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议论文_王珊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议论文_王珊

汶上县国土资源局 山东汶上 272500

摘要:一个国家的基础财富就是土地资源,我国自建国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现行土地管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关键词: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议

引言

土地问题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些地区由于土地产权制度模糊不清,土地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1现阶段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土地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及约束力不强

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及约束性是土地资源得以充分利用的基础,通过科学的规划方式与手段,规划的作用有效发挥,没有权威性的规划,其约束力也难以体现,因此,土地资源管理实践应重视规划的作用,一般土地资源的规划是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为发展土地经济应对其财政压力,进行土地资源规划、发展地产行业及招商引资等实践活动,但现实中,往往表现为规划的约束力不强,因此,各级政府应注重土地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及约束力。

1.2农村用地不合理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公开的乡村土地市场关闭时,农民集体也会失去土地的自主开发权,这就导致农民为了提高自己的物质基础,被迫违法对建筑用地或是小产权房进行售卖或出租,因此,出现更多进城打工的人员,给城市的基础设施、资源供应等方面带来更多的压力,也会加大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国尝试过有偿出让制度和招拍制度来推动土地资本化深化发展,虽然可以提升政府的经济效益,却不利于政府平衡市场房价或是进行宏观调控,显然不是最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办法。

1.3土地管理的公众参与性不强

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实践中,土地管理的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通过合理利用土地,提高人们生产及生活水平,土地资源管理实践是服务于社会公众的需求的,因此,应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土地资源管理实践,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由于缺乏公众参与,引发各种冲突性事件,具有土地资源使用权的一方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采取激烈的制度外的方式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无法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作用,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2土地管理制度的深化与土地管理办法的创新措施

2.1 明晰土地产权的管理

我国法律对土地产权的界定比较模糊,在实现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空有其名,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实际控制,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中央委托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拥有中央委托代理权的现状,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造成地方政府滥用土地的现象滋生。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因此,我国政府应在法律上明晰土地的产权管理,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将中央与地方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地位进行严格的界定,将中央对土地的管理方式进行明确化,划分合理的地方管理权限,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间的利益冲突,利用公众监督的方式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在土地配置问题上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和谐化发展。应建立完整的土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注重建设功能全面。采用先进技术的土地管理系统,加强对土地动态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检测土地信息变动,实现动态信息的及时变更,通过严密的数据统计及分析系统提高数据的利用率

2.2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健全土地登记制度,将农村土地从“审批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这不仅能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力,而且还可在土地管理中促进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势必成为意义深远的一次改革活动。但是,在这一转变环节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分配的公平性。由于各个农民家庭所处的生命周期各不相同,家庭劳动能力也有较大差异,假如土地使用权将始终变化的人口作为分配依据的话,是不易得到稳定产权的,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在分配的起点做到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不应时刻追求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在各个使用过程中都是先绝对的公平分配。为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在进行第一次土地登记时,可把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人口数量均分给农民,而与农村户籍相关及废除的农村土地用“按人均包”方案解决。在农村土地第一次登记之后的户口变动,只用来表示人口的居住地与职业身份,而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内部继承或卖不买卖。

2.3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产权

防止政府或其他外界权利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是将耕地使用权落实到农民主体,利用农民对土地的切实使用权抵制土地管理者和政府对耕地的随意占用,可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只有当农民拥有且能够切实享受到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时,土地管理者和地方政府才不会随意占用

2.4适时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有效解决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引起的各种矛盾,我国可在适当时机开始征收使用税。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仅仅在工矿区、建制镇、县城、城市等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用来发展农林牧渔业的土地是免征税的。本文提出的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指的是使用农村国有土地的个人与单位,而使用税是他们使用国有土地及获得的级差收入所报的税,这种税其实与地租性质相同,但是为了统一于城镇土地税,我们可将其也称为“税”。对农村使用者征收使用税的最终目的是借助有偿使用土地的形式实现对农村土地的高效、科学利用。但是在农民普遍收入较低的情况下征收土地使用税,应始终坚持适度轻税,严禁增加农民负担。为顺利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好以下几点:(1)将农民依法纳税与享受与第使用权联系在一起,在农民的土地使用合同上写明征税方法与指标,并将其当成纳税标准,以提升农民年的主动纳税与维权意识;(2)为了维持农民的纳税主动性,必须做到按合同征收。这里所说的按合同征收是指在精准测量土地的前提下,确认要征税的土地应得到农民的承认;(3)征管农村土地使用税的工作应让国税系统的征收部门负责,并将征收的税费用到农村社区组织及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运行中。这就可有效预防地方政府参与收费情况的出现,并且还可落实农村土地管理机构与国税系统的联动,最终实现了全国土地政策的一致性。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总结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情况对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积极重构,才能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程雪阳.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土地科学,2013,(07):15-20.

[2]邵欣.浅谈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科研,2017,(02):85.

论文作者:王珊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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