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宗教的长期存在及其对策分析_公民权利论文

中国宗教的长期存在及其对策分析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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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种宗教长期并存的国家,宗教问题在社会总问题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一个有关统战政策和理论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我国当前的宗教问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宗教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现实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由于人们对这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形式不可能相同,就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宗教。早期的宗教观念产生于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时代,由于对自然现象无法理解,对于生老病死等威胁感到恐惧,无法解释人的梦境幻想等,分不清自然力和人的区别,于是便把影响自己生活的自然力人格化,变成超自然的神灵崇拜。这是原始宗教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即认识根源)。所以,马克思说:“一切宗教都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在历史初期,首先是自然力获得这种反映;以后,在不同的民族那里,又经历了极不相同和极为复杂的人格化。不久,社会力量以同样的自然必然性支配着人;最初只反映自然界神秘力量的幻想,后来又获得社会属性而成为历史力量的代表者。在进一步发展阶段上,许多神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转移到一个万能的神身上,于是就产生了一神教。这个神是长期的抽象过程的产物,是以前许多部落神和民族神集中起来的精华;它所反映的……是一个想象的形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由此可见,“宗教一旦形成,总是包含着某些传统材料的;在一切意识形态领域内,传统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是一种巨大的阻力,是历史的惰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是阶级压迫。一部分人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感到恐惧和绝望,便幻想到社会以外的“天堂”去追求来世幸福,而剥削阶级则利用宗教作为麻醉、控制群众的手段,大力予以支持,这就促进了宗教的发展。统治者为了稳固其统治地位,一般都以“神”自居,宣称“君权神授”。因此“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页。)随着社会和历史的发展,宗教也不断地演变,它与一切历史现象一样,不是永恒的,最终是要消亡的。然而,其消亡将经历一个自然和漫长的过程。在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即只有当宗教赖以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以后,“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

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

在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揭示了宗教终究要消亡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宗教的消亡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7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马克思、恩格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能够具体地说出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据,但是却明确地预见到了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痛苦的历史过程。由于宗教最深刻的根源在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作为一种盲目、异己的东西对人的支配,因此,只有当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而合理,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宗教最后消亡的条件才会具备。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只迈出了创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合理关系的第一步,由于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宗教作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意识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政治的和法的等等观念,当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是改变过的了。但是,宗教、道德、哲学、政治和法本身,在这种不断的改变的过程中却是始终保存着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88-489页。)

马克思还指出,“宗教的苦难是现实苦难的表现,又是对现实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的批判。”(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宗教的根源不在天上,而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自行消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

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解决我国的宗教问题,在探索解决我国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又发展了这一理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作指导。

二、宗教在我国存在的长期性

我国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但宗教赖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并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没有根本利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宗教成为“私人的事情”,不存在被某一个阶级利用的问题,但宗教仍将长期存在则是一种事实。

从社会根源来说,我国现实社会还存在着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脱胎而来的旧痕迹和传统习惯势力。人们的意识的发展往往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旧意识不可能在社会条件变化下很快彻底消除,在当前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又会产生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消极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社会主义经济、政治体制还不很完善,人与人之间还有种种不尽人意的关系,一些人在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善于协调社会矛盾和人际关系,希望逃避现实,而求助于宗教,追求暂时的解脱。市场经济形势下的风险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激烈竞争,使求神拜佛成为一些冒险者求得成功和逃避者求得安慰的精神依托。改革开放阶段,社会急剧变动,一些人不能适应这种剧变,也以宗教当作自己的“避风港”。此外,来自国际社会的影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现在世界上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约占全世界总人口的2/3以上,宗教信仰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现象,而是一种国际现象。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这三大世界宗教,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都产生着重大作用和影响,而且各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国际联系,各国教徒经常进行密切交往。我国的宗教与世界上的同类宗教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与国际间宗教界的联系日益密切,宗教受国外各方面的影响不断增强。宗教的国际性也决定了它存在的长期性。我们还应当看到,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在某些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往往表现在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上。国外的敌对势力常常利用国内的一些宗教问题制造和扩大民族矛盾,一些宗教上层实权人物,为扩大自己的势力和影响,把宗教信仰问题与民族、国家纠缠在一起,使宗教问题复杂化。

从认识根源来看,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对社会、自然、人自身仍然有许多奥秘未能解开,天灾人祸给人们带来的苦难还不可能在短期内摆脱。特别是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影响和我国文化教育水平低,人们的科学知识贫乏,文盲与半文盲有相当数量,这更为宗教的存在提供了群众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精神文明建设,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至少要经历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的时间,需要许多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这就决定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和必然性。这个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得更加突出。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条件更为恶劣,生产力水平更为低下,文教科技事业更为落后,而传统的宗教影响又十分浓重。

目前,特别应当引起注意和正确处理的问题是“宗教热”的出现。宗教在我国的影响正呈现扩大趋势,教徒绝对人数不是下降而是逐年在上升。以内蒙古自治区为例,从解放前到现在,信伊斯兰教的总人数随回族人口的自然增长而增长。天主教和基督教信教人数增长最快,天主教信教人数由解放初的1.7万人,增加到现在(1997年)的22万人,增长12倍以上,基督教信教人数由解放初的1.2万人增加到现在(1997年)的7.8万人,相当于解放初的6.5倍。我国信教群众在少数民族中所占比例最高。据统计,我国少数民族人口中有50%为信教者,他们基本上居住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由此可见,宗教与民族地区的发展有直接关系。往往是经济最落后的地区,信教人数占该地区人口的比例最高。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内地经济的迅速发展,宗教作为特殊的意识形态也活跃起来,不但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道德观念、价值取向,同时也影响社会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在极个别的地方,宗教势力也影响到我国的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和落实。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三、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宗教信仰本质上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人们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或者信仰那种宗教,理所当然地应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是,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对宗教的控制和作用,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受到政治上的控制。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存在着政教合一的状况。这种状况严重束缚了这些民族的社会发展与进步。建国以后,我国的少数民族在社会制度上陆续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飞跃,由于党和国家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稳妥地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改革,少数民族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剥削阶级对宗教的控制和作用被根除以后,并没有根本改变某些民族几乎全民信教的状况,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情况之事还时有发生,使得这些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全国政治局面的剧烈动荡,行之有效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随之中断,使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出现了大反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才得到恢复。

江泽民主席在宗教团体领导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这是不会改变的。”(注:《光明日报》1992年1月29日。)这就是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是安定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的基本保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遵循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定的科学政策,是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因此,对它的贯彻执行决不能有随意性,也不能由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某些变动而对这一政策的某些方面产生怀疑。特别是不能将思想战线上反对封建主义的和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思想文化的斗争同宗教联系起来。宗教同封建主义的、资产阶级的一些腐朽思想文化不是一回事。必须划清宗教和封建迷信的界限。宗教和封建迷信虽然都是有神论,但封建迷信不是宗教,二者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宗教有成文的经典、教义、戒律、信条、活动场所等特点,有组织严密、结构严谨的社会团体。封建迷信不具备这些特点。我国的宗教界人士和广大宗教徒绝大多数爱国守法,而封建迷信的活动者和制造者则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我们对二者的政策也不同,对前者要尊重、保护;对后者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取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绳之以法。少数民族地区对宗教问题十分敏感,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变革之中,许多政策在调整,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也会不断发展充实,进一步完善,但基本原则是不会改变的。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宗教问题的一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

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又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又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内,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又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又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每个公民不论是信教的或者不信教的,信这种宗教或者信那种宗教的,在政治上一律平等,都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和歧视。国家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不允许占有统治地位或者特殊地位的宗教。

对公民来说,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因此,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的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防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允许任何人或者组织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教、出家或到寺庙学经,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防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剥削压迫制度。

我们一定要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在保障信教群众信仰宗教权利的同时,尤其要尊重和保护不信教群众的权利,纠正在某些地区存在的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只是信教自由,宗教可以自由发展的片面的、错误的认识,积极引起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策、法制和环境相适应。

四、主要做法

第一,广泛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宗教是人民的精神鸦片,它使人民精神上得到慰籍而无法抛弃它。如果让人们觉醒,就必须批判宗教。”(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受。“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它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页。)宗教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人头脑中的反映,因此不能强迫其放弃,只有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扩大无神论在群众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教育,才能收到积极效果。

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党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广大干部、群众、青少年中广泛宣传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要求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和在思想战线上宣传无神论并不矛盾。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并不排除宣传科学知识的自由、宣传无神论的自由,这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我们承认公民有不信教的自由,也就是承认公民有接受科学世界观的自由。“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信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第707页。)由于宗教是消极的,必然要被摧毁。“如果说,法律的宗教的观念,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或远或近的枝叶,那么,这些观念终究抵抗不住因经济关系完全改变而产生的影响。除非我们相信超自然的奇迹,否则,必须承认任何宗教教义都不能支持一个摇摇欲坠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因此,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同宗教界人士团结合作,决不意味着放弃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原则,放弃对人民群众的科学世界观和无神论的思想教育与宣传。列宁指出:“应当宣布宗教是私人的事情。这句话通常是用来表示社会主义对待宗教的态度的”,“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注:《列宁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63页。)这是因为,信仰自由并不适用于有政治身份的共产党员。每一个共产党员的唯一信仰只能是共产主义,必须坚持和宣传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

第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党和各级政府要注意消除宗教对基层政权、司法、教育、婚姻的影响,真正彻底地实现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政府依照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这种管理不仅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通过管理,使宗教活动纳入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如果没有这种管理,各种社会事务就无法协调,社会就会陷入混乱状态。宗教信仰是一些人的一种精神需求,本质上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当人们的宗教信仰超出纯精神的范围,表现为外在的宗教行为与活动,表现为有组织的宗教团体时,国家就不能不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国家的管理,就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既保证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要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保护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的权利和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又要坚决打击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借宗教问题煽动群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首恶分子要从严惩办。坚持独立自主、自办(自传、自治、自养)教会的原则,不受境外宗教势力的支配。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进行传教活动,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把宗教作为其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断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我们要警惕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分化瓦解我国宗教界的爱国力量,加强对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增强他们抵制境外敌对势力渗透的能力。

第三,保持和宗教界人士的统一战线。邓小平同志指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注:《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3页。)在新的历史时期,宗教界爱国人士仍然是共产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对象。

我国各宗教都有其宗教领袖和一批宗教职业者,他们大都是爱国、守法、拥护党和社会主义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通过宗教职业活动,和各民族教徒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地位。他们的政治态度如何,在某些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工作。爱国的少数民族宗教上层人士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必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得到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与少数民族爱国宗教界人士做的大量工作是分不开的。因此,认真执行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方针,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对宗教界人士,本着尊重他们思想信仰的原则,应当帮助他们政治上进步,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时事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教育,生活上关心他们,调动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愿意与党合作共事的,应当给他们效力的机会。毛泽东同志指出:“只要谁肯为人民效力,并且是一贯地做下去,并不半途而废,那么,人民和人民的政府是没有理由不给他们以生活和效力的机会的。”(注:《毛泽东选集》合订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第394页。)新时期,我国宗教界人士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爱国主义力量和现代化建设力量,他们有为祖国、为民族发展效力的强烈愿望。做好同他们的统一战线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他们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必然要求。进入90年代,党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政策又有了新的发展。明确提出了以“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作为处理党和国家同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关系的原则。原则强调了与宗教界在政治上求同的一面,弱化了信仰上差异的一面。这一原则,调动了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大业方面都会起到积极作用。

宗教问题不仅是我国当前建设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而且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宗教问题也就有了新的时代内容,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政治问题。宗教问题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我们要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研究我国现阶段宗教问题的新情况,为发展和充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政策进行积极探索,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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