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及其制度安排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模式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和谐社会最根本的问题是利益关系问题,是利益分配和调节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让社会不同阶层的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没有利益共享,社会和谐就是“空中楼阁”,就实现不了。因此可以说,利益共享是社会和谐的核心和基础,加快建立利益共享的制度和机制,是当前理论界实践界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利益分配思路,是分配制度改革和实现共同富裕新模式、新路径的理论探索。构建“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是达到共同富裕目标的现实选择,既有现实改革进程的实践必然性,又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利益共享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研究利益分配和共同富裕的文献很多。在2004年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之后,尤其是2006年5月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之后,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一个理论“拐点”。在此之前,尽管也有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但总体上看,学术界大量的研究文章是更加关注收入的初次分配,更多就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先富”到“共富”的路径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关于收入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依据:晏智杰(2001)认为价值分配在“深化和扩大”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没有出路,应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生产要素价值论;张雷声(2001)、卫兴华(2002)认为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但劳动价值论不能决定任何一种分配制度,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无论学术界还是政界,基本共识是分配制度应当贯彻“初次分配讲求效率、再分配讲求公平”的原则。关于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研究:于海峰(2002)的《WTO规则下公共财政政策选择》、李力(2002)的《公共财政转轨中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研究》、朱志刚(2004)的《发挥公共财政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等文章,认为新时期财政工作要把促进经济发展、做大财政“蛋糕”作为指导思想,更加倾向和强调公共财政的经济建设职能。关于共同富裕目标及其实现途径:陈方澜(2000)认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基础;王一兵(2004)认为机会平等对能否实现共同富裕起决定性作用;厉有为(1995)、李新建(1997)分别认同部分先富是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捷径;徐华府(2002)认为应该用部分先富的政策和市场经济的手段来实现共同富裕。概括地说,2004年之前关于“利益分配与共同富裕”理论研究的主流和特征,可以用“市场化”、“效率优先”和“先富论”来表达。事实上,用“初次分配讲求效率,再分配讲求公平”来指导我们进行调整分配关系的制度设计,形成的制度将是不完备的,改革实践中,收入差距拉大、分配不公、“寻租”等问题也难以解决。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历史新阶段,学者们对“利益分配和共同富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开始从理论上寻找原因。刘国光(2003)撰文《不能迷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向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原则过渡》;程恩富(2003)从社会主义本质论角度,阐明社会主义既要讲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还要从生产关系上讲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否则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共同富裕就不具有社会主义意义;章海山(2003)强调现代市场经济中要处理好经济和伦理关系等。执政党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后,为“利益分配和共同富裕”理论研究带来了契机。
目前,出现了大量研究社会和谐与共同富裕的文献。程恩富(2005)提出“公平与效率交互同向论”;洪远朋(2005)从制度角度,提出“公有制分享经济观”;李炳炎(2006)认为解决贫富差距的切入点在初次分配,要重塑宏观与微观经济运行的动力机制,构建共同富裕的经济机制;常兴华(2006)、龚晨(2007)、赵振华(2007)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学界开始从制度创新角度来寻求解决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和共同富裕的对策。
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把“人人共享的社会”作为主题,是撇开制度基础而言;阿马蒂亚·森(1988)论证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严重分离铸就了当代经济学的一大缺陷,可以帮助我们关心当代经济学与道德哲学的关系;罗尔斯正义论、诺齐克权利论和阿瑟·奥肯的效率与公平统一论,为解决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实现公平的理论观点值得借鉴。
二、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构建的现实基础
为什么要提出构建“利益共享”分配模式?主要是针对我国转型期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的特征、收入分配的现状、公共财政的公共性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而言。也就是说,要构建“利益共享”这一新的分配模式,必须认清它的现实前提是什么。要通过重新归纳和总结我国转型期分配制度的变迁,把握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的特征,厘清由这一制度或制度之外因素而衍生的现实中存在的利益分配问题,比如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要认真分析转型期公共财政的公共性缺陷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从而为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构筑现实基础。
1.转型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的特征。
转型期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变化的特征可以通过分配原则、分配机制、分配决策和分配形式理解。一是分配原则多样化。从按劳分配原则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再有这一混合型的收入分配制度下遵循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等。二是分配机制市场化。随着体制转轨的深入,在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中,传统的计划分配机制逐渐淡出,新型的市场化的分配机制逐渐发挥主导作用,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主要通过市场化的分配机制来实现。三是分配决策分散化。传统按劳分配制度的核心特征是分配决策权的高度集中,而市场化的分配制度的核心特征则是分配决策的分散化。转型期收入分配制度演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分配决策权从中央计划部门向地方、企业、个人以及其它分配活动当事人转移的过程。四是分配形式多元化。在传统的按劳分配制度中,居民获取收入的形式比较简单,主要是劳动收入。市场化改革,使分配形式从过去比较单一的劳动收入、工资收入,逐渐向多样化的收入分配形式转变,如利息、股息、房租、专利费、信息费等财产性收入和生产要素收入,其比重也呈上升趋势。
2.收入分配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实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收入差距偏大,扩大的趋势还在继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1981年为0.288,1984年为0.297,1990年为0.339,1994年为0.434,1998年为0.456,此后每年以0.1%的速度快速递增,1999年增至0.457,2001年再增至0.459,2003年达到0.461。我国的基尼系数早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并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收入差距偏大给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如果这种趋势得不到有效控制,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二是教育、就业和医疗等民生问题突出,弱势群体亟须救助。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是关乎每一个人的民生问题。而从当前情况来看,这几个问题都比较突出:住房、教育和医疗价格不断上涨;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障面窄、国家和企业负担重、征缴困难、立法滞后、缺乏统一管理、基金管理不善等等;由于城市就业机会日渐狭小,失业问题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切肤之痛。三是部分领域非法、非正常收入问题严重。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人利用体制的漏洞和缺陷,获取了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这是当前我国收入分配领域一个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如何遏制非法非正常收入,努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四是部分领域分配规则不公、机会不均等。在分配制度演变的过程中,在分配规则和分配秩序的转换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些领域还存在分配规则的不公正和机会的不均等问题。如何矫正和消除规则不公和机会不均等,是构建和谐社会“利益共享”模式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
3.中国转型期的财政制度公共性不足。
中国转型期的财政制度主要是一种以经济建设为主的全能型财政制度,近几年情况有所改变,但是,经济建设支出在财政支出结构中依然占首位。以2005年为例,国家财政总支出3.39万亿元,这么多钱都用到何处?其中第一位的仍然是经济建设费支出(9317亿元,占27.5%),超过社会文教费(26.4%)、国防费(7.3%)、行政管理费(19.2%)以及其他支出(19.7%),特别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仍投向竞争性的国有经济部门。构建和谐社会,财政体制要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财政支出结构要进行重大的调整,财政支出要退出长期处于“与民争利”状态的竞争性项目,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
三、影响和谐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构建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市场经济理论的认识偏差。
人们普遍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有竞争必然出现差别,必然出现优胜劣汰;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促使分配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其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参与分配,收入来源出现多元化。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前提下,按要素分配是收入分配差距产生、积累和扩大的一般基础;市场机制存在累积效应,使人们在按要素贡献获得收入时,其收入差距会以加速度的方式扩大。一般情况下,高收入者有较强的能力进行教育和生产投资,增加要素数量、提升要素品质,获得更多的要素回报;而这种累积效应对低收入者同样存在,但产生的作用正好相反。因此,人们看到的更多是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化改革的一般后果,而不易看到初次分配中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化改革不到位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要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要素市场发育滞后,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容易加大人们的收入差距;同时,由于政府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双重身份,在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存在很强的利益倾向,也容易造成对市场的扭曲。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们唯有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健全以市场为基础的初次收入分配机制,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市场障碍对收入分配产生的负面影响。同时,加快政府体制改革步伐,把政府建设成一个“公共服务型政府”,使政府真正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以确保市场经济活动主体能够公平、有序地展开竞争;并且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针对市场调节初次分配的缺陷和失灵,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进行再分配调节。
2.社会再分配与公共财政制度的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
当前我国收入再分配矛盾突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一些再分配政策目的与效果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背离,呈现“逆向调节”特征。一是“调高”不力。我们的政策规定是要调节高收入,但在政策实施的现实中却缺乏对收入监控的基本能力,税制及征收、处罚手段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极为普遍。二是“保低”不足。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尽管初步建立了各种扶贫、基本生活保障、就业援助及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但投入严重不足,管理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致使相当多贫困者难以获得有效援助。三是许多形式的再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特征,最突出地表现在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方面。此外,一些税赋政策的实际结果也不是在缩小差别,而是在扩大差距。同时,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滞后,财政支出未及时退出“与民争利”的竞争性项目。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必然要求财政职能从“建设型财政”转向“公共财政”。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初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公共财政”目标模式由此确立。反观1998年至2005年这段时间,全国财政用于经济建设资金虽有所下降,用于教育、科学、医疗卫生等社会性领域的支出比重并未同步上升,反而出现下降。这说明从经济建设领域退出的财政资金,并未转向公共品提供,而是重新进入了新的“越位”领域,常常以谋求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名义,或直接进入市场配置资源,频繁动用公共资源弥补市场主体的投资损失。
3.改革过程中必要的倾向性制度安排及政策效应的影响。
在重城市轻乡村、重工业轻农业、重经济轻社会、先沿海后内地的制度安排下,由于“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政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发展是硬道理”相配套的“非均衡发展战略”等政策效应的负面影响,结果不断扩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使城乡居民有着不平等的经济待遇,特别是差别明显的城乡就业福利政策,并未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完全消除。比如,农民进城经商办企业仍然受到多种有形无形的歧视和制约;公共财政对农村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使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就业竞争能力不强,其转移致富的难度加大。在收入分配政策方面,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采取多种收入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政策,扩大了收入来源,也意味着必然出现收入分配的差距。经济转型期间,我们强调初次分配讲效率、再分配讲公平,但如果在初次分配中出现重大的社会不公正,政府在实施再分配中就很难加以扭转。我国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由于初次分配中市场调节机制的缺失,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事实上,初次分配的起点和过程公平,比政府再分配政策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和矫正更重要。一些掌握着行政权力和稀缺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利,寻求在行政定价与市场价格之间产生的巨额的政策“租金”,这是对社会财富的瓜分,它极大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导致了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引发了广大人民的不满。
四、以“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制度设计
1.完善促进共同富裕的市场化的收入分配制度。
现行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体制改革不到位。要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的平衡,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设计好“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制度。当前,我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让全体人民共同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共享”分配模式。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针对的是近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着眼于扭转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趋势,解决普通劳动者包括城市产业工人和农民工收入偏低的问题。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必将有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格局,缩小收入差距,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不能离开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贡献的大小由市场衡量,劳动报酬由市场决定和实施。在劳动力市场上,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决定着劳动报酬的水平。提高劳动报酬,一方面,必须提高劳动的质和量,提高劳动力中的人力资本含量,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利用市场的力量来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进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政府也必须在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方面有所作为:一是维护市场秩序,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使劳动力供需双方公平地在市场上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工资率客观地反映劳动力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和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二是严格劳动执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只有严格劳动执法,才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三是根据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的实际情况,确立不断调整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劳动报酬能够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合理地增加。四是组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存量,使劳动者通过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增加劳动报酬。
2.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农”问题是社会利益共享的“顽症”,需强调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仍然存在着覆盖范围比较窄、制度不够完善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截至2005年底,80%的农民没有医疗保障,80%以上的城乡劳动者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完善,不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还缺乏制度性保障。从长远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将承受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城镇化带来的压力和就业多样化带来的压力等。只有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应对以上压力,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当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支付水平,使社会保障水平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就业再就业支出为1859.82亿元,而2006年中央财政总预算支出为22222.04亿元,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在财政总预算中的比重仅为8.37%,其中还包括一些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支出,这就使现行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对低收入人群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处于社会低层的广大农民和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城镇很多弱势群体有的完全享受不到社保待遇,有的则只能得到项目有限、水平相当低的社会保障。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应根据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的社会保障模式。
3.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
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公共财政的重要特征。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财政支出必须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沐公共财政阳光。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对一般性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对重点支出项目的保障力度,向农村倾斜,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困难地区、困难基层、困难群众倾斜,特别是要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层设施等方面的投入,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适应的财税体制。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经过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等多次调整,我国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要求的财税体制框架。但由于目前中央和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权责不清,直接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利于不同地区的居民享受同一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一方面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科学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另一方面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三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完善和规范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加大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四是不断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县乡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物质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切实缓解县乡财政
困难。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大省以下财力差异调节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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