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卖官现象的危害性_官本位论文

浅析卖官现象的危害性_官本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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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卖官鬻爵现象在我国个别地区死灰复燃,如郑泽生(原山西省汾西县委书记)、郑元盛(原江西省广丰县委书记)、何建林(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委书记)、卢效玉(原山东省东明县委书记)、王新康(原河南省滑县县委书记)等一批“卖官书记”纷纷“粉墨登场”,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这一现象已引起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用人方面存在的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在党内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必须严格惩肃,坚决煞住这股歪风。”[1]这已足以说明卖官鬻爵现象的严重性与危害性。

卖官鬻爵现象可以说是一切腐败现象中最典型的一种。首先,这一现象的主体即“卖官者”肯定是掌握一定公共权力的权力主体。这种公共权力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权力,它不仅可以支配一定的物,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支配人。在我国,通俗地说就是一种人事任免的决定权。不掌握这种权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卖官者”。其次,这一现象的最大受益者当然就是卖官者。卖官者将一定的官位或权力出卖给买官者的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一己之私利。卖官鬻爵具备了腐败行为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即利用公共权力和谋取个人私利两个方面,是一种典型的以权谋私行为。但是这种腐败行为与其他腐败行为相比而言,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

其一,腐败主体大都拥有较为集中的、在一定范围内较大的权力。这种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可以很少甚至不受监督,能够轻而易举地从事腐败行为。纵观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卖官鬻爵案件,卖官者几乎都是清一色的各地党政一把手,尤以县委书记居多。除前述二郑以外,包括何建林、卢效玉、张型鲁、周宝法、郭育棋、黄登仁、刘欣辛、陈广礼、王新康等在内的一批卖官者,都是当地“说一不二”的县委书记,而胡建学、陈同庆、俞芳林、李明珠等则是级别更高的地、市委书记。近年出现在河南省的3起腐败大案中,杨善修、曾锦城、朱振江这3名卖官者则都是当地的行署专员或市长,手中无不握有重权。最近受到严惩的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也是一位卖官“行家”,他在任时所掌握的权力更非一般领导干部所能企及。

其二,这种腐败现象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卖官鬻爵现象是一对一的交易,除了卖官者与买官者以外,局外人很难察觉。而且,卖官者还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及影响力,堂而皇之地通过“正常”的渠道或手续将官职卖给买官者。在已被查处的卖官分子中,极少有人承认他们“卖官”,而坚持认为是在“不违背程序”的情况下行使人事任命权的。同时,卖官鬻爵案件一旦被查处,不仅卖官者将失去一切既得利益,对买官者来说,也将失去其梦寐以求的、花高价买来的官职,双方谁也不愿意出现这种结局,双方都不会轻易道出真相。所以,查处卖官鬻爵案件的难度要比查处其他腐败案件的难度大得多。

其三,这种腐败现象将权力与金钱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将权力实实在在的商品化了。其他腐败问题虽然也是一种权钱交易,但权力与金钱的交换还不是直接的,权力的商品化表现得还较为含蓄。而卖官鬻爵现象中,买官者的目标就是权力,而卖官者用于换取金钱的交换物也是权力。卖官者将某些权力卖给买官者,权力的商品化在这里已表现得淋漓尽致。更有甚者,一些卖官者竟然将权力明码标价,花相应的金钱才卖给你相应的权力。原山东省东明县委书记卢效玉在任时,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官位标价是1~2万元,为副县级干部的官位标价是2~3万元,以至在东明县流传出了这样一个顺口溜:“要想富,提干部,只研究,不公布。”[2]在卢效玉等人的眼里,权力的大小同其价格是成正比例的,权力与市场上的商品毫无二致。

其四,这种腐败往往是新一轮腐败的起点,其结果必然是腐败的恶性循环。在其他大部分腐败案件中,将腐败主体“拉下水”的人往往是出于经济上的目的才发动“糖弹”攻势,一旦达到目的可能就会暂时停止攻势。而卖官鬻爵行为则不同,买官者在买到官位以后,他自然也就成了权力主体或拥有比以往更大权力的权力主体。他们在达到目的以后,首先想到的当然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弥补因买官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进而谋取更大的私利,而这也正是他追求权力的最终目的。对他们来说,其上司就是最好的“榜样”:既然上司可以卖官,下属完全可以仿效。如原河北省沙河市公安局局长王文增在花2万元买到局长职位以后,大肆从事腐败勾当,腐败金额最后竟达77.8万元[3](P144)。可见,这种腐败现象必然引发新一轮的腐败,其危害性要远甚于其他腐败现象。

江泽民总书记深刻指出:卖官鬻爵,为害最烈,危害极大。具体来说,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它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权威,影响了廉政建设的深入进行。在卖官鬻爵现象中,腐败分子并非一般的领导干部,而大多是被人民群众视为“父母官”的党政一把手。这些腐败分子在某一个地方或部门,往往也就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在得悉自己的“父母官”竟是最大的贪官时,既为自己受到愚弄而痛恨那些腐败分子,更容易产生“整个党政部门全都腐败了”的错觉,从而对党和政府产生一种深深的失望与不信任感。这无疑将动摇我国党和政府赖以生存的群众基础。而且,党政一把手的腐败犯罪,对其他腐败分子来说当然是一种极大的鼓励,其腐败“示范”作用如同“瘟疫的流行力”一样不可低估。有人认为,近几年,我国在反腐败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广西现象”,即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现的腐败问题日益严重,腐败分子“前赴后继”,包括成克杰、徐炳松、俞芳林、李乘龙、李思潮、何建林等在内的一大批腐败分子纷纷落入法网。这同成克杰等人的“示范”作用是分不开的。在这样的地区,要想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则难上加难。因为,在这些地方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仅不可能得到这些腐败的党政一把手的真正的支持,反而会遇到他们所设置的种种障碍。原因很简单,反腐败斗争深入下去,就会牵扯到他们自己,他们当然不愿去“引火烧身”。在目前已经曝光的卖官鬻爵案件中,卖官鬻爵者基本上都是在查处那些更小的腐败分子,尤其是买官者时而进一步被察觉的。所以,他们既会成为众多腐败分子的“引路人”,更会成为其可靠的“保护神”。在这样的地区或部门,要有效地开展廉政建设,几乎是不可能的。

其二,它破坏了执政党的用人标准,使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得不到提拔与重用。在卖官者眼里,获得权力的资本是金钱,德才仅作参考或不作参考。谁送的钱多,谁就有可能得到提拔重用。而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往往不屑于或耻于买官,他们的结局大都就是“不跑不送、原地不动”,眼睁睁地看着那些买官者“勤跑多送,提拔重用”。这种现象不但使得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被埋没,某些素质低下、品行恶劣的人被充斥到各级党政机关之中,而且也会诱使部分年轻有为的领导干部跨入“买官跑官者”的行列。原河南省滑县半坡店乡党委书记李某,曾经以焦裕禄为榜样,带领群众战天斗地,取得了不俗的业绩。但当他看到一个个政绩平平的干部被提拔,而他却一直“原地不动”时,信念发生了动摇,且因此走上了向当时的县委书记王新康“买官跑官”的邪路[4]。当然,更多的则是出现如王文增等缺德少才者不断受到提拔重用,而如宿青平(原山西省侯马市市委副书记)等这样德才兼备的干部“落选”的现象[5]。

其三,它大大影响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绝大部分买官者本来就缺德少才,根本不具备行使一定的公共权力的基本素质。而且,对他们来说,也根本就不想去很好地行使权力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他们获取权力的目的就是“发财”,只有金钱才是他们惟一追求的目标。他们也不希望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工作效率与他们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是成反比例的。工作效率越低,越有利于他们去索贿、贪污腐化。对于卖官者来说,可以出卖的官职越多,则卖官的机会越多,其卖官所获也就越多。这样他就会因此大量设岗或频繁调整领导班子,这都将极大地影响到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据报道,原浙江省富阳市委书记周宝法因为卖官,致使该市平均每个局级单位达到6.2个领导职位,最多的竟高达13个[6]。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某地一镇政府竟然设有32位副镇长。在这样的党政机关中,要想取得较高的工作效率,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其四,它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买官者来说,他们买官的本金往往并非个人财产,有不少是从其控制的公有财产中支出的。也有某些买官者先支出买官费用,然后再通过种种途径,从公有资产中将这笔买官费用“冲耗”掉。这也是目前我国公有资产流失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渠道。而买官者在达到预定目标以后,必然会想方设法补偿原先付出的代价,从而变本加厉地从事腐败活动。由于买官者的素质低下而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屡见不鲜。原吉林省交通厅副厅长刘柏松在买到副厅长官位以后,独断专行,搞“超常规建设”,一次就使国家蒙受了5.8亿元的巨大损失[7](P167)。对卖官者来说,由于“公仆”意识丧失,其主要精力不再放在真正合法、有效地行使权力上,而是放到了弄权谋私、拉邦结派上。他们又往往是某一地区的最高党政领导人,他的腐化堕落直接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河南省滑县县委书记王新康在职期间,由于其一门心思卖官鬻爵,结果使得滑县的各项经济指标连年下滑。在1997年,滑县农业总产值由以往的全省第2位降到第8位,国民生产总值由以往的全省第5位降到第36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以往的全省第9位降到第59位[4]。王新康真可谓“为官一任,造祸一方”。因卖官鬻爵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其他腐败现象造成的损失会更大。

其五,它大大强化了官本位思想。官本位思想在我国渊源流长。至今我国仍可以说是一个官本位思想异常浓厚的国家。“当官”仍是不少人梦寐以求的理想与追求。产生官本位思想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权力的利益属性。权力不仅可使权力主体获得精神上的种种利益,而且可以使他们得到物质上的种种利益。我国历史上常常将“当官”与“发财”联系在一起,其原因也就在于此。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虽大大淡化了权力的利益属性,尤其是其物质利益属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本位思想的流行。但由于种种原因,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尤其是非法的物质利益属性在改革开放以后又迅速强化,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存在。而卖官鬻爵现象一方面大大强化了权力的物质利益属性(对卖官者所拥有的权力与买官者所买到的权力来说都是如此),另一方面则弱化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似乎获得了权力,也就获得了权力的所有权,也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了。其结果必然大大刺激人们的权力欲,强化人们的官本位思想,形成“一江春水向‘官’流”的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而官本位思想的盛行,反过来又将成为卖官鬻爵现象的强大推动力,从而形成一种“卖官鬻爵→官本位思想→卖官鬻爵……”的恶性循环。

显然,卖官鬻爵的危害性远胜于其他一切形式的腐败,是名符其实的最大的腐败,它理所当然应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对象。

卖官鬻爵现象在我国的再度出现并非偶然,它与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有直接的联系。我国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中,在权力获得方式上,以任免制为主;在人事任免权的行使过程中,权力高度集中于党政一把手手中;在人事任免的程序上,既缺乏一定的规范,也不够公开;在对掌握人事任免权的领导干部的监督上,存在很大的盲区。正是因为这样,那些“卖官者”才有可能堂而皇之地卖官。当然,卖官鬻爵现象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同思想教育措施的不力、同权力的非法物质利益属性等也有一定的联系,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掌握人事任命权的领导干部的权力过于集中,对其缺乏必要制约与监督。要有效地遏制这一腐败现象,就必须对症下药。

针对卖官鬻爵现象的特殊性,在具体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中,必须侧重于采取预防性措施,尽量堵塞引起这种腐败现象产生的种种漏洞。为此,首先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改革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逐步改变以任命制为主的干部人事任免方式,加强在干部人事任免问题上的民主性与公开性。特别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民主监督与制约,加强对任命对象的民主测评和监督工作,从而使得卖方无法卖官、买方买不到官,这是预防卖官鬻爵现象的最根本、最关键的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措施,适当淡化权力的精神利益属性,尽量克服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要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杜绝权力的非法物质利益属性的产生。更要严厉制裁卖官者与买官者。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思想素质。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与人事制度改革都有利于预防卖官鬻爵现象的出现。只要我们持之以恒地把民主法制建设与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这种腐败现象是完全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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