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与平等的现代人伦的道德哲学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伦论文,平等论文,哲学论文,道德论文,自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79(2007)01—0095—06
自由和平等是人类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政治目标,同时它们也应该成为现代人伦关系的本质特征。所谓伦理,从本源上说,是有着深层人格、深层自由的个人们相互对待的道理,也就是尊重各自的自由意志并平等相待。自由和平等的现代人伦关系的合理性及其价值应该从道德哲学上得到彻底的阐释和确证,这能够让我们在人的生存论层次上来感受自由、看护自由、培育自由,并在社会政治层面促进人们的自由和平等,从而从道德上彻底摒弃古代的等级特权和统治型的人伦关系。
一、对自由的道德哲学阐释:深层自由与社会自由
近代西方对个人自由的论证有着某种宗教性前提,即从所谓“天赋人权”出发,也就是认为“人生而自由”,从而树立起自由的信念。在政治学理论上,对自由和平等的论证多从所谓“自然状态”出发。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都认为这个前提所导致的是个人之间自由平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他还认为,“这也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高于别人的权力”[1](P4)。他们都认为要保卫个人的基本平等权利,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需要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的主要作用在于供给公共法律和抵抗外来侵略,即保卫社会的内外安全。许多批评者认为这种状态从来不是真实的状态,并不存在每个人对自己都有绝对主权的原始(自然)状态,国家的建立起初也许是强力或野蛮威权的结果,所以契约论学说被视为凭空穿凿之论。
我们认为,契约论的确是非历史性的,然而,它却指明了人的基本尊严之所在,也指明了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是人类所要争取的普遍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因为历史上存在这么一个状态,我们才要重新回到这么一个“黄金时代”,而是因为这是人类的一个现实理想,所以,我们要尽力追求它。它并不是人的本性的产物,而是应该这样去理解:与等级制度和统治型的人伦关系相比,它除去了野蛮、粗鄙的成分,成为理性、教养、文明、人性丰满的标志。
但是,从政治学的层面对自由和平等进行论证是为了适应当时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所以,这种论证是政治性的,而没有落实到生存论的层面上。比如说天赋人权或“人生而自由”说更多地带有政治宣传的意味,而利用假定的“自然状态”来论证的“自由”和“平等”则只是一个理论模型,所导向的契约论同样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和国家职能的政治学说。但是,这种学说却坚定地、毫不含糊地捍卫人的自由与平等,把它们看作最高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所以,才会有“不自由,毋宁死”的铮铮誓言,才会有“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矢志不渝。
我们看到,在整个西方近代时期,对于自由和平等的论证都局限在政治学层次上,引起了许多问题,本质上说,这些问题是由于没有根本解决自由和平等的哲学基础所必然出现的。我们认为,在进入到社会政治层面的自由和平等之前,我们先应该论述作为人伦关系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恰当基础应该是生存论哲学。只有通过生存论的考察,我们才能在人生存的深层次上同自由和平等打照面。这就要从道德哲学的高度证明自由与平等为什么是人伦关系的正常状态。
平等与自由是一对孪生兄弟。但在我们看来,自由在生存论层次上来说更为根深。从理论上说,有两个层次的自由。一个是个人内在意志的自由,一个是个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政治、经济、社会自由。前者要向后者开放,后者以前者为根源。从实质上说,自由是人的最深存在,不是理性所能认识的,或者说,理性只是向外,在应付人类认识外在世界、形成工具合理性和社会交往、形成共识等方面大有功效;而在内,对生命的亲证,就只能靠体验和直觉。在思想界一直有学者把人的最深存在悬搁起来,从而使关于人的心理和行为的理论自然科学化,比如说新老行为主义学说就是如此。他们认为,人的道德行为与动物通过“刺激—反应”机制而获得某些行为习惯,在原理上是相同的,这就意味着可以在伦理道德领域中完全取消自由意志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在人受到“刺激—反应”的因果机制支配的层次上,这种关于人的行为的知识是有效的,特别是在一个高度社会化、个人处于平均化状态、并由科学和技术来提供我们的欲望和需求的时代是很有效的,但是,就人的存在本质来说,这种知识是有缺陷的,因为它漠视人的行为现象的本源自由。于是,我们应该探讨一下我们的深层自由问题。在这个层次上,自由的含义是我们的存在不受到任何其他东西的支配,也就是说,去存在、去活(to live)是最本源的。在我们脱离日常的行为打算和理性求知方式,而直接面对生命本身、体验生命之流时,会有各种超越感性和理性的意愿,它们是不能被理性所理解的。对于我们的日常知性来说,这个层次是一种混沌,或是一种虚无。但是我们知道,它就是我们的生命本身。除了人的生理基础以外,它是各种观念、欲求、情感、情绪、意向等的流动的、渗透性的、生长式的整体。我们的外在环境因素、社会交往因素、各种文化教育因素等等都会渗透到我们的深层存在之中,组建着我们的人格。
我们认为,柏格森对这个问题有着深刻的洞察。在他看来,在深层自我的层次上,自由就意味着自我生长。深层自我的生长方式是我们的理性所不能清楚地理解的。柏格森对自由意志做了非常原则性的阐述,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自我不是意识状态的堆积,而是心理状态相互渗透、溶化、变化生长着的整体。(二)所谓自由动作,是指这动作是整个内在心灵的外在表现,“因为只有自我是这动作的创作者,又因为这动作把整个自我表示出来”[2](P112)。这表明,自我作为一个整体,并不是受某种意识状态的支配,而是自足地作出动作,是自我决定。因为自我就是情感、意识状态相互渗透、溶化的整体。(三)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着程度上的差异。也就是说,自由的程度取决于各种意识状态的相互渗透、溶化的程度。意识有深层与浅层之分,也就是说,在社会层面上,自我要经常与形式化的、空间性的东西发生关系,这样,自我也会在表面上发展,这上面可以长出各种彼此无关的杂物。如果种种漂浮在意识表层的因素老是不能与自我的整体完全混合在一起,就会使得我们的基本自我之内形成一个寄生的自我,后者不断侵犯前者,这种生活就很难说得上有多大自由。
这种自由意志学说启示我们,第一,人的深层心理如果是一个相互渗透、融合、生长着的整体,则它就是我们行为的整体的、起始的原因,而不受其他东西的支配或决定。这就说明,我们的深层自我是自由的。如果我们的理智观念等等没有与深层心理融合在一起(而理智观念又很容易漂浮在深层自我的表层),就会对深层自我的自由造成妨碍;第二,我们的自我、人格、灵魂是需要教育的,因为它要成长变化,得到塑造,但是,教育要得法,那就是要用各种办法使教育所灌输的观念与情感跟整体灵魂打成一片,这样灵魂就成功吸收了教育内容而得到生长,从而使我们的自由程度增大,因为引起人们做出自由决定的正是整个的灵魂。我们的基本自我越活泼、越丰富、越能表现自己,我们的动作就越自由。
自由意志由对深层自我的体验而被感觉到。诚然,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是表层自我在活动,因为社会活动特别需要形式性的、空间性的东西,即要把意识状态和观念弄成固定的、僵硬的,为的是要传达给他人,而语言也在加强这一趋势,因为语言一说出来,就已经是普遍的,它所反映的情感、事实就失去了活力和自我成长性。这种日常生活的表层自我会逐渐形成包裹深层自我的厚壳。对深层自我的体验通常能发生在面对紧急关头而做出决定的时候,在某些时候,我们在对最合理的劝告进行最合理的考虑的同时,另外还有一种什么东西在进行活动,这就是我们深层自我的意识状态在不知不觉地酝酿着,所以,我们有些时候会没有明显理由地突然改变主意。这似乎是不可理解的,然而,这样做出的动作却可能有着最好的理由:它们“符合我们全部最亲切的情感、思想、期望,符合那能代表我们整个过去的人生观,简言之,符合我们个人关于幸福与荣誉的看法”[2](P116)。它们不是那种肤浅的、几乎外于我们的、清楚而易于说明的观念,而是我们的最深层自我。
可以说,柏格森对深层的自由意志问题作了非常明确的阐述。这种学说的功绩就在于它证明了个人意志的高度私人性、独特性和难以公共化的特质。它是个人内在的生存意愿,需要加以高度尊重,并促使它得到自由的生长。所以,意志的深层自由意味着个人的独特性,而个人的独特性意味着个性的内在尊严。同时,这种深层自由也是我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自由的基础,政治、经济和社会自由就是一种公共自由。这种公共自由本质上应该为深层自由服务,也就是说,给个人的深层自由提供一种能得以自由生长和表达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体系,反过来,这种自由环境和制度又能促使经济的繁荣和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之花的盛开,从而能很好地渗透并溶化到个人的深层自我之中。
这些公共自由包括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人身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地方、种族和民族自由、国际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等①。其本质是在公共法律的前提下,人们有表达自己愿望的自由。自由是以公共法律的约束为前提的,也就是要对自由的无限性的一面进行限制,从而使无限自由变成有限自由,这表明公共法律是对自由意志加以公共理性的限制和引导。所以,在公共生活的层面上,自由的意义是让个人能够获得个人自己的独特经验,从而渗透到深层自我之中,并源源不断地滋养着深层自我。于是,个人内在心灵的生长就会更加强健,并更有责任能力,从而使个人成为更加平等的个人;如果失去了社会自由,而处处是社会强制,那么,个人所获得的经验都将不是本己的,而是强加的。强制所影响的就只是表层的自我,并最终封闭表层自我与深层自我的沟通渠道,导致个人人格的委顿,责任感的丧失和责任能力的缺乏。这就能理解,为什么在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会中,人们思想的深度会增加,精神之花也会更加丰富多彩,而在一个思想受到钳制的时代,精神文化领域就会经历某种程度的荒漠化。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与技术时代,经济生活中的物质文化、技术活动中的工具理性,都有把个人拉平为一个个平均数的倾向,也就是说,由这种追求普遍有效性、标准化、批量化的方式所形成的文化,其本质是越来越适应公共交往秩序不断扩展的趋势的,从而具备了某种文化专制的倾向(这种专制是不知不觉中形成的,并且曾是社会的目标)。这种经济与技术文化的主要特征就是非个人性的普遍理智观念,在它们成为一个社会体系性的观念存在,而且塑造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对人们的行为有专制倾向的时候,就不能与个人的深层心理很好地融合。在这个时候,有着深厚自由思想传统的思想家们就会感觉到这种工具理性、平均化的文化的形成,将对人们的自由造成一种剥夺,从而损害人们的深层自由,于是发出了强烈的反异化呼声。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一个个人自由观念还不太深入人心的社会体制中,人们会几乎是非反思地把发展物质文化和技术文化当作自己社会的最重要目标;而在注重个人自由的社会体制中,物质文化和技术文化却时时受到反省与批判,人们要求在这么一个时代更加深入地体验本真自我、自由地追求多元性价值。
二、人伦的平等:超越信念层面而进入知识性考量
在对自由的哲学阐释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加清楚地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西方在古代、近代对平等的论证,基本上停留在信念层面,而没有从生存论层面来理解平等。我们看到,西方平等人际关系的观念有悠久的传统,比如在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平等;在中世纪上帝文化的熏陶下,西方人也培养了一种平等意识,那就是在至高无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人都是上帝卑微的造物,都带有原罪,所以,人人在上帝面前有一种“负”的意义的平等;而以文艺复兴为开端的西方近代启蒙则追求人与人之间的“正”的意义的平等。近代启蒙学者以感性生活的个人性、理智思考的独立性反对神性统治,获得个人的自决权利。这种个人平等自由的信念,实际上成为了近代的社会化生活特别是经济秩序的扩展,以及民主政治和国家生活的文化基础。所以,他们对平等的关注与自由问题一样,都是政治信念上的,而没有深入到存在层面,不能真正维护个人的个人性,所以还不是一种直达本根的知识。
政治信念层面的自由和平等如果缺乏生存论层面的自由的基础视域,就有可能无法体验到个人的真正自主和自由,最后发现个人不足以保卫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所以诉诸“公意”、“绝对精神”或作为“地上的神物”的“国家”来塑造个人的本质,而这种信念最后导致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个人,“个人的最高义务是成为国家的一员”的伦理定位,导致把个人视为社会机构的零件的观点,这从原则上说,是在伦理本质上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看作高于个人,从而使个人的独立和平等受到社会组织的褫夺。
深层人格和自由意志学说揭示了一点:每个个体的深层人格是独特的、不可通约的、高度私人性的。当然,人们必然要进行社会交往,而人们进行的经济交往、理性理解、语言沟通等所能达成的共识就是公共领域的可能空间,然而,这种公共空间必须尊重个人的深层独特性、独立性、本真自由。要确立个人的真正平等,从知识的要求来说,就应该证明个人深层人格的独特性甚至不可传达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是平等的存在条件,而平等是自由的社会表现。
现代西方人文哲学的大多数派别都在力图证明这一点。叔本华和尼采的意志主义认为世界的真正本质是意志,它是不可用理智范畴或概念来理解的,是一种不可名状的、盲目的冲动。人也有意志,感性、知性和理性认知都只不过是对这种意志的表象。他们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本真的个人性问题,但是他们反对了抽象理性一统天下的企图,从而使个人性问题有得以提出的可能。柏格森则明确认为,人的智力认知方式是一种空间化方式,很适合认识死的、特别是固体的东西,它不能认识活生生的东西,对生命只能象征性地表述。它适于表达一种公共的意见,有着社会性的可传达性,语言也加强了这种特点。但是人的深层自我却是众多的意识状态相互渗透、溶化的自我生长,各种意识状态不能被分割和固定,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边界,所以,根本就不能诉诸理智的理解。换言之,智力天生就不适于理解生命。这就意味着人的深层自我有着高度私人性。存在主义思想家们也体验到了个人的内在、深层的孤独。这种孤独是个人的个人性的真实写照,他们认为,个人只有在面对那属己的、超不过的可能性——死的时候,才会从社会的链条中被震开,而成为一个孤零零的个体。只有有这种体验的人,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个体。萨特说“他人是地狱”,并不是从“他人处处对自己是祸害”这种社会学意义上说的,而是从“个人之间有真正深层的隔绝”这个哲学伦理学意义上说的。然而,他们对个人的内在个人性的探索,当然不是让大家始终停留在个人性的内部混沌中,而感受海德格尔所说的“畏”、“烦”、“向死而在”,体验基尔凯廓尔所揭示的“恐惧与颤栗”、萨特所说的“虚无”感或加缪所说的“荒谬”,而是要在体验这种不可传达的个人性的基础上,向社会性的生存敞开。这类哲学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人伦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人文主义派别都在铆足劲地剖析个人的独特性的存在基础,并唤醒人们对自己的“个人性”的意识②。个人性是可贵的,是一个人的存在原点,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剔除的。它既是一种意识,也是一种存在姿态,同时也是一种品质。它从哲学的高度论证了每个人都有其不可让渡的独特性,个人的深层人格是独立、自主的。
上面的哲学知识才是我们在现实的公共领域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坚实基础。既然个人的个人性是自主的、可珍视的,于是,就应该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人们都应该自尊而尊人,并从个人性的不可让渡性的高度来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性。从个人领域进到人伦领域,必须立于个人自己的独特性的基础之上。人伦现象是生活的必然,其本质是要追求物质生活条件的提升,寻求保护,并获得精神成长的环境。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获得不断发展的利益,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需要合作,需要组成社会。公共领域是一种人们协同行动的领域,它注重可传达性,并进行普遍性的价值追求。其典型意象就是合同或契约。无怪乎一说起社会的和平交往形式,很多人就会信奉社会契约论,把国家看作人们出让某些权利、缔结契约而形成的,并期望国家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
社会平等主要表现为基本社会权利的平等,比如说在自己国家范围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国家对每个国民给予平等的国民待遇,其实现过程要求规则的公平。当然,它不是指结果上的平等,因为天赋、教育、努力和机遇等因素而引起结果上的不平等是必然的。但结果上极端的不平等则是国家要加以扶正的。这种做法似乎违背了规则公平的原则,也的确有学者(如诺齐克)对这种做法提出了异议,但是,国家的公共目标与规则平等的市场制度应该处在某种平衡之中。
平等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公民固有权利,包括人格尊严权、自决权、工作权、组织权和结社权、社会保障权、生活权、教育权;一类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利、人身权、迁徙权、法律平等权及其他权利③。所有这些平等权利都是就个人作为社会成员而言的公共权利。在这方面的平等,其基础是个人的深层自我、深层人格的独特性。国家要尊重、保护这种独特性,所以,在社会公共生活的层面上,必须赋予个人以政治和社会的平等权利。不平等,扭曲的是个人的深层自我和人格;而平等,则能让个人在自由发展自己的能力、表达自己的愿望、偏好,自决地选择生活道路的过程中丰富自己的内在经验,从而能更好地塑造自己的深层自我。外在的压制、强迫,对于被强制者、被压迫者来说,会让他们获得一种痛苦的经验;而对于压制者、强迫者来说,则会让他们获得居高临下的权力感。这二者都将会极大地扭曲人们的深层人格。
三、深层自由和平等概念的伦理学意义
从生存论的角度论述了人的深层自由和平等,确证了个人的真正个人性之后,我们就获得了对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基本认识。这一认识在伦理学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自由和平等是我们个体存在的实情,也就是说,我们的深层自我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由和平等是我们存在的本己特征,而不只是一种政治伦理信念。我们不能概念先行,也不能预先设定一种价值。从存在论到价值论,我们以为这是一个合理的理论进路。自由和平等的伦理学价值来自我们深层自我的存在特征。这一学说告诉我们,只有我们的深层自我是自由的,因为作为我们的各种心理观念、状态相互渗透、融合、生长着的整体的意志是我们行为的初始动因,所以,它是自由的。于是,它可以要求社会公共生活也有各种公共自由,在这种公共自由中,我们能够从自己最本真的意愿出发,来进行选择、生活和创造,并从社会生活和文化传统中吸收符合自己最亲切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思想观念,使之渗透、融合进我们的深层自我之中,促使其生长、发展。伦理学必须关心如何使人们的深层人格得到统一性的发展,而不是让深层人格与表层自我处于一种相互分裂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把自由和平等权利作为公共伦理学的起始概念,就是要让权利在现实的公共生活中得到制度化的实现,从而在越来越高的层次上塑造个人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公共人格,丰富其社会本质,它们向人们的深层自由开放,并渗透到深层自我之中,参与组建个人的自由人格。
第二,近代西方对自由和平等权利的论证主要是在政治信念的层次上进行的,从而只能把它们作为一个假设的前提:要不就是认为上帝就把人创造成平等自由的,要不就是假设在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平等的。这些看法都会遭到反驳。人们甚至也可以说,人天生就不是自由平等的。论证等级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思想家通常就采取这种立场。他们可以认为自己的观点有经验的证据,比如人的天生智力和气质有高下,所谓“上智与下愚不移”,所谓“气质有清有浊”等。我们现在在人的深层自我的生存论层面确证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就可以使各种否定人的本源自由和平等的思想无处遁形,也为我们展开公共伦理学说找到了一个最初空无内容,却要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吸取其本质内容的前提——即自由和平等权利。
第三,人的本源自由和平等权利对社会公共生活、制度的伦理价值有着实质性的规范力量。也就是说,它要求我们的公共制度如家庭、市场、各种自愿团体、同业协会、政府、政治国家等等制度,从理想层次上说,应该具备如下人道的伦理性质:即它们要去除其强力、野蛮的特征,而能够具备和平、文明的特征;要适合人的人格生长的需要,要能与人的深层心理相互渗透、融合,从而它们需要有一种人际的情理联系,有着人道情怀,尊重人的权利,并促使人的权利得到多层次的整体实现。这一切,构成了公共制度的正义性价值。
理解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有一个历史过程,一方面,它会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又会受到现实社会组织的复杂结构的遮蔽。然而,个体自由和平等是一种基本权利,它有深厚的生存论基础。关于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思考之所以成为公共伦理学的一种基础知识,原因也在于此。
收稿日期:2006—09—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管理伦理研究”(02BZX056)
注释:
① 根据霍布豪斯的总结,见《自由主义》第二章,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② 可以说,这是对西方近代启蒙思潮的再启蒙。如果说,西方近代启蒙思潮是启神性对人性之蒙和封建等级制度对人的社会平等之蒙,那么,现代西方人文哲学的主流就是启近代哲学对个人性造成的社会性之蒙。
③ 根据仲大军的论述,见《国民待遇不平等审视》第4章所列举的国际公约视野中的公民权利。中国工人出版社2002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