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消费品论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分配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文章认为,过去我们在人为“创造”的条件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的消费品分配应朝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劳动力价值将成为决定工资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分配 劳动力价值
随着人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承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仍然是商品。这种认识是对传统政治经济学理论的一种突破和发展,是理论认识上的一种进步。然而,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就要承认工资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是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收入,从而要承认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通行着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原则。那么,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否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我们是否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贯彻这一原则?它与按劳分配是什么关系?为找出答案,人们进行了一些探讨。有人说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有人说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前实行按劳分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要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等等。究竟应该怎样认识上述问题,这不仅是理论认识问题,而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领域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说清楚。本文就是要在这方面谈一点粗浅看法,就教于同志们。
一
生产条件分配关系决定消费资料分配关系。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和劳动力个人所有这种生产条件分配关系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必须按劳动力要素进行分配。
马克思曾经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1 〕因为生产要素是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条件,当不同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时,他们会要求这种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因此,各种生产要素也就会成为其所有者向社会索取产品和物质利益的依据和手段。这是在生产要素分属不同所有者的情况下所存在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按生产要素分配规律。这一规律适用于生产要素所有权没有统一于同一主体的所有社会经济。但是,在不同社会经济中,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即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关系不同,消费资料的分配关系也就不同。
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从而,年产品体现这个价值并且能够从总产品价值中取出和分离出来的部分,——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关系或形式,因为它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2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在于:物质的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3〕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条件分配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消费品分配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正像马克思所说的:“如果物质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由于公有制的建立, 生产资料成为劳动者的共同所有物,成为劳动者谋取共同利益的手段。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只有劳动力要素是他的私有物,因此,劳动力要素成为社会或企业对劳动者个人分配消费品的唯一依据。
可见,随着生产条件分配关系的变化,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客观经济规律。
应该说,上述观点是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完全可以得出的逻辑结论。那为什么马克思没有得出这一结论,而是得出了按劳分配的结论呢?我觉得这与他对社会主义经济是产品经济、计划经济的预见有直接关系。本文后面的论述或许能说明这一点。
二
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要分别通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两种方式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只能通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来实现。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是客观规律,但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上,由于经济条件不同,它还必须通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两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
因为,决定和影响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前面说的生产要素所有制或如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关系之外,还有社会经济形式、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方式。其中,生产要素所有制关系只决定必须以生产要素为依据,把产品分配给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它因素则决定产品分配的具体实现方式。前面的分析已说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这种生产条件分配关系,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只能在劳动者之间实行按劳动力要素分配。那么,这要通过怎样的具体方式来实现呢?具体地说,如何评价或衡量每个劳动者所具有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劣?是通过劳动力本身的质量等级,还是通过劳动力使用时所提供的劳动的多少来衡量?是由专门的社会机构评定,还是用市场化的方法评定?优劣程度或等级不同的劳动力分别应得多少消费品?通过什么机制来确定和形成劳动者收入?以什么名义支付?等等,这些问题都是生产条件分配关系和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本身所无法确定和解决的,而只能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形式、资源配置方式、经济运行方式来决定。正是这些因素及其发展变化,决定了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同阶段上,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要通过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两种方式实现。
(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社会经济采取商品经济形式, 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是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必然表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第一,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的产品完全是商品。要出售商品,就要确定商品价格。而成本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定价格的重要依据。要确定价格,就要首先计算生产成本。要计算成本,就要求各种生产要素进入生产过程时以商品的面目出现,有用货币表现的明确价格,包括劳动力要素亦如此。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就只能是劳动力价格,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形式。
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计入成本的工资是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收入,我认为这是说不通的。因为,按照按劳分配的逻辑,工资额必须在生产过程结束、商品出卖掉,企业从实现的商品价值中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通过对剩余产品的分配才能确定;而按照商品生产的逻辑,劳动者的工资额在生产过程进行的时候就已经是一个确定的量,并被视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显然这是两种不同的逻辑、不同的过程,二者互相否定而不能兼融:如果肯定按劳分配,工资通过“产后分余”确定,则工资就不能再返回来成为该生产过程中所生产的这些商品的成本的构成部分,成本就只剩下了所费生产资料的价格部分,这就歪曲从而否定了成本;如果肯定工资是成本的一部分,则工资就不能在商品出卖之后而必须在生产过程进行时就已经确定,但这时确定和形成的工资绝不是人们所说的按劳分配的收入,而只能像构成成本的物质生产要素的价格一样,是劳动力价格,即按劳动力价值取得的收入,这就否定了按劳分配。可见,商品生产和按劳分配是“鱼”和“熊掌”的关系,二者不可兼得。
第二,把工资说成是按劳分配的收入与现实的商品经济活动中企业计算盈亏的方法是相矛盾的。在商品经济中,企业以成本(所费生产资料价值与工资之和)作为计算盈亏的界限,收入高于成本为盈,低于成本为亏。而在按劳分配的条件下,劳动者“产后分余”所得的收入随企业经营状况和整体有效劳动(实现的劳动)的多少而变化,可能多、可能少,也可能是“零收入”(即产品仅够补偿生产资料耗费,劳动者无“余”可分),甚至有可能是“负收入”(即产品不够补偿生产资料耗费,劳动者必须共同承担亏损)。那么,企业盈亏的界限是“零收入”点,还是“正收入”中任意一点?企业盈亏如何计算?无论怎样计算,都是与商品生产所要求的计算方法不一致的,也是不科学的。
第三,在市场经济中,全部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作为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要素的劳动力也不能例外。这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的客观要求和应有内容。由此,决定了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劣,自然就要像其它生产要素商品一样,由市场来鉴定、评价,并以不同的市场价格来反映或标明(当然要以其价值为主要依据)。既然如此,劳动者通过劳动力市场以商品交换的方式将其劳动力提供给企业时,就要得到企业支付的劳动力价值作为报酬,从而使劳动力要素分配只能表现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2)到未来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 社会经济形式由商品经济转变为产品经济,全社会范围内实行了计划经济,建立起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则要通过按劳分配来实现。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社会上不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所有产品和生产要素都不再是商品。计划代替了市场,计划机制代替了市场机制,社会生产完全按计划进行。一切社会资源包括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要素,都由社会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这时,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劣等级的评价,就失去了市场化标准,而只能通过在生产过程中对它进行使用时所能提供的有效劳动的质的高低和量的多少衡量。在这种情况下,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就通过按劳分配的方式来实现了。
三
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及其具体实现方式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都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从性质上来说,按劳动力要素分配及其表现出来的两种具体实现形式,都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都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相一致。
首先,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用来谋取共同利益,产品归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并在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及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在劳动者内部分配产品时,必须依据他们所拥有并提供给社会的唯一要素——劳动力来进行分配,这是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在分配领域的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力个人所有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要素所有制关系,那么,由此决定的这样一种产品分配关系必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其次,它们都与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相一致,不会产生剥削,不导致两极分化。在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本身意味着参与个人消费品分配者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力,也就是要参加劳动,没有不劳而获的剥削现象存在,它所采取的两种具体分配方式当中,关于按劳分配的平等性、无剥削性,马克思早已作过透彻分析,不用赘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它的区别仅在于用市场化标准而不是用使用结果即提供的劳动作标准来衡量劳动力要素的优劣,它也不会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马克思曾分析过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条件。很多人就由此断定,凡是有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场合就有剥削存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劳动力成为商品并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而是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特征。劳动力商品可以与剥削并存,但又不必然与之相联系,这里的关键是看生产资料所有制,看劳动者是否把劳动力商品提供给以生产资料为手段的剥削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代表他们整体利益的社会主义企业,劳动者虽然要向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但这些剩余劳动并不是被某些个人享有,而是用于满足劳动者的共同需要和长远需要,最终还是造福于他们自己。在这里,劳动力商品不是产生剥削的条件,仅仅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把私有的劳动力提供给企业来与公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体现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而不是剥削关系和两极分化的关系。
最后,鉴于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给予过充分的肯定,这里仅通过分析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在分配依据和贯彻结果上的极大一致性,来进一步说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一,二者的分配依据相互联系,具有一致性。劳动力要素的质量高低与该劳动力使用时所能提供的劳动量成正向变化,高质量的劳动力在使用中能提供质量更高、数量更多的劳动;这种较优的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投资”多,通过市场标准评价的市场价值或价格也高。因此,不论用哪种标准衡量,都能证明优质劳动力的等级比较高,是权数较大的分配依据。
第二,二者的贯彻结果具有一致性。从劳动者个人收入的角度看,高质量的劳动力,不管用其提供的劳动还是用市场确定的价值来衡量,都是权数较大的分配依据,因此,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劳动者都可得到较多收入。相反亦然。从全社会分配个人消费品总量的角度来看:在按劳分配条件下,当社会作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所剩余的产品,都用于个人分配;同样,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条件下,在作了各项补偿和扣留各项基金后,可以把所剩余的产品用于提高下一次生产过程中所要购买的劳动力价格。这样做不违背劳动力价值决定的规律,而正是道德因素在劳动力价值决定中起作用的表现,也表现出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在劳动力价值决定上的差别。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劳动力价格——工资,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并推动劳动力要素在更高水平上再生产出来,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
四
过去,我们在人为“创造”的条件基础上实行了“按劳分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工资分配制度应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劳动力价值将成为决定工资的主要因素。
人所共知,“按劳分配”的最初涵义和模式是马克思设想出来的,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之后,才有权从社会产品中取得个人消费品;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依据;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是活劳动、有用劳动;在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给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物质对象是社会产品作了必要扣除之后剩下的那部分个人消费品;全社会是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是采用劳动券的形式。经济学家们把这种按劳分配叫做“产品型”按劳分配。它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是: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单一的社会所有制;旧的社会分工、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仍然存在,劳动还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社会生产力比较发达,但还没有达到十分发达的程度。显然,上述经济条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并不完全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也不可能存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人为地“创造”了条件,实行了“按劳分配”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人为地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本来应该存在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否定市场、价值规律的存在及其作用,用计划代替市场,用产品经济代替商品经济,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用人为的力量抹杀和抵消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来为按劳分配开辟道路。由于缺乏足够的客观经济条件做基础,使按劳分配贯彻的结果极不理想。这主要表现在传统的工资分配制度有严重弊端,诸如缺乏合乎经济规律要求的工资增长机制,分配上平均主义严重,国家对工资管得过多统得过死,工资难以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积极作用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人们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产生了新的飞跃之后,理论和实际工作者都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市场机制对个人消费品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认识到商品经济形式对分配方式是有影响作用的,认识到传统的按劳分配模式与现实经济条件并不那么吻合。于是,便有人提出了“商品型”按劳分配模式,其特点是:在分配范围和层次上,实行国家和企业两个层次的按劳分配;分配依据是劳动者在生产商品时耗费并在市场上实现了的劳动;以社会平均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相结合的复合尺度作为计量劳动的尺度;货币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等等。至今,这还是一种流行的观点。无疑,这种观点有重大的进步,主要在于它不是仅仅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出发去简单地考察分配问题,而是同时考虑到了商品经济这种经济形式对分配方式的影响。但它也有严重的局限性,即没有认识到按劳分配与商品生产的不相融性,相反,要通过“改造”按劳分配理论,把它与商品经济这种现实揉在一起。
事实上,这种“商品型”按劳分配模式也并未而且不可能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真正得以实施。首先,在国家对企业这个层次的分配中,企业是以其所掌握和使用的全部生产要素为分配依据的。然后,企业再把依据物质生产要素取得的收入分别归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国家或集体,其余部分作为企业基金和工人工资。其次,在企业对职工这个层次的分配中,是名义上按劳分配,实际上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正如本文前面所述,在商品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会出现一个非常荒唐而滑稽的问题:在进行分配、确定和形成工资量之前,工资量必须已经作为一个确定的量而存在,并作为计算成本、确定价格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商品出售和个人收入的分配顺利进行。不仅如此,如果真的实行按劳分配,还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在分配之前工资是个未知的量,依据一个未知量无法计算成本,从而无法确定价格和出售商品,这一方面使作为分配依据的劳动本身没法得到证实和承认,另一方面企业实现的劳动量、可供分配的价值量均无从知道,按劳分配自然也就化为乌有了。可见,如果真的在商品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不仅会否定商品生产,而且同时会否定按劳分配自身。那么,怎样解释我国经济中的商品生产和“按劳分配”同时并存呢?我认为,人们在理论上把工资说成是按劳分配的收入,而在实践上把它作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形式即劳动力价格来对待和处理,既保证了按劳分配理论的存在,又保证了商品生产过程的实际操作,这就是“按劳分配”和商品生产两个根本不相融的事物能够“并存”的真正秘密。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与其计划经济理论相联系的,它们都是科学的理论,但都不能不分场合、不分条件地加以运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就应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而不能发展产品经济和实行完全的计划经济;不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仅仅试图通过发展、完善或者改造计划经济理论和体制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行不通的。分配的问题也是如此。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决定了劳动力要素应该作为商品,通过市场配置,工资是劳动力价格,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收入,按劳分配暂时还不能实行;如若不从根本上把按劳分配改变为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仅仅试图通过在理论上“发展”、“完善”或改造按劳分配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样是不能奏效的。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应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步把劳动力价值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一致。
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有利于工资分配市场化的改革。克服旧的工资制度的弊端,必须使工资分配市场化。即国家在宏观上调控工资总量、工资结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等等;职工的具体工资等级、工资标准、工资水平,都通过市场机制来决定和调节;工资的升降变化随劳动力市场上流动的劳动力质量水平的变化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的变化来进行;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及市场工资水平来发放工资。要进行这种改革,必须确立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理论,并付诸实施。
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可以使劳动者从全社会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了解各种类型劳动力需求状况的变化,接受市场机制的调节,按照劳动力的需求结构和供求状况来调整劳动力再生产,生产和再生产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型的劳动力,调整和改善劳动力结构,并由此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
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能更好地体现效率第一,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力是生产过程中起能动作用的要素,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大小,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的高低,不断提高劳动力要素的质量,是提高生产效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能充分利用市场经济中固有经济规律的作用,刺激或迫使劳动者更加重视生产高质量、高水平的劳动力,从而使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开放、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用统一的市场标准评价各劳动者所拥有的劳动力要素的优劣等级,并通过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作用,使优劣程度不同的劳动力具有不同的价格,使优劣程度相同的劳动力具有基本相同的价格,这就避免了以企业为单位按劳分配所导致的,在企业范围内分配相对公平,而在社会范围内不同企业之间出现相对不公、甚至是严重不公的现象,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分配的相对公平。
注释:
〔1〕、〔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1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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