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乡土乡土对农村基层管理的影响_农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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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地痞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痞论文,农村基层论文,乡村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研究成为中国学界的一个热点。许多学者试图从对当代中国农村基层的自治实践和传统中乡村的乡绅统治格局的研究中挖掘出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资源,然而,既使从建构一个与西方市民社会功能上等值的中国民间社会的意义上来看,下述的事实也对中国市民社会话语本身提出了质疑,那就是:农村市场化改革之后,随着国家逐渐变更其与社会经济领域的互动形式以及社会体制从基层社会撤出,出现的并不是市民社会的曙光,甚至也不是传统的乡绅统治格局,而是乡村地痞等恶势力的沉渣泛起。本文即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观照乡村地痞这一特殊角色群体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及破坏性后果,并对其生成原因作尝试性的考察。这里必须申明:本文只是在符号学意义上使用“乡村地痞”一词,在认可其约定俗成的意义上外延还有所扩大。其实在中国的民族话语中有许多称谓指这一类人,如“光棍”、“流氓”、“恶霸”等,还有讲史小说中的所谓“好汉”、“豪杰”、“闲汉”,率皆类此,意义并无根本区分,故本文将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些概念。关于地痞的起源,很难说清,但起源于农业文明则无疑,所以在地痞前冠以“乡村”二字实属无谓,主要是考虑到分析的具体场域。地痞也并非一独立阶层,恩格斯说过,这一类人是各个阶层中最腐化堕落的一群,可见地痞分属不同的等级。但中国的地痞绝不可以“腐化堕落”四个字简单论之,地痞实是中国的一大特色,这并非说其它国家或民族没有这一类独霸乡曲的角色,而是说中国地痞运用权力的模式是独一无二的。一位名传教士曾深有感悟地说:不充分了解乡村地痞的地位,就不可能完全理解中国人的生活,换言之,准确了解中国地痞的特点和作用,就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了中国社会。(注:[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午晴、唐军译,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页215。 )由于乡村地痞的活动范围一般在农村基层社会,而农村基层行政又是农村社会的中轴和国家在农村的政权基础,所以厘清乡村地痞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方式、范围、程度就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了问题的大半。另外,本文认定地痞势力在乡村中国的泛滥只是历史现象的现代翻版,故这里首先对历史上的乡村行政的运作模式作一番扫描。

前近代社会的中国虽然被称为大一统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的典型,但由于统治区域的广阔和缺乏有效的公共财政,国家的官僚统治一般只能及于县一级,所以,国家为履行其统治职能必须在乡村寻找其代理人。正常情况下,乡绅就充任着这种代理人的角色,他们负责完成国家任务并对社区公共生活作出自主性安排,这就是所谓“乡绅统治格局”。一般说,乡绅大都受过正统儒家教育,这种熏陶培养了他们对国家和社区的责任感,当然这种责任感是以科举制为支撑的,科举制作为一种人才吸纳机制也从结构上保证了乡绅统治格局与国家利益的一致。但是乡绅统治格局也不是铁板一块的。马克斯·韦伯曾指出,决不能把一个中国乡村里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实诚”的农民很容易受到“光棍”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对这种(光棍)组织,任何个人,甚至任何较大的地主集团都防不胜防,无能为力。(注:[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福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148。 )这些游离于体制外的流氓势力正常情况下总是为当时的法统所不容,因为他们的存在始终破坏着国家的统治基础。但到了王朝统治后期,随着官僚体系的腐败和人口膨胀导致的流民增加,流氓势力不但在体制外巧取豪夺,而且随着国家财政的日益枯竭,国家不断增大对乡村的推派,乡绅们往往无能为力,流氓势力遂纷纷取代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的那种角色,从而加剧了乡村的破产,这样,一场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遂不可避免。但吊诡的是:中国历代农民起义的发动者又绝不是真正的农民,往往是那些在社会上为非作歹有时也有点侠举的流氓势力。平时,他们垄断乡曲,鱼肉百姓,一有风吹草动则招兵买马,割据一方。

自清末新政以至民国,随着民族——国家的逐渐确立,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加强了。在20世纪以前,清朝政府利用“国家经纪”处理乡村社会中的税收及行政事务,这些国家经纪出身于乡村社会,办起事来比外来官员可能更为有效,在一定程度上适应并调合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随着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控制欲望的膨胀,这些人的“压榨性”表现得更为突出。进入20世纪以后,国家企图通过两条途径来改革这种“经纪机制”,其一是将包括区乡在内的下层行政职员官僚化。事实上,官僚化远未完成反而导致雇员增生,财政需求增大;另一方面上层政权缺乏控制这些机构和人员腐化的能力,这使国家政权的深入蜕化为将赢利型经纪体制推进到社会最下层。其二是国家不公开地将某些税收及政府职能转嫁到村庄领导身上,企图以此摆脱对经纪机制的依赖,这种村庄负责制貌似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体制,但随着时间推移,国家职能争剧加重,财政支出增加,而为完成这一任务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纷纷“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于乡村政权,致使国家政权在民众中的地位大为降低。这些就是杜赞奇所说的国家政权的“内卷化”(注:[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容芬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乡村中的政权“内卷化”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国家捐税增加造成赢利型经纪的增生,赢利型经纪的增生反过来要求更多的捐税。在这种环境下,传统村庄领袖不断被赢利型经纪取代,村民们称其为“土豪”、“恶霸”。民国时期,乡村政权的流氓化实是破坏国家统治基础,导致政权合法性危机的直接诱因。

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胜利之后,随着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重新域化,国家空前地加强了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这主要是通过在基层开始建立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而完成的,这也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赢利型国家经纪遭到大批裁减,建国之初税收大幅度增加某种程度上即源于此。但众所周知,中国革命实质上是一场农民革命,不可避免地要再现过去农民革命的部分特征,那就是在革命中,大批流氓无产者势力加入革命队伍。马克斯·韦伯就中国乡村社会农民受着光棍统治之事实曾说过,布尔什维克主义似乎可以找到其在中国的根基。(注:[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福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页148。)事实上, 革命初期党所发起的克服所谓“非无产阶级思想”针对的正是流氓无产者的习性,以至毛泽东亦曾慨叹处置这一批人乃中国最大最难的问题。

总的来说,建国后一个相当长时段内,由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政治、经济一元化的行政体制,和以户籍管理为核心的二元社会体制,加之当时严厉的革命纪律和接二连三的群众运动,流氓无产者势力对乡村行政侵蚀是有限的。改革之后,中国乡村的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首先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土地等集体财产承包到户,虽然国家宣称保留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能自由交易,但至少在土地经营形式上又回复到前集体化时期的水平,即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方式。(其实土地自由买卖作为前近代中国社会的结构特征并无多大实质意义,如秦晖论述过的前近代社会的关中农村,建立在土地自由买卖基础上的阶级分化并不严重,而建立在“权力经济”基础上的等级分化却异常严重。(注: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这一经营方式同时宣告了“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的计划体制的瓦解。另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明显地弱化了,这不仅是出于对过去强国家控制模式的自觉修正,也与农村市场化改革以来的管理机构与集体结构的分离是一致的,因为国家凭藉控制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资源与经济资源已大大流失。这样,按何清涟的说法,随着计划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中,恰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在旧的非正式控制机制丧失存在基础的同时,是正式控制机制的低效及严重变质,在不少农村中出现了权力和权威真空,于是乡村地痞等恶势力就在农村起到了组织和控制基层政治的作用。(注: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

就乡村地痞这一角色群体而言,依其个体能力(主要是社会活动能力)大小、与体制的结合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基本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个体能力较小、与现行体制的联系较少或没有、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不大的角色群体,本文称之为地痞类型Ⅰ;第二种则是个体能力较大、与现行体制联系密切或本身即是体制中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角色群体,本文称之为地痞类型Ⅱ。当然,这两种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为了分析的便利,现实当中两种类型的界限可能是很模糊的,而且存在着从地痞类型Ⅰ向地痞类型Ⅱ的不断流动,就是每一类型内部也有不同区分。

如上述:地痞类型Ⅰ一般个体能力较小,与体制的联系疏松,这一类人很多处于社会的边缘,在社会身份上倒非常接近原型意义上的地痞——“光棍”,意谓一无所有的人,不乐生产而又贪图享受的他们只有充当职业游手,从事活动的方式很原始,偷抢扒拿、坑蒙拐骗、敲榨勒索,不一而足。另外,还有些地痞是经营产业的,或务农、或做工、或经营三产,这类人群当中有不少是农村“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的人,但绝非通过“勤劳致富”、“合法经营”的途径,他们往往利用其地痞身份抗粮抗税、强租强种、弄虚作假、欺行霸市等,俗语中所谓“钉子户”就属于其中一类,他们牟取的利益可能并不很大,却以社会付出巨大成本为代价。这一部分人政府奈何他们不得,普通民众亦只有忍气吞声之份。无疑,地痞类型Ⅰ由于混迹普通民众之中,且人数众多,其所作所为无不时刻地扰乱社会的日常秩序,对国家的统治基础也构成一定威胁,但尚不足动摇政权的合法性。相反,如果国家能有效打击这一类恶势力还能增加民众对政权的认同意识。

值得引起警惕的是第二类型的地痞即是地痞类型Ⅱ,他们个体能力较强、社会联系广范、与体制的结合十分紧密,就是何清涟所说的“黑白合流”,即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势力与“白道”势力(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盘根错节,互为声势,在中国,尤其是在北方,有不少农村社区都有这样一股势力,他们往往被称为“地头蛇”、“土皇帝”,是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统治者。为深入分析乡村地痞对基层行政的具体影响,本文将地痞类型Ⅱ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体制之中的地痞,他们成为政权的代表者和代理人。农村基层行政即对农村基层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基本上由三种类型的政权组织执行:其一是县直属部门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如工商所、税务所、派出所、交管站、土地所等,其二是乡镇各机构,其三是行政村的党支部和村委会。从现行的制度结构看,行政村是农村基层的自治单元,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现实中国农村基层的现状是行政村一级组织只是作为乡镇政权的延伸,行政村管理组织确实也履行政府的职能,故这里将行政管理组织与上级政权视作一体。目前,上述三类政权组织相当程度上由地痞势力在把持,其中一些是所谓“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大多充任县直派出机构和乡镇诸机构的各类头目,在农村社区的公共生活中占据显赫地位,还有一些则是县直派出机构和乡镇诸机构聘用的人员,包括一些公安联防队员,以及人们常说的“二税务”、“二工商”等,这类人虽然政治地位不高,但他们身处基层,无时不与民众接触,故其对社会的危害最广泛最直接;还有一些就是村干部。村干部一般由村里的强人充任,他们与农村宗教、家族势力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村干部虽然政治地位也不高,并无向官僚阶层晋升的机会,但村的管理机构被视为国家政权的延伸这一事实赋予了村干部以统治村民的合法身份,对渴望不劳而获的地痞还是很有吸引力。地痞类型Ⅱ的另一类是这样一种角色,他们虽然不是体制中人,但他们或因为与某一权势的天然联系,或通过联姻、拜把子、结干亲、建立各种名目的战友会、同学会等方式与各类政权组织建立了广泛、密切的社会联系,高踞于普通民众甚至一般地痞之上,俨然成为农村社区统治阶层的一员。他们依其关系资源,或承包村镇企业和政府基建工程,或利用政权组织的名义经营个人的产业,或胡作非为而逍遥法外,总之,特殊的社会关系网为其作为提供了保护伞,故一般将其与体制中的地痞视同一路。

地痞并非一个独立的阶层,很少作为一个整体向社会发难,而且他们一般生存于农村基层社会,故一向不为决策层所注意。但在农村社区有着长期生活经验的人则完全能体味到这种势力的存在和影响。一般说,地痞类型Ⅰ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但面广,也不容忽视,至少他们的存在和活动要增加国家的统治成本,破坏国家的财政基础。值得忧虑的是地痞类型Ⅱ,依我看来,其对农村基层行政乃至国家政权的危害几乎是致命性的。但恰是这种类型的地痞不为人觉察,因为地痞类型Ⅱ与体制的紧密联系赋予了其各种作为以合法性。报端常予以披露各种所谓“干群关系紧张”、“农民负担过重”等现象,大多推诿于“干部素质差”、“腐化堕落”云云,殊不知这正是地痞势力、流氓意识在作崇。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认识地痞对农村基层社会、基层行政乃至国家政权的影响:第一,作为纯粹意义上的社会身份的地痞,其对社会的危害一如前述的地痞类型Ⅰ之所为,他们掠夺的对象是广大民众,对政权的影响是间接的;第二,地痞与现行体制紧密结合起来,基层政权组织必须沦为其奴役人民的工具,借助于行政的力量,他们身上那种目无法纪、不择手段的流氓无产者的本性立刻暴露无遗,对社会的危害呈放大效应,地痞作为个体做不到的事,一旦掌握大量资源,便可为所欲为。在这个层面上,地痞之于社会的危害不仅表现在大肆掠夺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上,而且由于其低劣的素质不可能也不愿意执行国家的政令,致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在基层受到截留和扭曲,从而大大破坏国家政权的统治基础;第三,地痞与体制的结合,意味着其各种作为的合法性,在农村基层社会,他们就是政权的化身,在普通民众眼中,他们的形象就是政权的形象。这样,民众对他们的不满自然就转移到国家政权身上,长此以往,势必令民众对国家产生疏离感,动摇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后果堪忧。

然而,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公社后的中国农村,一旦农村基层组织面临重构之时,竟无法回复到往昔那种文明程度要高一点的“乡绅统治格局”,而只能任由大批充满了各种社会恶习、具有严重流氓无产者意识的人成为基层统治者?已有学者对此作了探讨,本文仅提出几点认识。

(一)在前近代社会的中国乡村,最有势力的是两种人:一种是受过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另一种是恃力呈强、好勇斗狠的地痞。乡绅由于国家赋予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及其与政治录用制度的结构联系,在乡村的公共生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只是到了王朝末期,随着国家控制体系的衰微,地痞势力才得以滋生蔓延。但是如前文所示:自清末新政以至民国以来,随着科举制的废除,国家政权的“内卷化”,乡绅统治格局逐渐式微,地痞占据了农村基层行政的主导地位,如果说在民国时代还有一点乡绅统治的残余的话,那么建国后历经暴风雨式的革命改造,旧有的乡绅统治基础已彻底铲除。这样,又怎么能期望“乡绅统治格局”的复归呢?有不少学者期望从对传统乡绅统治格局的研究中掘出建构中国式市民社会的资源,但殊不知这种资源已经消失了。

(二)自“五四”以来,不少学人就在探讨所谓“国民劣根性”的问题,国民劣根性者何也?说到底就是流氓意识。明清以来,流氓意识实已渗透进各个社会阶层,而不惟流氓无产者。但作为一种社会势力的流氓地痞在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中毕竟还是处于边缘的地位,要进入主流的政治生活必须要成功通过科举考试。但20世纪之后,政治录用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个人进入统治者行列只须被某一势力集团的某一级组织认可即行。这种过度开放的政治录用制度如果与法治结合,可以体现某种公平精神,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中国政治的人治特征,这种政治录用制度无意中却给流氓无产者势力大开了绿灯。这个群体的一些性格特征:好勇斗狠、厚颜无耻、随机应变、豁达豪爽等,加之他们大多一无所有的社会地位和较普通民众大为广泛的社会联系,使其晋身政治阶梯比其它群体类型更具竞争力,建国以来那种运动式的治国模式确实也为他们提供了活动舞台。应该承认,在革命时期,这种过度开放的政治录用制度在广泛动员民众方面确能奏效,但革命胜利后就应当及时进行政治录用制度的创新,可惜党和国家长期忽略了这一问题。在具有长期人治传统的氛围下过度开放政治录用范围,不仅会为社会的渣滓利用,还会助长人们的政治投机心理,败坏社会的道德秩序。

(三)根据《田园诗与狂想曲》一书对封建社会的重新解读,我们对上述问题可能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注:秦晖、苏文:《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从马克思的原著出发,指出:封建社会(作者只是将封建社会作为前近代社会的同义语使用而不是认同其教条式的内涵)就是“人的依赖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之一,“人的依赖”或曰人身依附是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观的核心。这种人身依附并非中国理论界过去理解的农民对于封建主的依附,而是指以“个人尚未成熟”为基础的个人对于共同体的依附,即个人“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是“狭隘人群的附属物”,个人本身就是“共同体的财产”等。这种依附关系之所以常常表现为农民依附于封建主,只是因为后者作为“天然首长”、大家长或保护人成为共同体的代表与体现者。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本身也是依附于共同体的。作者认为,只要共同体及其心态没有打破,人身依附关系就会存在。社会主义民主革命虽然打倒了封建秩序的代表者——地主,但宗法共同体及共同体心态依然如故,人身依附关系仍大量存在,因为人身依附关系最深刻的根源是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个性、社会性的不成熟,个人必须依附于共同体。计划体制下的公有制和集体化只是使人身依附关系转换了形式,而且比以前更加牢固。同样,计划体制的瓦解也不意味宗法共同体的打破,过去是个体对于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依附,现在随着国家的撤出基层社会领域,共同体必须产生新的“天然首长”,乡村地痞的应运而生盖源于此。这也就是该书作者所说的“摆脱了‘白道’上的人身依附,就会陷入‘黑道’上的人身依附”。可见,国家从社会领域的撤出和市场化的推行并不必然导致市民社会的产生。

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头等大事,没有农村、农业和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如果说农村市场化改革初期一度轻易的成功曾使人们惊喜,那么,近十几年以来农村的发展现状则令人困惑了。勿庸置疑,现在不能恢复集体化时期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这一实用主义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短时间可能凑效,却会使矛盾积聚,让中国又一次丧失奔向现代化的机会,但是也不能任由事态发展。当务之急是需要一种社会体制的创新,而且这社会体制可能仍须以强国家为后盾。另外,现行的政治录用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创新。应该承认,改革以来我们的干部人事制度是在逐步完善的,“四化”标准的提出就是证明,但由于缺乏一套操作化的标准和程序,其在执行中难免变形,在农村基层就更是如此,这当然也与农村基层社会人才的缺乏有关。以我观之,从操作的角度,现行的政治录用范围应有所收缩,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尽可能杜绝政治投机行为的出现。须知在政治体系中,一个流氓无产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一打优秀分子都难以弥补。当然,要彻底铲除地痞这一角色群体,最终还要依赖于现代化的实现,因为地痞这类角色本质上是前现代社会的产物,他们的存在只能说明社会关系的不成熟。只有打破宗法共同体,发展商品经济,消除人身依附,让农民从宗法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地痞这一前现代社会的宠儿才无处藏身。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分析的经验基础主要是北方社会,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别显著,一般说南方宗族势力比较强大,乡村地痞对农村基层行政的影响可能与宗族结构相关联。但这些与国家现代化目标相左的基层社会势力不管有什么区分,其破坏国家统治基础、动摇政权合法性则一。漠视这一问题,无论是对于试图建构一个中国式市民社会,还是实现乡村的现代化,都只会使人们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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