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研究_互联网金融论文

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研究_互联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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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推动力之一,对包括金融在内的多个行业都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据麦肯锡全球研究院的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的互联网经济约占GDP的4.4%,并预计互联网未来每年将贡献中国经济增长率的0.3~1.0个百分点。在金融领域,预计到2025年,互联网对金融业产值增长的贡献度将达到10%~25%①。互联网改变着金融行业的形态,推动着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催生了诸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形式,并对我国的金融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监管方面的滞后,这些金融创新也导致了许多新的风险,比如法律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随之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亟须出台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互联网推动金融创新及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使得传统金融行业受到了启发,将互联网技术和思维应用到传统业务中,从而推动了自身业务的变革和创新:另一方面,许多互联网企业基于自身业务和用户,纷纷试水金融业务,比如支付、结算、转账和金融产品销售等,进而催生了一种新的金融形态——互联网金融。

      (一)互联网推动传统金融创新

      1.互联网推动银行业务创新。传统的银行业务必须到柜台办理,银行的发展被物理网点严重限制,而每一个网点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对银行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同时客户也因为办理业务而耗费大量的时间。而互联网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特点,催生了银行通过互联网服务客户的可能,产生了银行金融服务的创新——网上银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银行和微信银行也应运而生。与此同时,银行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也越来越丰富,涵盖了账户余额查询、转账汇款、网络存款、金融产品的销售等功能,几乎是再造了一个银行。互联网对传统银行业务的创新,使得银行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减少对物理网点的依赖,有利于客户群体的扩大,为客户提供更便捷、高效和多样化的服务,同时也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升了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

      2.互联网推动证券业务创新。经纪业务一直是我国证券公司主要的收入和盈利来源之一,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营业部网点的限制。互联网的出现,一方面使证券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包括电脑客户端和手机客户端交易软件的推出,便于客户实时了解行情和交易;另一方面,证监会对非现场开户的放开,将互联网对证券公司的创新推到了一个高点,证券公司可以突破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的限制而推出网上开户服务。比如国金证券的佣金宝,可以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实时网上开户服务,同时由于成本的降低,最大限度地为客户提供低佣金服务,改变了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

      3.互联网推动基金和保险业务创新。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带动了网销渠道的火热,也推动着基金和保险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基金和保险的传统销售渠道,一是通过自身的直销团队进行产品销售,二是通过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进行代销服务。而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一方面拓展了产品的销售渠道,比如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通过自建平台来推销产品,或者由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其进行代销;另一方面,和第三方支付等平台合作,进行产品开发和创新。比如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合作推出的货币基金“余额宝”,兼具理财和消费功能,开创了余额理财的先河,使得原本不温不火的货币基金规模迎来了大爆发,而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平台“众安在线”,基于电子商务开发出运费险、网购险等新产品,这些都大大推动了基金行业和保险行业的创新发展。

      (二)互联网推动新金融形态产生——互联网金融

      1.第三方支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最初的功能,是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中网络付款的安全问题。以支付宝为例,消费者在网购时先把货款打进支付宝平台,然后在确认收货后,再由支付宝把货款支付给卖家,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其中起到一个支付中介的作用。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功能也越来越多,转账、缴费、理财等服务也应运而生,蚕食着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改变着传统金融行业的格局。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移动客户端相继推出了手机支付、手机钱包等新平台,对传统货币支付、银行卡支付等造成了重大冲击。作为互联网金融形态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正在引领一场货币支付革命,将对传统金融行业和理念产生深远影响。

      2.网络借贷。互联网的出现,使传统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方面的优势不复存在,同时出于对违约风险等的担忧,许多小微客户也难以获得服务。于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开展借贷业务便逐渐兴起,形成了另一种互联网金融形态——网络借贷。P2P(person to person)是一种典型的网络借贷形式,互联网作为一个金融中介平台,为借贷两者之间提供居间服务。在我国,P2P又衍生出许多新的模式,比如P2B(person to business),即个人把资金借给企业,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此外,一部分电商平台,比如阿里巴巴和京东,通过自身积累的大数据,开展基于供应链的网络借贷服务。网络借贷由于其灵活多变和便利于民的风格,加上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将对传统银行存贷业务造成冲击。

      3.网络众筹。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一些有才华的个人和团队,以及有创意的产品和项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展示和传播,被更多人所认识和了解。同时,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高大上的创业投资活动也不再是一些专业人士和有钱人的活动,只要有好的创意和项目计划,都能够吸引普通人的关注和认可,通过小额筹资、团购等方式,公众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以实现其项目计划目标。这就是另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众筹。众筹的出现,使创业融资变得更加简单,未来很有可能对传统的创投行业、投行行业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合规风险

      互联网推动下产生的新金融形态——互联网金融,由于突破了传统金融的范畴,使得原先的法律体系变得有些过时,跟不上金融创新的监管需求,从而导致一系列法律合规风险的产生。比如,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目前由央行实行统一的牌照监管,但是对于第三方支付的一些创新,比如金融产品的销售、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进行监管,发生风险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网络借贷的P2P平台,目前更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引导和监管,使得P2P行业乱象丛生,不断地上演着圈钱跑路潮。此外,许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采用保本保息的担保策略,这违反了平台仅能作为信息中介的监管原则;对于网络众筹融资平台,也缺乏明确的法律监管和指引的条例。例如众筹项目向公众融资一般都超过200人,这存在违反我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募集条款的事实,踩上了非法集资罪的监管红线。

      (二)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是与互联网相生相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互联网企业的发展。互联网在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技术风险。无论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络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其首先必须面对的是自家网站的安全性问题,避免网站被黑客、木马、病毒等带来的威胁,确保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其次,对于一些新技术的推广,比如手机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如果缺乏全面的安全考虑和技术保护,很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欺诈、盗窃的新渠道。最后,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和服务的广泛性,程序员或者工作人员等因为操作不当很有可能引发系统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公众的恐慌。

      (三)资金安全风险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和改造,资金的安全已不再局限于实体货币的存储、运输等安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出现使得资金的形式进一步虚拟化,网络支付的推广使用也使得网络购物、消费等变得快捷和高效,但也使资金账户的安全受到了新的冲击。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资金安全的风险性更高,一来技术上投入的不足和金融风险应对经验的不足,使得平台本身的安全性存疑;二来平台本身可能存在挪用、转移客户资金的可能。比如,对于P2P平台、众筹平台等的资金一般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少数由银行托管,还有的可能连托管平台都没有,对资金的安全就难以进行监管和保障。

      (四)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对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而言都是需要重点防范的风险。在传统金融中,银行凭借严格的贷前审核程序,尚不能把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完全消除,只能把坏账比例压到一个较低的水平;而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出于成本的控制,不可能对借款人进行银行级别的审核,同时限于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的问题,更难进一步鉴别风险,并且,借款人多是银行惜贷的客户,本身就存在着较大的违约风险。比如,我国P2P行业翘楚——平安陆金所自曝平台年化坏账率在5%~6%,更何况其他一些小平台。实际上,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高速发展期,坏账主要通过扩大借款来源和赚取较高的居间服务费来冲抵,但是其未来必将成为引发行业危机的导火索,因而信用风险应该被重点关注。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对于金融而言,永远是主要的风险之一,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时,就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比如2013年在银行间市场发生的钱荒事件,因为一家银行的违约而导致了一系列流动性风险的产生,隔夜拆借利率最高一度飙升至30%。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突发事件或者大规模赎回情况的发生极易引发平台的流动性风险。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货币基金极有可能因为用户的大规模赎回,而使得平台流动性面临危机。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策略

      (一)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监管制度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对于互联网金融还缺乏一套可行的监管制度来进行引导和规范,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规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际上,旧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应当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原则上应当把握好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关系,坚持以传统金融为主,互联网金融为辅,把互联网金融定位为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去服务传统金融难以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对象。

      首先,针对互联网金融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但是不应按照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来对待。要坚持制度监管、创新监管、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原则,树立底线思维,建立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健康发展。对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设立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市场准入门槛制度,今后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引入退出机制,即通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定期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应依法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对尚处于发展期的P2P网贷的监管则可以适当放开,降低准入门槛甚至不设准入门槛,但是应当设定监管底线,建立负面清单监管制度,以行业自律为主,比如明确规定P2P平台自身只能提供中介服务,而不能提供平台担保,不准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准从事非法吸收存款业务;对于网络众筹平台,则应该创新监管,放开对众筹非法集资的人数限制,使之合法化,但是对于众筹项目的融资规模和投资人的投资规模应当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规定筹资者需定期向投资人报告企业、项目的运行状况和财务报告等,避免资金挪作他用。

      其次,对于原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完善,包括在民法和刑法中加入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为的规范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日常生活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对于利用互联网进行投资和借贷的金融消费者而言,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特点,当出现纠纷时,牵涉的人数必将众多,应当设立一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构来处理纠纷,以捍卫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对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制衡。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在民法和刑法中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并追究违法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法律监管制度的出台和完善,应当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辅以效率为先的理念,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奠定基础,使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逐渐处于统一的法律监管线,从而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打造网络安全认证体系

      针对互联网的技术安全风险,目前我国在银行领域已普及了较成熟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和打造安全可信的网络安全认证体系,确保网站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对于安全尚不达标的网站,应限制或停止其营业活动,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加大技术领域的人力和研发投入,提升信息技术设备和关键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保护客户信息和资金的安全,防止恶意攻击和盗窃行为的出现。此外,监管部门应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使用电子认证和签名技术,确保各参与方的信息真实性,保证各项协议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对于客户资金安全的监管,应当在法规中确立互联网金融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开存管的原则。目前,对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客户资金,央行已确立了客户备付金制度,平台客户资金需设立备付金专用账户,但是对于备付金所产生的利息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用途。为此,可以提取部分利息作为风险准备金以及为客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便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兑付时能够对客户进行相应的补偿。对于P2P平台和众筹平台,应当明确客户资金须交由第三方进行托管,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资金托管资格应在法律上加以明确。

      (四)健全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用违约问题,是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隐患,包括平台自身的诈骗跑路潮和平台借款人的违约问题,必须引起重视。一方面,应加强信用体系的立法工作,我国信用立法的不完善是目前征信体系不健全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也要健全和完善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机制,增加法律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央行应加强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统一征信系统,包括要统一信用数据采集和加工的标准,同时大力发展第三方征信机构的服务水平,提升基于大数据的征信技术水平。

      (五)发挥行业自律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监管制度尚未出台和明确的情况下,我国已相继出现了多个地区性或者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比如上海的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北京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隶属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和由人民银行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协会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将起到重要的自律管理作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准则,加强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树立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敦促企业建立内部稽核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和经营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的各类风险防范能力,发挥行业自律协会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的一大发展趋势,对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有着重大的作用。互联网在推动传统金融创新和催生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在面对传统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时,除了要适时地出台和完善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还应本着鼓励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引导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互补融合,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有益补充,引导整个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产业的转型升级和经济的大发展。随着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日渐重视和逐步强化监管,相信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会迎来规范有序的发展良机。

      ①麦肯锡全球研究院,《中国的数字化转型:互联网对生产力与增长的影响》,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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