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履行我国工会的企业社会责任--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视角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如何履行我国工会的企业社会责任--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视角_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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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12)02-0145-06

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作为被雇佣者,处于被动的地位,相对于强势的资方,劳动者是弱势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至于受到资方的无限度侵害,劳动者们一直没有停止艰苦卓绝的斗争。马克思时代的劳资关系可以说是以劳资冲突为主,今日的劳资关系则是在法律框架内劳资权益的较量。换句话说,现代劳资关系所反映的已经不再是阶级对立了,而是权利与权利的斗争。

一 工会的本质

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属于无产者,他们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自身的基本需要,资本家却通过各种手段来榨取他们的剩余价值。劳动者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劳动中逐渐发现了彼此作为同一阵营成员的意识,从而产生了各种形式的结社或集团,试图借助集体的力量保护自身。正如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指出的那样:“罢工是工人的军事学校,他们就在这里受到训练,准备投入已经不可避免的伟大的斗争中去;罢工是工人阶级各个队伍宣告自己参加伟大的工人运动的宣言……作为斗争的学校来说,罢工是不可缺少的。”[1]早期的工会组织由此出现。

18世纪90年代,工会运动最早在熟练工人中自发形成并发展起来。由于早期的工会运动具有盲目性,缺少全国性的联合,而且斗争方式十分简单,所以它们的产生及其活动并没有显著改善劳动者的整体处境。随着产业范围的扩大,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交通与通信手段的改进,19世纪50年代后期,在地方性工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了全国性工会,如1850年美国出现了印刷工人的全国性工会。工会组织为了追求实实在在的利益,并形成对资方的更大压力,开始跨行业的联合。19世纪60年代,美国工会运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把各种类型的工会组织合并起来,如1886年在美国成立了劳动工人联合会。随着工会组织力量的不断壮大,雇主迫于工会组织的压力,不得不与工会谈判并签署劳资协议,劳动者的权益开始落实到一些具体的方案中。英国分别于1871年和1875年通过了《工会法》和《合作及财产保护法》,1935年美国颁布了《华格纳法案》。

20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化的持续发展,工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生产流水线的普及,大规模的重工业加强了工人间的联系,超越个别工厂的行业工会也就应运而生,1938年美国成立了产业工会联合会(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20世纪50年代,以国别为界的国家性总工会逐渐发展起来,如1955年美国形成劳联—产联(AFL—CIO),1956年加拿大形成了加拿大劳工大会(CLC)。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工会作为集体谈判的力量受到削弱。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的状况,工会积极改变了自己的策略,开始强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世界各国工会的联合。同时,资方也希望建立一种新型的劳资关系,因为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博弈表明双方都是靠对方来实现自己利益的,资方的示好也改变了工会的处境。

我国的工会也是在工人运动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中产生和发展的。在19世纪40年代,我国最早的产业工人便在外资企业中产生了,进入20世纪后,工会的雏形也开始出现了,如1912年的制造工人同盟会。1920年11月在上海成立的“机器工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工会。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标志中国工会组织和运动被纳入到推翻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的系统革命进程之中,同年的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上海正式成立,并在北京、济南等地建立了很多分支机构。1922年5月1日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大会发表了《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言》,提出工人饱受资本家的剥削和压迫,需要不分地域、不分党派地按照产业组织工会,联合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全世界的工人阶级共同奋斗。1924年国共合作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开始逐步停止了组织活动。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召开,其最大的贡献就是成立了全国工人阶级统一的工会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2]。

在1948年8月,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在哈尔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提出当时全国工人运动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各革命阶级,打倒蒋介石政权,建立各民主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大会还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进而为中华总工会的恢复、发展指明了方向。1949年7月,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市举行,会议根据“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方针,着重讨论解决当时最迫切的关于工会组织、劳资关系和工厂管理民主化等问题。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1992年—2000年),工会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和机遇,为了适应当时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曾多次修改工会法,进而逐渐增强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在1994年12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了新时期的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突出强调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把工会履行好维护职工的基本职责,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主要手段。2001年我国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2003年召开的全总十四大上提出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明确了中国工会的主要社会职能。

工会运动登上历史舞台至今已经有210多年的历史。在工会运动的过程中,工会的内涵也会有所变化。人们通常从工会的职能、性质和活动方式等来认识工会,如工会是雇员建立起来旨在改善其地位、工资水平与就业条件的组织[3];“工会是劳工及受雇者自发组成的、借团体的力量,维持及改善劳动条件与生活状况,保障劳工本身权益的长期性团体”[4];工会不仅是实现谈判力量转变为会员工资与就业条件改善的“引擎”,而且还是资本主义自由民主制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5]。产业民主工会理论(也称费边主义的工会理论)的韦伯夫妇认为:“工会者,乃工人一种继续存在之团体,为维持或改善其劳动生活状况而设者也”[6]。但是人们经常引用的是西德尼·韦布(Sidney Webb)与比阿特丽丝·韦布(Beatrice Webb)在《工会史》中指出的:“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7]。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就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如有许多白领阶层成为雇员等,面对当今的形势,我们把工会定义为:工会是由劳动者及受雇者有组织组成的依靠团体的力量旨在改善其地位、工资水平及工作条件的团体。相应地,工会的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职能,即优化组合工资与就业人数,确保就业水平;整合职能,即工会能够使雇员有团体感、稳定感与归属感;民主参与职能,即将民主原则引入劳动关系,为雇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代表制度,它的作用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 企业社会责任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欧美,主要是对企业界盛行的如下传统观念提出的挑战: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其永恒的主题。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在当时虽然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这便引起了西方国家和公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视和思考。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最早提出“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8],之后围绕这个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论战。被誉为“社会良心维护者和社会问题解决者”的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认为:“社会责任部分地意味着自愿约束自己不去谋求最高利润。就更为积极的意义说,社会责任意味着对社会为经济行动所付出的代价,以及把公司的力量集中在某些目标的机会的敏感性;这些目标是可能达到的,但有时从经济上看不出那么吸引人,不过却合乎社会的需要。”[9]经过几十年的理论争论和社会对话,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开始得到普及。经过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弗里曼等学者的努力,“关民理论”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企业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责任,正在成为企业人的新的共识。目前在全球比较通行的是社会责任国际(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简称SAI)所确立的概念表述为:“企业社会责任区别于商业责任,它是指企业除了对股东负责,即创造财富之外,还必须对全体社会承担责任,一般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10]。从具体内容上看,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了如下十个方面:①经济增长与效率;②教育;③用工与培训;④公民权与机会均等;⑤城市建设与开发;⑥污染防治;⑦资源保护与再生;⑧文化与艺术;⑨医疗服务;⑩对政府的支持。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既是历史的产物,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我们将企业社会责任大致分为两类:企业的基本责任和企业的非基本责任。企业的基本责任包括两个层次,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括而言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提升经营业绩。法律责任包括依法尊重及维护员工的利益;自行防治环境污染;正当经营并依法纳税。企业的非基本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社会参与的责任,包括尊重社会习俗和文化遗产等,有选择地参与文化和政治生活等;第二个方面是道义责任,具体包括:加强自我教育并协助员工发展,遵守同行之间的竞争伦理;正当运用企业资产;第三方面是企业的自发责任,具体包括:促使国内的科技发展,承担社区责任,支持慈善和公益活动[11]。可见,虽然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有不同的发展历史,即工会要比企业社会责任有更悠久的历史,但是它们有共同的目标,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传播得益于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开展。20世纪50年代,由于股东至上理论的盛行,消费者很少关注到劳动者的权益,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是产品质量,虽然当时也产生了许多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成果,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没有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足够重视。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所(SRI:Stanford Research lnstitute)提出股东至上理论相对立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引起了有关人士的注意,开始关注劳动者、环境、人权等各个方面。

从上述工会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劳动者的利益是高度关联的,他们只有建立起跨越国界的世界性联系才能充分保障自身的利益。在全球化的时代这一点得到了特别显著的揭示。资本家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为了极力降低可变资本在产成品价值中的份额,开始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相对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就造成了资本具有的强流动性与可变资本的弱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引发了许多劳工丑闻和“血汗工厂”被媒体曝光,如1988年发生在越南的耐克剥削劳工丑闻和1990年发生在美国托管地北马里亚纳群岛的塞班岛的剥削劳工的丑闻,这些都迫使企业在关注经营目标的同时开始关注全球范围内的劳动者合法权益。经过此次活动的洗礼,许多企业为了挽回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声誉,纷纷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许多跨国公司开始纷纷制定“公司生产准则”。在跨国公司制定出生产准则并在试运行阶段的时候,公司自己先进行不定期的审核,目的是检验准则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执行情况。由于这些生产准则是由跨国公司进行的“自我约束”,所以不能够把准则的效力发挥得淋漓尽致,于是在劳工组织、NGO和人权组织等外部力量的推动下,企业内部的生产准则逐渐演变为由社会对其进行监督、约束的外部生产守则。这使得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了社会的或第三方的监督和认证。到目前为止,全球已经有100多个由多边组织或者国际机构制定的外部生产守则。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美国的“公平劳工协会”(FLA:Fair Labor Association)、“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英国的“道德贸易行动”(ETI: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等。其中SA8000社会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是1997年8月由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认可委员会(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简称CEPAA)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制定和建立的第一个以保护劳工权利、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宗旨的社会责任体系。SA8000的目的在于通过有道德的采购活动,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条件,最终达到公平而体面的工作条件。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一个通用的标准,它不仅适合于各类工商企业,也适合于公共机构。SA8000是继ISO9000、ISO14000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也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

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倡导制定“全球协议”,该协议号召公司遵守在人权、劳工标准和环境方面的九项原则,其内容为:①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②绝不参与任何模式的践踏人权的行为;③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力;④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⑤有效禁止童工;⑥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⑦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⑧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⑨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和推广。可见,这九项原则中有六项是与劳动者相关的。从企业内部来看,就是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企业外部来看,就是要发挥企业在社会环境中的良好作用,追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正成为世界的“制造工厂”,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也随之显现。这些跨国公司制定的生产准则在中国的推行,有利于保护中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生产准则大部分是由国外组织或企业制定的,要使它们在我国转型期的情况下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随着内生经济增长理论逐渐被人们所认同(在企业资源配置相同的情况下,企业人力资本的配置越合理,企业越能够获得丰厚的利润),专业知识、知识产权和信息等的占用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受到了重视,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但其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没有专业技能的劳动者就成为被遗忘的人群,他们的生活质量如何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可以看出,只从工会保护企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待问题是不全面的,应该扩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范围。此外,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劳动者是企业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应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首要方面。企业与劳动者存在雇佣关系的期间,企业有责任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教育;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多方面的。

总之,劳动者是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可以说劳动者的生活与企业息息相关,他们也是企业继续发展的动力。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全球协议,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只有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保证企业自身的经营,才能够谈及其他责任,即企业承担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履行企业其他社会责任的基础。

三 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的作为

工会对企业管理权的分享被认为影响了企业管理的灵活性和效率,其实工会内部也具有不民主的倾向,但从产业革命以来,工会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基本的构成事实,同时更充分体现了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企业劳动者合法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它的神圣职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从而使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有了一项法律依据。

以劳动合同关系为例,工会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劳动合同中认定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基本前提是劳动者正式进入用人单位,而此时的劳动者最迫切关注的是要明确自身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支持劳动者就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起诉。通过工会的指导,劳动者可以避免由于主客观因素等造成自己在不懂相关知识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劳动者跳入用人单位故意设计的陷阱。

第二,防止资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防止资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法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果资方要辞退员工,必须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二是如果资方出现违法或违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工会可以要求资方纠正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三,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提出异议或要求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8、73条的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工会对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起到制约作用。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用人单位有时还是资本的所有者,并且在强化管理权力以最大限度提高效益思路的影响下,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工会不能对其发挥制约作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不会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着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以及单个劳动力势单力薄,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方进行谈判,于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为了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但工会组织还囿于各种因素并没有很好地起到劳动者利益代言人的作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首先,工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缺位现象。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组织建设的相对比较完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但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特别是许多中小型企业没有组建自己的工会,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维护。到2009年底,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仅为80.8万家,会员仅有2960.1万人,分别为预定计划的80.8%、82.23%[12]。此外,我国的工会组织面对变化缺乏适应性,尤其是我国特有的农民工问题。大家都知道,农民工问题并不是进入新世纪才出现的,只是在新中国建立后三四十年内表现尚不明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导致城乡差距日渐拉大,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进入乡镇企业或者城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打拼的时候,农民工问题才逐渐引起政府的关注。虽然我国的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其次,工会经费的来源问题。大家都知道,2004年10月,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公开抵制组建工会事件。据当年10月26日的《北京晨报》分析了沃尔玛等跨国公司抵制组建工会组织的主要原因,主要与该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工会的活动经费有关。他们认为,劳资之间的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来解决,根本不需要工会组织出面。对此,我国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会费的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我们可以站在跨国企业的立场考虑,企业的全体员工并没有全部加入工会,如果按工会法来收取会费,对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成本。

最后,工会法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为了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工会法。从理论上来讲,贯彻落实工会法不仅是工会的首要任务,还是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责任。但在实践过程当中,有些领导把工会法看成是工会的部门法,它的实施与否是工会自己的事情,与其他部门、领导没有关系。由于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工会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工会在履行自己职责的过程中缺乏落脚点,造成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不能很好地被履行,最终工会法成为人民眼里束之高阁的一张无法律效力的空头支票,进而造成工会在维权道路上困难重重。

上述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工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成为社会矛盾频繁发生的根源之一。工会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在企业内外部平衡劳动关系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各级工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主要是基于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为此,工会应当站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上,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一,工会组织在维权的同时,积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行和实施。从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全国总工会也应该采取多种形式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譬如通过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纳入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过程中,从而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最终实现企业、劳动者和社会的多赢。从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与工会在改善劳动标准和提高职工的福利上存在着共同点。通过SA8000与我国现行的法定劳动标准进行比较,我们很容易得出结论:这两个标准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并且前者的标准有时还低于后者。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工会应当积极地参与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和制定相关规定,把评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提高工会的影响力,加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力度。

第二,工会不仅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有效地应对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一方面,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全国总工会应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加强与国外经济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时刻关注国际上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并以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蓝本,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举措,保证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贯彻和实施。另一方面,工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被学界和业界所认同,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也应该给予高度的关注,积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逐步开展。工会要使企业认识到遵守国家法律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不但要使我国的劳动法律落到实处,工会还要与社会各界一起共同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最终目的是要实现企业的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三,工会应当加强执法、社会监督和表彰激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代表者的工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最终都要落实在对企业的监督制约机制上。目前,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标准已经等于或高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但实施过程却差强人意。对此,工会应当协助国家建立完善的劳动法律监督网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对表现优异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要求政府设立“企业社会责任奖”、“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贡献奖”等,奖励履行社会责任优异的企业及为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而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等。还可以把企业贯彻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表现及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其他奖项的必备条件。如果这些建议被政府采纳或者引起政府的重视,政府财政可以安排专项经费,保证这项活动的开展,最终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开展。

第四,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谈判的时候,工会应当成为劳动者的坚强后盾,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机制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协商指雇员通过工会或雇员代表,同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行为。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合同双方协商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订立双方主体对上述三方面内容展开全面、认真深入的讨论,在充分表达各自主张、意见及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而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拟定集体劳动合同。通过集体协商制度,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能够与强势的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谈判和协商,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

工会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两者开始时还存在过敌对状态),也就是说,工会不仅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工会也可以对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起到监督的作用。反过来,企业社会责任也可以促使工会更加重视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的代表,要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就应当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同时,也可以促进劳动者个人更加重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工会组织应当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同时,还要着重研究如何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更好地开展,从而探寻一条能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路子。

收稿日期: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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