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授信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异化——中山集团呆滞贷款处理案例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山论文,呆滞论文,授信论文,贷款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案例概况
1997年底,武汉中山集团为了促进其“电化学氧阴极氧发生器”项目的扩大再生产,向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提出了贷款1500万元的贷款申请。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经考察,认为武汉中山集团缺乏必要的抵押,希望其提供可靠的担保。武汉中山集团找到了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考虑到武汉中山集团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其1500万贷款提供了担保,并以武汉中山集团上柜股票(注:当时武汉存在一个股票的柜台交易市场。)作为担保的质押。1997年12月26日,武汉中山集团、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三家签订了贷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贷款金额为1500万元,用途为氧发生器项目技改,期限为三年,2000年12月29日到期。
在贷款的3年期间,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和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均没有对武汉中山集团的还款能力产生怀疑,也就没有采取切实的贷中检查等预防措施。2000年12月29日1500万贷款到期时,武汉中山集团已无力还贷。到2001年6月武汉中山集团已无力付息。
为了减少损失,2001年12月,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经多方查证,发现武汉中山集团曾于2000年2月28日收到某证券公司(简称M证券)汇入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取得股权转让款后,武汉中山集团与M证券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委托M证券代为管理其中的1500万元。2001年1月5日,M证券陆续返回中山集团500万元,仍有1000万由M证券委托管理。2001年12月20日,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向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发函通报了上述情况,希望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对武汉中山集团立即采取法律措施,对M证券代武汉中山集团管理的10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避免该资金被武汉中山集团转移、隐匿,以降低贷款损失。但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拒绝了起诉武汉中山集团和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的建议。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声称的拒绝起诉的理由是起诉成功可能性不高,缺乏起诉费用。后来武汉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起诉费用,但中国银行湖北分行某支行还是拒绝了起诉要求。这个降低损失机会的丧失,使这笔贷款最终形成呆滞。
二、对上级行与基层行长在处理本案例中行为的博弈分析
这笔有信用担保公司介入的银行授信从正常走向呆滞的过程具有典型意义,值得我们深入分析:中山集团到期不能还贷后,在得到一个可能收回1000万的机会的情况下,银行为什么不愿起诉中山集团和担保公司收回这1000万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作为委托人的银行和作为代理人的支行行长从不同利益出发进行的行为选择。对这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从中国银行(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理性选择是起诉;从支行行长(代理人)的角度出发,不起诉是理性选择。
(一)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行为博弈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本模型主要分析在面临起诉机会时,银行和担保公司的行为选择。
假定:
●银行起诉会获胜
●银行、担保公司都符合经济人假设
给定:
●银行收回贷款的总收益为X
●起诉成本为C
●担保公司在收回贷款中获得的利益为Y,其中X>C,Y>C
本博弈模型则有如下可能:
1.银行选择起诉,担保公司承担起诉成本 银行会得到1000万呆滞贷款的回收,给银行带来的收益为X,担保公司承担起诉成本,担保公司从1000万呆滞贷款的回收中得到的收益为Y,担保公司承担起诉成本C,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支付为(Y-C,X)。
2.银行选择起诉,担保公司不承担起诉成本 银行选择起诉,银行会得到1000万呆滞贷款的回收,给银行带来的收益为X,担保公司不承担起诉成本,担保公司从1000万呆滞贷款的回收中得到的收益为Y,银行承担起诉成本C,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支付为(Y,X-C)。
3.银行选择不起诉,担保公司愿意承担起诉成本 银行选择不起诉,银行就有可能得不到1000万呆滞贷款的回收,就不会得到X,担保公司愿意承担起诉成本,但银行选择不起诉,担保公司不用承担起诉成本C,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支付为(0,0)。
4.银行选择不起诉,担保公司不愿意承担起诉成本 与3相同,担保公司和银行的支付为(0,0)。
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对担保公司有利的选择依次是2>1>3=4,对银行有利的选择依次是1>2>3=4,在这个博弈中有两个纳什均衡:(承担,起诉),(不承担,起诉)。由于担保公司自愿承担起诉发生的成本,所以(承担,起诉)应该是担保公司和银行合理的战略选择。也就是说,从银行本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银行应该选择起诉。
(二)支行行长和银行的行为博弈
我们也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本模型主要分析在面临起诉机会时,支行行长和银行的行为选择。
假定条件为:
●银行起诉会获胜
●银行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支行行长的工资和奖励
●起诉前,银行(上级行)不知道1500万呆滞贷款的存在
●支行行长不知道银行(上级行)对起诉的态度
●支行行长的任期不确定
●起诉发生的成本由担保公司承担
给定:
●支行行长工资收入为w,绩效工资为q,管理奖励为v
●银行尽早收回呆滞贷款的收益为X
本博弈模型则有如下可能:
1.支行行长选择起诉,银行(上级行)认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级行认同支行行长揭示和控制风险的行为(起诉行为),支行行长会得到管理奖励v,由于1500万呆滞贷款被上级行知道,他的与经营效益挂钩的绩效由于没有达到,绩效工资q就会被扣除,银行的收益为银行尽早收回贷款的收益X,支出为支行行长的工资收入w和管理奖励v,双方的支付为(w+v,-w-v+X)。
2.支行行长选择起诉,银行(上级行)不认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级行不认同起诉行为,也就不会给予支行行长管理奖励v,由于1500万呆滞贷款被上级行知道,他的绩效工资q就会被扣除,支行行长得到的收益只是工资收入w,银行的收益为银行尽早收回贷款的收益X,支出为支行行长的工资收入w,双方的支付为(w,-w+X)。
3.支行行长选择不起诉,银行(上级行)认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级行不知道1500万呆滞贷款的存在,就会给予支行行长绩效工资q,上级行虽然认同起诉行为,但没有起诉行为发生,也就不会给予支行行长管理奖励v,支行行长得到的收益是工资收入w和绩效工资q,银行没有收益X,支出为支行行长的工资收入w和绩效工资q,双方的支付为(w+q,-w-q)。
4.支行行长选择不起诉,银行(上级行)不认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支付与3相同,为(w+q,-w-q)。
上述四种情况下,对支行行长有利选择的依次是3=4>1>2,对银行有利的选择依次是2>1>4=3。不管银行(上级行)支持与否,不起诉应该是支行行长的合理选择。
这两个模型反映的其实是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基层行长作为代理人的博弈关系。从银行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就是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银行显然应该提起诉讼以尽早收回贷款,但支行的行为取决于支行行长的决策,支行行长从代理人的利益出发,必然选择不起诉。为什么会有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差别呢?问题出在对支行行长的激励约束机制上。
按照模型的假设,支行行长工资收入为w,绩效工资(与经营效益挂钩)为q,管理奖励(与控制风险挂钩)为v。就我国银行界普遍的情况来看,支行行长工资收入w,比较固定,主要是按个人的级别、学历、工作年限来确定,与岗位关系不大;绩效工资q,主要体现的是岗位工资,根据支行行长的经营效益小幅浮动;管理奖励v,主要体现在职位的升迁上,但这主要取决于上级对支行行长行为的认同和鼓励,不确定性较大。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和任期的不确定性,决定了支行行长的行为选择必然具有短期性,可能会为了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银行的长远利益(银行的长远利益对支行行长没有意义)。在本案例中,支行行长必然存在隐瞒1500万呆滞贷款存在的倾向。
三、案例分析结论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基层行长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是我国信贷风险依然恶化、坏帐呆帐比例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在对基层行长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激励约束不对称,二是缺乏对风险揭示的激励,三是任期不确定。
(一)激励约束不对称
一方面,激励不足。针对一笔新增不良贷款,上级行难以区分是由分支银行草率行事甚至是寻租行为造成的,还是由于客观变化造成的。所以,上级行与分支行在信贷放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银行(上级行)作为委托人是风险管理者和风险主要承担者,在无法区分风险性质的情况下,它只愿承担最小化的风险;基层行长主要是利润创造者,同时又是对信贷风险负有一定责任的代理人。在我国银行目前的授信风险管理体系中,一方面银行(上级行)要求基层行长承担所有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又缺乏对承担信贷风险的相应激励。这是极不合理的。就我国银行界普遍的情况来看,银行薪酬制度中基层行长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比较固定,主要是按个人的级别、学历、工作年限来确定,与岗位关系不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的是岗位工资,根据经营效益考核结果进行浮动。
同时,由于国有银行缺乏经济效率意义上的产权主体和清晰的选择标准,银行对于代理人(不同层次经营机构中的行长和其他经理人员)的选择基本上采用行政化的干部考核运用制度。在代理人的选择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所以不能保障国有产权在国有银行内部的代表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好的代理人,解雇差的代理人及监督代理人的表现。浮动较少的薪酬和难以预期的升迁机会往往导致严重的激励不足问题。
另一方面,约束太僵硬。现在我国实行了贷款责任终身制,信贷决策者和实施人对贷款的安全负有终身责任。该规定的本来目的旨在抑制寻租行为,提高相关人员工作的“努力”程度,但产生了近于苛求的过强性约束。在这种不符合金融风险控制原理的苛刻环境下,为了避免承担太大的责任,基层行长只有尽量掩盖不良贷款。
表1 道德风险模型中的任期效应
任期的效应 任期太短 任期太长
对代理人
激励不足 养成惰性且不能及时利用外部机会
对委托人
无法提供长期激励 不能及时利用外部机会
表2 逆向选择模型中的任期效应
任期的效应 任期太短 任期太长
对代理人
激励不足 养成惰性
对委托人
无法获得代理人的真实能力 不能及时更换低能力代理人
的信息和无法提供长期激励
说明:表1、表2均引自柯荣住:《委托—代理关系的最优期限和风险分担:动态契约中的激励和逆向选择》[1]
(二)缺乏对风险揭示的激励
目前各银行普遍实现的以效益为中心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利润、存贷量和不良率三个指标。这三个主要指标的设计,都不包含风险揭示的内容,相反却鼓励了风险掩盖。基层行长为了达到上级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只有突出经营效益,尽力掩盖和拖延风险。由于职位升迁与基层行长抑制信贷风险的努力也非高度正相关,所以基层行长在审贷和监控贷款的工作中的努力程度也相对有限。
(三)任期的不确定和短期化
任期的不确定性和短期化,决定了基层行长对未来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基层行长的行为选择必然具有短期性,必然出现为了眼前的现实利益而牺牲银行长远利益的倾向。任期的不确定性导致基层行长没有足够的动机在风险控制这种长期性的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成本,包括发展适宜本机构的风险决策、控制模型、高薪雇佣专业人才以及对职员培训采取严格的态度。在风险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情况下,基层行长总是采取“拖”的战略,希望在自己的任期内不要被上级发现;继任基层行长对于上一任遗留下的风险暴露,也不愿意触及和解决。下列两表比较好地列示了任期效应。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面揭示的我国对基层行长的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合理,特提出以下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激励约束要对称,加大薪酬浮动力度
不良贷款责任的追究,要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要有动态考核机制。对不良贷款的责任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认识,对凡是符合信贷原则、严格按照信贷程序发放的贷款,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市场风险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追究信贷人员的个人责任,不要随意提出诸如“新增贷款不良率必须为零”等不切实际的要求。在金融理论中,穷尽风险意味着商机为零。
由于一笔贷款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回收要经过若干环节和若干人之手,因此必须明确信贷各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规范,明确规定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并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对于因违规越权或“漫不经心”等主观因素造成的贷款损失,必须认定责任并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责任认定程序,使其尽可能客观、公正、透明,使责任认定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惩前毖后的作用。
(二)鼓励风险揭示,加大对风险揭示和风险处理的考核和奖励力度
信贷质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风险因素贯穿于整个过程。因此,银行应给予信贷一线管理人员足够的激励去尽早揭示或披露风险。在对基层行长的绩效考评和提拔升迁上,要加入风险揭示和风险处理的相应量化指标。同时,为了避免基层行长的弄虚作假和隐瞒风险,银行要加快内控制度的建设和信息系统的完善,对全行资产和负债要有全面动态的把握。
(三)任期固定化
任期要形成制度,要尽量使之可预期,既不要太长,也不要太短,以3-5年为宜。对基层行长的任免和升迁要尽量规范化、制度化,避免“长官意志”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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