四十六年来的美国对台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对台政策论文,四十六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46年来美国对台政策的基本内容是:利用国共两党和中国人内部的矛盾,反对海峡两岸的统一;在“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幌子下,阻挠两岸统一,搞事实上的“两个中国”。几十年来,虽然中美关系经历了许多曲折,几经变化与调整,但美国对台政策的上述基调并未改变[①]。为了早日实现海峡两岸的统一,对美国上述干涉中国内政的对台政策进行透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冷战结束前美国对台政策的实质是搞“两个中国”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曾在记者招待会上宣布,美国对台采取“不干预”政策。其动机是希望以此为诱饵,使新中国疏远苏联,转向西方。但朝鲜战争的爆发改变了美国的对台政策。1950年6月杜鲁门派遣第七舰队侵入台湾海峡,公开地干涉中国的内政。从反共的全球战略出发,美国不原台湾落入中国共产党人之手。但是当时美国的盟国英国等都反对美国侵占中国台湾,单凭美国一国的力量,不可能打赢与中国的战争,帮助国民党重返大陆。于是美国就决定运用其海空优势,阻止中国人民解放台湾。一方面美国对新中国实施遏制政策、战争边缘政策和和平演变政策,另一方面从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给国民党当局打气输血,支持其窃踞中国的联合国席位。此时,美国已经认识到新中国的存在是无法改变的事实,西方迟早将被迫承认新中国。因此美国的上述做法,不能不说是在搞“两个中国”[②]。
到了70年代,美国从反苏战略出发,寻求与中国合作以抗衡苏联的扩张,因此急欲改善与中国的关系。鉴于我国在台湾问题上的严正立场,美国被迫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并断绝了与台湾的“外交关系”。根据上述三个原则,中美先后签订了三个公报,即1972年上海公报、1979年建交公报和1982年的“8·17”公报。双方同意这三个公报是中美关系的原则基础。从70年代开始美国放弃了对中国的遏制政策。
那么美国是否放弃了“两个中国”的政策呢?没有!美国玩弄了两面手法。在正式场合,美国政府宣布中美关系以三个公报为基础,公开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实际上,美国则变本加厉,搞“双轨”政策。在1979年建交公报发表后,卡特总统立即宣布:“美国将通过非官方的渠道,保持目前与台湾存在的商业、文化、贸易及其它关系。”这样,美国与台湾签订的50个条约和合作项目仍然有效[③]。然而美国国会对卡特政府的上述极不平常的双重标准的做法还不满意,提出了旨在加强与台湾关系的“与台湾关系法”。这个法令规定了两个原则:第一,美国公开承担保卫台湾的所谓“主权”、安定和繁荣;第二,作为条件,台湾必须实施“人权”,沿美国式民主轨道前进。美国的要求已为台湾国民党当局接受,自蒋经国起,台湾向美国式民主推进[④]。“与台湾关系法”对美台关系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美国驻台北“大使馆”将由“美国在台协会”(AIT)所取代,其成员由美国政府雇员请假赴台担任。因此这个所谓的“美国在台协会”,是变相的美国官方驻台办事处。该法令还规定了“保卫”台湾的具体条款,其中第二段(b)声称:“美国作出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决定是以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决定这种期望为基础的;凡是企图以和平以外的方式来解决台湾问题的努力,都将会威胁西太平洋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引起美国的严重关注。”因此美国要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使之“保持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它强制形式的能力。这一法令公然违背了中美之间三个公报的精神。然而美国国会却把美国这一国内法凌架于中美两国政府正式签订的三个公报之上,使之成为美国对华政策的基石之一。由于“与台湾关系法”的要害是搞“一中一台”。因而受到中国政府与人民的坚决反对。中国认为这个法案继续把台湾当作“国家”看待,违反了中美两国建交时双方同意的原则以及美方的承诺,是对中国内政的公然干涉[⑤]。
除此之外,美国还对三个公报的内容加以歪曲,声称在拟定1972年上海公报的措辞时,双方各取所需,故措词是含混的。中国在公报上强调不干涉内政,美国则强调人权。中国把此公报看成解放台湾,而美国则强调“和平解放台湾”[⑥]。对于1979年建交公报,美国政府则极力淡化其内容,并很少在美国国内进行宣传。在提到这个公报时,只提希望有关各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⑦],为美国利用“和平”解决之借口,干预中国内政。在对待1982年“8·17”公报上,美国政策的两面性更为露骨。表面上,里根政府宣布不奉行“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或“台独”的政策,但里根本人明白无误地宣称,不奉行上述政策与承认上述事实是两回事。如果上述情况发展为事实,美国就应加以承认。更有甚者,在“8·17”公报签订后,里根政府向台北当局作了六点保证:第一,美国不会作出安排结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时间;第二,美国不会预先与北京商议关于出售武器给台湾的问题;第三,美国将在台北与北京之间持中间立场;第四,美国不会修改“与台湾关系法”;第五,美国不会改变台湾的“主权”;第六,美国不会向台湾施加压力使之与北京谈判统一问题。至今,美国仍对台湾信守着这六点诺言。美国政府坚定地表示,美国将不做两岸统一的助产士[⑧]。但在这一时期,由于中国在美国反苏的三角战略关系中还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美国在对台政策上不敢走得太远,对台采取低调政策。例如还不敢公然向台湾出售先进武器。然而到1989年,当苏联对美国不再构成威胁,中国对美国全球战略的重要性减小,美国就肆无忌惮地提高美台“实质关系”,其对台政策进入调整时期。
二、调整后的美国对台政策“双轨”性质明朗化
1989年前,美国的对台政策虽然是“双轨政策”,但由于对台采取低调,故其“双轨”性还不十分明显。冷战后,美国对台政策进行了调整,公开提高了美台“实质关系。出售先进武器给台湾,其“双轨”政策公开化。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其不可一世的霸气咄咄逼人,布什政府志得意满地提出了“世界新秩序”的口号,企图号令天下,实现美国领导下的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美国的亚洲政策与之适应,也从超越遏制发展到一体化战略。1990年4月美国国防部国际安全局提出了一份名为“面向21世纪的亚太边沿地区的战略框架”的报告,强调虽然苏联威胁小了,但美国的利益仍和以前一样。美国要保持在亚太地区的政治经济利益,就要执行均衡政策,防止任何地区性霸权的出现。所谓均衡政策,实质是遏制政策。美国要采取措施,使亚洲国家西化,促进“民主”和“人权”等。同时美国必须在日本、南朝鲜等地保留能起威慑作用的军事力量[⑨]。美国一方面要反对日本独霸亚洲,但另一方面要依靠日本对付中国。
美国最害怕的是中国的崛起,打破亚洲均势。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将是美国称霸亚洲和世界的扼制力量。所以美国要调整其对台政策,以牵制中国。首先,美国重新评估了其对台出售武器的政策,强调美国要遵守“与台湾关系法”而不是遵守“8·17”公报。1992年9月,布什政府借口中国向俄国购买了Su—27s飞机,就向台湾出售了150架F—16/A和F—16/B战斗机。这笔6亿美元的军火交易还包括40台备用发动机,900枚响尾蛇导弹,600枚麻雀式导弹,500,000发20毫米炮弹及各种配件、有关技术和训练服务。接着美国又向台湾出售了大批先进武器,以加强台湾的“防卫”能力,对抗中国,以维持“一中一台”的现状。1994年克林顿签署了“对外关系授权法”,该法第531段公然宣称“与台湾关系法”优先于中美“8·17”公报。克林顿还签署了“1994年移民与国籍修正法”和其它各种立法以改善对台湾的政治关系。在“1994年国务院授权修正法”中,竟然允许台籍美国公民在填写出生地时,只填台湾,不填中国[⑩]。
从布什开始,美台关系迅速升级。例如布什允许美国贸易部长卡拉·席尔斯(Carla Hills)出访台北,开了美国高层官员访台之先例。但是美国对台政策的调整是由克林顿政府完成的。克林顿当总统前是亲台湾的,曾三次访台。他上台后,其政府进一步支持台湾。1994年9月,美国国务院宣布了对台政策调整的四点意见:第一,美国经济、技术官员可以访问台湾;第二,台湾政府官员出访它国,途经美国时可以作途中停留。但台湾高级官员,包括“总统”,仍然禁止访问美国,或在美国处理官方事务。第三,台湾驻美“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台北驻美国经济文化代表处”。第四,美国将支持台湾在其“国家”地位不成问题的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地位,而且将支持台湾参加其“国家”地位已被否定的国际组织。上述政策的调整,表明美国的双轨政策已经公开化。在这种政策下,1994年12月美国交通部长弗雷德里克·潘拉(Frederico Pena)访台。这次访问被台湾官员欢呼为美台关系的“重要突破”。1995年5月,克林顿政府又宣布李登辉可以“私人”身份到美国参加其母校校庆。这个决定改变了美国的整个对台政策,因为它事实上允许了台湾“总统”访台。
既然美国政府担心会恶化与中国的关系,但为什么却胆敢不断调整其对台政策?它有几个原因:从经济上,美国希望保持和发展对台贸易,特别是希望从台湾的“六年国建计划”中获取好处。在台湾的“六年国建计划”中,台湾当局拨款3040亿美元作为全岛的基础建设设施。其中约1000多亿的工程要包给外国公司,美国希望能承包最大份额。美国交通部长潘拉访台,就得到许多项目,包括建筑该岛的第四核能发电厂及全岛高速铁路网。在贸易上,美国在台投资比在中国大陆为高。美国对台出口几乎是对中国大陆出口的两倍(156亿对86亿美元)。在政治上,美国支持台湾“民主化”,希望中国发生和平演变。而存在一个“台湾模式”可以鼓励中国和平演变。从战略上考虑,随着冷战的结束,三角战略关系已不复存在。苏联解体,“中国牌”的作用消失,中国在美国对外关系中的作用大大减少。
美国的上述对台政策,已经背离了中美之间所签订的三个公报的原则,实质上在搞“一中一台”。但美国仍不敢公然抛弃三个公报的原则,从而恶化中美关系。因此美国政府公开宣布并未抛弃“一个中国”的原则。在1994年美国国务院宣布对台政策调整之后,美国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洛德解释说:“美国对台湾政策的根本框架并未改变……,美国对台政策的主要根据是1979年的与台湾关系法,三个与中国签订的公报”(11)。当李登辉访美后,美国政府也强调这并不是美国政府对中国或对台湾政策变化的迹象,美国仍然是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调整对台政策。
但是美国国会内一些支持“台独”的人对此极不满意,他们认为克林顿政府的对台政策调整得还不够,还要进一步调整。如参议员西蒙叫嚣:“在关键的、有建设性和重大现实意义的调整机会到来时,我们却只采取了很小的步骤进行调整。”美国驻台北商会执行董事林恩·斯坦因则说:“这些调整措施还远远不够”。阿拉加斯州民主党参议员弗兰克·墨考威士克甚至说美国对华政策仍然表现得很软弱。美国前驻华大使李洁明进一步说美国调整后的对台政策,“从根本上没有什么内容,我看不出有什么新东西”(12)。在上述人物的推动下,美国政策还可能进一步调整,朝公开反华方向发展。但必须指出,其调整不会发展到使中美关系恶化到不可修复的地步。这可以从美国对台政策的具体策略中体现出来。
三、美国对台的具体策略
美国90年代以来进行的对台政策调整,是在两个原则下进行的:第一,尽力避免与中国发生军事对抗;第二,保证台湾有一个对美国友好的政府(13)。这两个原则已经明白表达了美国既不想严重恶化中美关系,但又想保持与台湾的友好关系。这也就是要搞“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近期内实施的策略,都是围绕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的。美国政府认为在未来几年或十年,是台湾命运攸关的关键时期,美国应该做的事是:第一,不向中国出售任何可能用以增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台湾海峡军事优势的武器与技术;第二,阻止第三国向中国转让和出售先进武器与防卫技术;第三,重申美国坚决执行“与台湾关系法”;第四,在太平洋地区保持足够的军队;第五,增强台湾的防卫能力,要使中国认识到攻打台湾将付出惨重代价。要做到这点,美国认为关键是改进台湾的战斗机、导弹,改进指挥与控制系统,空中防卫和报警雷达系统,提高海战能力;第六,仍然要“建设性”地与中国接触,鼓励中国经济现代化和与国际接轨,其目的是促使中国发生和平演变,最终促成台湾问题的“和平解决”;第七,美国绝不卷入中国的统一问题,而是只支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第八,不鼓励“台独”。因为支持“台独”会引起中国的军事反应;第九,鼓励和支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美国口中所说的“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有两个意思:一是阻止中国解放台湾;二是如果中国发生和平演变,蜕化为亲美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才将考虑是否同意“和平”解决台湾问题(14)。
美国学者里查德·布什认为,根据美国政策,对台湾的前途,美国有五种选择:第一,维持现状;第二,允许台湾自治;第三,支持中国统一台湾;第四,仍由李登辉控制台湾;第五,让台湾局势听天由命。维持现状为最佳选择(15)。美国另一位政治评论家马丁·拉萨特也提出类似的看法(16)。虽然美国对台湾的未来有各种考虑,但基本原则只有一条:不支持中国统一台湾;既要保持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又要保持与台湾的关系。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维持现状。
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台湾的现状必然会被打破。中国一定要统一台湾。美国搞“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阴谋必将破产。
注释:
[①]、[⑦]、[⑧]、(15)Roberter G.Sutter and William R.Johnson,Taiwan in World Affairs,(Westview Press,1994),
PP.302-303;P.284;PP.284-285;PP.292-293。
[②]见拙著《1949—1954年间美国对台政策的变化》,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94.5.,P.182。
[③]、[⑥]、[⑩]、(11)、(12)Dennis V.V.Hickey,Reaching Out in the Darkness,The Changing Nature of U.S.Policy Towards Taiwan,《Asian Affairs》1995.Fall,Vol.22.,No.3,P.160;P.162;P.164;P.163;P.167。
[④]《American Asian Review》,Vol.52.,No.3.,August 1993,P.710.
[⑤]《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398—399页。
[⑨]、(13)、(14)、(16)Martin L.Lasater,U.S.Interests in the New Taiwan,(Westview Press,1993),P.180;P.233;P.234;PP.2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