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初的监察制度
刘凡镇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摘 要] 明朝初年,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整治日趋严重的官场贪腐,巩固大明王朝的统治,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监察制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明初;重典治吏;监察制度
明朝初年,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整治日趋严重的官场贪腐,巩固大明王朝的统治,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监察制度,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
因车厢内部在车体长度方向上是对称的,故取车体的一半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由于计算车型的排风和回风是分开的,因此,车厢内设置了送风口、回风口和排风口,即物理模型的入口和出口。在车顶特定位置布置有3个幅流风机安装处,为减小列车震动对风机的影响,结构之间安装有避震保护装置。本文旨在研究满载时风速和温度对地铁车厢内乘客舒适度的影响,因此车厢内共有232人,其中36人有座,196人站立。
一、明初监察制度的背景
明初的监察制度,是扭转元末明初吏治腐败、巩固大明政权统治的需要,是在元末明初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是一种乱世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灵活刑事政策,也是朱元璋的个人经历、思想、性格等多种因素形成的结果。
(一)元末明初的社会状况及朱元璋的个人经历
元朝末年,政局动荡,统治者昏庸无能,沉湎于声色犬马,不理政事,再加上天灾频仍,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社会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但贪官污吏不但不勤于政事,不为民排忧解难,反而乘火打劫,大肆搜刮民财,已经到了官贪吏污、不知仁义廉耻为何物的地步,民众受到天灾人祸的双重折磨。[1]
朱元璋生活在乱世之中,自幼家境贫寒,生活窘迫,朝不保夕。朱元璋家族属于佃农,自幼从事辛苦的农耕劳动,但由于战争和瘟疫,朱元璋父母兄弟先后离逝,无奈之下,出家当了和尚,仍然从事的是辛苦的劳作,但社会愈加动荡,寺庙也维持不下去了,只好四处化缘,流浪乞讨。在此期间,朱元璋亲身经历了元王朝的残暴和贪婪,也见识了元朝末期统治集团的荒淫无度和腐败无能,亲眼目睹了曾经强大的元王朝是如何逐步崩溃走向灭亡。朱元璋在元末坎坷的人生经历,受尽了冷嘲热讽和世人的白眼,饱尝了人情世故和世间冷暖,对贪官污吏极端的痛恨和仇视,对下层民众有一定同情。所有这些,造就了朱元璋的重刑治吏的思想,也决定了他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之大、手段之残酷,在法史上是空前绝后的。[2]
(二)乱世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灵活刑事政策
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朱元璋建立了大明王朝。但社会民众经过元朝统治者长期的压榨盘剥,再加上元末大动乱的战争摧残,明朝初年社会已经千疮百孔,百业凋零,百废待兴。但据明大诰等史料记载,明初官员的腐败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明初官员承前代之弊政,不但不廉洁奉公,反而变本加厉,趁乱局盘剥欺压百姓,使历代政权初建时都要推行的休养生息政策无法推行。而且,新的统治群体进一步盘剥百姓,激化了阶级矛盾,明政权刚刚建立,各地民众的起义造反此起彼伏,严重危及政权稳定。在这种乱世的大背景之下,朱元璋必然会沿用传统的乱世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严惩贪官污吏,以快速地扭转不良的政治局势,重塑政权在民众的形象,巩固统治基础。
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因功臣骄横,胡惟庸乱政极大的威胁了其皇权地位等原因,于洪武十五年将其亲军都督府与仪鸾司改成了锦衣卫。锦衣卫设置了指挥使一名,其职权范围颇广,可掌管刑狱,赋予巡查缉捕之权。平时负责皇帝的安全保卫与仪驾,秘密监听内阁六部大臣的言行举止。他们直接听命于皇帝,由皇帝直接统一下命抓捕大臣,交由其下属的北镇府司处理诏狱。锦衣卫行事果断,监听手段高超,办事效率快,深得皇帝信任。大臣若是深夜听闻锦衣卫上门办案,皆认为死期将至,交代家人后事,便与锦衣卫去了诏狱。因为凡去诏狱的大臣,几乎没有一个生还,足见其用刑的残酷。作为皇帝私人的监察机关,锦衣卫在监察官员的违法乱纪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至少可以给贪官予以震慑,使其不敢为所欲为。东厂作为明朝的特务机关,它也是一个监察机关。明成祖朱棣在靖难之役之时,因朝中太监相助为其刺探军情立下了汗马功劳。在永乐十八年建立了东缉事厂,由皇帝的亲信宦官统领东厂,他们也仅对皇帝负责,可以不经三法司审讯,便有随意抓捕缉拿臣民的权力。东厂也负责监听政府官员,以及学生老百姓等,一切不利于皇权统治的,皆由其向皇帝汇报,并进行秘密抓捕。后来为了扩大宦官的权力便于皇帝监视大臣,在成化年间又设立了西厂,在此之后经历了东西两厂合并,并与锦衣卫并列,合称为厂卫,专行秘捕缉私之事。东厂作为皇帝私人监察部门,虽听命于皇帝,但因其权力过大,后多被权臣太监诸如刘谨、王振所利用,因而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形成了宦官乱政的弊端。
(三)严刑峻法,重刑主义
2.家长期望值太高。当前的初中学生的家长们无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对于子女提出不切实际的期望目标,致使不少学生“跳起来也摘不到桃子”,甚至“搭起梯子也摘不到桃子”,久而久之,难免不灰心气馁,产生厌学情绪,甚而逃避或放弃。
重刑主义是法家学派的代表性思想,经过法家学派的思想家、政治家商鞅、韩非、李斯等人的论证与实践,早已运用于动荡不安的战国、秦汉时期,也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重刑主义必竟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也有严重的缺陷,会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如果不从社会经济入手,解决犯罪的社会根源,单纯的依赖以刑去刑、以杀止杀,并不能消除犯罪,反而会适而其反,走向反面,秦二世而亡就是个教训。汉唐以法家秦政为借鉴,逐步改变了治国方略,转向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尖锐,至迟从宋代开始,统治者重拾重刑主义的理念,只是转换说法,变成了“明刑弼教”,明五刑以弼五教,但实质是侧重刑罚了。
笔者曾对清末民初东西部的新式教育做过比较研究,发现鸦片战争前后新式教育即近代文化知识在中国的传授首先是从东南沿海起步的。当时来华的外国传教士,为了推进其传教事业,设立了一些教会学校,[2]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后,教会学校又在这些城市相继设立。[3]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教会学校由最初的五口通商城市扩展到内地。到1875年,各地的教会学校总计有800所。[4]
二、明代极具特色的监察制度
朱元璋有感于元朝的暴政,官员贪冒聚敛,民不聊生,为了加强对于大明官员的监督与审查,为了巩固封建皇权的权威,保障社会的安定,形成了相互独立,全面完整,层层监督,严密布网的监察制度。
在明初政局动荡、阶级矛盾尖锐、官贪吏污的混乱背景下,明初统治者必然选择乱世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上侧重于重刑主义,以刑去刑,以暴制暴。
明太祖于洪武十五年将历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御史台,改成了都察院。由此都察院作为新的最高监察机关开始一直延续到清末,在全国的监察工作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都察院设立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一人。都察院还设立了十三道监察御史,这十三道监察御史是根据浙江、江西、山东、福建、贵州等十三个省道的布政司为一道,任命了一百一十人的监察御史,专门负责这十三道官员的政绩考核、升迁任命与违法处理。都察院还下设了照磨所,经历司、司务厅等具体办公的小机构。都御史与六部尚书为同一等级的官员,统称为七卿。但不归内阁管理,仅对皇帝负责。都御史的职责是“职专纠核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都御史权力极大,除了不可以对皇帝监督之外,内阁六部,王公大臣皆可由其弹劾。监察御史不仅监管十三道的官员的风闻纲纪,监察御史也可以对于北京、南京、直隶衙门,甚至也可以对其上级都察院进行检举揭发。[4]
朱元璋面对急需整治的社会状况和混乱的社会秩序,非常注重法制建设。对于在治吏方面的法制建设中,朱元璋在激烈的争论中对当时的社会局势有着清醒的认识,坚持自己的立场和立法原则。他提出时代在不断地变化,一味地墨守成规,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腐败问题,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法与时转则治,治乱世用重典,重刑以惩治贪顽。[3]虽然朱元璋主张的基本治国策略,是沿用传统的礼刑并用,礼法结合,两种手段治理国家。但基于动荡的社会形势和日益严重腐败的官场,朱元璋虽然也重视传统的封建礼教和风俗习惯来教化广大民众,也宣扬“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封建礼教,禁于将然之前。但朱元璋清醒地认识到,对于贪官污吏、奸顽之徒,教化的作用是难以快速发挥作用的,必须用重典重刑来惩治“奸顽之徒”,以刑去刑,以杀止杀。
此外,由于六部执掌国家命脉,仅由都察院监管监察很有可能有很多疏漏。因此明太祖在洪武六年在六部中的每一部设立了监察科,共六科,每科任命两名给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梳下,分类抄出,参置付部,驳正其违误。给事中与都察院职权相同,但大多数是对六部官员言行监察为主。[5]
明初监察制度,是明初重典治吏的重要环节和配套措施,重刑与监察监督相结合,在明初惩治贪腐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具有以下特点:
同时,在明《大诰》中规定,凡官吏违旨扰民,民众可以联名进京告官,甚至可将害民之官绑缚赴京,各地官府对进京告官的民众不得阻拦。明太祖出身贫苦,深恶贪官的恶行,他赋予了百姓很大的权力可以借此惩治贪官,对于明朝的官员监察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还有战时皇帝任命宦官进行监军,以及明朝后期的巡抚制度,这些构成了明朝庞大的监察体制。[6]
2016年日均ETc峰值出现在抽穗开花期,返青期最小。从返青期到拔节孕穗期几乎呈线性增加趋势。不同处理下的日均ETc差异不大。不同灌溉模式之间差异不大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水稻季降雨较多,W1达不到处理下限,田间水层变化与W0差异不大。不同施肥量及施肥次数之间差异不大的主要原因是在前茬底肥过多的情况下,追肥对水稻生长影响较小。
三、明初监察制度的特点
在中央由都察院作为最高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因废除了行中书省,为了掌管地方官员的动向,朱元璋在各省均设立了提刑按察司。提刑按察使与承宣布政司和都指挥使共称三司,由其掌握一省的司法巡查的工作。提刑司下设提刑分司用以总理各道,整治府县的职能。因为三司分立而导致有些工作难以开展,明朝又创制了巡按制度,由中央不定期的选派御史代替皇帝出巡全国各地。时间地区不固定,巡按事由包括纠察官吏,整饬边防,安置流民,振举庶务等。巡按御史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虽位低但权重。巡按御史一般都会出巡一年或者数月,遍布多地,其不受任何机关的统属,独立行使职权。巡按制度的设立,更好的缓和了社会的基本矛盾,澄清吏治,保障社会的稳定。
(一)监察机构相互独立,相互监督
大明会典明确规定:“凡都察院,按察使,堂上官及首领官,各道监察御史吏典,但有不公不法及旷职废事,贪淫暴横者,许互相纠举,毋得徇私容蔽”。在明朝整体的监察系统中每一种监察部门以及人员职责都是独立于其他监察部门的,这样就不会相互依附,便于行事。在中央,都御史可以监督六部的所有官员,甚至内阁首辅也可以对其监管。不仅限于中央,都御史遇到各省的三司官员的不法之举也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若六科给事中未有据实奏报,包庇官员,都察院也可以对其弹劾。反之,六科给事中也可以直接向皇帝检举都察院的失职。在都察院内部,也形成多重监察体系。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归都察院管理,但是其只对皇帝负责,若发现了违法之事。监察御史可以不用交都御史转呈皇帝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作为皇帝的私人侦查部门,锦衣卫与东厂在保卫皇帝安全的同时,他们也随时监听着朝中甚至全国各地的官吏,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可不用汇报立即抓获。那些被监察的六部官员以及各府县的官员们,如果发现了科道官员执法不严,违法乱纪,也可以对他们进行弹劾。这样就形成大家相互监督,有利于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遏制了实权部门官员的违法行为的发生。[7]
(二)监察官员位卑权重
监察官员,无需赋予其太高的官职,就是作为最高监察官左都御史也仅是二品官员,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官阶更低,仅为从七品。因此监察官便有了“秩卑,位尊,权重,厚赏”的鲜明特点。刚入职的监察官员,因为其官小而不会太顾及自己身家性命斗胆直谏,也不会因高官厚禄对于犯错的官员手下留情。科道官员地位十分尊贵,因其可上参内阁,直达天听,因此会得到百官的敬畏。皇帝给与其较大的权力,更是可以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如果想成为一名监察官就必须具备学识通达,洁身自好,德行无失的素养。在工作中表现较好的监察官,皇帝一般会予以较高的赏赐,监察御史甚至可以越级提拔,常从七品的监察御史提拔到正四品的知府。当然有重赏也会有重罚,明代规定: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大明律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风宪官员收取了他人的财物,以及在巡按之处收取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或买卖多取高利,及受馈赠的时候,要比其他官员的罪行要加两等。因此作为监察官员就必须处事小心谨慎,否则就会受到严办。
(三)建立监察官员的选拔督促激励机制
明代吏治腐败的重要根源,是以皇帝为代表的专制权力的过分集中,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全部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手上,虽然朱元璋为了反腐倡廉,设立了一系列的监察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了官员的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惩治官员的贪腐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腐败也难以从根本上进行遏制,原因还是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民主。[9]
四、明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明代建立的庞大的监察制度网,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有众多的局限性。
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标准进行充分协调,如公路的分级及编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公路路线标识规定》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其中420101国道(建成)和420102国道(建筑中)的等级属性还要遵循《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的规定,即“国家公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国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普通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分别由首都放射线、北南纵线及东西纵线构成,具体可查阅《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
(一)专制权力的过分集中,使监察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明朝较之前所有的朝代在立法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明太祖本人重视立法工作,多次参与指导国家立法,尤其是在监察制度法规的编撰中,朱元璋对监察立法要求严格,十分详细,1439年,明朝颁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察法典《宪纲条例》,它对于监察官的地位、职权、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和监察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以及对于越权监察的处罚。除了颁行《宪纲条例》,明政府制定了《纠劾官邪》,里面规定了可以用来弹劾百官的的基本标准,一方面为了规范监察官吏如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让其他官员也有所警觉。明朝还制定了《责任条例》、《巡抚六察》、《巡按七察》等多部监察法规。在明初,普法方面卓有建树。朱元璋制定了《大诰》,将大诰印刷了数以万计发放给百姓。大诰中记载其亲自审理案件的汇总,用以训诫全国臣民。大诰也作为科举的必考内容,甚至若罪犯家中有大诰者可降低刑事处罚。明初实行重典治贪严刑峻法的国策,颁布完善的监察法规,对于严惩贪污,整顿吏治起到了促进的作用。[8]
皇权的过度集中,皇帝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由皇帝发布的旨令,不管合不合法全体臣民都得无条件的遵守。皇帝还可以随意的按照自己的意愿修改法律,法外用刑。这使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沦为了一纸空文,官员只服从皇帝的意愿,听从皇帝的旨意,将法律置于一边,在极端专制时代,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监督惩治的效果。官员手中的权力太过庞大,也容易成为为自己谋取私利,升官敛财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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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众监督制度形同虚设
朱元璋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贪腐,曾允许百姓参与监督,建立了极有特色的民众举报制度。《明大诰》规定,普通的百姓如果发现了某些官员有贪腐的行为,可以将违法乱纪的官员扭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且还可以向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进行举报。并且规定,如果有人胆敢阻拦百姓上京城伸冤,就要严惩。这个制度的确立,大大地提升了平民百姓参与到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百姓被报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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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明大诰》所规定的民众监督、举报违法官吏的行为,并没有进一步制度化,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则,也没有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该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朱元璋个人的反贪腐决心和权威。但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朱元璋以后,《明大诰》被废止,皇帝怠于反贪腐时,或个人权威降低时,此制度必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三)风闻奏事等制度沦为特务统治和党争的工具
朱元璋继承了前代的风闻奏事制度。明初监察官员的品级虽然都不是特别高,但是却有上报皇帝的特权,所有属于国家的事务,无论事情大小,都可以参与到调查之中。并且仅仅根据传闻,他们就可以进行举报而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相反的是,此时被举报者反而要 拿出各种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而将特务制度和风闻奏事制度相互结合,这则是朱元璋创设的制度。他先后设立了御用拱卫司和大内亲军都督府,来对京城官员以及民间舆情进行监控。无论是花边新闻还是各种违法乱纪的消息,特务们均可以向皇帝直接举报。[10]
朱元璋统治下的锦衣卫,事无巨细都要进行监控,不仅对百官进行监控,还要遍布全国搜集民意,无论哪里出现了对皇帝不利的舆论,都很难逃过锦衣卫的侦探。并且如果被发现对锦衣卫流露出了丝毫不满情绪,都有可能被抓进监狱,进行严刑拷打。
明朝初年的风闻奏事制度,在明初的反腐败工作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一部分具有风闻奏事特权的监察官员,或出于私心以获得良好声望,或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特意小题大做,把很小的问题不断地放大,有的甚至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将明朝的政坛搞得乌烟瘴气、人人自危。明朝末期,监察官员甚至沦为了党争的工具,为了自己所在的派别而大肆攻讦相对立的派别,颠倒黑白,直至明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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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upervision System of Early Ming Dynasty
LIU Fan-zheng
(Law School,Shangdong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250014,Shandong)
[Abstract] In the early years of Ming Dynasty,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bureaucrats,rectify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official corruption,and consolidate the rule of Ming Dynasty,Zhu Yuanzhang formulated a series of supervis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s and achieved relatively significant social effects.
[Key words] early Ming Dynasty;heavy code governance;supervis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 F271;F83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004(2019)02-0066-04
[收稿日期] 2018-12-5
[基金项目] 2007年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中国举报法的法史学分析——以秦汉为视角”(项目编号:S07WZ47)
[作者简介] 刘凡镇(1975-),男,山东巨野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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