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推动与对策——试析加入WTO后的中国旅游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旅游业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入世对中国旅游业的推动、冲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旅游业将对外开放,允许外国人来华开办企业,将陆续有一批境外实力雄厚的旅行社进入中国市场,这将给我国旅游业带来极大的冲击,形势极其严峻。因此,我国旅行社必须做出相应的对策。
外国旅游业经过一百多年来的发展,在企业规模、信息技术、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较我国旅行社有系列的优势:1996年我国各类旅行社4000多家,其实现收入232亿元,还不及美国运通公司一家公司年收入的1/3,实力相差悬殊;由于十几年来在国际旅华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外国旅游经营组团、大陆旅行社接团的国际旅华市场分工体系,故而一旦他们亲自来中国开办独资、合资旅行社,将会造成大陆原有旅行社客源的自然流失;大陆旅行社市场的开放,可能会吸引国外一些寻求纵向一体化经营优势的相关旅游集团的介入,它们一般都实力雄厚,如国际航空公司、跨国饭店集团等;我国原有的旅游业管理乏力,恶性削价竞争现象时有发生,在新一轮外资旅行社的冲击下,本已无序的市场竞争可能会使不少惨淡经营的国内旅行社雪上加霜。
然而,世贸组织的规则也使中国旅行社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是外国有实力的旅行社进入我国市场,会利用其自身品牌优势和销售网络优势,扩大来华客源市场,尤其是比较高层次的度假旅游和商务旅游市场。有实力、有作为的中方旅行社,可以在这块做大的蛋糕上多做文章。二是外资旅行社将带来比较规范和现代化的内部管理和服务标准,尤其是具有服务品牌的旅行社的进入,会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方面产生社会性的示范作用,促进我国旅行社的经营管理登上新的台阶。三是外资旅行社的进入,会促进现代信息手段的加快运用,网上交易比重会日益增长,组团、地接的界限会逐渐消失,旅行社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将发生重大变化。四是世贸组织在国际范围内统一、透明的制度约束,将为我国旅行社参与国际分工、交换提供了一些便利条件,如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跨国经营,更为方便、经济地获得信息,降低与外方谈判、签约、履行合约等各方面的交易费用,从而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加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优胜劣汰”的结果,将使多年来旅行社业普遍存在的“小散弱差”问题在调整中得到解决。
中国旅行社业的对策
中国目前距“入世”已为期不远。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业内人士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抓住机遇,研究对策,使中国旅行社业免遭严重恶性冲击。
1.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势在必行
目前流行于国外的旅行社运行机制和分工模式有两种,一是以欧美为代表的垂直分工体系,即旅游经营批发商→旅游零售商;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分工体系,它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国际包价旅游业(含国内旅游),第二层为国内包价旅游业(只经营国内旅游),第三层为零售代理商(国际、国内业务分开)。
中国目前采取的国际社、国内社的模式是水平分工体系,即把所有旅行社按市场人为分成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部分,而每一部分的旅行社都从事从产品设计开发、销售到旅游接待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就其中的中小旅行社而言,其人、财、物力是较为有限的,其经营行为涉及到产品的每个环节,势必造成每一环节经营深度的欠缺,于是产品开发层次浅、服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促销乏力,需求不足,继而恶性削价竞争等不良行为在行业内蔓延。即使国、中、青等一些大旅行社,其资源配置也没有形成最佳规模效益,但与众多中小旅行社相比,尚能获得较好收益。若与美国、日本等国外大的旅行社集团相比,实力相去甚远。为了提高我国旅行社的竞争力,应该通过如下战略,构建我国旅行社业的新型经营体系。
首先,以原有部分大型旅行社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兼并、联合、相互持股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形成一定数量人、财、物、品牌为一体的紧密型旅行社集团。通过横向扩张,形成规模经济。
其次,在考虑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依据自身所具有的资源条件,如特色自然资源,专有人力资源,原有的部分中型旅行社进行特色或专项经营,进行深度产品开发,靠特色产品在市场中与中、外集团旅行社竞争立足。
最后,原有众多小型旅行社通过内部改造,以单体联号等经营方式专门从事代理集团旅行社和特色化、专业化的中型旅行社的产品销售业务。
2、行业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角色的重新定位
在这一非常时期,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又当扮演何种角色?世界旅游组织于1995年召开的第11届全体会议上,就旅游主管部门(National Tou-rism Office)的作用达成共识,认为NTO的作用经历了三个阶段:(1)开拓者,旅游发展初期,NTO负责投资于基础设施,以拟定旅游发展计划及管理为工作重心;(2)规范者,在旅游业逐步兴起乃至蓬勃发展时期,NTO主要进行立法、规范的工作,保证行业良性发展;(3)协调者,旅游业逐步走向成熟,NTO用各种方法鼓励企业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利益,重心工作是协调各方的关系。中国旅行社业正处于发展期,行业经营体系尚未成熟,全行业尚未形成规范、成熟运行机制与自我保护机制,中国的NTO必须大力发挥“规范者”作用。即:立足入世的大背景,尽快修订原有政策、法规中与世贸组织原则根本冲突的地方,为已经开办的合资旅行社和即将开办、进入的合资旅行社、外资独资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政策规范。就导游市场而言,鉴于导游的工作性质,本国公民对就业的需求,笔者认为应从法律、法规角度上予以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政府的协调、疏导应依靠有力度的法规、政策和各种经济杠杆,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否则,若干预不当,不但会扭曲市场规律,而且会造成企业对国家的过分依赖,进入新一轮的恶性循环。
同时,还必须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作用。旅行社的行业协会在香港、美国等地区和国家中,是行业自我规范、协调、发展的有力工具,故而也非常发达。以香港为例,就有香港中国旅游协会,国际华商观光协会,香港旅行社同业商会,国际航空协会审定旅行社协会等近十个协会。而在大陆地区,“中国旅行社协会”直至1997年才成立,这一方面说明了业内人士对协会的重要作用有了一定的认识,另一方面还说明,协会的运作刚刚起步,很不成熟。在运作、发展过程中,协会需要克服“政府色彩太浓、忽视业内成员利益”等中国行业协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做好行业调研工作,积极沟通行业成员与政府间的关系,代表行业与政府对话;积极协调、沟通业内各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外国大军行将进入中国旅行社业市场之时,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业内人士做好旅行社之间的沟通、游说工作,协助旅行社之间的兼并、联合、使得行业内在“大敌压境”之势下,形成一股内聚力,在产品质量、价格、市场开发等方面,企业间能协调运作,以团结的“中国兵团”与外国旅行社作集体抗衡。
3、发展跨国旅行社集团
发展旅行社的跨国集团,即我国的旅行社集团进行跨国经营,一方面进入我国的客源国,从事促销、招徕、组团等工作;另一方面,在国内招徕、组团后,到目的地国家继续进行旅游接待、导游服务等多种经营活动。
发展旅行社跨国集团,一方面可以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外方组团、我方接团的市场分工体系。在原有的分工体系中,由于旅华国际旅游市场的买方特征,我方旅行社一直处于劣势地位,产品价位低,外方旅行社的拖欠款问题极为严重。今年日本关西国际旅行社的破产,历年来拖欠我国80余家旅行社的2.5亿日元回收无望。这一残酷现实,对我方旅行社的跨国经营提出了现实要求。另一方面,发展旅行社的跨国经营,便于我方旅行社行业掌握国外有关旅游经营商的资信、经营状况,减少由于信息的滞后、不完备而给我方带来的损失。
之所以没有把发展旅行社跨国集团纳入前述行业目标经营体系,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亟待调整。其次,合理的经营体系是孕育跨国旅行社集团的优质土壤,由于这一条件的欠缺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制约,中国尚没有在人才、资本、技术等方面具备跨国经营实力的大旅行社集团。最后,世贸组织中虽然提供了市场准入、承认原则、对等原则等一些条件,然而距离全面、具体、深入贯彻实施,尚有一段距离,即国际条件也不是很成熟。
因此,我国旅行社既要看到主、客条件的制约,不可操之过急,又要在人才、技术、资本等方面积极积蓄力量,为使我国旅行社实现跨国经营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