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前提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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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要不要讲道德:“划界”论评判

可以看出,“划界”论所讲的道德,主要是指作为人的情感需要的经济道德。“划界”论者显然忘记了作为人的情感需要的经济道德,归根结底来源于外在的经济关系,人们总是自觉不自觉的,最终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仅此而言,经济与道德也不可能泾渭分明,互不相干。应当说,经济行为必定是功利的,但道德却未必是超功利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美德与幸福同质。道德虽然可能以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为手段,但就最终目的而言,它仍然是为了整体人的利益。因而道德从整体上看仍然是讲究功利的,不讲功利只讲抽象奉献精神反而是不道德的。封建禁欲主义道德观念其实就是不道德的道德。以此推之,人们追求自我利益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可以厚非的不是追求自我利益,而是追求自我利益的方式。把道德看作不讲功利、超功利的道德观念本身就是不道德的、错误的。求利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关键在于利益获取的方式是否是以自己的成本支付为前提和量规。实际上,从历史发展的过程看,道德所具有的超功利特点是与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与生活贫乏的情况相适应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道德主体观念的增强,道德则逐渐由维护整体利益的实现转向维护个体利益的满足。但无论哪种状况,道德归根结底都没有超越功利的范围。

其次,经济是他律的也是自律的,道德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实际上,就其现实意义而言,市场经济的自律性与道德的他律性,相对于市场经济的他律性与道德的自律性,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道德对现实发生影响是通过外在道德规范和内在道德情感实现的。内在的道德情感对人的道德行为的影响显然是自律的,但能由此就认为道德的约束方式都是自律的,道德规范作为外在的制约不属于道德作用的方式吗?显然不是。在经济体制转轨,新的道德信念没有最终成型之前,道德的他律性就应当承担起更繁重的任务。审视当代经济法的全部内容,它难道不就是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道德的细则化和操作化吗?其基本原则难道不全部是经济道德原则吗?这正是以法律的方式体现出了经济道德他律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性。

应当说,道德所具有的超强的自律性和超功利性是整个封建道德,也是计划经济道德的基本特征,但如果忽视人类实践格局的重大变化,忽视现代经济组织方式的变化,而一味的将这些道德特征和属性夸大、泛化,则必然得出道德上的形而上学观点,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判的永恒的抽象的道德。把与一种经济组织方式相适应的经济道德,与另一种经济组织方式相适应的经济道德设限划界,是完全正确的,但由此得出另一种经济组织方式不讲任何经济道德,经济与道德绝然对立,毫无瓜葛,则不能不说是静止的经验主义的道德观。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何以要讲道德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我们曾经存在误解。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探索中,经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邓小平同志科学地揭示了它的内涵。社会主义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是发展生产力这一合规律性与实现共同富裕这一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既是社会理想,又是价值目标,是包含共同富裕价值目标的社会理想和基于社会发展规律的价值目标。当我们简单的称社会主义就是共同富裕时,实际是从价值目标角度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

接下来,深层的问题便暴露出来: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如何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结合?对此,反思一下改革的历史,也许更能看的清楚些。形象地说,我们的改革是“剥笋”式的由外向里渐进的。首先是所谓的“第二次农村包围城市”,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改革三、五年便取得了成效,接着是推广其经验进入到城市国有经济改革中。对国有经济的改革,最初采取的方式是放权让利,后来是承包租赁,同时在其外部发展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这一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仅仅是套用农村改革的经验,没有取得重大突破。但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形成,为市场机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改革的第三阶段,就是对国有企业自身的组织方式进行根本性变革。经过几年来的探讨,我们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借助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式实现所有权与占有权、使用权的分离,割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脐带”,将企业改造成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追求自身利益的市场主体。这就将公有制生产资料的占有私人化了。可见,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首先就是“国有私用”,即企业占用国有财产为自己和职工谋利。但“国有私用”决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目的,因为国家还以“总资本家”的身份获取相当部分的利润,这一部分利润主要是“国有国用”。站在个体国有企业的立场上来看,既然它已经是市场主体的一分子,就不得不按照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方式进行操作,其生产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自我利益。国有企业在其实现形式和直接目的上,就是“私用企业”。国有企业成为“私用企业”,不仅取决于公有制所有权中占有权的让渡,而且取决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私有股份。其实,所有权除了要落实为利税之外,仅仅具有虚拟形式。无限期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就是现实的所有权。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是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私有制。然而,我们的眼光却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体国有企业的求利的动机。当我们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看问题时,就会发现,“国有私用”仅仅具有手段和方法意义,“国有私用”的最终目标是“国有国用”。正是借助微观经济主体的求利动机,推动国有资产盈利,公有资产才真正实现了其为人民服务的价值。无论是作为直接目标的国有私用部分,还是作为最终目标的国有国用部分,最终都落实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既然国有国营的方式无法实现国有国用,那就只能通过国有私营的方式来进行,而国有私营的方式必然要求国有私用。这样,通过国有私营和国有私用,最终实现国有国用。这便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哲学含义。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中国是已经实现的客观事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命题,无疑是一个真命题。国有私用的方式似乎背离了社会主义大方向,但如果不能将其与共同富裕大目标和社会主义政治环境相联系,仅仅看到单独企业的利己动机,那就会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得出短视之见。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经济

首先,从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来看,经济主体的自利行为要受到利他行为的制约。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的相关性决定人格的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下的经济主体,由于既承担自身劳动力和企业股份的占有关系,又承担作为社会主义的一分子而具有的对公有财产的占有关系,因此,既是利己人格,又是利他人格,是利己与利他双重人格的同一。这种自利与利他内在的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统一于市场经济主体自身。这样,利己就不是那种极端利己主义式的利己,而是利他统摄之下的利己,是作为利他实现手段的利己。受利他制约之下的利己行为,从发展的角度看,也便具有了向以利他为动机的经济活动转化的可能性。即使微观经济主体以自利为根本动机,例如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只要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动,在为国家做贡献的前提下求利,也不是不道德的。

其次,从宏观价值导向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这里所讲的以人为本,不是一个哲学本体论概念,而是一个价值论概念。以人为本,即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目标。经济,无论就其何种形态和组织形式而言,相对于人这个目标,都仅仅具有手段和工具意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把经济建设放在国家其他工作中权衡而言的,而不是放在人这个发展目标之前而言的。相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是为经济而经济,而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我们就必须反对那种片面的追求GDP增长速度,而忽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忽视社会人文环境的改善的不合理状态,把经济发展真正落实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面来。科学发展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经济发展理想模式,而其价值目标就在于以人为本。让市场经济真正为人民的幸福生活服务,而不是为了物质财富而忘记了人本身,更不是仅仅为一部分人的利益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道德经济的重要体现。

再次,从社会建构理想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道德经济,是由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资本主义道路的出发点就在于,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小平同志讲,“中国根据自己的经验,不可能走资本主义道路。道理很简单,中国十亿人口,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一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的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摆脱贫困问题。“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不同的特点就是共同富裕,不搞两极分化。”现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我们正在由“基本实现小康”转向“全面建设小康”。无论是温饱社会、全面小康社会,还是共同富裕社会,这些社会建构目标都决定了我们的市场经济在注重效率的前提下,特别要注意社会公平问题。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初衷就是公平和公正,这决定了作为它的一部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然要讲公平和公正。

最后,从终极价值目标上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道德经济,是面向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造成全面异化的同时,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准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物质条件的同时,还注意防止市场经济对人的异化作用,保持经济与人的协调发展,这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加自觉的坚持了经济建设的“为人”目的,自觉的将经济发展指向了人的全面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什么样的道德: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

首先,如果摒弃一切带有偏见的观念和思维定势,客观的讲,无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其生产的直接目的都是利润最大化,或者说,其原始动机都是自利的。对于具有私有制性质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他们不仅最初动机是利己的,而且整个过程和最终目的都是利己的。因此,对于这些经济主体,我们再大谈特谈集体主义也是不现实的。我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经济法规等间接手段对其进行规导和制约。本着实事求是和务实求效的原则,我们只能也必须对它们采取合法利己的道德信条。

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国家控股企业,则应当做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分析。如上所述,国有企业首先要解决职工生存与企业自身的扩大再生产问题,因而不能不考虑自身利益。同时,为了促使其成为自觉参与竞争的市场主体,我们必须将其收益与其产权占有结合起来(这样利润得失才关痛痒),这又要求我们通过股份化的方式,将劳动者、管理者的利益与企业的生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可以更大的激发其进取心,推动国有资产运行。可见,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生产者和管理者,他们的初始动机同样是追求自我利益。而我们恰恰就是要利用这种自利动机推动国有资产运转。因此,从战略的角度看,对于这种“自负盈亏”的利己动机,我们不仅不应当否定,而且应当保护好。但我们又不能仅仅局限在这个层次上看问题,我们还应当看到,国有企业的利己动机与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和为国家创造利税是联系在一起的。这种联系使国有企业的利己动机具有了受利群目的约束的制约性,和向利群动机转化的过渡性和中介性。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笼统的讲利己还是利群都是不切实际的,只能是利群指导下的利己,或以利己为起点的利群。

对于区域经济主体,从根本上讲,是直接出于共同富裕目标政策的实施而形成的,其社会主义色彩更加浓厚。因而可以和应当具有无偿帮助和利他性质。即使不能如此,也应当在保证交往双方共同发展的前提下,互利互惠,互帮互助。这也是邓小平“两个大局”设想的初衷。整体而言,我们认为,区域经济主体的道德基础起码应当是互利的。

最后,涉及到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总资本家”在市场经济中所应坚持的道德信条。虽然国家不是单纯经济主体,但由于其在宏观经济决策和市场调控中的重大作用,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运行的方向,因此我们不得不对其经济行为进行道德分析。我们认为,既然共同富裕是我党对全国人民的承诺,那么我们国家的宏观经济行为必须以利群为直接目的,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市场经济形成的初次分配显然是由自利动机完成的,是以按生产要素分配为主要分配形式。但国家的二次、三次分配则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坚持利群原则,从宏观上统筹分配。国家投资必须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必须与人民就业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起来,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以人为本统一起来,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视具体情况有所针对的确立我们的道德信条,不可将其做简单化处理。我们可将宏观利群,中观互利、微观自利作为我们整体的道德要求,当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但仅仅如此仍然不够,我们尤其要注意不同经济道德层次之间的过渡性和可转化性,而必须将其看作一个动态而开放、进化而转化的系统,在不同经济道德要素转化与进化的辩证运动中把握其本质。

摘自《湖北经济学院学报》(武汉),2005.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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