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来法学研究的新理论_朱载堉论文

20多年来法学研究的新理论_朱载堉论文

近二十多年来律学研究中的新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论文,新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世纪70年代末,因“文革”而被迫中断了十多年的律学研究终于得以恢复。迄今的二十多年中,律学研究和其他学科一样,逢上了改革开放的好时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单就近二十多年中所出版的律学专著、律学文献校释和学术论文的数量而言,可以说大大超过了本世纪“文革”之前六十多年的总和。在内容方面,近期的律学研究又提出了诸多新说。这些律学新说,有的已被大家所接受,有的尚未引起大家的注意,也有的尚有争议。现列举若干实例,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

在律制研究方面,1979年、1982年间,律学泰斗杨荫浏为我们留下了他生前最后的两篇律学论文:其一为《管律辨讹》(载《文艺研究》1979年第四期);另一篇为《三律考》(载《音乐研究》1982年第一期)。他在前一篇论文中指出:“有管乐器,就有绝对音高”,但古代三分损益法的规律,“只能在弦上找到,不可能在管上找到”。故“三分损益律是弦律,而所谓三分损益管律者,实际上并不存在”。历史上荀勖的笛,梁武帝的四通十二笛,朱载堉的“大吕半律,乃与黄钟全律相合”,康熙的“合黄钟者,为太簇之半律”,都否定了三分损益十二管律。他建议音乐院校上中国音乐史课时,利用七弦琴和他在文中设计的三组律管,来“说明三分损益弦律如何正确,三分损益管律如何不正确”。在后一篇论文中探讨了我国的三分损益律、纯律和平均律这3 种律制的起源,并认为南北朝、 隋唐五代时的人都是将3种律制在不同的乐器上同时并用的。但他在前文中批评京房混淆弦律和管律似有不妥,因为京房提出“竹声不可以度调”,这恰好说明他是在理论上将管律和弦律严格区别的第一人。杨先生在后文中又提出“我国古代从来没有出现过关于纯律的任何理论”,这似乎亦不妥。事实上我国古代不仅存在纯律的实践,而且亦存在纯律的理论(详拙文《论证中国古代的纯律理论》,载《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83年第一期)。

1980年,曲澄在《潘怀素的乐律研究简介》(载《音乐论丛》第三辑,人民音乐出版社1980年版)一文中披露了潘氏生前未能发表的“二十三不等分纯正律”。这一新律制的大三度为384音分、小三度为318音分,较纯律的大、小三度音程(386、316音分)各相差2音分, 纯四度、纯五度音程和纯律音程完全相同,各为498、702音分。潘氏的新律,较之日本田中正平于1890年在德国发表的“五十三纯律”更为简单实用,可惜迄今尚无采用此新律的迹象。

1981年陈天国据广东民间音乐所用管乐器的音孔距离和弹拨乐器的品位距离均为等比例和所奏的“反线”,提出广东民间各乐种所用的是七平均律,并希望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保存这种律制(见《广东民间音乐的七平均律》,载《中国音乐》1981年第四期)。之后就引发了一场讨论,吕林岚、胡均、余亦文、程云、陈正生、郑诗敏、陈威等均先后在1982至1991年间的《民族民间音乐(研究)》、《音乐研究》等刊物上著文提出否定意见;牛龙菲则综合论述了上述讨论中的各种见解后认为,所谓的“七平均律”并不真正“平均”,它是中国上古“四宫纪之以三的十二律吕”蜕化的产物(见《有关“七平均律”问题》,载台湾《全音音乐文摘》1988年第11号,修订稿载《音乐艺术》1998年第二期)。对于这场讨论,笔者认为仅停留在论证包括潮乐在内的广东民间音乐用律不是七平均律,这还是不够的,而应该把讨论的中心放在它们该用何种律制,故据已有的种种潮乐测音数据,提出了一种“设想中”的潮乐律制(见《也谈潮乐律》,载《星海音乐学院学报》1993年第一、二期合刊,此律制设潮乐四度为505音分,潮乐五度为695音分(和纯律四度498 音分、纯律五度702音分各相差7音分),潮乐三度为380 音分(较纯律大三度低6音分),按上五下四度兼用三度的生律法, 所得九律可适用于潮乐五调,各调五声音阶的音律结构相同。此律制可供潮州扬琴或潮州筝调律用,但迄今亦尚无被采用的迹象。

1983年,黄翔鹏在研究曾侯乙编钟音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兼含纯律和三分损益律的律制,命名其为“复合律制”,并认为先秦钟律和其后的琴律都是这种律制(见《音乐考古学在民族音乐型态研究中的应用》,载《人民音乐》1983年第八期;《琴律研究》,原为《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词条“琴律”的释文,后收入《溯流探源》一书。见人民音乐出版社1993年版第260~266页)。对于此说,虽有多人加以肯定和引用,但笔者仍持不同看法:认为现有的曾侯乙编钟的测音数据,还不足以代表整个先秦时期的钟律。已有的琴律研究成果和当代的琴律实践证明,琴律在早期使用的是纯律,现今用的是“四度五相生律”(前称“三分损益律”),故提出复合律制缺乏依据。此外,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说的钟律、笛律、琴律等是律种。而三分损益律、京房六十律、何承天新律、新法密率和纯律、五度相生律等是律制。律种按发音体材料及其振动方式分类,故与乐器相关;律制按乐音的音高组合分类,故与音阶相关;两者不可混淆。某一律种可以采用各种律制,某一律制可用于不同的律种,但决不能因为两种不同的律种(如钟律和琴律)采用了同一种律制,就说它们是同一种律种;也决不能因为某一律种(如琴律)采用了某一种律制(如纯律),就把此律制的名称改为某律种的名称。因此,所谓“钟律是复合律制”、“琴律即钟律”、“钟律就是琴律”等说法,又把“纯律音系网”改称为“钟律音系网”等,似都是欠妥的(详《评“复合律制”》、《评〈琴律研究〉》、《再谈“复合律制”》,分别载《音乐艺术》1996年第二、四期和1999年第一期)。

除了上述提出各种新律之外,尚有提出其它律学新论者。如黄翔鹏在《曾侯乙钟、磬铭文乐学初探》和《中国古代律学》(分别载《音乐研究》1981年第一期、1983年第四期)二文中从现代音乐学的角度,对“律学”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律学是从发音体振动的客观规律出发,运用数学方法来研究乐音之间的关系;又提出了中国古代律学所具有的民族特点。赵宋光则引用量子力学理论中的“跃迁”概念来解释四分之三音的产生机理,并探究这种音级在和声功能体系中的地位,要求功能和声理论接纳这种现象(见《关于3/4音的律假设》、《对于半升半降音功能依归的探究》,分别载《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83 年第二期、 1987年第二期)。在《理论律学的基本方法》和《律学研究中的微言大义》(分别载《音乐艺术》1984年第三期、1987年第四期》)二文中又提出了“音波长度”、“音程系数”、“振动周期”、“相对波长”等律学新概念。

此外,在近二十多年来的律学研究中,尚有许多对以往律学研究成果作补充修正的新说。如在朱载堉研究方面,以往大都把朱载堉发明“新法密率”的年代据《律学新说》定为1584年,或据《律吕精义》定为1596年。李纯一则据《律历融通》定为1581年(见《朱载堉十二平均律发明年代辨正》,载《音乐研究》1980年第三期)。以往有些辞书中说朱载堉曾从其舅父何塘学习过天文、算术。赵后起对此加以否定(见《朱载堉从学于何塘吗?》,载《人民音乐》1982年第二期)。冯文慈在《朱载堉年谱》(载《中国音乐》1986年第二期》)中亦指出何塘乃是朱载堉岳父之祖父,故“舅父”、“从学”之说均误;文中又据《郑端清世子神道碑》定前所不详或有误的朱载堉卒年为1611年。其后又有人根据新发现的朱载堉墓碑定其卒年为1612年(出处待查)。

以往曾释《吕氏春秋》所云的“上生”为“向高音方向生律”,释“下生”为“向低音方向生律”。《中国音乐词典》在“三分损益法”词条中作了纠正,释“上生”为“求下方四度之律”,释“下生”为“求上方五度之律”。笔者在《律学四题》(载《中国音乐》1992年第二期)中释“上生”即“以上生下”之简称,亦即“三分益一”;释“下生”即“以上生下”之简称,亦即“三分损一”;并据历代文献记载作了论证。文中又指出《吕氏春秋》的生律法和《管子》没有什么两样,都是“先益后损”,所不同的是《管子》只生五律,而《吕氏春秋》生全十二律。

三分损益律和五度相生律从表面上看似乎相同,其实不然。前者只能“上五下四”生律,后者既可上五度亦可下五度生律,二者生律所得的结果不完全相同,故不能把三分损益律称作五度相生律。此点最早为沈知白所指出(见《中国音乐史纲要》,上海文艺出版社1982 年版第31~32页), 后洛秦在《三分损益不等于五度相生》(载《音乐艺术》1986年第二期)又再次强调此点。

汉代京房在律学史上是一位有建树的律学家,但过去对他的评价是不高的。王子初在《京房和他的六十律》(载《中国音乐》1984年第三期)中提出应“给京房及其乐律理论以一个恰如其份的评价”。笔者在《为“京房六十律”申辩》(载《艺苑》[音乐版]1986年第一期)中认为,京房生前有两大发明:(一)变三分损益十二律为六十律;(二)作画有六十律标记的十三弦律准。以往所说京房六十律“附会八卦”、“凑整数”、“附会天文律数”、“无视于管律和弦律的区别”、“在历史上所起的只能是消极作用”等等,均系不实之词,应予推倒。

南朝何承天新律的递加数,以往有两种说法:一说为0.01寸,一说为0.0101寸。笔者认为按《宋书·律历志》记载,其准确的生律方法是:以《淮南子》所立的177147为黄钟之数,则用三分损益法第十二次生律(仲吕还生黄钟)时得174762又2/3,不足(177147-174762又2/3=)2384又1/3。将此不足的差数十二等分,即为何承天新律的递加数。此数依次递加在原三分损益生出的各律上(如林钟加差数的1/12, 太簇加差数的2/12。依次类推,至第十二次由仲吕生出的黄钟, 加上差数的12/12(即2384又1/3)正好补足成177147。将补上差数的十二律之数各除19683,即得黄钟为9寸和其它各律的寸、分(详《十二平均律的先驱——何承天》,载《乐府新声》1985年第二期)。

清末徐寿(1818~1884)曾在上海《格致汇编》杂志上发表过《考正律吕说》一文,文中曾提及同径律管八度之长度比,非如弦律之二比一,“而成九与四之比例”。由此有人就误以为此为徐寿实验之发现。陈正生在《康熙十四律乃徐寿律管试验之滥觞》(载《黄钟》1995年第一期)中指出,徐寿的律管试验,乃是抄袭康熙十四律。因为同径律管八度长度比为九比四之说,在康熙敕撰的《律吕正义》(1713)中早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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