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人民利益,党的领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依法治国论文,利益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奋斗目标。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当前和未来社会管理和工作的指导理念,它内在要求国家权力的运作和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法的权威性第一次在社会权力体系和管理体制中凸现出来。对此,有些同志担心实行依法治国,会不会动摇党的权威,削弱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关系究竟如何?它与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又有何关系?这些问题成了当前我国政治理论和实践中一个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关键在党。而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的十五大作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决策,正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这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根本的就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这既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迫切要求。市场经济呼唤法治。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市场主体的资格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行为要用法律来确认和规范;市场秩序要用法制来保障;宏观经济调控需要法制来完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是重要的调节器。江泽民指出:“我们正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新的体制必然要求一个与之相应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努力建立和健全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制体系,以利于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去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参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近几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通过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广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立法步伐大大加快,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诸领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已初具规模,法律在规范市场、调整人民利益关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过去,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尚不完善,加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曾有一段时期,我们存在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的偏向,甚至大搞个人崇拜,把党和国家的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针对这种只有“人治”习惯而无“法治”观念的状况,造成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不良的现象,邓小平曾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并一语道破其实质在于“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在这一思想的导引下,我们党在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开始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历程。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迅速加快。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规定下来。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规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其中把“法制”改为“法治”,这一字之差,意义极为重大。因为“法治”不仅仅是指那些法律条文、法律规定及其具体的贯彻实施,更代表了一种蕴含着正义、平等、自由、效率等社会价值的政治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全面实现。它有力地说明了我们党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决心和信心。这一时期,我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由过去以人治为本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以法治为本既靠政策更靠法律。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一个新的进步,它标志着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合法化、合理化,这是新时期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是党领导人民,综合各方面的意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制定的,是代表了党和人民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意志,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公正性和历史合理性。这样,实行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转化为代表人民公意的法律权力,并依法行使,就能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国家权力及其行使的合法化、合理化。这是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积极营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第二,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化、秩序化,这有助于从法律和制度上防止和克服权力变质,根治腐败。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只有人民群众或其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才有资格按照人民公意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但以往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尚未健全,国家权力的行使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和法制约束,致使一些国家权力的行使者有可能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事,而是依着自己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或者随意滥用国家权力。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公款消费等腐败行为都是这种权力变质的表现。反对腐败,防止和克服权力变质,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依法治国,从法律上和制度上把国家权力的授予和分配、行使和使用均纳入法律轨道。宪法和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力主体之间的权力界限和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程序与规则,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体系和权力运行秩序和制度,要求各权力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规则行使权力而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这使得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化、秩序化,从而有助于从法律上和制度上防止和预防权力的变质,从而根治腐败。
第三,依法治国,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化、法制化,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具有恒长性、持续性,这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根本保证。在过去习惯于“人治”而漠视“法治”的社会条件下,权力往往具有人格化的特征: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国家制度和社会政策往往因领导人及其看法和观点的改变而改变。实践证明,这极不利于我们党的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法律化,而法本身具有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等特点,实行依法治国,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把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人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从而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正如江泽民所强调的: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注:参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第四,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化、秩序化,这为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各项工作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就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实行依法治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同时监督和保障政府部门依法行使权力,不渎职,不越权;监督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办案。依法治国使国家权力制度化、秩序化,这有利于党把自身的工作和领导从日常具体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而集中精力抓关系国计民生、发展全局的大事要事,切实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一切工作、一切战线,任何时候都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一个根本原则。”依法治国,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原则。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作为社会管理的新型模式才能得以最终确立。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泱泱大国,在其历代王朝兴衰更替的社会流转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人治模式。其基本特征就是家国同构、政府与社会等同,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府主要通过对民众的政治控制和思想控制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即以权力为本位,把国家意志人治化、说教化和意识形态化,而不是通过社会的法制化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和范导人民。在以“人治”为主的社会管理和控制中,尽管其中也不乏法律,但其法律只是掌握权力的人行使国家权力的工具,而国家权力本身并不受法律制约,致使权力及与权力相关的人情关系、出身门第等在社会生活和个人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权者有其位”、“权者有其资”、“权者有其享”就是对人治社会条件下此类社会现象的生动写照。
如今,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讲,就是要确立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相契合的结构严密、体制完备、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机制,以对国家权力运作及社会生活和个人行为进行合理规范,也就是确立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法治管理新模式。而其实质就是以法治取代人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实现公共职位权力的法制规范化。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是依法行政,这既是对广大党员和干部的一个考验,也是最终能否确立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它要求,党首先要把法治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领导者的讲话内容和施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决策都要同法律相一致,都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其次,要依靠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干部的培养、考察、考核、教育等进行改革,行政领导干部的选举或任免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个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法律严明的监督体系。再次,应加快实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原则的具体化、科学化,从而在根本上杜绝各种非法因素对国家权力运作过程,包括政府行为及领导者执政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在根本上杜绝各种非法因素对社会位置流动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垄断和分割。
因此,社会管理调控由人治转向法治,将会触及许多社会深层问题,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导致种种碰撞和磨擦,如果对这类问题处理不当,就会给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使建设法治国家正常有序地进行,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妥善处理和解决人治向法治转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把全国人民的意志和行动集中统一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上来。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某些掌握权力的人打着“法”的旗号,为了个人利益,公然侵害群众利益。这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原则,也违背了党的宗旨。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的协调有序、切实全面地落实。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异常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无论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在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这些工作也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有可能顺利进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而言,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的确立离不开党的领导。“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是揭示和表述法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316页。)这是因为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最善于体察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正确领导,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法规。其次,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以法律形式体现和确认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政治原则。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决定着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和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立、废、改都不能与党的大政方针相抵触,法律必须代表党的主张,代表人民的利益。为此,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再次,严格执法、普遍守法、加强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都也离不开党的领导。由于诸多原因,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干扰甚多,许多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同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相差甚远。要解决这个问题,没有执政党的强有力的领导是难以收到好的效果的。为此,必须加强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特别是要加强党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切实加强党对负责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使用以及领导班子配套建设等方面的管理,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要以党代政,恰恰相反,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邓小平多次强调,党也要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党的领导干部没有特权。江泽民多次指出:党也要严格依法办事,绝不能以党代法。他说,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维护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
三
依法治国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大举措,而坚持党的领导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二者相辅相成,彼此依存,共同统一于人民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在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起来的坚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04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毛泽东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4—1095页。)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与以全人类的解放为自己的历史使命的共产党人的理想和追求是一致的。“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96页。 )除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这是我们区别于任何政党和政治派别的根本标志。邓小平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并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明确指出,发展生产力,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首要的和根本的任务;我们党必须始终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立脚点。这充分表明我们党是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也多次强调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当前,我们党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方略,并在彻底破除社会管理的人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了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向法治的重大转变,藉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使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使人民利益得到更大程度地实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它与人民民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共同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利益。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人民民主和统一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注:参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序言,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是社会主义的两大基本特征,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法的本质来说,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且表现为国家意志,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资本主义法治,标榜“人生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它公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及其剥削和压迫雇佣劳动者的自由。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以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为最高目的,是代表了最大多数的人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这同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依法治国,其核心内容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这充分说明了,我们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是人民依法治国;是法治,不是人治;是民主,不是专制;是坚持党的领导,不是放弃或削弱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我们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目的不是制约民主,而是使人民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得到法制的确认和保证,使得人民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获得最充分最完整的实现。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与实行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它们共同统一于人民的利益。我们党一方面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其实质就是把党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主张,亦即人民的意志,通过人民并为了人民而依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要求全体公民共同遵守,以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从而确保人民利益的完满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实施也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生动体现,其本质上并不存在党和法律谁大谁小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党又用代表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活动,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带头守法,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就把党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于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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