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与湖南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_小城镇论文

农村城镇化与湖南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_小城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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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1999)06—0057—06

不论是农村地区还是城市地区,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都以经济的迅速扩张和生产技术的迅速进步为标志,是区域发展高速度、高结构和高效益的统一。高速度表现为超常规的经济成长速度,高结构表现为区域城乡结构和产业结构转换趋于高级化,高效益则表现为人均占有财富的明显增加(经济效益),社会矛盾的协调度增加(社会效益)以及人与自然的协同进化(生态效益)。在区域跨越式发展中,这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高速度是前提,高结构是基础,高效益是归宿,缺一不可。湖南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也应该是这三者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农村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 主要表现在:①1997年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达5 133.71亿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 037.06元,农村整体经济实力和人均收入水平明显提高;②1997年全省农村社会总产值中非农业产值比重提高到74.24%, 农业总产值中种植业产值比重下降到46.8%,牧业、渔业产值比重上升到46.5%,农村经济结构趋于优化;③农村交通、供电、通讯、水利和环卫设施明显改善;④对收入分配、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人口素质、生活环境及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等六个方面共16项指标的综合评价表明,1997年湖南农村小康的实现程度已达74.78%。但与全国农村发展的平均状况比较, 湖南农村发展表现出明显的相对滞后性,以综合性较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指标为例,1978年湖南农村人均纯收入为142.5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96元,而1997年湖南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 037.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2 090.10元低53.04元。在面向21世纪的宏观发展背景下, 湖南农村只有实行跨越式发展才能赶超发达地区,而要实现湖南农村的跨越式发展,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工作是全面推进湖南的农村城镇化进程。

一、农村城镇化的概念界定

随着城镇化问题研究的深入,“农村城镇化”为我国部分社会学者、经济学者和地理学者所常用。对其涵义的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含义认为“农村城镇化”即“城镇化”,既包括农村人口的“城化”也包括农村人口的“镇化”(邹农俭,1998)。狭义的含义是指农村人口向县域范围内的小城镇(县城、建制镇)和集镇的集中过程(宋栋,199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狭义的含义。我国著名城市地理学家崔功豪教授认为:“鉴于中国特殊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形态和存在庞大的农村背景,中国将呈现二元化的城市化道路,即以城市地域经济和人口集聚而呈现的扩展型城市化以及农村地域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与劳动力转化和建立农村城市(小城镇)而呈现的集聚型城市化。后者即通称农村城市化”。本文对农村城镇化概念的界定采用狭义的含义。

二、农村城镇化对湖南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支持作用

(一)城镇化是过剩经济背景下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大牵引力

湖南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村地域广,农村人口多。据统计,1997年湖南6 465万总人口中农村人口为4 836万,占74.8%。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明显低于城镇居民。1997年湖南农村居民人均消费为1 851元,仅为城镇居民4 746元的39%,即2.6个农民才相当于一个市民。这是湖南在工业化水平尚不高的情况下出现买方市场和过剩经济的直接原因。同时,城镇人口规模又限制了农产品的市场规模,导致农产品滞销卖难局面的形成。因此,湖南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扩大内需的重大障碍。在世纪交替之时有计划地加速农村城镇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人口的有序转移无疑将拉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多种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强大牵引力。据测算,城镇人口比重增加一个百分点,农民变市民的消费升级以及农民进城买房建房即可拉动GDP增长1.5个百分点。

(二)城镇化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规模经营以及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之举

湖南有3 297万农村劳动力,其中剩余劳动力规模约900多万,而且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还将继续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只能通过大力推进城镇化过程才能予以解决。以农村城市——小城镇为例,湖南目前每个建制镇的常住人口规模仅1.2万人,若发展到规模效益较好的3万人,平均每个镇还可接纳1.8万人,潜力巨大。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实现转移后, 又可促进农业土地资源的规模经营,进而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转入小城镇的劳动力主要从事二、三产业,从而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三)城镇化是实现城乡经济协调跨越的重要保证

农村城镇化过程,表现为非农产业向城镇的集聚并带动城镇的兴起、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城镇人口比重的增加,即城镇的成长。城镇的成长通过“极化效应”的规模效益来壮大自身的综合实力与辐射能力,然后又通过扩散效应和乘数效应带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城镇化过程中的这种“极化—扩散”作用可促进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的转换,在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实现区域经济的共同跨越。

(四)城镇化是缓解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有效途径

湖南是人口大省,1997年总人口达6 465万, 列全国各省级行政区的第8位,人口密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6倍, 人均耕地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3%,人地矛盾突出。加快农村人口城镇化,有利于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受阻而引起的农村人口增生(城市计划生育较农村更为严格),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并缓解城市人口迅速老化的压力。同时,城镇化带来的集聚效益有利于节省建设用地,有利于污染的综合整治,从而缓解人口对资源与环境的压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三、湖南农村城镇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化水平滞后

湖南城镇化水平滞后首先表现为绝对水平的滞后。湖南城镇发展历史悠久,长沙、衡阳、湘潭、邵阳等市,早在2000年前,就已有了一定规模。但由于农业生产方式占绝对的支配地位,湖南城镇化长期处于缓慢的波动发展之中。到1949年,全省仅有长沙、衡阳两个市,104 个建制镇,市镇人口235.95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仅为7.9%。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的城镇化过程进入了新阶段。到1997年底,全省城市数已增加到29个,建制镇增加到979 个, 市镇人口增加到1629万人。但与世界及全国城镇化进程相比仍有明显差距。1997年, 世界城镇化水平约为45%,而我国仅29.92%,只相当于世界50 年代前期的水平,差距近半个世纪。1997年湖南城镇化水平仅25.2%,约相当于全国1987年的平均水平(25.32%),落后整整10年。

湖南城镇化的落后还表现在城镇化落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据有关研究,不同收入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关关系,1987年低收入国家人均GNP为290美元时,城市化水平为30%,而湖南1997年人均GDP达到560美元(4 643元人民币)时, 城市化水平才达到25.2%,这说明湖南的城镇化水平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束缚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妨碍了农村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及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限制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小城镇发展的无序性突出

首先,从建制镇的总量增长来看,忽高忽低,盲目性和随意性大。以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为例,1978年全省仅有建制镇154个,到1997 年的19年间剧增到979个,年均增长43.42个。1984年一年新设镇达283 个,比1983年建制镇的总数(230个)还多。1984—1992年, 全省建制镇新增150个,年平均增加18.75个,较为平稳。从1993年开始,再次进入高速增长期,5年共增加316个,年平均增长63.2个,其中1995年1 年新增达130个。建制镇增长在1984、1995年呈显著的波峰状态, 这两次增长峰值的形成主要受政策影响。1984年主要是国务院调整建制镇标准和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镇落户的影响,1995年主要受以撤区并乡建镇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这两次增长峰值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过去小城镇发展缺乏系统规划的一种行政机制主导下的调整,对湖南小城镇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超前设镇和数量失控的不规范现象。

其次,从建制镇数量增长的空间差异来看,地区分布不均衡。1993—1997年,14个地、州、市中建制镇增加最快的是长沙,由34个急增到70个,翻了一番多,而增长最慢的为湘西自治州,出现了连续4 年的停滞。这种增长速度的空间差异固然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密切相关,但也与缺乏科学的规划管理与政策引导不无关系。

再次,产业结构趋同,小城镇群落之间互补、协调性差,重复布点、分散布点严重,难以形成有序的小城镇职能结构与空间结构。

最后,小城镇发展重数量,轻质量。建成区规模小,土地要素容积率较低,内部规划滞后,空间布局与基础设施配套发展的有序性差。

四、21世纪初湖南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战略构想

(一)实施城镇化与工业化、知识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

城镇化的国际经验表明,过度城镇化是病态的城镇化,既不能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又不能带来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还会产生严重的城市病;滞后城镇化是发育不全的城镇化,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不利于现代化的实现。湖南目前的城镇化是典型的滞后型城镇化,要实现宏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首先必须克服城镇化滞后的状况,在谨防过度城镇化的同时,加快城镇化发展,赶上工业化步伐。应实行城市工业与乡村工业协调发展,乡镇工业适当向中小城市和条件较好的建制镇集中的方针,在推进工业现代化的同时大力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

农业是城镇化的第一基石,缺少了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就没有根基。作为农业大省和全国重要农业产品商品生产基地的湖南,其城镇化过程不能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城镇化不能“化掉”农业。应吸取一些国家和地区过度城市化既引起严重的“城市病”,又导致农村衰败的惨痛教训,在城镇化有序推进过程中促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传统农业的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生产力跨上新的台阶。

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经济初显端倪的背景下,湖南尚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向工业结构高级化阶段之间的数量扩张阶段。为充分利用知识经济带来的发展机遇,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湖南在推进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同步推进知识化进程。应充分利用技术劣势的积极面—后发优势,实现城镇化、工业化、知识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求得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整体的跃升与发展。

(二)以增长极理论为指导,实行非均衡择优发展小城镇的战略

自1950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提出增长极理论以来,这一理论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理论强调据点开发、集中投资、重点建设、集聚发展,强调政府干预和空间扩散。一般认为,增长极对区域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极化中心本身的经济增长;二是极化中心对周围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据增长极理论,并考虑到湖南非农产业已成为湖南农村经济主导部门以及小城镇多、规模小的实际情况,21世纪初湖南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应实行非均衡择优发展战略,择优重点扶持全省72个县城及一定数量的综合条件较好的中心镇,通过它们的规模扩张或向市的升级跃迁来进一步推动全省的农村城镇化。主要理由是:第一,一个地区的人口和资金总是有限的,平均地分散到每个小城镇,每一个小城镇都难以发展成小城市和中等城市,既无法取得规模效益和集聚效益,又不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第二,县城或综合条件较好的中心镇是县域农村中的“龙头”和区域中心,在经济、文化、交通、行政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主导性优势,由于其地理位置适中,交通较为便利,已成为农村行政、生产、流通、交通和服务中心,并成为城市信息、先进生产要素向农村辐射与传输的中转站,发展潜力大。扶持县城和中心镇的发展,不仅可以增强“增长极”的经济实力,还可以通过它们的发展带动腹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第三,在湖南中心城市规模偏小,辐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扶持县城和中心镇的优先发展,有利于农村工业向城市工业的转化,尽快完成农村非农化与城镇化的接轨。

(三)实施小城镇非均衡择优发展与中心城市协调发展的战略

小城镇是城乡网络的结点,表现为发源于城市一端的扩散和落实于农村一端的集聚。小城镇的发展质量既取决于农村的集聚过程,也取决于中心城市的扩散过程。因此,小城镇的非均衡择优发展决不能忽视已有中心城市的建设。

湖南现有城市29个,其中特大城市1个(长沙),大城市3个(株洲、湘潭、衡阳),中等城市8个(岳阳、常德、邵阳、益阳、郴州、 永州、怀化、娄底),小城市17个。与全国平均水平比较,湖南城市密度较大而规模偏小。1997年全国每平方公里仅有城市0.7个,而湖南则达1.36个;全国668个城市的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数量为30万人,而湖南29个城市平均仅为22万人。偏小的城市规模限制了湖南中心城市的辐射能力与带动能力。以省会长沙为例,1997年的非农业人口、工业总产值、货运量分别只相当于武汉的40.42%、52.05%、45.12%,广州的41.61%、25.29%、24.49%,远不及武汉、广州这两个城市的区域中心作用。选择非农业人口、建成区面积、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职工人均工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人数、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及人均拥有道路面积等12个指标,使用因子分析法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湖南29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存在明显的差异(表1)。

表1 1997年湖南省29个城市综合实力评价结果(因子分析法)

城 市 综合评价得分 序位 城 市 综合评价得分序号

长 沙348.88

1冷水江-34.54 16

株 洲 99.42

2湘 乡-34.94 17

岳 阳 94.70

3资 兴-35.30 18

湘 潭 77.76

4吉 首-35.94 19

衡 阳 60.86

5沅 江-39.21 20

常 德 35.34

6汨 罗-39.49 21

郴 州 9.04

7常 宁-39.73 22

永 州 -0.80

8涟 源-41.86 23

益 阳 -2.09

9临 湘-45.85 24

娄 底-10.75 10张家界-46.12 25

邵 阳-13.57 11武 冈-48.21 26

怀 化-16.34 12津 市-49.53 27

浏 阳-19.90 13洪 江-54.25 28

醴 陵-26.31 14韶 山-58.80 29

耒 阳-32.48 15

说明:表中数字为正表示高于全省城市综合实力的平均水平,为负表示低于全省城市综合实力的平均水平。湖南中心城市的建设首先应充分利用12个中等以上城市的吸纳能力,通过内涵控潜和外延扩张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合理扩大特大城市和大中城市规模,提高其对腹地农村地区的吸引与辐射能力,实现中心城市与腹地小城镇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共兴共荣。针对湖南城市首位度低,缺乏凝聚力和辐射力都强之省级中心城市的实际情况,应采取多种措施推进长株潭经济的一体化建设,使其尽快发展成能够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城市群体。与此同时,湘北重点发展岳阳、常德、益阳、湘南重点发展衡阳、郴州和永州,湘中重点发展娄底和邵阳,湘西重点发展怀化、吉首、张家界。

中心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键,一是要避免结构趋同与重复建设,应突出特色,合理分工,形成优化的城镇等级体系与职能体系;二是要注意建设中心城镇与小城镇之间的联系通道,以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对小城镇的辐射带动作用以及小城镇对中心城市的支持作用。

(四)因地制宜,择优选择不同区域的农村城镇化发展模式

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社会历史的差异,也由于不同时期区域经济布局和城镇化发展方针的影响,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具有显著的空间地域差异,因此,不同地区也应有不同的农村城镇化发展模式。具体而言,以湖南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空间模式——“三圈”模式为基础,湖南内圈即长株潭地区,可采用网络式的城镇化模式;外圈和环圈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采用点轴式的发展模式;外圈和环圈的落后地区宜采用散点性据点式的发展模式。

(五)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相结合,实施农村城镇化发动主体的多元化战略

湖南乡村城镇化应形成城镇投资和建设主体包括政府、银行、企业、农民和外商在内的多元化格局,实行市场机制与行政机制的有机结合,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又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消除市场机制的种种弊端。政府的宏观调控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尽快制定高水平的乡村城镇化和小城镇建设规划。要做好区域城镇发展的区域经济分析,使城镇规划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科学确定小城镇发展的数量、特色及优先顺序,引导建立合理的小城镇等级体系、职能体系和空间体系,确定科学的乡村——城市转型模式,协调小城镇和所依托的大城市及周围农村的发展关系,提高农村城镇化的综合效益。第二,完善促进乡村城镇化的政策体系。乡村城镇化涉及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利益主体,其行为必须通过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策来规范与协调。在土地政策上,应建立合理的地价体系,鼓励和促进分散发展的乡镇企业用地向县城和综合条件较好的中心镇集中;在资金政策上应引导城镇多渠道筹集发展基金;在人口户籍政策上,有选择地开放部分城镇,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村居民,带资金到城镇买房落户,办厂经商。第三,尽快启动全省小城镇建设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建设应根据“精心选择、科学设计、重点建设、典型示范、逐步推广”的原则和步骤,选择综合条件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城镇作为示范样区,组织各相关专家协同攻关,在吸收省外、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应湖南省情的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发展模式,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进而引导湖南农村城镇化的有序发展。

收稿日期:199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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