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协作框架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金融监管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联系
1.二者目标一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
2.二者作用的对象基本一致。都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其中:金融审计主要是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以及金融行业监管机构进行监督;金融监管是对金融行业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并负有管理责任。
3.工作内容有交叉。金融审计的许多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都具有金融监管的性质,或对金融监管工作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4.工作执行标准基本一致。以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工商、税务、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为标准,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5.工作手段和方法相似。通过现场或报送检查方式,对金融机构财务、业务方面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对金融活动的趋势和影响作出分析判断。
6.工作结果基本一致。通过监督检查,使金融业更加规范,从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完善法律法规为协作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金融证券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形成长期落后于市场行为的变化和市场创新的步伐,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内外部协作现状来看,2003年,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作已形成三方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努力寻求合作,提出了监管协调的指导原则,制定了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
但监管机构三方之间的合作协调仍缺乏法律制度性的安排,在信息共享方面,也没有形成硬性约束。从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的协作来看,虽然实际工作中,国家审计机关在金融审计时“对存在的违规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已移送银监会处理”,但金融监管与国家审计、银行内部审计的协作不密切,如国家审计机关查出的“交行锦州分行违规核销2亿元不良资产案”,金融监管部门事先并没有察觉到,在实务操作方面,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协作并没有形成制度性约束,在相关理论研究方面也还存在较大局限。
因此,新的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必须赋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或其他金融监管主体互相协调,以形成监管协作的制度保障。
整合两者的资源优势
当前,我国各项金融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力度和效果还不够明显,表现为应急救火的多,提前预防的少;单项检查的多,综合考评的少;孤军奋战的多,协同配合的少;区域监管标准多样且随意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监管思路缺乏多维性、科学性、超前性,监管格局也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业发展要求,同国际惯例及通行作法尚有差距。
国外许多国家无论是实行中央银行监管、财政监管还是实行其他独立方式的监管,都十分重视和强调审计的地位和作用。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达不到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在加大金融监管机构资源整合的同时,加大金融监管机构内部与外部审计的资源整合。
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共同关注的要素
承诺 市场纪律 控制
经营者责任披露信息义务
有效的内部控制
惩罚道德法则
有效的股东控制
所有者责任接管的威胁 所有权的法律形式
惩罚有效的竞争 滥用法律的控制
责任披露信息义务
对制定标准的监督
监管者惩罚扮演通信员的
由立法者及立法者
角色
指定机构控制
综上分析,协作是金融监管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因此,两者进行金融协作的框架问题就成了关注的焦点。为了便于更直观地考察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的协作基础,笔者构建了一个3×3的矩阵,如下表所示,通过它来观察三个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实体:经营者、所有者和监管者。
“五龙治水”的框架构建
为此,拟采取的基本思路是:立足于中国国情,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独立运作的协作框架,并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健全完善制度体系,确立权威的法规体系、规范的操作体系、可靠的信息体系和配套的外部运作环境。
该协作体系由五部分组成(如左下图):审计署、审计专业委员会、金融机构、行业工会、新闻媒体。其中审计署和审计专业委员会是协作体系的核心;金融机构属于监管的客体,但也是协作体系的重要一环;行业工会和新闻媒体则对该协作体系起到支持和社会监督作用。现在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成立金融业审计专业委员会
该模式的核心是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家机构协作成立金融业审计专业委员会。在“一行三会”下设专门的审计专业委员会,让监管机构以专业的机构、专业的审计人员参与金融审计事务,加强与审计署的沟通;同时,也便于审计署更好地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充分发挥审计署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中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重视自身内部审计建设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
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
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实施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外部审计职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也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协作框架中的重要一环。
(三)规范行业自律
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首先,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其次,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金融业同业公会可以定期与审计署沟通,也可以通过聘请外部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监管业务。金融业同业公会也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协作框架中的有益补充。
(四)强化社会监督
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的银行监管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协作框架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