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韦伯官僚制在后工业社会演变的伦理趋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韦伯论文,后工业社会论文,官僚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将传统韦伯官僚制思想框架内的要旨划分为两个维度,即制度维和理念维。(见图)
图中所示的“制度维”是对韦伯官僚制思想中提取其中关于专门化分工制度、等级层次制度、职业雇员制度等有制度性色彩的要素。而本图所示的“理念维”是将韦伯官僚制思想中,提取其中关于理性思想、法治思想、契约思想等有理念性色彩的要素。至于韦伯在一些论述中所提及的所谓技术化、理性化和非人格化等提法,均可归属于制度维或理念维之一种。对于本文前述的围绕韦伯官僚制的发展和批判之说,笔者认为究其本质还是围绕对韦伯官僚制在各国的不同发展程度而形成的来自不同维度视角的论争。本文认为,这些论争对于韦伯官僚制的评价,就立足点而言,均有属于不同视角进而有片面观察的嫌疑。
对于我国目前法制的尚不健全和转型期社会的特有现实,似乎可以从上述模型中得到结论,即:发展官僚制意味着可以使韦伯官僚制的“制度维”更加完善,使韦伯官僚制的“理念维”更加充实和丰富。诸如公务员法及其系列法规条例的颁布,更容易给人形成此种印象。但从另一层面来说,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及日益复杂的社会治理任务,使人们分明地又感到了一种疑问:强制性色彩明显的法规化和理性思想并不像预期的那样令人满意地解决了“不确定性”色彩渐浓的现实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而公正和公平等理想的实现似乎随着所谓“政治路径”、“科学路径”和“市场路径”的延伸显得不是更近而是愈加任重道远。因此,在笔者看来,对传统韦伯官僚制从制度维和伦理维的二维解构,并没有寻找到能适合未来组织需求的线索。
基于以上解构,于是本文尝试加入了第三维——伦理维(见图)。基本思路就是试图在制度维和理念维这两种传统解构方式之外寻求一种新的视角,其思想是“制度和伦理的交融”,表现在实践中,是所谓“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意在通过伦理的秩序性特征,联合制度维和理念维形成一个对传统韦伯官僚制思想的三维构建。从而对韦伯的传统官僚制思想进行了新的发展,以适应后工业社会的现实需求。这里的伦理维作为对韦伯官僚制思想的一种充实,指的是行政伦理向度。如果我们把制度维、理念维同“权治”、“法治”相对应的话,那么伦理维所对应的便应该是“德治”。
那么韦伯官僚制模型在加入了伦理维度后,是否还能凸显韦伯的本意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重要。事实上,官僚制在我国古已有之,但是中国官僚制(韦伯称之为“准官僚制”)并非完全等同于韦伯所指的“bureaucracy(理性官僚制)”。我国科举制曾影响西方官僚制的产生确为事实,但西方官僚制的产生实际上是西方工业社会对社会管理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是资本主义理性精神影响的产物。韦伯的理性官僚制似乎更像是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经过高度抽象形成的一种高度理想化的组织机构类型和形式,是在排除且消解了实质的价值因素而走向客观化、形式化的理性工具。今人和韦伯之前的古人早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模式的时候,多半只是运用一种组织理想和工具理性的思维。因此韦伯官僚制思想具有某种理想的高度,使得它离现实总是存在某种距离,也使得它更像是一种观照现实的参照体系。韦伯等人对这种后来叫做韦伯官僚制的组织形式做了总结和充实,也契合适应了现代工业社会的需要,从而奠定了现代行政组织的基础成为人类自工业社会以来迅速占统治地位的组织模式,最终在整个20世纪为现代社会的组织管理提供了有效的工具终于盛极一时。这种适应了工业社会要求的组织模式也正是随着西方各国先后进入了后工业社会后,与其相应的韦伯官僚制思想才日益凸显出了其困境。因此,笔者对伦理维的加入,只不过是继续在后工业时代条件下对韦伯官僚制这种古已存在组织思想的一种修正尝试和发展企图而已。本文对这种添加了新内容的韦伯官僚制,在此称作“后韦伯官僚制”。
为了进一步论证“伦理维”的存在理由,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近年来异军突起且飞速发展的新组织模式——电子政务作一考察,来分析电子政务这种发展前景广阔的组织方式对前述的“后韦伯官僚制”将可能产生何种影响。
1.电子政务不可能超越和取代传统官僚制
电子政务作为一种由人预设好程序的智能性管理信息系统群件,虽然从概念发展到产品功能日益丰富,但并不能超越其固有的技术工具理性的局限或者说羁绊。电子政务系统只能按照人预先设计的程序来运行,而工具本身是不会自行产生行政所需要的自由裁量能力的。而且即使是功能相当成熟的电子政务系统,也不可能涵盖将来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因为一个有限功能的电子政务系统是不可能像人一样可以灵活处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事实上在工具理性至上的电子政务环境下,若干传统行政体制下易于化解的诸多涉及价值理性的问题,恰恰因为机器系统的繁琐程序反而被复杂化了。这就是近年来的电子政务系统的“僵硬性和缺乏弹性”问题核心之所在。
作为一种工具的技术,应该是不会违背任何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的。电子政务的先进性集中体现在行政效率观的根本转变上。目前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和产品,在运用环境上还不能摆脱现存已久的韦伯式官僚制框架而能独立运行,笔者认为这确定了它还是甚至将在长时间内还承担的仅仅是一种提高效率的技术角色而已。即使是从结构上它特有的“扁平式”网络结构与韦伯官僚制的“金字塔式”立体结构形态相差甚大,但也改变不了它只是可以提升效率,至多是冲击了韦伯官僚制的某些环节这一现实。电子政务模式并没有对专业化劳动分工、等级制、法规化等韦伯官僚制要旨发生颠覆和超越,甚至还要借助于这种模式和思想才可以运行。正如西蒙认为的那样:“等级制度能把负责问题分解为几个不同的分支问题,让不同领域的专家来解决,并将这些解决方案合并,这种能力是官僚制优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主要原因。网络尽管为组织提供了超强的传播和协调能力,但它们并没有代替等级制度”。诸如现有的网络的分布式办公等模式并未从根本上超越等级制度即是例证。
正因为人们对官僚制的不满集中在效率方面,认为为了达到官僚制的“效率”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所以人们对官僚制的种种否定,或多或少地都与官僚制的效率问题有关。“狭隘的求同现象;对个人进取心和创造性的限制;难以忍受的一致服从;称职但并不出色的工作表现,以及同样的自鸣得意,……当官僚制走到极端,那么它的缺陷将会取代其优点”。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人们当电子政务出现时所寄予的厚望。但如果仔细考量电子政务对于传统理性官僚制的优势,不难看出,所有围绕电子政务优势的论述其实均是与电子政务系统所带来的“效率提升”有关。但是各种“效率提升”的结果充其量是消解了理性官僚制的诸如“官僚主义”等负面效应,却还是未能从根本上按照前述的“制度维”和“理性维”去动摇甚至超越官僚制,进而去奠定一种新的组织形态。当然作为一种技术现象,本文并不会忽视电子政务模式确实也带来的先进行政管理理念,也承认许多先进的公共行政理念也正是在电子政务实践中得以充分展现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电子政务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的确推动了行政领域诸如决策民主化、运作透明化等进程。但是这些丰富的表现并未导致本文开头所述的官僚制本质发生变化。
实际上,电子政务的这种“效率提升”如果放任发展,对于韦伯官僚制度而言,有些学者认为不但无助于超越官僚制,甚至在许多情况下,“电子政务还强化了现存的制度倾向”。
2.伦理维——韦伯官僚制未来演变趋向的必然要素
其实与官僚制同时代存在的还有其他组织模型,包括泰勒(Frederick W.Taylor)的科学管理模型、古立克(Luther H.Gulick)和厄威克(Lyndall Urwick)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模型、人际关系模型、组织发展模型及其他综合模型等。但是这些模型相对官僚制地位那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因就是整个工业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符合官僚制模式的要求,官僚制模式确实为整个社会提供了解决部分问题的思路。但是官僚制的批判者认为,当韦伯官僚制的理想模式面对超出设计者预设的现实时,官僚制组织对市场和人的控制不仅表现在不能如愿,更危险的是官僚组织自身规模和效能表现出某种失控。由此人们长期以来对改进和超越官僚制方面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或从对韦伯官僚制方面的补充完善切入,或从创建临时性的“任务型组织”切入等等不一而足。本文综合以上所述,则从电子政务条件下对韦伯官僚制的一种演变趋向和对其思想的充实完善这一视角,认为“伦理维”的确立作为对韦伯的理性官僚制的演变趋向的要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作为前所未有的新的行政模式,电子政务及其日渐多元的衍生模式在影响着传统行政组织模式,不但在对传统韦伯官僚制形成冲击,更重要的是它们使官僚制本已存在的各种弊端和矛盾日益凸显,并促使人们对其存在的合法性形成更多的质疑。公共管理的产生便是人们革新传统官僚制之后形成的一种结果。公共管理不但扩展与深化了行政管理内容,强调“公共性”,而且把实现“公共利益”和解决“公共问题”作为其理想目标。近年所谓的“后官僚制”(并非完全等同于本文前述的“后韦伯官僚制”)则可以看作是公共管理兴起的模式背景,其主要表现是:组织变迁表现复杂的不确定性特征;提出了“善治”这一判断组织模型好坏的又一新标准;人事管理向着人力资源管理演变;“虚拟政府”异军突起;公共权力分散化和多极化等。
笔者认为,从以上纷杂的衍变和趋势走向中,可以说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扬弃着官僚制的形式合理性和工具理性,从而凸显出对道德伦理价值判断引入到公共行政体制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某种渴求。这便是本文在对韦伯官僚制进行二维解构后又加入“伦理维”的理由,也是在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对韦伯官僚制演变趋向中,对制度维和理念维之外的一种新维度的确认。笔者认为通过对韦伯官僚制的二维解构后加入伦理维,可以将“以人为本”、“以德治国”、“以德行政”等道德价值判断与对传统的韦伯官僚制思想的丰富和创新统一起来最终成为“德治”理想。笔者对韦伯官僚制的以上分析都是基于一个认识,即韦伯官僚制度还没有到寿终正寝的时候,毕竟,假如韦伯官僚制会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真有终结之日的话,那也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
伦理道德是法律制度创制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德治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而法律本身就是最低、最基本的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守法或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但却无法保证人们在任何时候都是守法者,只有伦理道德上的自省,才是人们守法最深厚、最持久的力量。伦理维的加入,兼同制度维和理念维一道,可以使实践中的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实践有了新思路。制度伦理化即伦理化了的制度,亦指制度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它是人们从既定制度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把伦理道德作为尺度对某制度做道德评判。它也是制度合法化的基础,包含以人为本,程序公正等价值理性。而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强调伦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本文不讨论关于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这两个命题的消极层面。但是针对这两个名词的出现及其实践探索,我们至少可以说,伦理制度化,能在后工业社会的复杂条件下凸显具体的、明确的道德要求,从而使以德治国避免流于形式从而失去其可操作性。同样如果缺失制度的伦理化,则在设立政治制度时则可能意味着缺少人文关怀甚至排斥伦理因素,依法治国就可能带有冰冷的高压政策色彩。
[收稿日期]20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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