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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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0)03—0003—08

在新千年来临之际,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终于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江泽民主席给予高度评价:这将有利于加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进程, 有利于促进中美经贸合作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中美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并将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注入新的动力。(注:《人民日报》,1999年11月16日,第1 版。)朱镕基总理预期中国要待2000年上半年成为世贸成员。(注:中华网—新闻事实/中国新闻,第1/1页。)

中国加入WTO从总体上和长远来看,机遇是显而易见的, 国内理论界和舆论界早有定论,概括起来不外以下几个方面:1、 中国再不必在最惠国待遇问题上每年一次遭到美国的非难,我国还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2、 有利于我国更加积极地参与并融入世界经济,使我国能平等地参与国际竞争。3、更重要的是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将直接参与国际贸易的决策过程,摆脱别人制定规则,我们被动参赛的不利地位。4、部分耐用消费品和服装价格会进一步降低, 消费者得到更多的实惠。更具体地说,据有关专家测算,我国加入WTO 将使我国的GDP增加2.94个百分点,这同时还意味着我国将增加2000 多亿元的产值和几百万人就业。另外,随着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可享受国民待遇,引进外资将有大幅度增加,据测算可达1000亿美元左右。(注:《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1月18日,第1版。)与此同时, 国内各界都作出积极反应:北京百姓急于结识WTO; 世界各国普遍欢迎中美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达成协议;中国入世国企将首当其冲;中国参与国际社会跨入更深层次……台报评中美就我入世贸达成协议;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港报评中美就我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协议。一时间舆论界沸沸扬扬,说经济,讲利弊,众说纷纭。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很少有人专门谈及法律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魏杰认为:WTO 不仅仅是一个产业概念。(注:China.com.凤凰卫社“关注WTO谈判”,1999年12月1日,新闻时事。)法学家认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WTO 是国际经济组织,参加WTO就要遵守国际规则,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承诺的义务。 我国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表示,根据协议,中国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遵循规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尽的义务。这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程中和入世后都很重要且需高度注意的问题。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因此,政府和企业自身要有足够的心理准备,迎接市场的巨大挑战。对一些行业来说,如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等,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甚至会遭遇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我国农产品关税将从现在的45%到2004年平均降至17%,重点农产品降至14.5%。农民受到很大的损失,增收更加困难。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代价大,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降至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 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行业,并开办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拥有50%的股份等,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带有挑战的加速器。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变成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激烈。中国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CP(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中国加入WTO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应该说,中国加入WTO 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有些我们还未及想到。就象70年代末邓小平制定改革开放政策一样,当时没有人知道这会给中国带来什么,但现在我们看到了。(注:《人民日报》,1999年11月16日第1版。)

WTO的前身是GATT。GATT即“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1947 年临时生效的一个准国际条约、准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取代了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 WTO )是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 不象GATT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而是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的全方位的国际贸易组织。它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其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基本职能有:管理会执行共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争端;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同其他与制定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大会,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国际收支、行政预算三个委员会。并于1995年11月29日成立了7人仲裁机构——上诉法庭, 负责对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因此,它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加入该组织就要享有权利,负有法律义务。成员方进行贸易、合作要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实现贸易自由化,促进经济发展,则是该组织的宗旨和原则,是目的,也是结果。李岚清副总理曾说过,“中国早日进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有利于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发展,也有助于加强我国同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的经贸关系,促进世界贸易的稳步增长”。概括起来说,加入WTO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1、将大大增强我国在国际事务特别是国际贸易事务中的发言权;2、 有利于我国在总协定中参与制定对国际贸易起重要作用的法规,从而受益于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3、有利于我国同国际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 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4、 将进一步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成熟和发展;5、实现国家繁荣富强,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 (注:周忠海:《进一步推动国际法在中国的研究和发展》,载于《政治论坛》1998年第4期。)

我国自1986年7月11日正式照会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 正式要求恢复中国在总协定中的地位。中国从“复关”到“入世”,至今已13年,而13年拉锯,卡在哪里?当然有各种各样的因素,但主要是两项:一是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议,即所谓的透明度问题,法律制度和政策问题;一是市场开放问题。这两个问题都可归结为法律问题。1986年,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的体制下,而关贸总协定却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倡导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组织,因此,长时间的谈判基本停留在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审议上。1991年中国向总协定秘书长提交了综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所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就中国经济治理整顿以来的经贸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澄清,从而结束了对中国外贸制度的审查。1992年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但是,西方国家仍认为中国是“非非国家”,即既非计划经济国家,也非市场经济国家。其间美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动用了特别 301条款。1995年中国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仍就六个具体问题进行着艰苦的谈判。直到1998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增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内容,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各种法律制度,经济快速增长,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才加快了入世的谈判进程。

世贸组织的六大原则是: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公平贸易、透明度、多边解决争端、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优惠。其中非歧视原则强调成员方无条件给予最惠国待遇;公平贸易原则要求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同时要求反倾销、反补贴。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必然会被要求在出口补贴、返税、进口配额、 进口检验、 贸易许可证等方面作出承诺。WTO现在急于解决的问题有:农产品及资讯科技贸易自由化; 为外来投资、竞争政策及劳工标准制定规则;化解区域经贸协定的影响等。而美国对中国的期望是:增大外贸法律方面的透明度;列出削减关税的时间表;对国内外产品与服务采取“国民待遇”;取消国家定价行为;取消影响美国出口的某些非关税壁垒,如许可证、配额等;有步骤地取消工业制成品财政补贴;扩大中国各种企业的外贸权;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保护知识产权;开放工业品、农副产品、金融、通讯等行业;开放天空及服务业等。(注:李江、颜波:《中国经济问题》,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930页。)这些都是在谈判中的要价, 中美一直在进行着艰苦的谈判和斗争。谈判各方都在坚持,也都有所灵活和让步。但问题不可能一朝全部解决。中美双方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问题达成协议充分说明中美双方应该从战略高度和展望21世纪的角度来审视和处理事关中美两国人民和世界人民根本利益的大事。正是由于双方从大局着眼,本着平等互利、互让互谅、求同存异的精神,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才克服了各种困难,妥善处理和解决了彼此的分歧,取得了双赢的结果。确实体现了两国领导人,特别是中国高层领导高瞻远瞩的领袖风采和决策能力。(注:《人民日报》,《中国入世的重大突破》,1999年11月17日第2版。)

中国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认为,这次谈判成果,让人们再次看到了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并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决心,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如果中国不能有效参与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将阻碍自身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入世”给我们带来了无限的生机,机遇与挑战并存。概括地说,除其他外,中国“入世”后的法律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成熟和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 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法制基础。包括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国家对市场的适当干预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2、 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主要是:市场的统一性;市场自由性;市场的公正性;市场的竞争性;市场的可控性。3、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贯彻新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自己责任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民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者原则;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原则。(注: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于《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148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政企还未分开,行政干预过多,还不能娴熟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我国的经济体制仍要加大改革的力度。与此同时,必然要进行较大的政治改革。中国“入世”既要开放国内市场,又要去占领国际市场,没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是没有竞争力的。朱镕基总理曾指出:“要搞市场经济,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经济不可能搞上去。”“国家的保护要适度,只能保护一点幼稚的工业,一般的工业一定要面对国际市场展开竞争,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注:朱镕基:“关贸总协定与保护主义不相容”,载于张彦宁、佟志广编《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这是中国“入世”后的头等大事和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法律问题。

二、参与制定对国际贸易起重要作用的法规,从而受益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

龙永图在中美谈判结束时曾说,“即将开始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会制定许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中国的参与将会增强发展中国家的声音,使游戏规则更加趋于平衡,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注:《人民日报》,《中国入世的重大突破》,1999年11月17日第2版。 )这是一个国际立法问题,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一个履行国际义务和保护本国利益的问题,一个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入世后,中国无疑将大大增强自己在国际事务特别是国际贸易事务中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中国拥有参与规则的制定权,是使我们的子孙后代不再受不公平竞赛规则制约的良好保证。(注:张汉林:“五个作用”,1999年11月17日《北京青年报》,第10版,WTO特辑。)但是,要明白一个基本问题,即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为基础,是要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它所制定的规则是属于国际法范畴,主要是条约规则,其次是习惯法规则。不可能制定和采纳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规则。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规则才刚刚建立,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我们的经验也不多,我们的竞争能力还不够强,对国际贸易游戏规则的研究还很不够,在这方面立即提出主导意见和立法建议是困难的。所以,在短期内掌握制定规则的主动权是不现实的。再次,我们只是规则的制定者之一,而且只是制定国际规则的参与者之一。我们要下大力去研究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加快国内立法,培养人才,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发挥我们的作用,保护我国的权益。最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后,当然适用于缔约方,我国就要按照国际规则办事,要认真履行我们承担的国际义务。我国国内相关法规就要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

三、国民待遇和WTO的有关基本法律规则

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是国民待遇原则, 其中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这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各缔约方利用主权和立法权,对本国国民和市场进行保护,以国内现行法律为借口,而不适用协定之规则。国民待遇规则可使缔约方在协定的多边框架内公平竞争,也就是要缔约方开放市场。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3 个重要协议中对此又有新的发展。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任何对享受国民待遇受益方所需程序方面的例外,包括对服务地点及在某一缔约方司法管辖中代理人的指定,不得损害该缔约方正常的平等的市场竞争,并且应限制在该缔约方法律及行政上的合理的有效管辖范围之内。还规定,当本协定所指知识产权的取得以该项知识产权注册和得到批准时,缔约方应提供批准及注册程序,并不得在缔约方国民之间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歧视待遇。服务贸易协定第17条规定,一参加方在相同的环境下,给予他参加方的服务业及服务提供者在所有法律、规章、行政管理、决定等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其国内的服务业和服务提供者。并在同一部分的第16条规定了市场准入。规定任何参加方都应向提供服务的另一参加方开放其本国市场。任何参加方给予外国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市场准入方面,应不少于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的待遇。(注:张彦宁,佟志广:《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484、490页。)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双边协议及多边协议中基本上没有给予对方国民待遇。由于历史原因或条件不成熟,我国市场开放度不够。我们在努力扩大开放,创造条件,争取尽快给予贸易伙伴以国民待遇。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已经承诺在下一个五年计划中要给予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也就是更进一步开放市场,包括服务贸易市场。

此外,关贸总协定还有其他基本法律规则,如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注:《关贸总协定实用业务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1993年版,第8—18页。)适用这些原则, 就我国现有条件和环境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中美谈判中,美方代表团已明确承诺,将竭尽全力推动美国国会早日通过给予中国永久性最惠国待遇的决议。 而我国一旦加入WTO,则自动享受其多边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些都是WTO的基本规则,是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应加强研究,充分行使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四、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包括银行、保险)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新问题。金融服务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密切相关,国际直接投资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带动了金融服务贸易的扩张与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证券化的日益明显,国际金融正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商品成为人们投资的一种重要商品,金融正在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贸易方式。当今的国际经济交易中,95%是金融交易,5 %是实物交易。(注:引自《解放日报》(1995年4月12日)。 )从商品到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这是国际化深化的标志。金融业作为服务业中的主要部分和维系当地社会各行各业投资的纽带,也因一直处于在使用信息技术的前沿而获得了进一步的扩张。国际金融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中最活跃、变化最快的领域。只要一个电话,就可以使资金以光的速度从地球的一端转移到另一端。无论是相对古老的银行业、保险业,还是相对新兴的基金投资、衍生交易等,都在快速增长。同时,在其周围还发展出一批与其配套的支持性服务业,如会计与审计、金融法律、资信评估与咨询业等,有学者将它们称为“准金融业圈子”,与金融业一起形成高度专业化的国际金融业中心。(注:于杏姊:《试论当代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基本动因与政府介入》,《世界经济研究》,1997年第1期。 )国际金融服务产品可分为六类:即储蓄服务;传统的国际贸易现金管理服务;国际金融交易与经营活动;国际借贷;国际证券服务和其他商业金融服务活动。当代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主要包括贸易的自由化、金融的国际化和生产的一体化。金融服务贸易最集中地反映了这三个方面的结合。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被卷入了金融业开放的浪潮。(注:戴超平:《国际服务贸易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金融服务贸易通常是指一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向其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银行服务、证券交易、保险服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是WTO 中最大的一个服务部门。WTO 所调整的金融服务活动不包括政府为实施其职能所需要的服务,如各成员方的中央银行、货币权力机构或任何其他从事与货币或汇率政策有关的公共机构进行的活动,有关社会安全和公共退休计划的各项活动,由公共机构为财务、担保或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所进行的其他活动。因此,金融服务贸易所体现的国际干预的特色最明显。而且对本国金融市场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出于保护主义或商业目的,对金融市场的许多干预政策是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金融服务的管制是实现国家金融和宏观经济发展政策的一种手段。目前调整金融服务贸易关系的具体法规以国内规范为主,并且在国际法律框架中,金融服务贸易的例外因素包括保护消费者、保护“幼稚产业”、国际收支平衡、国家主权和安全等。所以,在金融服务方面的谈判关键部门的控制成为谈判焦点之一,集高科技和知识密集为一体的金融服务领域显然是发达国家的天下。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服务业还无法自由地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竞争。当中国的大学生还在听授以信用证方式作为国际贸易结算的重点讲解时,西方国家几乎已经完全抛弃了这种风险大且繁琐的支付方式。(注:据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的80%采用非信用证的方式交易,信用证使用比例已经降至10.20 %,亚太地区信用证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而中国企业信用证的使用比率高达80.9%。)我国金融市场,包括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亚洲金融风暴的余悸尤存,又要逐步开放我国金融市场,冲击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健全和完善国内金融服务法规,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开办业务,并在两年以后可经营人民币业务,五年以后可提供服务给中国个人。这真是狼来了,绝不可等闲视之。

五、信息资源与电子商务法律

近年来“信息经济”、“智力经济”、“知识经济”等一系列新名词,预示着一种新型经济。近10年,全球信息总量呈爆炸性增长,每过一年就会新增790亿条信息。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无纸贸易,EDI和计算机信息交易。近年来又出现了电子商务。我国也于今年开始开展电子商业业务。联合国、国际商会、欧盟及有些国家都公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有人预测,电子商务将急剧扩大,到2002年全球的电子商务规模将达到1.4万亿美元。虽然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关税壁垒尚未形成, 但是从美国各州到发展中国家,许多政府正在探索新的课税手段。随着全球化和电脑化的发展,世界经济的框架将发生巨大变化。电子合同、电子银行、网上信息交易法和网上仲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要认真研究。

六、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现代国际关系的重要方面,甚至上升到经济和政治问题的高度。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已达到WTO 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的产业是我们发展科技、贸易和经济的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深研究专利战略和策略,采取技术创新战略,以积极的姿态,参加知识产权国际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扩大我国的影响,争取在国际知识产权舞台上占有应有的地位。同时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趋势相协调。1995年初及1996年6月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曾一度成为热点。这里提出一个重要问题,即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与国际关系密切挂钩了。1992年1月《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 首次改变了一个国家传统的实施国际公约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不但包括跨国性质的涉外保护,而更重要是国际保护。它是国际立法,即国际条约的保护。美国学者认为,国际上知识产权法的统一的进程(尤其通过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推进后的这一进程),有利于发展世界的高技术市场。(注:李江、严波主编:《中国经济问题报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502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加快这方面的立法。1996年通过了版权和表演者、录音制品两公约,对计算机和网上版权保护提出新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许多国际关系问题,往往表现为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权利人,为了在国外造成有利于保护其私权的环境,也推动其政府向另一个或另一些国家施加影响,乃至压力。1985年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上的立法转向以及匆忙立法,首次明显地反映出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这种特殊国际法律关系。1991年和1992年,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个别发达国家在本国未申请专利的部分给予“行政保护”的特别措施,也再一次反映了这种特殊关系。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尽快缩小在国际保护方面的差距,以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

七、自然资源开发、国际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这是新世纪全人类所面临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课题,也是我国在“入世”后需要考虑的重大法律问题。国际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加剧了贸易竞争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压力,多边及地区性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法律的冲突又增加了解决环境问题的困难。建立行之有效的国际规则和机构框架协调贸易竞争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关系,对于未来各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了美国——墨西哥环境问题评审报告,其中把环境问题概括为四个方面:1、 自由贸易区其他缔约国较低的环境管制水平使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降低,进口美国对消费者是不安全的;2、邻国海洋、土地、 空气污染因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的实施而加剧,对美国有过境影响;3、 国外低水平的环境管制给外国生产者超过美国生产者的不正当竞争利益;4、 提供过境服务的外国人员、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机会增多,这些人员和运输工具携带污染物对美国环境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增加。(注:李巍:《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法律的协调问题》,第1页。)上述概括有一定普遍意义。 进入WTO,则需履行必要的国际国内环境义务, 为保护环境所采取的措施是为履行某些国际环境协议中的贸易义务而采取的措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三者密不可分。这是我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新世纪中面临的头等大问题。

八、WTO争端解决机制

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我国入世的好处之一。有利于我国同国际贸易伙伴磋商和解决贸易争端,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改善我国的谈判地位和贸易待遇。WTO 中最耐人寻味的是其争端解决机制。它既包括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又包括司法性解决程序并且是以司法解决程序为主的程序体系。我国历来主张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一般不主张通过国际司法解决国际争端。所以,以往对于国际司法管辖的协议,我国都予以保留。但是这次“入世”,我们必须利用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机制,接受管辖,解决争端。这就要改变我国以往一贯做法,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我们的律师、司法界和所有法律工作者,都要认真研究,以适应这种发展和需要。

九、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

中国“入世”后,台湾地区作为一个独立关税区也将随之加入世贸组织。那时,中国在世贸组织中便是一国四席。在国内实行一国两制。这样,中国大陆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都是WTO的成员方, 享有权利和义务,投入共同的国际大市场,会绕开现有的一些障碍,共同发展。这是促进中华民族的统一,繁荣富强的大好时机。对此,我们应该研究的是如何利用世贸组织的机制,同时要研究在一国两制条件下,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与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抓住机遇,促进祖国统一。

十、其他法律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劳工、失业,反倾销、反补贴,原产地规则,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的自由汇兑,地方化标准及网上税收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加以解决的大问题。

今天,拥有135 个成员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它所代表的全球开放贸易体制,正面临着自它成立以来最大的挑战。而我国正在为加入世贸组织而努力。国际法在变动,国家主权受到挑战,如有人提出,“经济方面的内政国际化”,“世贸组织使公司的权利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等。这就需要我们去迎接挑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即意味着市场的开放,只要我们有紧迫感、危机感,有了充分准备,我们面临的挑战,就可能变成机遇。

收稿日期:200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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