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市场化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影响及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费率论文,重大疾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回顾
1997年之前,整个保险业的专业化经营管理能力处于较低水平,对保险业务风险认识不充分,保险产品费率几乎没有任何管制,这一时期可认为原始的费率市场化阶段。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持续高通胀、高利率,当时的保险产品预订利率通常在年复利8%~10%,这给寿险业务埋下巨额利差损隐患。随着市场利率的持续下调和保险监管风险意识的提高,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保费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将人寿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下限定为年复利4%~6.5%。到了1999年,随着一年期存款利率持续降至2.25%,保监会再次下发《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规定预订率上限不得超过年复利2.5%,之后保险业进入长达十四年的预订利率严格管制时期。同年,保监会下发《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对保险产品预订费用率、预订死亡率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保险产品预订利率、预订死亡率、预订费用率全面实施监管。费率严格监管虽然降低了保险产品利差损风险,但也导致保险产品缺乏竞争力,销售陷入困境。之后保险业积极创新,引入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产品形态,与客户共同分享经营盈余,适应了市场需求,同时规避了利差损风险,但是新型产品更加侧重储蓄理财而保障功能不足,容易产生销售误导,保险业虽然在保费规模上发展迅猛,但是在提高社会保障功能上未能同步,销售误导、退保率上升等行业问题反而愈演愈烈,甚至保险业一度被认为偏离了应有的发展方向。随着市场利率的提高,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为了扭转传统保险业务持续低迷,提高保险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保监会于2005年启动了保险费率市场化研究工作,拟放开禁锢多年的2.5%预订利率限制,但随后的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全球金融危机等事件,放缓了费率市场化进程。2010年,随着经济环境回归平稳,保监会再次启动费率市场化改革,下发了征求意见稿,拟放开2.5%预订利率上限的同时对准备金评估进行更加严格要求。直至2013年8月,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率先对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订利率放开,并将代理人佣金上限调整至产品预订费用率上限;与此同时,对法定准备金评估、产品备案审批流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至此,保险费率市场化迈出实质性一步,新政将对促进保障型产品创新和市场供给、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二、费率市场化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影响
随着近年来环境污染和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重大疾病保险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保费规模持续增长。费率市场化率先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预订利率,而普通型人身险中重大疾病保险又占据了主要份额。因此,此次费率市场化政策对保险公司影响最大的即是重大疾病保险。费率市场化后,对重大疾病保险主要有以下影响:
(一)重大疾病保险费率可能不同程度下调
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为长期险,保障期间通常为几十年甚至终身,费率对预订利率非常敏感。以30岁男性投保20年交费的终身重大疾病产品为例,如果其他预订疾病发生率、预订费用率假设不变,将预订利率由2.5%调高为3%或4%,费率水平将分别下降约15%、30%。但以上只是理论上的费率下降空间,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消费者并不了解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因此对费率水平的敏感性并不强。不同保险公司选择的具体产品策略可能不尽相同,费率下降实质是对消费者让利,对一些市场份额高、业务稳定的大公司,可能并不倾向于大幅降低费率;而对于一些业务压力大,急于扩张市场份额的中小公司,可能希望以此为契机降低费率并进行宣传推广。无论大公司还是中小公司,也无论下一步定价策略如何,重大疾病保险费率下行的窗口已经打开,媒体已通过各种方式向消费者传达了费率市场化后保险产品可能降价的信息,各保险公司下一步无论是主动降价还是迫于市场竞争降价,重大疾病保险都面临着费率下调倾向。当然,由于受到具体产品形态、保障期间、交费期间、公司策略的影响,不同产品费率下降幅度可能不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结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费率下降幅度。
(二)重大疾病业务对保险公司价值贡献可能下降
重大疾病保险虽然在整个人身险保费中占比不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定价假设比较保守,尤其是在之前监管环境下不分红、定价统一采取2.5%预订利率,使得该类产品的新业务价值率远远超过其他分红、万能产品。随着近年来重大疾病业务保费收入的持续增加,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保险公司尤其是大寿险公司实现新业务价值目标和内含价值目标的重要险种。以相同保障期限、相同交费方式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市场主流分红保险产品对比,重大疾病保险的新业务价值通常是分红产品的5~7倍,即销售1亿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对保险公司实现的业务价值相当于销售5亿~7亿元的分红产品。而近年来占寿险市场半壁江山的银保业务,业务价值率更低,重大疾病保险的新业务价值率往往是银保产品的几倍至几十倍。因此,费率市场化后如果调高重大疾病保险预订利率,会使该类产品的产品价值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仍以30岁男性投保20年交费的终身重大疾病为例,经测算,在其他定价假设和评估假设不变的情形下,将预订利率由2.5%调高为3%或4%,产品新业务价值率将分别降低约10%、40%。费率下降必然导致产品价值率下降,但是否能扩大市场销售却是未知数,因此,对于业务稳定的寿险公司,并不倾向于下调费率。尤其是如今全行业多数保险公司推行的业务转型时期,各家公司更加看重业务价值的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率下降可能对整个公司的价值目标实现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但是,在费率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价格管制在某个业务领域获取高额利润的愿望将难以为继,重大疾病保险势必随着费率的下调而业务价值下降。
(三)业务长期经营风险加大
虽然目前重大疾病保险业务价值高,但这是基于目前的发生率、费用率假设测算的结果。在费率市场化之前,由于采用2.5%预订利率,重大疾病保险利源主要产生于利差益,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利差来平衡因疾病发生率、费用率偏离定价假设的亏损。预订利率调高后,产品利差减少,而疾病发生率的长期不稳定性可能会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现代社会人们的预期寿命在延长,但是由于自然环境恶化、人们生活方式的不健康,使近年来重大疾病发生率不断攀高。以重大疾病发生率占比最高的恶性肿瘤为例,从2004年到2009年5年间发病率有显著提高,75岁以上人群发病率5年间增长了近20%,如果重疾发生率以此速度提高,重大疾病保险将临巨大的经营风险。以往由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的状况不再存在。基于疾病发生率长期上升风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固有的承保逆选择和理赔道德风险高等综合因素,重大疾病保险能否作为高价值业务值得商榷。
(四)费率降低和佣金率提高有利于重大疾病保险的普及
我国实施的是全民医保的社会医疗保障模式,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保基本,2012年又实施了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较以往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新的检查、治疗、药品科技含量更高,对治疗重大疾病效果好副作用小,但是其成本高昂并且通常不在社会医疗保障范围之内。所以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罹患重大疾病患者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还相当高,因为重大疾病而致贫、返贫现象仍十分突出。另外,如果患者是在工作期间罹患重大疾病,将严重影响劳动能力,收入面临大幅减少甚至丧失,家庭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威胁。一方面是重大疾病导致的沉重经济负担,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健康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越来越倾向于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补偿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商业重大疾病保险是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很好的补充,两者结合能大大提高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这也是近年来重大疾病保险持续热销的主要原因。然而,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间长,投保额度随医疗费用上涨不断提高,即使投保10万保额,年交保费通常在几千元,对年龄偏大的被保险人费率会更高,这使得不少消费者即使有投保意愿,但受支付能力所限而无法投保。另外,对于保险营销员而言,重大疾病产品向客户讲解、核保过程相对复杂,且件均保费较其他储蓄理财产品低,佣金率又受监管限制,销售一张重大疾病保单付出精力更大但佣金回报却不高,因此营销人员对销售重大疾病保险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一些保险分支机构并不鼓励业务员销售重大疾病保险。费率市场化后,一方面,费率降低有利于更多之前缺乏支付能力的潜在消费者投保,有利于已投保的客户加保;另一方面,监管对佣金上限放开后保险公司可提高产品的佣金率,激发销售人员的销售积极性,有利于重大疾病保险在更广范围内普及,更好地发挥重大疾病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费率市场化后重大疾病保险应对策略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把握好规模与效益关系
费率市场化后重大疾病业务在产品费率层面的竞争将加剧,市场格局面临重新调整,保险公司在获得更多定价自主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投资能力、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费用管理能力的综合考验。保险公司须明确自身发展定位,考虑自身的资产投资能力、核保理赔的专业水平,研究市场策略并及早制定应对措施。具体来说,如果投资能力强,业务风险管控水平高,可以适当提高预定利率降低保险产品价格,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如果投资能力或核保理赔水平一般,则应相对谨慎,避免盲目参与市场竞争导致业务亏损。无论采取激进的还是保守策略,要与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处理好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及早部署,对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做好应对预案。
(二)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费率市场化后重大疾病保险的利差益削减,甚至可能出现利差损,既往的通过利差平衡死差、费差的局面难以为继,这对重大疾病产品的定价准确性和运营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价过程中,有必要收集更多的历史经验数据或行业数据,对未来疾病发生率趋势做出精细预测,并附加合理的风险边际,有效应对未来发生率波动风险;应定期对实际理赔数据进行分析,对经营结果偏离定价假设的产品及时修正费率。重大疾病发生率虽然有上涨趋势,但是其进展相对缓慢,只要业务规模稳定,定期进行定价回顾并及时修订偏离费率,一般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中的逆选择、道德风险较其他险种更为突出,因此加强核保、理赔勘察的专业性对提高重大疾病业务盈利性有重要影响,加强核保与理赔管理并非一味地通过医学或法律手段来实现,过于依赖医疗核保反而会对销售和客户体验带来负面影响,加强核保理赔的专业性应从技术出发,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准确性,简化低效的、对风险控制作用不大的环节。可通过客户细分和借助其他间接方式实现风险控制,比如对于银行高净值客户不必再要求其填写财务告知,允许客户提供近半年的体检报告代替核保体检。总之,核保理赔的目的是有效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操作上要兼顾销售和客户接受度,宜采取多种灵活方式。
(三)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竞争能力
费率市场化带给保险产品的不仅只是费率的变化,定价决定权的扩大亦有利于产品形态上的创新。目前市场上重大疾病产品雷同现象严重,各家公司上千款产品保障内容大同小异,缺乏市场细分和以客户为中心的人性化设计。定价裁量权扩大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特定市场和特定客户设计不同保障内容、不同费率水平的个性化产品。抓住费率市场化契机,加强产品创新研究,更好地满足客户真实需求,这才是保险公司应对费率市场化的明智选择,如果只是一味地跟风降价,只会陷入价格恶性竞争,不利于公司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价格固然是投保人关注的因素之一,但是公司品牌、服务提供也是决定客户是否投保的重要原因。保险业的竞争一直以来以销售费用和产品价格为主导,而品牌建设多流于形式口号,真正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进展缓慢。如果延续现有竞争方式,费率市场化后势必造成价格战、同业公司撬单、客户退保转投保增加等不利局面。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重大疾病保险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通过附加值服务赢得客户的天然良机。重大疾病投保者一般健康意识更强,除了希望通过保险获得经济上的保护外,还希望尽可能不得病或不得大病,在保险期间内为客户持续不断地提供各种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就医服务等,这些可以强化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认可度和忠诚度,对树立保险公司服务品牌、提高保险产品的继续率,以及对客户二次开发都有积极意义,也有助于保险公司从低端的价格战中解脱出来。
(四)加强专业监管
随着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推进,保险业务结构会相应发生变化,保障型业务占比会有所提高,保险经营面临的承保风险和长期投资风险相应加大,需要监管机关更加专业有效的监管,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发展。近年来,人身保险业务主要以分红、万能、投连产品为主,这些新型产品将部分甚至全部投资风险转嫁给投保人,而且风险保障功能相对较小,使保险公司面临的承保风险、投资风险相对较低。但像重大疾病这样的保障型产品占比提高,保险公司将面临较高的承保风险和长期的利率风险,全行业目前没有统一的重大疾病发生率标准,发生率的长期变动和长期利率保证将使保险公司面临较高经营风险。在费率市场化环境下,监管机关除了对保险公司整体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外,还应对重大疾病这样的产品进行单独监管,对于定价利率与公司投资能力严重不符的产品不予备案或停止新业务,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重大疾病产品定价回顾报告,要求亏损产品退市。行业协会应加快中国保险业重大疾病发生率表的编制,作为重大疾病产品定价参考和准备金评估基础,组织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明显存在保险欺诈的投保人进行公示,全行业共同抵御逆选择风险等。
四、结束语
保险费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整个保险行业有着深远重大的影响,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是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后对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影响最大的一块业务领域,是考验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监管机关监管水平的试金石,对之后保险业全面实施费率市场化将起到指导和示范作用。保险公司、监管者应站在战略高度,认真分析费率市场化对重大疾病保险定价、评估、运营管理的影响,切实提高专业水平,遵循业务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推进这一系统工程,力争借助新政契机改善保险公司社会形象,使行业综合经验管理能力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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