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论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李群[1]2007年在《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就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而言,世界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但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的现状看,民事诉讼活动已从原来偏重开庭审理而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审前程序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阶段。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目前看来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以应对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充分的考察和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

阮友利[2]2011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强化开庭审理为初衷的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审前程序的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特价值开始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展开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科学合理的审前程序设计不仅有助于提高开庭审理效率、保证法院裁判质量,而且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笔者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及其发展变革过程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了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具体构想。本文由导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现状考察及评析、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调解与和解制度完善六个部分组成。在导论部分,笔者对国内外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创新尝试进行了说明。第一章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使用审前程序与准备程序在语义上的区别,提出从体现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角度出发,使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更为妥当,在界定审前程序概念基础上概括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特征。其次,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进行系统介绍,通过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审前程序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了解到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民事诉讼制度解决纠纷功能的实现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最后,系统分析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促进纠纷提前解决叁个方面的功能。第二章对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比较考察。从审前程序所具有的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促进纠纷解决的功能出发,笔者对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明确和固定争点的程序与方法、促进案件不经开庭审理而终结的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已为各国所普遍承认,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出更多的当事人与法院协作的色彩;同时由于法律传统、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在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证据收集的手段和范围、法官在审前程序中发挥的作用、审前程序中结束诉讼的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通过这种比较,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及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重构应更多地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第叁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考察并做出评析。首先,对与审前程序发挥作用相关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其次,对司法实践中不同审判模式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行状况进行考察,从考察中我们了解到,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的审判进程经历了一个由有审前准备而无审前程序到没有审前准备再到审前程序初步得到确立的变化过程。最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的主要不足:法律对当事人诉答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造成诉答初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分流案件的作用无法发挥;法律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没有为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行使提供相应的保障,而法官主动或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又被做出了较大限制,这些使得审前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明确争点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诉讼中当事人和解效力的不明确及促进当事人和解措施的缺乏、法院调解程序在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及实际运行过程存在的诸多弊端则造成审前程序促进案件提前解决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第四章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进行研讨。首先,理念转变是审前程序基本制度重构的基本前提,应当借鉴协同主义的合理内核,对法官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集中审理主义,正是集中审理主义使独立的审前程序成为必要。其次,应当细化当事人诉答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答辩的形式、内容、期间,未适时答辩的法律后果。第叁,进一步规范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明确证据交换适用的案件和证据范围、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完善与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直接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举证时限制度。最后,建立通过准备书状和通过专门的争点整理程序确定争点的两种争点确定形式,明确争点整理的方法、争点整理程序终结的方式及效力。第五章研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完善。审前程序促进争议提前解决功能的实现同和解与调解制度作用的发挥有密切关系,鉴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通过建立诉前调解前置、完善诉讼和解、发展委托调解对法院调解进行改造,最终使法院退出调解过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对部分民事纠纷实行调解前置,进一步完善审前调解制度。其次,完善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明确诉讼和解的要件及程序,制定鼓励当事人选择和解的措施。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我国行业调解的发展,提高委托调解的质量,使法院在委托调解时有更多的选择,为法院退出调解过程奠定基础。

乔李平[3]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论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程林[4]2012年在《民事速裁机制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遭遇了因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诉讼数量及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因此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措施与途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法制的不断健全,也产生了民商事案件大幅增多、司法需求急速膨胀、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加剧等现实问题。特别是与一些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民商事案件诉讼周期相对较短,但是我们却存在着司法能力严重不足、司法资源大量浪费、诉讼效率相对低下、诉讼成本以及相关社会成本花费过大等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便是经过民诉法的修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与人民法院多年持续进行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上述问题也只得到了部分缓解,并未根本解决。这不仅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应有效用的发挥,进而导致大量民商事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地化解,而且还引发了社会的普遍抱怨和不满情绪,降低了司法公信力,加剧了社会矛盾的激化,甚至威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必须尽快进行系统纠正。在此种背景之下,本文从深入探讨既能提高民事诉讼整体效率、又能确保民事诉讼目的实现之民事速裁机制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全面分析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立法表现、运行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形成原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典型类型及设置原理之基础上,系统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改革思路与具体构建方式,以期为上述问题的根本解决提供路径。全文正文部分近十八万字,由以下五章构成:第一章为“民事速裁机制之基本理论”,主要探讨了民事速裁机制的创设背景、基本内涵、价值取向、法理基础等相关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在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问题不断加剧的严峻形势下,民事速裁机制应是司法机关通过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简化冗长的诉讼程序、改革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强化推进诉讼进程的义务(职责)等途径,所形成的一套实现民事案件简便、快速、低成本处理的系统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与运作方式。其在宏观上须以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为价值取向,而在微观领域则要力争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程序权利保障的统一。第二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历史与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顺次回顾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从古至今的演生脉络,其次系统总结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表现与民事司法实践中民事速裁探索的总体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司法传统与习惯的长期作用、诉讼理论研究状况的深刻影响与现实司法困境的直接介入等叁个方面深入分析了上述问题的主要形成原因,从而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全面改革奠定了基础。第叁章为“域外民事速裁机制之比较考察”,其两个部分分别分析了域外五个主要国家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探究了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典型类型及其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其中,第一节选取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五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近些年来进行民事速裁探索所取得的成果,特别是体现于民事诉讼立法中的民事速裁机制之主要内容及其共通性和差异性的表现进行了拓析,并从立法目标、立法内容、具体措施、适用阶段、立法技术等五个方面,对各国民事速裁机制所表现出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而第二节则在上述分析论述的基础上,将域外各国民事速裁机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类与归类,即主要划分为过滤民事诉讼案件、构建民事速裁程序、强化法官与当事人的促进诉讼职权与义务叁大类别,同时对每种类别的具体体现、基本特征与设置原理都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究,据此指出我国应充分借鉴域外民事速裁机制的合理因素,通过明确速裁的立法目标、逐步形成体系化与类型化的速裁措施、适当进行合宪性控制等方式,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速裁机制。第四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改革思路”。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从功能定位、基本要求、理念引导、改革路径、立法体例与内容架构等方面提出了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笔者认为,我国的民事速裁机制必须承担起快速彻底解纷、释放法院压力与重塑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秩序之多重使命,因此应符合整体性、系统性、均衡性、合宪性的基本要求,并以程序本位主义、诉讼经济与协同主义理念为引导。具体而言,可以通过立法自上而下予以推进的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型”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系统、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民事速裁程序制度体系。第五章为“我国民事速裁机制之具体构建”。本章沿着我国民事速裁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对该机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一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分化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第一审程序中叁类民事速裁程序模式的形成与顺畅衔接、上诉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速裁性改造来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二是通过赋予法官案件管理权、释明权与协助整理争点、调查证据的职权,施予当事人诚信诉讼与及时为诉讼行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权限配置,以快速推进诉讼进程;叁是通过法院内部民事审判机构与组织的适当调整、人事制度的深入改革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黄淑云[5]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进而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本文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出发,结合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现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全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作用以及价值取向。笔者阐述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性质,与庭审程序从功能上和审理形式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民事审前程序不仅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辅助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及两大法系之比较。通过叙述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中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相关制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并指出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程序规定之优劣所在。第叁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缺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审理前的准备及证据交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民事审前准备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若干举措。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原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民事审前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助理法官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调解制度以及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

王艳[6]2007年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审前程序对司法公正和效率有着特殊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说是现代司法制度必不可少的制度。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程序和审判活动两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的民事审前程序长期以来被民事立法和司法,甚至被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所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审前程序,这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所幸的是,随着实务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民事审前程序已开始被关注并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从世界范围内的审前程序发展情况看,各国普遍加大了对审前程序的立法重视程度以及实务上的运作效果,使得原本简单的前置诉讼程序逐渐转变为甚至能够决定或排斥普通庭审程序的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它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并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目前,审前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仅称为“审理前的准备”,它是一审普通程序的一部分,还不能称之为完全意义上独立的审前程序,因为对此规定的还很不完善。将审前程序的功能多定位于为庭审做准备,其工具性价值成为惟一的功利追求,审前程序的功能因此而受到限制。这种功能观也制约了审前程序的模式设置,我国审前程序的过分职权化的倾向是与审前程序功能单一化期待有密切联系,其结果便造成了审前程序的可有可无及其机能萎缩。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立法及其改革的有益经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和完善审前程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所必须。本文在立足于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基础上,彰显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化解纠纷和分流讼源的功能,重新界定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足性的审前程序。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制度,深入检讨我国当前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其弊端,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构。

向安蓉[7]2010年在《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文中认为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结构下法院居于主导地位,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性。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民事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但是辩论原则这一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却仍然没有完全确立。结合我国目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所呈现的特点,文章分析了辩论原则对于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各有哪些方面的要求,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对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并结合辩论原则的要求提出了对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完善意见。为了弥补彻底实行辩论原则所带来的一些缺陷,文章还分析了辩论原则的补充——释明制度,分析了我国释明制度存在的缺陷,分别提出了在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法官释明的主要内容。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引言: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存在诸多缺陷,阻碍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尽管近些年来,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以及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必须把辩论原则所蕴含的原理真正贯彻落实到我国的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即把辩论原则的要求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才能体现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真正建立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与功能。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有叁点,分别涉及由当事人提出事实和证据、法院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法院的裁判受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资料的制约。辩论原则主要有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角色分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止诉讼突袭,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发现案件客观真实叁个方面的功能。第二部分:辩论原则与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分析辩论原则对审前准备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对于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以及依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审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意见。第叁部分:辩论原则与庭审程序。主要分析辩论原则对庭审程序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庭审程序对于辩论原则的偏离之处,以及依据辩论原则的要求对我国庭审程序的完善意见。第四部分:辩论原则的补充——释明制度。论述了释明制度与辩论原则的关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释明制度存在的缺陷,然后分别提出了在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完善释明制度的主要内容。结语:辩论原则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必须确立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基础地位,确保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把辩论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审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中。鉴于目前的制度环境、理论和实践环境,我国民事诉讼完全确立辩论原则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不懈的坚持。

徐德臣[8]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张珉[9]2005年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法理分析》文中认为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丰富民事诉讼理论、指导民事司法实践并对探寻我国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有积极意义。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局限于当事人主义及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对协同主义诉讼模式这一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重视不够。本文梳理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现状,追溯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历史背景,对该诉讼模式重在进行法理分析,探讨其理论基础、法理内容及该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与法官的作用机理;同时着重论证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是法制现代化话语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并将之运用于对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重构。最后,分析了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现状,并探讨了如何调整阻碍该诉讼模式在我国生成的环境。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中,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积极作用,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协作推进诉讼。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实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诉权和民事诉讼权利加以平等保护及审判权与诉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是构筑该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协同主义是在对辩论主义进行批判与否定的基础上构建的,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修正手段有阐明权与诚实信用原则。该诉讼模式下在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同时强调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同时强调他们各自发挥积极作用协同促进诉讼。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制没有实现现代化而是有一定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形成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而这又是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结果。基于克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为我国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指导等方面原因而有必要重构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及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相适应,并已经成为各国民事诉讼的共同发展趋势,其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选择。按照该模式对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重新配置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问题,从而构筑一个独立的能够有效发挥其功能的审前准备程序。确立这一恰当的民事诉讼模式是在我国实现民事诉讼法制现代化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路径。

曹新华[10]2008年在《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研究证据制度对于推动民事诉讼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本文以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对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和大陆法系相关做法进行深入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分析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该制度的一些构想。本论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概述。笔者首先论述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的内涵和基本功能,其次介绍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确立背景和过程,最后简要地介绍了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是对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介绍分析。证据开示源于英国16世纪衡平法实践,经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如今已成为英国和美国民事诉讼的关键部分。英国的书证开示在范围、方式、法律后果方面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则。美国的民事证据开示更为发达,其赋予了当事人强有力的证据收集权。在证据开示的范围、方式上,美国有一套复杂、详细的操作规则。笔者在本章的第叁部分还对英美两国在民事证据开示方面的共通性作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第叁章介绍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做法。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国家有很大的差异。但其在应对诉讼迟延的司法改革中,开始逐步调整其审理结构,并在功能上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笔者以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的功能为参照,简要介绍了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审前准备程序与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方面的相关做法。第四章是在前叁章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在基本的价值理念上过于重视诉讼效率,而忽视了诉讼公正。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规则还比较粗略,不够完整。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证据交换中的作用分担也还不尽合理。针对这些缺陷,笔者从民事证据交换的基础因素和内部规则两个方面谈了完善该制度的构想。

参考文献:

[1].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问题研究[D]. 李群. 吉林大学. 2007

[2].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阮友利. 复旦大学. 2011

[3].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D]. 乔李平. 山西大学. 2007

[4]. 民事速裁机制研究[D]. 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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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王艳. 四川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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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的审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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