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家族企业产权特征及其制度学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特征论文,产权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发展特征
家族企业是一个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掌握相当部分的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控制经营权的企业。根据产权的不同层面,把家族企业产权结构分为所有权层面的外部产权结构和经营权层面的内部产权结构。下面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家族企业产权特征的发展做出阐述。
(一)外部产权结构特征
1.所有权高度集中。“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在2002年底对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无论什么类型的私营企业,企业主个人投资都占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即便有多位股东共同投资,但企业主在大多数企业中都是“一股独大”的。多年来资本高度集聚的现象并没有很明显的变化。根据课题组近三次调查,1996年企业主个人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量约80.1%,1999年为80.0%,2001年为76.7%。(注: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82306.htm,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调查。)
(1)2001年五家上市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2001年可谓家族企业的上市年,家族企业成为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新生力量”。2001年1月,潘广通父子控股的浙江天通股份上市,成为核准制实施后中国大陆第一家上市的家族企业。3月19日马兴田家族控股的康美药业上市,5月18日北京用友软件上市,6月8日深圳太太药业上市,再加上6月7日杨启昭家族的广东榕泰,共五家家族企业上市。
图1是五家上市家族企业家族所占股权比例。可以看出,五家上市公司家族所占的股权从最少的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调查。天通股份的27.6%到最多的太太药业的74.1%,家族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相对较高。
图1 2001年五家上市公司中家族所占股权比例
资料来源:根据www.beijingnews.com.cn中的数据计算得来。
图2 各类型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的产权结构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82306.htm,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调查。
(2)各类型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的产权结构。2000年至2002年是各地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高潮,而家族企业是这次高潮的积极参与者。从图2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出,改制后的私营企业股权结构仍然比较集中。
2.原始产权主体界定不清晰。在家族企业成立初期和发展初期,产权模糊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家族企业产权模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族成员之间产权界定不清。家族企业创立之初,企业发展急需资金和人力,吸收家族成员进入企业是大多数家族的共同做法。但很少或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在创业之初,对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进行界定,这就埋下了日后家族成员之间产权不清的隐患。二是家族企业与外界产权关系的不清。家族企业为获得各种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往往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即我们平常所说的“红帽子”企业。
3.人力资本在企业股权中的安排不足。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安排是典型的“资本雇佣劳动”逻辑。资本所有者开办公司,雇佣只有人力资本的员工到公司工作,并且使物质资本这一有形资产与雇员的人力资本相结合,使自己的资产不断发生增殖。在产权安排上,企业主拥有企业的全部剩余索取权,(注: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受益权而言的,合同受益权是指契约里规定的各要素的固定收益,而剩余索取权是在固定合同索取支付之后的剩余受益权。它是不确定、带有风险的。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9):3-4.)即企业主占有扣除工资、原料、厂房、机器设备等费用后的所有剩余,而工人只得到固定的工资收入。此外,1999年私营企业治理结构调查还显示,私营企业主为留住人才,对一些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了股票赠予的形式,使他们也拥有企业的一部分股权,但这只是没有决策权的干股,而且在数量与比例上也较小,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注:张厚义.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9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7-128.)
(二)家族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状况。在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序列中,从终极所有权到法人财产权再到经营管理权,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多环节的纵向产权链,并由此而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大多数家族企业制度中,出资者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自然人身上是统一为一体的,家族不仅是资本投入者,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产权链条极短,基本不存在或很少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图3 被调查私营企业重大决策的产生方式
资料来源: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82306.htm,2002年“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调查。
由图3可以看出,企业重大决策主要是由企业主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人在重大决策的决定中所占比例减少,而董事会参与决策的比例增大。董事会决策比例虽然比较高,但董事会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由股东选出的,一般是投资者的联席会议,而且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主来说,一般只具有参考意义,企业主是否接受,本人有很大的选择自由。
2.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投资者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严格分开的,即企业资产形成后,企业法人所有权便成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预。法人财产权的这种法律性质,决定了法人财产权的永续性和整体性。
而在我国家族企业中,企业法人所有权深受家族所有权的干扰和控制。家族企业中虽已有相当比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组织只是一种形式,家族企业并没有按规范的法人公司来运作,没有健全的企业法人制度来保证企业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存在。
家族企业财产所有权对法人所有权的干预和控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经营问题。家族企业所有权高度集中在企业主手中,这为家族企业主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既提供了保证,又提供了激励。企业主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干预使企业的发展深受个人和家族的制约,企业的永续性和整体性也无法得到保证。二是企业的传承问题。家族企业的继承总是在家族内部进行,如果家族成员中有善于经营的人员,企业侥幸可以存活;如果企业没有这样的人才,企业的生存就面临威胁。因此,我国家族企业很难有大型的长寿公司。
二、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分析
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经营管理复杂性的增大,家族企业对规模经济、管理分工的要求将愈来愈强烈,其在制度安排上也呈现出某些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当外部利润的产生无法在现有制度安排中实现时,变迁主体便产生了对新制度安排的需要。具体说来,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存在如下的安排方式,无法实现相应的外部利润。
(一)由规模经济引起的收益
规模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收益,但规模的扩张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现有制度安排的影响。例如,家族企业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由于企业产权制度的制约,资金来源单一,获得资金的成本高,很难突破规模经济。因而,诺斯指出:“规模经挤……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单位成本最低)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费用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注:科斯,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278.)正是出于对规模经济的追求,近些年来我国家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比例大为增加,在核准制实行后,家族企业又掀起了上市的狂潮。
(二)要素价格的相对变动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种要素的相对价格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在人类生存的初期,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土地,而不必对土地的产权做出明确的界定。然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过分使用造成的土地滥用与紧缺、土地相对价格上升,使得对土地产权进行界定变得有利可图,从而产生了土地私有制的制度变迁。
再如,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本相对于物质资本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日益凸现,纯粹的“资本雇用劳动”逻辑已显示出其局限性。劳动力资本化和人力资本股权化已提上议事议程。目前,国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股票期权、期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已占其收入的相当大部分。
如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对家族企业来说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有的家族企业为了更好地激励企业管理与技术人员,给予他们一定数量的股份,但总的来说,对人力资本产权的认识还是很不够的,无法充分发挥产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人力资本相对作用的增强、相对价格的提高以及人力资本自身的独特性需要变革原来的产权制度安排,以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本的积极性。
(三)交易费用的节约
由于产权界定本身也需付出交易费用,所以当界定产权所付出的交易费用大于产权界定后所节省的交易费用时,一定程度的产权模糊也有其存在的必然,也不失为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方式。例如,我国家族企业在发展的早期,挂靠集体或国有等公有制经济,虽然这种产权不清增加了交易费用,但如果企业要进行产权界定,将失去各种政策优惠,而且也可能引发纠纷。因而,许多家族企业宁可不摘“帽子”。再如,家族企业创业初期,家族成员之间产权没有界定明确,这既符合了习俗、习惯做法,又可以利用家族成员廉价的人力、物力资本,节约了交易费用。
而当界定产权付出的交易费用小于产权界定后所降低的交易费用时,经济人追求最大化的本能将驱使其不断界定产权。随着国家对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政策的放开,家族企业摘“帽子”也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其界定产权的费用大大下降,许多家族企业纷纷脱离原挂靠单位。当家族成员间产权不清所造成的交易费用随着成员间利益矛盾、意见不合而急剧上升时,产权在自然人之间做出界定的要求就提出来了,也因此导致了家族企业的分家现象。
(四)由专业化分工形成的收益
斯密最早系统地论述了分工合作的比较优势所产生的收益。实际上,不仅生产中的分工合作会产生比较优势,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分工同样会产生比较优势。而且,也正是由于生产的专业化导致了管理的专业化。钱德勒通过对美国企业的考察得出:“当管理上的协调比市场的协调能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时,现代多单位的工商企业就会取代传统的小公司。”(注: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6.)在书中钱德勒还分别考察了商业、金融保险业、运输业的专业化,并得出,正是这些行业中的专业化导致了管理上的专业化。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范围的拓展,不仅企业内部的分工更为细化,而且也相应要求企业管理上聘用更大量、更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分工。
我国一些颇具规模的家族企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涉足领域的扩展,家族企业主个人的管理素质已经无法适应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面临着管理瓶颈的制约。如不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限分开,聘用管理专家管理企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将会受到限制,甚至导致企业的衰亡与破灭。
三、制度变迁的供给分析
(一)变迁供给主体制约
1.变迁供给主体对变迁的预期收益与成本。在制度变迁供给过程中,不同个体的变迁供给权重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处于层次结构较高位置的个人比处于较低位置的个人拥有更大的制度供给权重。例如,公司总经理可以提供影响全公司的各项制度安排,政府部长对于制度供给的能力也远大于部内职员。所以,在分析制度变迁的供给时,变迁供给主体一般被认为是主要决策者。当然,主要决策者在进行预期时,也要考虑到其他成员对新制度的态度。一般而言,在分析制度变迁供给时,假设主要决策者的个人成本—收益预期将决定变迁供给的意愿。
在家族企业中,产权制度变迁的供给主体自然就是家族企业主或其他影响企业决策的家族成员。家族企业主或家族主要成员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将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虽然由于各种外部利润的诱致,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变迁有利可图,但家族企业主从企业制度变迁中获得的收益,往往被由于害怕失去企业的控制权抵消。许多家族企业主宁可企业在自己手中破灭,也不愿进行产权的变迁。
2.制度知识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正像现有科学知识积累影响技术创新的成本一样,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积累也影响制度变化的创新可能性。”(注:V·奥斯特罗姆.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46.)对产权制度知识和有关制度安排知识的积累,将有利于制度变迁的顺利进行,而这方面知识的缺乏将是制度变迁的障碍。
我国家族企业主的平均学历水平较低,对现代企业产权、股份公司、股票上市等知识知之甚少。家族企业主虽有变迁供给的意愿,却没有供给的能力。因而,企业家“不仅受到现有制度选择的制约,而且在实现他或她的目标时具有不完全的知识。因此,即使目标是与生产率的增进一致的,也不能保证这一目标就能实现,无法预期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注: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133.)
例如,因上市风波搞得沸沸扬扬的兰州黄河集团,其董事长杨纪强,在发生总经理王雁元利用职权非法转移公司股权于自己名下的败德行为后坦言,由于对公司上市运作知识缺乏,所以整个公司上市运作都交由王办理,在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造成王雁元一手遮天。
(二)变迁供给制度环境约束
1.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影响。文化传统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所积累的最深厚的集体意识,它对制度变迁的影响是无法忽略的。在一种文化传统中进行的一项制度变迁,会由于这种文化传统中与新制度安排相一致的观念,而降低变迁的成本。也会由于文化传统中与新制度安排相背的理念,而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
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世世代代相传了几千年,这个巨大而深厚的制度存量是任何制度变迁都不可忽略的一个因素。尤其是,“从那个最深厚文化层次中流传下来的,至今仍是中国人行为核心的,是‘家’的概念。”(注:汪丁丁.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J].经济研究,1992,(5).)深受“家”文化影响的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中,文化传统的影响就更不可忽视了。“家”文化几乎渗透到家族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资金来源于家族,企业经营管理任用家族成员,企业传承的子承父业等等。家族成员的相互信任和帮助有利于企业初期的创业,当企业的发展超越了家族成员的管理能力的限度时,这种“家”文化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外来人员的引进,阻碍了家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法律、法规、政策对制度变迁的制约。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从而形成了人们稳定的预期,节省了交易成本,相应地降低了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例如,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对私营产权的地位和作用以国家大法的形式予以承认,使私营企业产权得到了保护,企业在进行制度变迁时,有了法律的依据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家族企业的发展。又如,2001年核准制的实行催生了五家上市家族企业。
虽然改革开放后,我国家族企业发展的空间大大扩展了,但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家族企业的制约、束缚仍然很多。“不管什么时候,现存的法律限制着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围。”(注:科斯,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03.)因为法律、法规影响着制度变迁的选择范围。例如,在对待私营企业是否可以上市这一问题上,法律迟迟没有做出可以上市的决定,这就限制了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或即使可以上市,也要通过迂回的方式,增加了变迁的成本。
四、小结
(一)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的共同作用
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仅仅从诱致制度变迁的需求方面分析是不够的,因为制度变迁的实际发生往往取决于变迁主体的供给意愿与供给能力。变迁主体的变迁意愿由供给主体的个人成本与个人收益决定,变迁能力则受其自身知识、能力的限制。不仅如此,法律、文化传统、相关制度安排也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成本,因而也影响了制度变迁的供给。
一般来说,制度变迁需求的产生往往先于新制度供给的形成,此时的制度变迁需求仅是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的一种潜在状态。只有当变迁供给主体的个人收益大于个人成本时,产生了变迁动机,同时又有变迁制度的能力,制度的实际变迁才能发生。因此,“制度变革与其说取决于制度需求,不如说取决于制度供给。”(注:张曙光.制度、主体、行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学反思[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154.)
制度安排的变迁是在变迁需求与变迁供给综合作用下的一个动态、连续的发展过程,它受制于现有制度存量的约束,最初阶段的制度安排是相续几个阶段制度安排的起点或组成部分。“由于某些安排创新是建立在已经存在的制度安排上,那么,这些‘基本’的安排存在与否将影响到‘第二层次’的安排。”(注:戴维斯,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04.)这也就是所谓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原有的制度安排将制约着新制度变迁的方向与选择,存在着原有制度安排的自我强化的机制。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注: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文版序言)[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1.1-2.)因而,制度变迁过程中,当原有制度存量制约了制度的变迁时,制度变迁供给不足、供给时滞、甚至变迁走上事与愿违的道路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路径依赖”固然重要,但制度变迁的供给并不是对“路径依赖”的消极适应。青木昌彦和奥野正宽等人从进化博奕论的角度对制度变迁进行研究指出,制度本身虽然存在着惯性,但在外部利润的诱致下,以下三种方法可能使一种制度发生向有利方向的变迁:(1)每个经济主体的实验,即个别经济主体所进行的创造性革新以及通过学习和模仿向全社会普及;(2)国家的介入和政府对于革新、学习及模仿的协调;(3)通过和不同的经济体制的接触来促进革新、学习和模仿。正是通过变迁供给主体的个人试验、政府的支持和与外界制度、文化的接触,才导致一项制度变迁冲破变迁约束,得以实现。
(二)对家族企业的思考
改革开放后,政策的宽松使得曾一度中断的家族企业得到迅猛的发展。但一些家族企业也暴露出其不可克服的缺陷,是否以及能否进行现代产权制度变迁成为人们探讨的一个热点。大致说来,主要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是认为家族企业不适应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经营的拓展应突破产权制度的约束,进行产权制度变迁;二是认为我国文化传统“家”观念浓重、社会信任不足以及市场、法律制度不完善,家族企业有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现代产权制度未必适应家族企业的发展需要。
第一种观点的持有者往往只看到或较注重需求诱致的作用,而忽视或低估变迁供给的制约。第二种观点却由于过分强调了供给制约的作用,而否定了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没有看到制度变迁的趋利性、变迁主体的个人试验与成功经验的扩散和国家的作用以及外来制度与文化的影响与冲击。
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是激励变迁的强大动力,为获得产权制度变迁的收益,一些家族企业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吸收其他股东入股、争取上市资格、引进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给予管理和技术人员一定的股份等等。当产权变迁的收益足够大,而成本足够小时,率先进行产权制度变迁的企业将获得收益,而这些企业的做法也将成为其他家族企业仿效的对象。
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产生、发展和变迁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而其对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虽然家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变迁会获得规模经济、管理分工等方面的收益,但传统的“家”观念使企业主宁可企业在自己手中破灭,也不愿进行产权改革使企业受控于他人,国家作用的发挥因而变得不可或缺。正如福山在《信任》一书中预言,从家族工业向现代化大企业转变的过程,由于文化的影响,对中国而言比日本和美国更困难,因而国家需发挥更大的作用。具体说来,国家要为家族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如提供金融支持、培育要素市场、规范中介服务等,以降低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成本;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针对家族企业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私人财产权、私营企业上市、私营企业与公有经济的融合等情况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满足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需要,并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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