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法治与德治论文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法治与德治论文

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中的法治与德治

潘思咏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 常州 213164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第一次将德治纳入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有机整体。法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普遍要求。道德介入法律是有极大必要性的,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对于建设法治社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从古至今,法律与道德两者共同约束和协调大家的思想与行为,法治与德治时刻规范着社会行为,依法治国以安天下,以德治国浸润人心。

关键词: 乡村治理;法治;德治

我国是一个农业发展大国,因此,乡村治理体系更能直接反映出我国的国家建设体系,乡村的发展更是直接体现出国家的发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是朝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需要更增进一步。如今贫富差距依旧悬殊,乡村无论是治理体系还是思想观念相比较而言是滞后的。面临着新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加强自治、法治、德治的三者相结合,通过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实现乡村治理的完美转型,目的是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

一、乡村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优秀传统文化的逐渐流失,乡村道德观念的滞后

农村不仅是农业的发展地,更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源地。虽说我国提倡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道德观念应当与时俱进,紧跟新时代的步伐。这些封建的、迷信的信仰大部分仍在乡村里流行,这些思想会使民众们的思想走偏,玷污民众的精神思想,文化素质不高的民众更是会对如今的新时代思想嗤之以鼻。

(二)乡村青年人才的流失

现如今农村的规模在逐渐变小,许多农村青年都走出农村,往大城市发展,而留在农村的,大多都是老一辈们,并且走出农村的这些青年大多都是接受过中、高等教育的青年,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导致他们不愿局限于农村劳作,更愿意走出农村去往大城市发展。伴随着乡村村落数量的减少,以及乡村人才的大量流失,使得乡村的劳动力和乡村生机都逐渐流失。

(三)乡村法规建设不完整

我国关于农业、农村领域的法律、法规对于实施方面还是不完整不规范的。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都是空白点,而乡村大部分都是靠农业为生,在我国,农业的发展与传播地就是乡村,但如果理论都不规范不具体的话,更不用考虑可操作性了。

(四)乡村居民法治意识薄弱

和城市里的生活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生活是一个封闭的、静止的状态。村民对于法律村的了解是少之又少的,大部分村民认为只要自己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法律就不会和自己有所交集,然而他们所以为的却与事实相悖,很少的村民知道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身权益。

二、乡村体系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加强乡村道德文化的建设

3组患者治疗后,QOL评分较治疗前明显升高,VAS评分较治疗后明显降低。治疗后3组患者之间比较,结果显示QOL和VAS评分均无统计学差异,见表3。

新乡贤这个词语并不陌生,他们是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者与传播者。因为新乡贤都具备着良好的知识基础,大多数的新乡贤都接受了高等的教育,他们自身具备着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相比较村民而言,新乡贤有良好的逻辑思维和知识储备,因此他们可以起到带头作用,推进道德文化知识的传播。

在农村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农村生活里感受到法治氛围的存在,使法治融入乡村生活。农民是承载着长期历史传统的特殊社会群体,要想在乡村开展的普法教育要做到全面深入,最重要的是要让广大村民知道村民自治特别是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最终可以实现知法、懂法、用法的这一目标。必须有效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在遇到纠纷矛盾时可以活学活用他们所学到的法律相关知识。

(二)发挥新乡贤的作用,做好道德文化的传播工作

道德是产生于这个社会之中的,因此道德是会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在乡村德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尊重好乡村中的传统文化,也应当将新时代中优秀的现代社会主义文化在乡村里流行起来,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推动乡村德治的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所谓德治,最关键的就是道德治理。把良好的思想道德逐渐灌输给乡村居民,这是弘扬好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要件,可在原有的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发掘出更多的优秀传统,做到尊重、保持并发扬。

(三)构建乡村法治体系

相比国内的工程,国际工程要复杂的多。参与国际工程的主体来自于不同的国家,每个国际工程项目所在地也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都不同,所以每个国际工程项目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国际工程项目具有以下的特点:

(四)积极开展普法宣传

首先,需要制定出用于员工培训、知识再教育以及行业交流等投资费用标准;其次,需要在企业内部展开员工能力大摸底,根据员工培训率来构建绩效考核指标;再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广泛搜集各级员工的建议,将员工意见的采纳率也作为绩效评价指标;第四,考核员工对房产品的推销能力、房产品的销售率与成交率;第五,了解各部门员工的离职率,分析离职原因;最后,考核员工的创利能力。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力资源具有着一定的流动性,因此必须要做到多元化、多角度来展开员工绩效考核,按照以人为本原则来为高素质人才提供更好的工作平台。

构建乡村法治体系,让村民百姓们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基层的法律服务体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村民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要充分发挥好法律的保障功能以及服务功能,最大程度上降低村民们用法的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村民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要完善相关法规和机制,为地方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律和制度保障。要尽快完善基层政府决策法律体系,对基层政府运行的各环节、各部门权责予以明确界定和规范。

三、法律之中必须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内容

自古以来,法学家之间围绕着法与道德关系究竟为何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其中,法律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最主要的争论的区别就是法律与道德是否应当分离。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是以权威性和社会实效性来定义的,与道德毫无关联。对于实证主义而言,法律之中不应该有道德成分,法律是否有效也与道德无关。因此,就拿法律实证主义来说,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完全的泾渭分明。相反的,非实证主义则主张的是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的。两大学派的法律与道德之争,无论古今无论中外都从未间断过。当然,有不少人认为法律应当与道德划清界限,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严肃无比的,要依法治国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去执行。的确,法律是严肃而崇高的,但若与道德完全相分离,真的会更好地执法、更好地司法吗?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就无比崇尚道德礼仪,崇尚儒学的国家,道德是完全融入社会的,其影响力甚至是不亚于法律的。

从古至今,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都是人们所争论的焦点。在司法过程中,道德是无处不在的。道德在法律之中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并且,道德是有必要介入法律的。道德原则对法律的介入,能够使结果更趋于理性与正义,能够解决法律无法涉及的问题。道德对于法律而言是相辅相承的。当然,凡事又都是要讲究一个度的。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或紧密,或分离,都必须在一定的限度之中。尽管道德在法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道德是必须受到限制的。为了保障司法不道德化,也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道德入法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法律之中是否应该包含道德,一直被人们所争论。在具体实践中,道德在司法过程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立法的意图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道德在司法过程中,正是推动法律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存在。法律为了实现其应然价值,就必须融入以一定限度的道德原则。

2012年Suk等[20]提出与临床紧密贴合的,适用于螺钉系统矫形手术时代的分型,Suk分型。首先根据Cobb角、端椎、中立椎及顶椎的旋转度分为4型,然后根据端椎、中立椎的具体位置分为2个亚型,确定了每型手术融合的水平和方法。但目前尚未见应用该分型以及融合策略对特发性脊柱侧凸进行矫正的临床前瞻性研究和术后随访评估的文献报道。

在一个法治社会,严格的司法能够保障法律的崇高地位,但是法律的权威却不仅因此而树立。按照法律实证主义而言,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短时间来看,摒除了道德的法律的确给司法带来了权威性,但长远来看,当公民面对这样丝毫“不近人情”的法律的时候,只会望而却步。法律如果太过死板严肃而不知变通,只会使得公民将最初对法律的信仰渐渐淡忘掉。如此,依法治国少了公民的自觉守法,少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少了法律的权威性,如何来达到最初的初衷呢?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每个人都希望的是公平与正义,法律虽然可以解决不少的纠纷,但却不能解决所有的事。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如果要真正地实现公民所希冀的公平与正义,即实质正义,可以说少不了道德的介入。

四、结语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可以更快更好地促进乡村体系的建设。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规范,离不开道德原则的审视和指导。道德能促进法律实现实质正义与公平,填补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同时又能推动法律发展,增强法律的社会适应性,从而增强法律的生命力,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所淘汰,被时代所遗弃。

[注 释]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19(3).

成本策划不能仅考虑工程的建安工程费用,应以项目整体费用为视角,即全成本费用管控思路。要考虑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建安成本及运营成本等,这样的成本管控思路在项目初期就要架构,再加上后期的不断细化和坚定执行,在考虑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才有可能保证项目利润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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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章璐璐.道德填补法律漏洞的理论探析[N].潍坊学院学报,2016,6:49-54.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5-0221-02

作者简介: 潘思咏(1994- ),女,汉族,江苏常州人,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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