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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就社会保障和就业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以下是各位代表委员的观点摘要。
一、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讨论“全面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工作”
曾任劳动保障部副部长的王建伦委员认为,事业单位的改革要统筹、全盘考虑。事业单位的改革不顺利,很大程度上是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跟不上,步调不统一。政令几出,造成有效的政策执行不下去。政策的出台要考虑连贯性,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接续要连贯。
徐颂陶委员也认为,企业现在存在着很多棘手的问题,很多是由于社会保障的问题没有理顺。如果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不加快,会带来更多的社会保障难题。以往机关改革的成本、企业改革的成本,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事业单位分担。这样下去的结果就是,企业单位人员愿意往事业单位流动,事业单位人员愿意往机关流动。
范宝俊委员就有关社会保障政策问题,提出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应对国家整体社会保障政策有完整的方案规划、构想,城镇、农村、养老、医疗、失业等等,分级、分类实施。十几年来,基本上是哪个好搞搞哪个,快慢不搭界。低保、最低工资、两个确保的标准,衔接的也不够好。农村社会保险速度要加快。对于已经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要加快工作力度。社会保障属于强制性措施,而今实行起来,这个上那个不上,怎么能行?养老保险过于复杂,应和西方先进国家接轨,做到基本保险简单明了,补充保险可以复杂一些。
夏荣强委员就残疾人就业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残疾人就业问题,绝非小事一桩。胡志斌委员也认为,全社会都应关心残疾人就业。是否考虑由几个部门再联合发文,就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问题给予特别的强调。万选蓉委员建议,在新增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应考虑给残疾人就业以一定的比例。
二、人大代表谈“《劳动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正式颁布,到现在已整整10年。在这10年中,我国的经济快速转轨,经济成分和企业用工制度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社会发生巨大转变的历史背景下,我们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还是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赵湘平说,“在刷新频率如此之高的社会背景下,《劳动法》该升级了!”
浙江代表赵林中认为,《劳动法》中一些条款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致使市场主体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比如,《劳动法》中对社会保险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有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与他们的产品相互替代,由于这些企业中有的并不缴费,成本低,竞争力很强。对于已经纳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浙江而言,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江西代表熊盛文从劳动争议方面进行分析:“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涉及方式方法已经不适应新情况。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上不明确。依照一裁二审的程序,争议处理的时间太长。职工不能因为一个争议浪费如此长的时间。”
戚秀玉代表认为,现行的《劳动法》对于“职业培训”只有4条规定,而且也不十分明确。中国要发展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人力资源的开发是重中之重,必须借助法律来实现。但是,我们的职业资格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没受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太多的重视,而从中国经济发展的长远要求看,严格实行持证上岗的职业资格制度应该尽快纳入法律轨道,即正式写进《劳动法》。
四川代表泽巴足说,自从1998年以来,政府对就业与社会保障已经摸索出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创造出了一些新体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的呼声高涨,这些都说明修改《劳动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郑功成代表认为:“目前劳动力市场中,非法用工现象,生产事故那么多,农民工资一再被拖欠,说明目前的《劳动法》并不能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劳动法》应该是维护经济运营中处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责,也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在劳动力资源过剩的情况下,强化保护,平衡劳动关系双方,首先依靠的是立法,修改已有的《劳动法》。其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依靠劳动监察的力量维护劳动者的平等的劳动权,最后才是依靠劳动者自身维权和雇主增强社会责任心。法律的地位无法替代。”
三、政协委员呼吁“改善农民工待遇”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俊九委员说:“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加速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承担着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但相当部分人的劳动权益和自身权利却得不到保障,有的辛苦一年拿不到分文报酬,有的因工致伤,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透露,根据第5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无论是社会和经济地位,还是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进城务工的农民都排在25种职业群体的末位。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们指出,农民工不仅无法获得合法身份,依然被排除在城市的各种保障之外,甚至被一些人称为“二等公民”。部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乃至歧视性行为,加之一些用工单位虐待农民工,引发了相互的情感对立,激发了一些农民工的逆反心理。农民工的待遇问题已经到了必须下大力气全面解决的时候了。
民革中央的马志伟委员归纳出农民工所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一是经常被雇主视为低贱劳动力,少发、迟发或不发工资,甚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农民工的劳动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工伤事故得不到合理的赔偿处理;三是普遍缺乏善待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其人格尊严缺乏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四是滥收费、乱摊派现象严重,赞助费、城乡增容费、治安费、子女入学集资等,名目繁多;五是因非城市户籍,很难在城市解决住房、婚姻、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金异委员说:“农民工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中作出的贡献与其社会地位、生活待遇的巨大反差,表现出我们社会在此问题上的极大不公!农民太穷了,微薄的劳动报酬让他们对自己的基本人权变得漠然。”
孙继业委员呼吁,应尽快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取消农民就业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他指出,自从上个世纪50年代末实行《户口登记条例》开始,农民便失去了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的权利,农民不能改变身份,农民的孩子天生是农民。这种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造成了与身份相关的不同的就业、教育、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等制度,农民享受不到对生活影响极大的平等和劳动保障权利。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机会均等,现行的户籍制度弊端多多。现在,农民工正在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但仍然是“农民”,不能享受城市产业工人应有的福利和保障待遇。这种状况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长期以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分割状态,广大农民享受不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农村甚至没有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有2800多万农民生活在年均收入625元标准的贫困线以下。目前,在农村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是不现实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马志伟委员建议强化劳动监察执法职能,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企业不按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的行为,对无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采取吊销资质等严厉措施。劳动监察部门应制定农民工举报和投诉办法,规定举报和投诉的管辖、解决问题的专设机构、解决问题的期限等,为农民工提供便利。马志伟委员还建议,鉴于一般年底为农民工拿到工资的最晚期限的实际,国务院应把12月底的某一天定为“农民工维权日”。
张俊九委员提出,要努力推动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各有关方面应共同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要保障落实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工会法》赋予的权利,把进城务工人员及时组织到工会中,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们提出,要尽快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尽快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对不执行维护农民工权益政策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雇用农民工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