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陆法系论文,研究会论文,年会论文,中国论文,十二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09)06-0152-04
在庆祝共和国六十华诞的前夕,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主办、辽宁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承办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第二十二届年会于2009年9月24日-25日在辽宁沈阳凤凰饭店隆重举行。来自全国80多个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新闻出版单位的140余名专家学者莅临本会,大会收到论文94篇。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开幕式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秋华教授主持。辽宁大学党委书记王山教授首先致欢迎辞,对各位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概要地介绍了辽宁大学的历史与现状,对与会各界对辽宁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给予的支持表示感谢,并预祝大会成功召开。辽宁大学法学院院长杨松教授介绍了辽宁大学法学院建院近三十年来发展状况及成就,并由衷地希望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教授对辽宁大学、法学院各位领导重视并积极承办此次年会表示诚挚的谢意,对辽宁大学法学院十多年来的快速发展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表达了对本次年会的美好期望。
大会围绕“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的主题,分六个议题展开学术交流。第一场研讨会的议题是“外国法制史学科60年——成就、问题及展望”。在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主持下,由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五位代表进行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曾尔恕教授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和展望”进行了全面阐述。她概述了外国法制史学科的创立及其发展演变过程;具体介绍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外法史教材翻译及编写的历史;回顾了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自1982年成立以来的历程;主张外国法制史学科应该保持独立性。辽宁大学张锐智教授以长期在外国法制史教研第一线的经历,畅谈了“外国法制史与新中国法制建设内在联系的联想”。她认为,外国法制史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了多元的选择视角;外国法制史为提升新中国法学人才质量作出了特殊贡献;外国法制史为新中国法治方略的确立提供了有力的论证。叶秋华教授以“主动进取、积极发展:外国法制史60年的成就”为题,总结了我国外国法制史学科及外国法制史课程在苏联模式影响下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并谈了几点个人关于教材变化的印象。浙江大学方立新教授以“一点掌故、一点历史、一点感触”为题发表感言,认为我国外法史60年的发展历史,主要的辉煌在后30年;外法史研究会具有学术平等争鸣的良好风气;20世纪90年代初,外法史教材出现了以法系、国别为体系的改革;今后中国法治发展应从外法史中吸收精神和理念的营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郑祝君教授以“对中国中部外法史发展的思考”为题进行发言,她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制史学科的发展历史;强调外法史学科发展应坚持其应有独立性;建议以史学为基础、借鉴部门法成果,建立比较完善的研究体系。何勤华教授以“外国法制史学科今后的展望”为题提出许多新建议:在提升外法史影响力方面,可开设多方向外国法律史选修课,如外国金融法等;在教材编写方面,要重视原始文献的收集和吸纳;在学术研究方面,要推出研究更全面深入的著述;在人才培养方面,要容纳各种类型的外法史人才,重视学科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强调掌握外语尤其是小语种的重要性;倡议代表们共同搞好外法史学会的建设。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冯卓慧教授、复旦大学董茂云教授、山东师范大学康宁同学、中国政法大学费晶晶博士、河北经贸大学张振国教授、郑州大学苏彦新副教授、湘潭大学夏新华教授针对上述论题提出了各自观点和感受。贺卫方教授提议向为外国法制史做出杰出贡献的老前辈致敬。
第二场研讨会由董茂云教授主持,其议题为“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徐爱国教授以“漫话大陆法系与中国传统法的转型”为题发言。他着重阐述了大陆法系对中国法的偶然效应和负面影响,认为中国法的传统与大陆法的关系形似而神不似;大陆法系的传统强化了中国法律中的政治色彩;大陆法系强调逻辑思维的特点客观上阻碍了法律的发展。西北政法大学王健教授对此进行了评议,在指出论文的题目和内容结构优点的同时也提出了需要改进的意见;并阐述了自己对大陆法和英美法对中国法产生影响的独特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张飞舟教授以“嫁接而非移植——中国对于大陆法系模式应有的态度”为题,认为大陆法系模式在中国的移植大体上是失败的,他主张中华法系具有自身的优势,我国法律的形式不一定要用大陆法系的形式。中国政法大学王志华副教授对此评议,认为中国要移植大陆法系的精神与原则,并认为“民族自卑感”提法不恰当,应改为“民族使命感”。烟台大学汤唯教授以“大陆法系法典化之理性”为题,从法理学的角度、运用比较方法认定法典化形式的优势性,从而为大陆法系法典化正名。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评议认为,法典化是中国近年来很热的话题,法典化有普适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但也对法的自由发展具有负面影响,因此,应注意处理好法学的理性建构与法学的历史发展之间的关系。黑龙江大学的魏建国副教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苏彦新副教授、北京大学孟昭容副教授、贺卫方教授分别对上述的论题及评议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和建议。
第三场研讨会由夏新华教授主持,议题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公法”。湘潭大学博士侯宇清在“希腊城邦民主政制成因探析”的主题发言中认为,工商业相对发达、海外殖民发展、兵制改革和革命家的作用是希腊城邦民主制形成的四个重要的原因。上海社会科学院胡骏博士的评议认为:农业是希腊各城邦经济结构的主体,工商业只是辅助地位;“海外移民对城邦制的形成,有促进作用”的说法欠妥;兵制改革并不必然导致公民集体的形成,要与选区划分相结合;文中没有进一步说如何借鉴。浙江财经学院的杨大春副教授的主题发言是“大陆法系与民国税收刑事裁罚制度——兼对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50条之四的历史求证”。他认为,1992年台湾地区修正的《税捐稽征法》是大陆法系法律文化对我国税收制度影响的体现。但是,实行行政诉讼与刑事制裁双轨制在法理和实务中存在着缺点。东南大学孟红教授在评议时指出,该论文研究问题“专”、资料详实、脉络清晰。但文中基本看不到“大陆法系”的影子,也欠缺对相关问题的原因分析。辽宁大学张弘副教授就“法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兼论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作主题发言。他概括了法国行政法的特点,指出其对中国行政法进步的影响以及对解决中国行政法相关问题的启发,认为法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不仅具有历史性更具有未来性。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海教授赞赏文章非常宏观,起到了高屋建瓴的作用。也指出了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COURT OF JUSTICE翻译成“正义法院”不合适;行政法院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立是否适用于我国;对法国行政判例是否具有发展法律的功能表示怀疑。肖光辉教授、苏彦新副教授、周训芳教授、焦应达博士、贺卫方教授针对发言人的发言及评议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各自的建议,三位主题发言人对相关提问做出了回应。
第四场研讨会由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齐海滨教授主持,议题为“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私法”。华中科技大学易继明教授就“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主义——与罗马财产法的比较及其历史价值”进行主题发言。他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介绍了中国财产制度具有团体主义特色。文中概括了日耳曼财产法中的团体特征;进一步解释了日耳曼法中的支配权(Gewere);对日耳曼财产法与罗马财产法进行了比较;指出日耳曼财产法中团体主义对中国财产制度的启示。中国人民大学高仰光老师在评议中,认为将日耳曼法Gewere用音译表达更准确;Gewere制度不写入教材是一种缺失;中国财产的团体主义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平等权利。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副教授就“格劳秀斯私法体系中的主观权利理论”作主题发言。认为格氏的《荷兰法学导论》在私法中很重要;其与《战争与和平法》形成了私法体系;对物权做出了区分;主观权利理论贯穿了主观权利为中心;以允诺和契约为中心是债的主观权利的意义。华南师范大学王涛教授高度肯定了该文章的价值、外文资料的引用和详尽的分析。兰州大学刘艺工教授的主题发言是“丝绸之路与古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他通过列举各个时期的文化交流及史料,佐证丝绸之路对法律交流有影响。冯卓慧教授认为文章在收集史料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能将中西方文化交流勾勒出来;但是对法律文化的剖析不够深入。徐国栋教授、王志华副教授、苏彦新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南开大学的黄宇昕老师针对前述发言提出了日耳曼法中是否存在奴隶、丝绸之路是否有中国商人及其比例等问题,并就参考资料提出一些建议。
第五场研讨会由上海财经大学郑少华教授主持,议题依然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私法”。徐国栋教授主题发言是“从梅利曼的《大陆法系》到海塞林克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相隔32年的两张大陆法系照片对比”。他分别介绍了梅利曼1969年出版的《大陆法系》和海塞林克2001年出版的《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关于大陆法系的形象,认为二者的观点形成明显差异;指出导致大陆法系在32年间发生的变化的原因有: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影响、欧盟的发展、东欧剧变等;提出了重新划分法系的方法,即大西洋东岸法系与大西洋西岸法系。最后,描绘了大陆法系在当今的模样。贺卫方教授评议该文深刻揭示了两个文本相隔32年间大陆法系的变迁,揭示了欧洲大陆法系现在的模样。并提出文章应考虑社会主义阵营发生巨大变化、欧洲一体化进程加快、宗教发展以及中国式文化影响着西方礼仪等因素。他认为徐教授对大陆法系的转变过于乐观,将钟摆式变化作为永久性变化。湘潭大学刘海鸥教授就“对德国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论基础、时代特征与现代发展”作主题发言。认为德国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基础是近代德国民法科学;通过研习德国民法典,认为立法草案、立法理由书、草案说明书应该完整保留,以利于以后学者的考察和评价。黑龙江大学申建平教授评议该文章称其三个方面的分析,对我国民法典的建构影响深远;不足之处是没有直接进行阐述其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北京大学佐藤孝弘先生主题发言是“日本传染病防治法及其法律改革”。他谈到了日本制定传染病防治法的背景;指出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制定新预防医疗法的迫切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周训芳教授在评议时认为日本的传染病防治法比我国起步早;凡是与技术规范联系密切的法律,日本均实施认真,并且修改频繁;反思我国传染病专门立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第六场研讨会由方立新教授主持,议题是“大陆法系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司法、传播及域外影响”。黄宇昕老师以“大陆法院团体主义特征之研究——历史发展与理念基础”为题发言。他首先回应何勤华教授“时代的压力感”,提出自己的感想:法律人的任务是改变人的观念;接着从历史发展、发展现状、理念基础三个方面阐述了大陆法院团体主义特征。上海外国语大学张海斌老师在评议中对黄宇昕的发言给予了肯定,但对论文写作方法提出了疑问,认为对论点的印证与论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说明方法。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于霄以“权力中的律师——20世纪40—60年代美德两国律师比较为视角”进行发言。他从四方面展开论述:司法职位上的律师、政界的律师、行政机构中的律师、商业精英中的律师。吉林大学李拥军副教授在评议中认为论文的写作方法突破了传统的宏大叙事的方法;资料丰富,史论结合,夹叙夹论。同时,对作者仅对20世纪40—60年代美德两国律师制度比较研究提出了质疑。湘潭大学洪永红教授就“论非洲民法法系国家法律特征”作主题发言。他简要介绍了湘潭大学非洲研究所的研究近况。总结了非洲民法法系的五个特征:继续沿用原宗主国的法律;制定了一些新法律;新法律对大陆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法的一般原理也是非洲国家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法和伊斯兰法仍然适用。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汪全胜教授在主题评议中,指出文章的观点比较鲜明,论述完备,论证充分。并对论文标题、内容和结构提出了四个建议。汕头大学张勤副教授主题发言是“清末民初的民事诉讼法及大陆法系的影响——以法典结构为视角”,他对论文选题的背景以及论文研究的思路进行了阐释;分三个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对清末民初民事诉讼法的影响。上海政法学院肖光辉教授评价该文选题有新意,对该文的标题、内容和结构提出了几点建议。山东师范大学程汉大教授、徐国栋教授、商务印书馆王兰萍编审、李秀清教授、周训芳教授、贺卫方教授、京衡律师集团温州事务所李求轶针对前述发言,对资料的收集、采用等提出各自的疑问和意见。
9月25日下午5时本届年会的闭幕式在叶秋华副会长主持下进行。曾尔恕副会长宣读外国法制史研究会2008年度优秀论文获奖名单,并由叶秋华、贺卫方、曾尔恕、李秀清、张锐智等教授颁奖。辽宁大学张锐智教授致欢送辞。贺卫方副会长对本届年会作总结发言,宣布下届研究会的主题是“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及其历史发展”。第23届年会承办单位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涛教授致欢迎辞。副会长、秘书长李秀清教授对研究会相关事项作了说明。最后,由叶秋华副会长宣布第22届外国法制史年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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