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体制变迁与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_金融论文

金融体制变迁与我国民营银行的发展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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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重点研究经济运行体系中制度的产生、构成、运行、地位和作用。它对于经济转轨国家经济问题研究起到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而从金融制度变迁的角度来分析民营银行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当前学术界值得关注的焦点,也为我们在这一领域的研究拓展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金融制度从其内在形成机制看,可分为内生性金融制度和外生性金融制度。内生性金融制度是由于经济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内生出对金融的需求而产生,是金融制度变迁中最为稳定、持久的、具有推动性的机制。它包括创新、激励、约束,是一种效率较高的机制,其形成是一种长期的、渐进式的、自下而上的过程。它在市场经济中发展、成熟,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外生性金融制度,是一种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脱离微观经济主体的要求,自上而下强制推进的金融制度,割裂了经济发展与金融制度的有机联系,缺乏创新、激励与约束机制。外生性金融制度虽然在最初导入时,会对经济的成长起一定催化作用,但随着经济环境的成熟,其脆弱性会逐步显现,该制度最终给我们带来的是金融资源效率低下,配置劣化,与经济发展需求的现实相脱节。

事实证明,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制度的变迁大致遵循的是一种外生性金融制度向内生性金融制度演变的路径。作为金融制度核心的银行业,其变迁的阶段性特征内生于经济发展体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制变迁的缩影。

一 基于金融制度变迁的我国民营银行的产生

1979年以前,我国推行的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与我国劳动力资源禀赋十分丰富的现实并不相容。所以,不得不强制推行国家垄断的外生性金融制度,使银行体系基本上完全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这一体系下,强制将稀缺的资金资源运用于发展重工业。

1979年以后,我国的金融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也相应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80年代中期,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逐渐分离出来,中国人民银行——国有专业银行二阶层式银行体系正式确立。同时我国还先后成立了各种投资信托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城乡信用合作社,一定程度为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但这一时期,我国的银行产业依旧是外生的国家垄断。

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已经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演变。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新成立的三大政策性银行承担了原国有专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信贷业务;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也改组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律上给予了中央银行明晰的定位;同时还陆续批准组建了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大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以民生银行为代表的一定狭隘意义上的民营金融机构的出现使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善,但政策性的进入壁垒以及历史的原因使得国有银行垄断程度依然很高,非国有银行与国有银行难以在竞争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如到1999年底,央行仅允许14家新的银行开办130家分行、98家支行及742家支行以下的办事机构。而四大国有银行却拥有174家分行、9205家支行和138081个支行以下的办事机构。所以,这一时期的金融制度仍旧是以政府部门直接推进的外生性金融制度为主体,但同时也在很小的程度上开始内生出新的金融制度,即与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民有金融。

从20世纪90年代末以后,民营经济大放异彩,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增长的主导因素,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加强。按逻辑推理来说,民营经济发展了,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相应会增加,经营效率与质量相应会得到改善,同时金融机构也会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支持。可我国的现实是,金融的配套服务与民营经济的发展水平严重脱节,民营经济面临着严重的融资困境。1999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上升到63%,在工业增加值中占到74%,而获得的银行信贷支持只占30%;国有经济相应指数值为31%和26%,却占有70%的银行信贷。经济结构与金融资源配置之间严重失衡。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国有金融制度是外生性的,是为支持国有经济的增长配套设立的,其本质上具有所有制歧视性,内在地排斥民营经济;另一方面,大部份中小民营企业贷款呈现短(时间短)、小(规模小)、频(次数多)、急(时间急)特点,交易成本巨大,与国有银行规模经济效益目标不一致;同时中小企业缺乏信用基础,与国有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它们之间若广泛联系,可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这也是国有银行向民营经济贷款不得不斟酌之处。所以,来自于国有金融制度金融支持的不可能性强化了民营经济不断内生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需要,即需要有相应的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支持的民有金融制度安排。

可见,外生性金融制度向内生性金融制度转变,发展民间金融,增加“民营银行”制度供给,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中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诱致性。

二 增加“民营银行”的制度供给内生于金融制度的变迁逻辑

(一)“民营银行”制度供给内生于金融制度变迁的逻辑要求

戴维斯和诺斯认为,当创新改变了潜在的利润或者当创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变迁变得合算了的时候,就会产生制度变迁。在中国特有的二重结构中,金融制度遵循的是上层结构(国家)的偏好,而非下层结构(如储蓄者)的需求。金融制度的安排也以最大限度服务于国家所偏好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国家租金最大化为目标,而且只要国家能从垄断金融的制度中获取的收益大于支付的成本,国家就会设法维护这一垄断制度。可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特别是民营经济异军突起,国家已意识到民营经济发展越来越符合其效用函数,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内生出对民间金融的强烈需求。另外一方面,国家垄断金融成本越来越高,其所获垄断租金是以低效率高风险运行为代价的,而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深化,国有金融垄断的脆弱性进一步加剧,金融垄断的收益日趋减少且已难以抵消其成本。因此,国家将在外生性金融与内生性金融间寻找均衡点,也就是说国家会以各种方式逐渐为内生性金融制度提供成长与发展的空间,其中可行的一种创新思路就是从政策上扶持、规范、引入民营银行,这是符合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逻辑要求的。

(二)“民营银行”制度供给是金融制度变迁的逻辑延伸

从宏观角度看,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逻辑延伸重点是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最有比较优势的是劳动密集部门,而劳动密集部门大多数企业是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但是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大银行往往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同时由于股市融资的初始成本高,上市后对会计、审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多,成本也高,单笔资金需求量比较小的中小企业不适合在股市上融资。所以,从微观角度来看,增设地区性民营中小银行是最适合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安排。发展民营银行作为相对于国有银行的一种制度创新,是对金融资源配置具有帕累托改进作用的,它对于银行业产权制度的创新、金融市场结构的完善、金融业务创新的促进等方面有着深层次的现实意义。民营银行的发展大致代表了中国资本市场间接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是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一种逻辑延伸。

(三)“民营银行”制度供给是金融制度变迁中各逻辑主体博弈的结果

民营银行的兴起实质上意味着一种新的金融制度的变迁。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间力量是这一变迁中具有决定影响力的三大逻辑主体。其中中央政府是我国既有金融制度变迁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充分调动金融资源为国有经济服务是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而,它在我国从传统金融制度向市场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仍会容忍低效率的国有金融产权形式,从政策法规上为国有垄断金融提供保护,限制民有金融自由发展与生存的空间。但作为变迁中创新的逻辑主体——民间力量认为民有金融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会使自己获得潜在收益,降低交易费用。特别是在目前,国有垄断金融对民营经济惜贷的情况下,民间力量推动制度创新——提供创造民有金融的动机更加强烈。但是由于自身力量薄弱,他们难以突破中央政府设置的进入壁垒,与中央政府进行制度变迁的直接博弈,因此他们需要另外一股强大的力量来予以支持。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在中国的放权让利改革中,已成为一个拥有资源控制权的经济组织,在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中,是一个能够而且也是唯一能够与中央政府进行谈判、抗衡的逻辑主体。在中央政府严格管制的领域,它往往“先斩后奏”做了再说,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寻求中央政府的认可。因而,当地方政府认识到民间金融的发展会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的增长时,它就会与民间力量合作,一起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突破其设置的进入壁垒,形成金融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部分事实也证明,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最终实现与中央政府的博弈均衡,创造民营银行这一新金融制度供给。如浙江台州市的泰隆、银座城市信用社虽挂着信用社的牌子,实质上是标准的民有金融机构。

三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压力外生对“民营银行”制度变迁的需求

根据我国在加入WTO时签订的有关协议,我国政府承诺2007年后,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将取消,国内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所以,在现今国内大银行集中力量提升竞争力应对外来冲击的同时,基层金融市场的融资重任将历史地落在“民营银行”身上。若不及时增加“民营银行”的制度供给,促进“民营银行”金融制度的变迁,一方面大银行的力量会被分散,竞争实力会被削弱;另一方面会出现市场真空带,使外资金融机构和地下金融有机可乘,最终导致市场丧失的沉重代价。因此,金融业在对外全面开放时必须先对内开放,“民营银行”呼唤同等的国民待遇。不仅如此,“民营银行”的建立、发展、壮大还与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准入、银行经营的自主权以及银行产权的私有化等要求直接相关,因为这也是检验中国金融是否成功开放的主要标志。所以,欲有效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民族银行体系。可以说,我国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民营银行”制度供给外生于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需求。

四 加快“配套金融制度”创新是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根本

从政策层面上来看,投资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应该认识到,促进其发展的相关制度最终离不开制度供给方——政府的参与。民营银行的发展需要政府大力开展“配套金融制度”的创新。

(一)支持民营银行业务多元化创新

在中国特定的金融环境中,民营银行要确保其盈利能力,保持持久发展,以体现其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就必须具有与国有银行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制度创新。所以,民营银行业务发展的着重点不是在储蓄上与国有银行竞争,或在规模、技术手段、中间业务方面与外资银行较劲,因为若靠这种金融战略,民营银行最终只能狭隘地停留在社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层面上。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发展、促进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制定相关政策,为民营银行在资金运用能力方面的突破提供制度支持,促使民营银行在多种形式的私募融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方面,包括管理层收购、杠杆收购和兼并收购的财务顾问、融资顾问方面发挥作用。

(二)建立有效的民营银行监管机制

有效的监管机制是预防民营银行风险产生的防火墙。20世纪90年代的墨西哥,70年代的智利等许多经济转轨国家就是在金融开放和自由化过程中忽视了有效监管机制的建设导致金融系统的崩溃,因而为防范风险,我国在提供民营银行制度供给时,应配套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在这一监管体制中首先是来自于民营银行所有者,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当银行上市时还有来自于股市和股民的监管;其次,应引入国内外权威评级机构对民营银行进行信用评级,淘汰没有信用的银行,同时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不定期审计;另外,还可建立自律性行业协会协助监管,民营银行一般违规可由其做出相关处罚;最后一个层面的监管就是来自于银监会的监管。我国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督促各个监管主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能,才能保证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国有银行背后有强大的国家信用支撑,“大而不倒”,而民营银行这一新的金融制度供给由于资本金完全来自于民间,当它进入市场时,若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支持其运作,提升其信用,将会削弱它自身的经营管理,加剧社会道德风险。当问题民营银行破产倒闭时,会引发挤兑风险,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因此,我国在增加民营银行制度供给时,需配套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公众对民营银行的信心。笔者认为我国可采用由民营银行同业工会来组建存款保险公司的方式,要求所有的民营银行到该公司购买存款保险,当购买保险的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发生挤兑时,由其提供赔偿。当然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需规定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只有在最高限额以下的存款金额才能得到全部赔偿。同时,存款保险公司在确定各银行投保费率时,应根据其存款总量、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差别费率,以免实施同一费率造成风险较小的民营银行付出过多的保费。

(四)推进利率的市场化

我国银行业的利率由国家管制。也就是说,我国银行没有确定自身产品价格的自主权(存款利率管制),即使某银行资信等级高于其竞争对手,银行也不能通过谈判或协商得到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没有权利对购买的产品按市场情况确定竞标价格(贷款利率管制),使银行提供信贷时对所有客户都不得不实行由政府制订的同样的价格,银行争取好一点条件的可能性十分有限。这种管制的利率政策必然会扭曲银行的公平竞争,加剧银行的经营风险,减少银行建立自身良好信誉的动力和压力,这对民营银行制度优势的发挥是极为不利的。我国只有逐渐放开利率管制,才能使银行业真正开展有效竞争,为民营银行提供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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