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课程标准标准模式的思考_课程标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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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编订课程标准的任务。我们认为,这是为加强和改进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而出示的“实招”、“硬招”,是重塑思想政治课学科形象的难得机遇,人们有理由对此抱以巨大的期望。在我看来,在现行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编订课程标准,除去进一步完善教学内容之外,另一个重大举措就在于改进规范方式,而其核心部分就是教学内容的规范方式。

一、经验告诉我们,必须明确界定课程标准与教材的功能,进而有效地执行课程标准规范教学的职能,才能切实解决“多、难、深”的问题,相对稳定教学内容,积极引导教学评价,并充分发挥运用教材推动和辅助教学的工具作用。

我们知道,制定教学大纲的主旨是规范教学内容。但传统教学大纲的法规效力,仅仅体现在针对教材的编写要点作出规定,并不在能力和程度方面提供把握这些内容要点的可操作、可检测的具体要求,因此单凭大纲是无法进行教学和评价教学的。在使用统编教材的年代,大纲和教材的功能是合一的,这个问题,见怪不怪。但如今,教材编写方针是在统一基本要求的指导下,实行教材的多样化;教学基本内容强调相对稳定,降低要求;教材编写风格,特别提倡可读性、可视性。这样,传统教学大纲规范方式本身的局限就非常突出了。

比如,思想政治课曾率先实行“一纲多本”,编订教学大纲贯彻“宜粗不宜细”的原则,目的在于为多套教材的编写留有宽松的余地,以充分显示其个性。但实践证明,大纲的内容规定对编写教材的规范过于空泛,无论是有关教学范围、程度的限定,还是针对编写风格的倡导,都难以由大纲提供可依据、可衡量、可操作的标准。又如,我们也曾特别注重对教学内容中基本事实的引入和表达,同时十分倡导“活泼型”教材的编写风格,大纲还专门为此作出示范,并“一再强调不要怕字数多”。但问题恰恰就产生于这种提供“样板”的方式,尽管“也算是一种新的尝试、新的模式”,却忽略了教学大纲固有的法规性质,把对教材编写方式的某种要求或倡导,同对教学内容本身的规范混同一事。这一方面导致对教材编写设置了不应有的框框;另一方面,教材的材料多了,信息量大了,可读性强了,内容反倒难以把握,“多、难、深”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显然,我们至今仍为教学内容“多、难、深”所困扰,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大纲对教学内容的规范效力难尽人意。根据我们的理解,问题的实质在于,大纲与教材的基础职能应有明确的区分:前者是法规,后者是贯彻法规的工具。唯有前者能够真正行使其法规的职能,而成为教学不可偏离、不可或缺的依据,后者才能尽其工具的效能,充分发挥推动和辅助教学的作用。因此,对教学内容的规范,不仅要强调其指令性,而且要赋予其指导性。

二、编订课程标准,使之具有实质性的规范效力和效用,最关键的环节在于能否对教育点和知识点的教学要求,提供确实有限定、可操作、可检测的标准。

编订课程标准就是要增加这样一种指导性规范:就其规范效力而言,不但要规定教学的基本内容,而且要提供针对教学过程、程度、方式和评价的标准,以规范教学的所有环节,包括编写和使用教材、检查和评估教育教学质量,以及考查和测试学习效果等;就其表达方式而言,一方面,它注重于制定课程实施中各项内容的规则和标准,而不是单纯浓缩、复制教学内容,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开放性;另一方面,它又不但针对教学内容,以认知顺序为主导,按照教学的基本过程,分层次提供“有限定、可测量”的基本要求,而且明确、系统地建立各个教学环节的特定指标,而不是泛泛地罗列几条抽象的“处理原则”,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不言而喻,这里最大的技术难点因而也是最富于创造性的工作,就是采取什么方式规范教学内容和要求,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教育点和知识点的表达,不但能够明确地反映其方向性,即“目的”,而且能够有效地表达其限定性,即“标准”;不但要体现出对认知水平的基本要求,而且要体现出对能力和觉悟的具体要求。

为此,我们设想规范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的框架是:

——按照知识类别,分别制定各年级教学目标;采用表格,彼此对应地表述“教学内容”与“基本要求”。

——在“教学内容”的栏目中(左栏),对基本概念、原理、观点、事实,作出示范性和指示性表述;对一般概念、原理、观点、事例,作出提示性表述。

——在“基本要求”的栏目中(右栏),对应上述内容,就其知识、能力和觉悟作水平的要求(程度和范围)限定性表述;对编写教材时随机使用的、无法替代的或过去学过的概念、原理、观点、事例,不作为教学要求,不予表述,不作规定。

相对而言,针对“教学内容”所作的“基本要求”,即第二栏(右边),实际上是“标准”的主体部分。所谓“基本要求”,其限定性表述无非要明确两个意思:一是必须达到;二是无须扩展。但在技术上有很大的难度。

通常,对于整个高中阶段(一级)或年级(二级)的综合教学目标,我们可以按知识、能力、觉悟分类表达,但针对教学内容制定的阶段性、层次性目标,需要细目化,就难以这样区分了。作为知识点的水平要求,我们一般采用识记、了解、理解、运用这样的字眼来表示能级划分的层次,但直接或仅仅用这些字眼往往表达不出能级要求的具体内容,这也是不言而喻的。换言之,能级要求本身同能级要求的表达形式原本是两回事。特别是思想政治课的概念、原理、观点和内涵之深,外延之广,弹性之大,除非采用某种方式予以确切的定义,更是难以把握何为“了解、理解、运用”。因此,在明确划分“识记、理解、运用”这三个层次的框架内,从句式上讲,我们还必须探讨一种能够传递确定意义,以真正限定“基本要求”的表达方式。

三、我们认为,在确定“基本要求”的表达方式上,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照搬,也不必套用任何现成的模式。编订课程标准,不是要同谁“接轨”,但要充分反映出思想政治课教学特点,进而体现与实现其课程标准的特效。

参照国内外的有关资料,根据思想政治课的学科特点,我们确定了目前这种表达方式。其基本点是,把知识、能力、觉悟上的“要求”,一概细目化为各种具体的作为;并通过指导某件事的操作,体现能级上的水平要求。这里,所谓做“某件事”是极其广义的,不仅是活动行为,而且是思考行为、解答行为、判断行为、论证行为、叙述行为、描述行为,等等。采取这种表达句式的特点或特效在于:

——就目标分类而言,它是综合性的,包含了知识、能力、觉悟诸方面的教育要素;就水平要求而言,它是具体的,可操作、可检测的,做出每种行为都能表明认知领域中不同的能级要求;凡未规定“去做”的内容,均不属于“基本要求”,这又表明了程度和范围的限定。

——考虑到课程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强调基本要求的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但又不能采取类似教参的讲解式写法,仍要采取不失为一种合乎“标准”的行文方式。

——考虑到规范效率和效力,选择这种句式,还有广泛的适用性,包括对教材编者的要求;对教师教学的要求;对学生学习的要求;对考试命题的要求,均可适用。

显然,在尽量丰富和准确使用限定性语汇的基础上,全部技巧就在于设计和制定“基本要求”的句式规则了。

附录

教学内容和要求的表达规范

一、教学内容(左栏)

在既定的节题下,按教学顺序依次排列教育点和知识点,不再划分层次。

1.对基本概念作出示范性表述。

(1)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2)事物自身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叫做矛盾。

(3)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政治权力机关。

2.对基本观点、结论和原理作出指示性表述。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2)认识的根本任务是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对一般概念、原理、观点作出提示性表述。

(1)货币的职能。

(2)人生价值的含义。

(3)宗教的作用。

二、基本要求(右栏)

针对左栏教学内容,分识记、理解、运用三个层次表述基本要求。

凡属一般概念、事实、观点,均列入识记层次,提出识记的具体要求(限定)。

凡属基本概念、观点、结论和原理,也包括一般原理、论点均列入理解或运用层次,提出理解或识记的具体要求(限定)。

凡为表达“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所必需,但本身不作为知识点要求的概念,可在行文中出现而不作具体限定,留待教材中作随机处理。

左栏中的所有内容,在右栏中都要覆盖,不能遗漏。但也不能重复限定。一般来讲,作理解要求的,不作识记限定;作运用要求的,不作识记和理解的限定。因为,理解的必定要识记,运用的必定要识记和理解。

理解和运用的要求,力求可把握、可操作、可测量,大都采用指示具体作为的表达句式,以客观地反映能力和知识上的水平。这里的具体作为是极其广义的,不仅是活动行为,而且是思考行为、解答行为、判断行为、论证行为、叙述行为、描述行为,等等。如能够充当编书者、教师和学生的共同依据,就规范方式的改进而言,应是课程标准的创新之举、精华所在。

下面,分各层次提供表达凡例:

识记层次

1.“知道”特定事实,不要求解释或评述。

(1)商品市场包括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2)知道几位著名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思想家。

(3)国家的历史类型包括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2.概述一般概念的含义。

(1)财政是指国家的收入和支出。

(2)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3)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

理解层次

3.对理解基本概念的限定性要求。

(1)准确、完整地表达和阐明国家的概念,或分析说明国家的概念。

(2)分析意识的含义,列举意识的不同表现形式,说明意识的内容是客观的,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

(3)比较商品与物品、商品与劳动产品的联系和区别,阐明商品的含义。

4.对理解原理的限定性要求。

(1)结合事例,分析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现象,说明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2)列举实例,说明量变引起质变的道理。

(3)分析资本主义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表现,说明国家性质和国家职能的关系。

5.对理解观点的限定性要求。

(1)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宏观调控三个方面,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2)通过人类认识史的几个基本事实,并结合自己认识过程的切身体验,说明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条件认识事物的本质。

(3)概述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说明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6.对理解论点的限定性要求。

(1)从平等性、自主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等方面说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2)阐释“实事求是”的含义,结合正反两方面的事例,说明人们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

(3)分析宗教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说明宗教的作用。

运用层次

7.引申运用原理、观点的指示型要求。

(1)分析价值规律的内容和作用,说明商品生产者必须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2)用内因与外因相结合的观点,分析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坚持对外开放的关系。

(3)根据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说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8.联系实际运用原理、观点的指导型要求。

(1)收集有关资料,证实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说明发展和壮大国有企业对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意义。

(2)运用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相互关系的原理,阐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3)比较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的优点和特点,明确中国不能实行西方的多党制。

9.灵活运用观点、原理的倡导型要求。

(1)根据消费要与国情相适应,要与家庭收入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一份个人和家庭消费的合理化建议。

(2)针对某一社会问题,拟定调查提纲,进行实地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分析该社会问题的本质。

(3)收集有关人代会和人大代表活动的报道资料,用以说明自己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认识。

上述凡例,不是硬性规定,而是为体例趋向一致提供的参照模式。最终采用什么句式和限定词,可在合乎规范原则的框架内,依具体内容要求而定,不拘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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