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下的商流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商流概念的界定
商流的概念界定离不开对商品流通的概念分析,所谓商品流通是指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也就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社会经济移动。依据商品价值二重性将商品流通中的不同形式划分为物流与商流,即商物分离,商流的概念是从这个基础上开始发展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展,关于商品流通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因而将商品流通划分为:物流、商流和信息流。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到来和商务电子化进程,传统内涵于商流的资金支付方式、渠道越来越不同于商流的特征,因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将商品流通划分为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何谓商流?这一概念存在很大争议,有以下几个较为典型的观点:
1.王之泰认为:“商流即商业性交易,实际是商品价值的运动,是商品所有权的转让,流动是‘商品所有权证书’,通过货币实现的”。
2.夏春玉认为:“商流是商品价值流通的简称,也就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具体商流活动包括商品的购、销等交易活动”。
3.崔介何从商品买卖、输送、储存等功能综合构成流通的前提下,将商流定义为“以商品所有权转移为前提,通过买卖活动而发生价值形式的变化,亦称作商业流通。具体的商流活动包含有商业交易活动和商流情报活动两个方面”。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商流的概念是个历史范畴,应该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商流的含义。在传统经济条件下(注:即商务电子化大规模应用之前的时期),将商品流通细分为物流、商流和信息流,把商流界定为商品价值的运动的经济活动是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网络资金支付问题日益明显,再将商流简单地界定为商品价值运动的经济活动,似乎就有些不妥。由于资金流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具有其独特的运行方式,因而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是指商品(指实体商品,信息商品暂不作分析)在购、销之间进行交易和商品所有权的运行过程,具体包括接受订单、购买等销售工作。本文就是从这个意义上使用商流概念的。
二、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的特点
1.商流仅反映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包括资金的支付、转移等过程。这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支付的特殊性,商流与资金流进一步分离而造就。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没有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客户与商家之间的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各自面对的是电脑屏幕,通过移动鼠标来完成交易。在电子商务这种“鼠标+水泥”的情形下,资金支付安全问题已成为电子交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而根据资金流的独特性,将商流与其分离是很有必要的。
2.商流方式倾向单一化。传统商品购销方式可以采取选购、订购、代购、代销、联营联销、自由购销等多种方式,在交易中客户一般都能看到交易商品的实体或样品。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网络的局限性,客户在网站上看到的只是商家或电子商务服务站提供的商品印象,而不是真实的商品。客户对该商品的购买,看似直接选购,其实还是一种订购方式。只有在商家通过认证中心确认客户订单后,才能够进一步响应客户要求,可能存在实物与网站上提供商品有差异的现象。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方式倾向单一化。
3.商流载体采用EDI形式。传统商品的所有权的转移过程是依据订立经济合同(订单)来完成的,按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形式不同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其中口头形式要求“即时清结”的经济关系,即经济合同(订单)的订立、履行和中止几乎同时进行,其间没有间隙。而书面形式是由当事人文字记载方式体现合同内容的形式,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签字或签证形式予以确认,以纸质的形式在各经济主体之间进行传递。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济合同(订单)的缔结是依赖于网络媒介,目前多采取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e Interchange即EDI)技术将经济主体之间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生成结构化的数据报文格式,在计算机上采用第三方服务或增值网VAN(Value-Added Network)进行电子传输和自动处理。
三、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面临的新问题
商务电子化过程给商流所带来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商流信息传递更为迅捷。与传统经济条件下相比,增加客户与商家之间信息的可获取性,消除交易双方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可以大量节省客户与商家之间的交易费用。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网络的高速发展在给商流顺利运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交易信用问题、身份认证问题、电子合同有效问题、网络交易非规范性问题等。
1.交易信用意识薄弱。不管在何种交易形式下,信用问题是一直存在的。传统以书面形式签定的经济合同(订单)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不依合约行事的经济行为,这种信用意识薄弱情况不仅影响着传统条件下的交易活动,还在一定程度影响着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由于交易双方的不可视性,客户和商家面对的都是电脑屏幕,仅通过移动鼠标来达成协议。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情况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双方的信用程度是至关重要的,良好的信用环境能够保证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环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受其累。
2.交易认证系统不完善。信用问题在人们交易活动中是个软约束,从道德上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而认证系统则是一种硬约束,通过强制性的方法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进行确认,以保证交易双方之间的经济合同(订单)的有效性。在电子商务活动最为活跃的美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一直都离不开认证系统的完善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目前中国的认证系统并不完善,缺乏权威的认证中心和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也不规范。从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商品流通模式图中可以看出,认证中心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要使商流的顺利运行,必须有一个规范化和完善的认证系统。
3.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严重。按照《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以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凡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被认定为不成立或无效。”即要求经济合同以书面的形式签定。传统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内容明确、责任清楚、有据可查,便于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基于EDI技术的经济合同(订单),采取的是电子数据标准报文格式,与经济合同的传统纸质形式来传递不同,是采用VAN形式或EDI第三方服务来进行的传递的。由于电子合同的非纸质化,与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有效性规定产生了矛盾。显然,传统的有关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由于信息革命、技术创新带来的商务和金融电子化的需要。
4.网络立法滞后,网络交易的非规范性严重。传统的工商企业经营范围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如《公司法》规定:特定商家所经营的范围,一般需要由工商部门进行审批,其经营的商品品种等都有严格的规定。由于目前在我国,网络的交易过程处于发展的初期,网络立法滞后于实际中快速发展的网络交易活动。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不适合传统的法律规范。总之,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的交易形式的产生,要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网络交易的行为。
四、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顺畅运行的对策
在目前电子商务条件下,信息流、物流的重要性固然明显,但是伴随着商务电子化过程的进一步发展,商流、资金流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制约作用也日益凸现,因而,解决好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流的运行过程,也是很有必要的。具体来说,有关商流的对策有以下几点:
1.普及信用观念,提高交易信用意识。商务交易中信用的问题是极其重要的。从网站角度来说,创立品牌网站,通过其自身品牌效应,树立在客户心目中的信用地位。通过依托品牌网络建立的商务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信用,保证商流的顺畅运行,同时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2.建立权威的认证中心机构。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于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因而很有必要建立权威的身份认证中心机构,对网络交易双方进行身份认证,以杜绝一些恶意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目前,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联合其他几家商业银行建立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是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证性的网上安全电子交易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通过颁发数字证书、识别交易方以保证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对商流的顺畅运行提供根本性保障。
3.修改合同法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针对网络交易的无纸化过程,解决以EDI形式传递的电子合同的有效性问题,1999年3月15日制定了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和《技术合同法》(1987)合并统一,通过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t Approach)确认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新《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技术和电子邮件)等各种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限于合同书一种形式”。在新合同法条件下对经济合同效力的确定,解决了电子商务条件下电子合同(订单)的有效性问题,保证在网络环境下商流的顺畅运行。
4.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1996年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有积极的借鉴和促进作用。最近,国家内贸局已着手拟定《电子商务发展与我国电子商务总体框架》,对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这无疑是我国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一大举措。目前最好是采用先结合统一立法,再制定单行规则,这是由于在我国先分别立法后再结合立法,容易沿袭传统按行业和部门规属立法的弊端,各单行法规之间很难统一。然而不论是如何立法,最终都应该达到规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行为的目的,以保障商流的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