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走向有序发展——经济学家卫兴华谈我国股份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家论文,走向论文,股份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卫兴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正在我国进行的股份制改革,以其对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影响之大,之深远,备受海内外关注。最近,经济学家卫兴华教授就股份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掌握控股权是关键
卫教授说,我国股份制实践起步虽晚,但这一制度创新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实现企业规模迅速扩张,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卫教授谈到,股份制企业有三种类型,即纯粹私有制的股份制、纯粹公有制的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前两种类型的所有制性质容易判断,关于如何判断混合所有制股份制的性质,卫教授的观点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的性质也会因控股权在公、私间的不同安排而向某一方面倾斜,若私人拥有控股权,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若公有制经济拥有控股权,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因为不仅国有股和集体股是公有的,而且因公有经济支配资金范围的扩大使非公有资本从属于公有资本,私人投资可视为对公有资本的一种“输血”。只要控股权掌握在公有经济手中,股份制企业引入部分私人产权不仅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反而有利于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壮大公有制经济,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以较少资金支配和控制更大社会资金。
审时度势 循序渐进
关于控股权转移问题,卫教授说,当然,如果动态地看,控股权不是凝固不变的。对控股权的争夺和股权结构的调整,使控股权转移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控股权转移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控股主体通过有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主动放弃控股权;二是来自资本市场上的竞争从而引起的收购、兼并,使控股主体被迫易位,这往往由公司经营不善、业绩不佳所致。因此,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某些股份制企业,也可能转变为由私人或外商掌握其控股权。目前我国包括国有股、集体股在内的公股尚不能上市流通,而处于被锁定的凝固状态。公股不上市,既违背股权平等原则,又不能享有股票增值或规避风险的好处,更易造成公有资产由活变死,不能流动重组,同时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发育。公股上市流通,符合股权可转让性、流动性这一股份制基本规则。从价值形态看,公股转让后改变的只是资产的形式,资本总量并未减少。但卫教授同时谈及,对公股转让后,原股份制企业中的公有部分也就随之丧失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如果将具有控股权的公股转让给私人,控股权也就转入私人手中。个别股份制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多数原由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转让给私人,所有制结构就会发生重大变化。怎样对待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不能不事先予以考虑的。另外,在公股上市时机的把握上必须慎重,应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要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为确保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股权,对这类国有股的上市更需要有严格的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卫教授进一步发表见解说,既然控股权对股份制的公有性或私有性具有决定意义,那末,在我国的股份制改革中,应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重要程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实际需要,确定股权形式,如确定哪些需控股,哪些只需一般性地参股;哪些应绝对控股,哪些应相对控股;哪些可以退出,以便把国有资本集中投向重点企业或需要控股的企业。同时,为了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防止控股权旁落,既要坚决维护公有股权益,防止公有股权益被侵蚀,又要努力改善国家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其素质和业绩水平。
“一股就灵”不符合实际
卫教授认为,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股份制实践是沿着一条从无序到有序、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轨迹运行的。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化和人们对股份制运作规律认识的不断提高,我国股份制改造正逐渐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卫教授同时强调说,我们还必须看到,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由于我国的股份制改革是在理论准备不足、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法制不健全、企业包袱沉重、制度创新条件不充分的背景下进行的,因而必然呈现出不成熟、欠规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行为不规范,滥用募股资金,违规炒股炒期货,法制观念淡薄,信息披露不详实、不全面;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股票市场投机性强,稳定性差,法制化程度不高。此外,还存在一种绝对地、无条件地夸大股份制作用的认识。
在概括提出要积极而又健康地推进股份制改革,关键是要端正认识、规范运作,加强管理之后,卫教授从几个方面阐述了对我国股份制改革的具体看法:(1)股份制有多种形式, 不能把眼光专盯在上市公司上,上市公司只能是少数,且必须符合上市条件。(2 )对股份制的作用要有科学认识而不能片面化和绝对化,不能把股份制当作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西方国家每年都有大批股份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倒闭的情况就是证明。“一包就灵”证明不对,“一股就灵”也不符合实际。对于虽未搞股份制但机制活、效益高、质量好的企业,应允许其继续按原有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展,不要强行股份化。(3 )实行股份制改革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不是任何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改革成股份制公司。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现在出现了“一股风”、“一刀切”的势头,层层下达指标,限期完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任务。有的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甚至企业领导人以权谋私,搞腐败,却强行要职工集资入股。要知道,一哄而起,“一股风”地普遍实行股份制,甚至把股份制搞扭曲了,将会贻害改革与发展大业。这类问题,应引起注意,并采取正确指导措施。(4)股份制改革必须与改组、 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对企业来说,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眼睛盯在市场上,功夫下在管理上”。而且,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进行国资管理监督运营体制、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政府职能等配套改革。不应单打一地在企业资本组织形式上做文章。
采访即将结束时,卫教授强调说,规范化是搞好股份制改革的生命线,应依法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加强和改进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因对社会直接融资而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和其他社会经济风险。要驾驭虚拟资本,严防泡沫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