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巨灾保险行为主体博弈分析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对策研究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地震、洪涝、台风、海啸等各种巨灾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也在不断上升。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频繁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必将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以及农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在农业领域内对各种巨灾事件推行农业巨灾保险是极为必要的。但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准公共物品等特殊属性,使得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困境(费友海,2005)。农业保险的这些特殊属性,在农业巨灾保险中依然存在,而且使农业巨灾保险市场面临更为严重的失灵,极大影响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推行(张乐柱等,2010)。面对农业巨灾保险市场严重失灵所造成的“供需双冷”局面,把农业巨灾保险简单地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将会使其无法顺利推行下去。此时,通过政府对农业巨灾保险双方进行补贴,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使供需双方达到均衡是极为重要的。
关于农业巨灾保险中各行为主体间的博弈分析,从国内来看,龙文军(2003)将博弈理论用于分析风险存在情况下农业保险中各主体间的行为博弈,从而得出政府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结论。谢家智等(2009)将博弈理论运用到了农业巨灾保险中,认为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特殊性,因此,政府的有效行为具有优化农业巨灾保险主体行为变迁轨迹的效能。谭中明等(2009)则通过对不同程度的风险进行讨论并运用博弈理论对农业保险中所涉及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得出在高风险情况下政府介入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可以看出政府介入农业巨灾保险,对农民及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是今后农业巨灾保险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基于行为主体的博弈分析,也成为研究农业巨灾保险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将通过对农业巨灾保险中涉及的三个主要行为主体,即政府、保险公司、农民,进行行为策略的博弈分析,来研究在何种情况下能够使农业巨灾保险的推行达到最佳的状态。
二、基于政府补贴行为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的博弈分析
(一)研究假定
为方便研究,我们在研究之前做如下假定:
第一,农民的初始财富为w,灾害发生的概率为P,其损失为L。灾害发生后,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为q,保险费率为π,应支付的保险费为πq。
(二)不同补贴模式的博弈分析
1.政府不补贴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
图1 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图1为政府未进入农业巨灾保险市场时,农民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分析。
此时,投保和承保分别为农民和保险公司的占优策略。但此占优策略存在的条件要求π>P,可见,纯商业运作模式仅在农业保险产品风险较小以及投保人风险回避程度高时才能有效运转,无需政府参与。而现实中,由于农业巨灾保险还不完善,其风险程度往往较高,导致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民支付能力又比较低,所以通常出现的情况是:。即有。也就是说,该投保产品风险程度很高,P很大,且保险公司可能因保费费率过低获得负的利润而无法承保。此时,纳什均衡为(不投保,不承保),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将面临严重失灵甚至消失。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只能推行风险较低的一些农业保险,而当风险继续扩大时,在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则会出现严重的市场失灵。
2.政府补贴下的农业保险模式
经过以上分析,由于农业巨灾保险的高风险、高保费等属性,使得大多数农民对于高额保费无力承担,因此,纯商业化运作模式将无法保证农业巨灾保险的高效运行。在纯商业化运作模式下,(不投保,不承保)策略对于农民和保险公司来说,双方自身效用均可以达到最大。但从全社会的福利来看,它无疑是低效的,而对于政府来说,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因此,只要在(投保,承保)策略时的社会福利大于(不投保,不承保)策略时的社会福利,也就是时,政府才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促使(投保,承保)策略作为纳什均衡的结果出现。通常政府采取的措施就是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或税收减免等。
(1)政府对保险公司补贴。若,此时农民愿意投保,但保险公司由于仅能获得负的经营利润则不愿意承保。因此,政府通过给予保险公司补贴,使得,则使得(投保,承保)成为纳什均衡,如图2所示。
图2 政府对保险公司予以补贴下的博弈分析
(2)政府对农民补贴。若,此时,保险公司获得正的经营利润,但由于保费过高,农民投保时所获收益小于不投保时的收益,故农民不愿意投保。因此,政府通过给予农民保费补贴y,使得,则使得(投保,承保)成为纳什均衡,如图3所示。
图3 政府对农民予以补贴下的博弈分析
(3)政府同时补贴农民和保险公司。如果,此时,一方面,保险公司获得经营利润为负;另一方面,由于保费过高,农民也不愿意投保。因此,政府必须通过给予保险公司补贴x,给予农民保费补贴y,使得,则使得(投保,承保)成为纳什均衡,如图4所示。
图4 政府同时对农民及保险公司予以补贴下的博弈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高风险情况下,也即农业巨灾保险中,当政府不参与时,由于农业巨灾保险市场的严重失灵所导致的“供需双冷”局面将使得农业巨灾保险无法顺利推行;当政府参与时,无论政府对保险公司或是对农民进行财政补贴,均要使补贴后的所得收益满足其最低预期。如政府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则必须保证补贴后保险公司至少不会获得负的经营利润,这样保险公司才能继续进行承保;而若是对农民进行财政补贴则必须保证补贴后农民的投保收益大于不投保时的收益,这样农民才有可能继续进行投保。
三、政府参与下农业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机制
在对以上政府参与及未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对于农业巨灾保险,若没有政府的参与,农业巨灾保险市场将无法顺利推行,农业巨灾事件中所产生的巨大的风险也无法分散,从而会使得整个国家的经济及农业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在设计农业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机制时应将政府纳入其中(如图5所示)。
图5 政府参与下农业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模型
该模型反映了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农业巨灾保险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机制。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发现各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的博弈也是它们之间风险转移的博弈。而政府参与其中对农户和保险公司双方进行补贴则是重中之重。一旦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作用不能顺利发挥,则必将导致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无法高效进行下去。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措施来转移农业巨灾保险中的风险:
(一)政府层面
作为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的主体之一,政府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如何实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对各行为主体间进行博弈分析时可以发现,在没有政府参与的情况下,整个社会不可能达到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在考虑政府财政可行的基础上,政府需要通过各种财政补贴方式参与农业巨灾保险,推动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并最终达到整个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财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对农民的保险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及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等。
1.保险费补贴。由于农业巨灾事件的高风险性以及其经营的高费用率导致农业巨灾保险的费用通常较高,而农业生产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保险和风险意识较弱,参保积极性不高,因此,政府对保险费的补贴对于调动农业生产者积极性显得极其重要。
2.经营管理费用补贴。面对农业巨灾事件可能造成的高损失,保险经营机构经营农业巨灾保险面临很高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选择退出,抑或通过大大提高保费水平来保证其利润,但这些都不利于农业巨灾保险的推行;而且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得保险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在时间上比较集中,在地域上较为广阔且工作量往往较大,这些都使得农业巨灾保险的经营成本远高于其他保险业务。因此,若没有政府的一些补贴支持,保险公司单独经营农业巨灾保险将面临困境。
3.税收优惠。在对农民以及保险公司进行直接补贴的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来调动农业巨灾保险双方的积极性。与直接的财政支出进行补贴相比,税收优惠虽然不是直接进行补贴,但是把国家原先应征收的税款取消或者减免,也算是一种财政补贴,而且在运用上也较为及时。因此,在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中,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越多,所获得的优惠幅度越大,从而政府和保险公司可以达到一种“双赢”的局面,而且这种补贴方式显得效率更高。
4.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预算拨款;商业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投入和年度盈余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以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形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等。当巨灾发生时,巨灾损失由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赔付给各保险公司。当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者支出达到一定临界点时,由政府提供财政支持。如果某年度巨灾损失赔付额在临界点以下,则差额部分留存在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中,以逐步扩大承保能力。在我国,很多试点省份都建立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如,山东省及试点市、县财政分别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北京市在“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按上年农业增加值1%预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总之,我国部分试点城市均已出现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但是对于大部分偏远或灾害多发地带,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该项基金还未建立。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在这些地区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基金,这也是一种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保险公司层面
要使得农业巨灾保险能够顺利推行,保险公司是个至关重要的主体,如果保险公司均不愿承保,则对于农业巨灾保险来说将无法继续推行。而对于保险公司,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其对于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将会大大增强。但政府的补贴只是一个方面,保险公司还应寻求其他方式来增强自身的承保能力,从而能够更加顺利推行农业巨灾保险。通常保险公司增强自身承保能力的方式包括到资本市场上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即把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资本市场;或者发行指数保险从而更好地防范巨灾风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1.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当遇到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过大而无力赔付时,可以通过发行巨灾风险证券,从而将巨灾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发行的巨灾风险证券通常包括: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货及巨灾期权等。这种通过发行巨灾风险债券来转移风险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迄今为止,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巨灾风险产品已经获得了巨大成功。从我国资本市场的情况来看,各项法规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各种功能性缺陷在庞大的股票市场中依然存在,而衍生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还不长,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品种还不齐全,从事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的技术和人才也比较缺乏。相比之下,债券在我国发展的时间相对较长,且各方面发展也较为完善,因此,在我国发行巨灾债券更加具有可行性。
2.发行指数保险。保险市场是一个明显具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市场,而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尝试发行指数保险,则能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保险公司发行指数保险赔付的原则不是基于所发生损失的大小而是基于一些特定的指数,而这些指数都是投保人所无法控制的,因而指数保险较好的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在农业巨灾保险中,将保险合同指数化,则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将基于每次巨灾事件发生后保险公司所指定的各项指数的变化,而不会像传统保险基于巨灾所发生的巨大损失来进行赔付。这样将大大降低保险公司在巨灾事件后因巨大损失无力赔付而面临破产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对农业巨灾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能力也将大大增强。
(三)农民层面
近年来各类巨灾事件发生频率在逐年增加,巨灾事件一旦发生,农民所面临的损失将是极其严重的。因此,对于农民来说,要树立积极的风险防范意识,注重长远利益,寻找适合的风险防范方式,并且尽可能多地了解农业巨灾保险的相关知识,同时要明确投保保险尤其是农业巨灾保险是为了规避巨灾事件所带来的巨大风险而不是获利。另一方面,要注意观察市场需求动向并结合自身情况,据此确定投保的险种,并根据该险种的数量、费率等因素确定相应的投保广度及深度。最后,尽管农民投保后,在巨灾事件发生时可以获得一定的保费补贴及政府的财政补贴,但是由于巨灾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仅仅依靠保费和政府补贴可能无法完全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在日常的农业活动当中,对于可预见的各种灾害事件应当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以防在巨灾事件发生时因损失过大而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
经过以上对农业巨灾保险中三个主要行为主体之间的博弈分析,可知农业巨灾保险的顺利推行不是某一个主体单方面努力的结果,必须要在三方主体共同努力的情况下,才能使农业巨灾保险成功推行。对于政府要加强财政补贴力度,有效的弥补农民及保险公司在巨灾事件当中所遭受的损失,提高各方参与农业巨灾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来支持农业巨灾保险推行,使其能够得到完善。对于保险公司,承保农业巨灾保险能够使其险种多样化,且在政府的一系列补贴及相关政策下,保险公司能够获得相应的补贴来弥补其损失。但在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还必须增强自身的承保能力,从而提升其承保的积极性。而对于农民,一方面要加强对于巨灾风险的防范,尽量减少巨灾事件对于农业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要看到农业巨灾保险的作用,对于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只有在政府参与的情况下,通过三方行为主体的共同努力才能推进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并且使得各方主体都能得到较为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