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非个人化条件下生产者联合体成员的劳动投入行为(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联合体论文,生产者论文,条件下论文,产权论文,成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各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 行政控制经济
(administratively controlled economy )的古典模式已成了经济学家们(尤其是比较经济学家)研究的历史标本。然而,这一经济模式失败的内在原因似乎仍然常常令人困惑不解。回顾和反思行政控制经济古典模式的微观运行机理,对进一步理清其非可行性,以及对经济改革的思路和改革目标的选择,仍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基于西方经济学界在劳动者管理厂商(labour-managed firm)方面文献的理论发现, 本文旨在从行政控制经济微观单元内部成员的劳动投入行为方面,对这一经济模式的微观运行机理,作一些抽象的理论反思。
一、行政控制经济的微观单元的抽象存在形态
1.1 几个基本假定和理论模型
首先,让我们假定有一个由N个成员(N=1,2,3,……n)组成的生产者联合体。这些N个成员使用自然资源生产产品。 在其抽象形态上,我们不必考虑其产品是用来出售或用于成员自我消费,从而不必考虑市场关系。在此深度抽象层次上,我们可以把单个生产者联合体看成是一个行政控制经济的胚芽态。我们进一步假定,生产者联合体在以下条件下运行:
第一, 生产资料的产权没有清晰的界定, 产权非个人化(impersonalization of property rights)。因此,所有成员均有同等的权利使用生产资源并占取其收益。
第二,生产者联合体的成员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这意味着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的使用上没有市场关系。
第三,我们假定生产者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处在一个同等地位上。在成员之间, 既没有监管与被监管关系(supervisor-
superviseerelation),亦没有任何内部阶梯制度(ladder-orders), 如按工龄长短所自然形成的阶梯。
第四,我们假定成员在劳动能力上没有任何区别。如果没有特别的说明, 在本文以下的分析中, 我们亦假定成员的劳动投入是同质的(homogenous)。
在上述运行条件下,读者可能会发现,我们的分析对象非常接近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所提出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一联合体中,每个成员向联合体总劳动量L(L=∑[n][,i=1]l[,i] )中投入自己的劳动量l[,i],并占取自己的劳动报酬y[,i]。我们假定该联合体有一个生产函数:
q=q(L,K) (1)
在式( 1)中,q表示总产量;q(·)表示生产函数;L 表示所有成员的总劳动投入量;K表示在生产产量q所消耗掉的非人力资源。如果单从人力资源的因素来考虑,该联合体的净产品可表示为:
R=p{q(L)}-C[,F]=pq-C[,F]=R(L) (2)
在式( 2)中,p表示单位实物产品的价值标量;C[,F]表示非人力资源的成本;R表示能够在成员i=1,2,…,n内部分配的净产品。 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在N成员中分配R?
1.2 “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和二者的混合形式
为了论述的方便,我们假定,联合体的全部产品均在成员内部分配掉,即不考虑扩大再生产和社会必要扣除诸因素。因此,联合体的每个成员将会分到一份产品y[,i]=S[,i]R,而R。进一步的问题是, 如何决定S[?][,i]根据西方经济学界多年来有关劳动管理厂商方面文献的传统, 我们可以把S[,i]的决定机制用公式表述为:
α
l[,i]
S[,i]=─+(1-α)─── (3)
N L
在式( 3)中,α∈(0,1)为决定成员收入分配形式的一个系数。根据式(3),我们可以区别三种分配形式:第一,如果α=1,S[,i]=1/N,那么,
1
y[,i]=─R(L)
N
(注:在当代历史上,这一分配机制的典型例子是以色列的基布兹(Kibbutz )生产者联合体。)
根据阿玛塔雅·森(Amartya Sen,1966,pp.366—371 )的说法,我们把这一分配机制称之为按需分配。在这一分配机制中,对单个成员来说,其劳动投入的个人边际收益为:
dy[,i]1 dL
────=─(R(L)───)
(5)
dl[,i]Ndl[,i]
式(5)中,R′(L)表示单位劳动投入量的边际产品。如果我们假定每个成员在劳动投入上都表现出一种
“古奈-纳斯行为”
(Cournot-Nash behavour),即对所有j≠i来说,dl[,j]/dl[,i]=0(其涵义是每个成员是在给定其他成员的劳动投入量的前提条件下决定自己的劳动投入量多少的),dL/dl[,i]=1,因此,dy[,i]/dl[,i] =(1/N)R′(L)。
第二,如果α=0,S[,i]=l[,i]/L,那么,
l[,i]
y[,i]=───R(L)(6)(注:这一分配机制
L
的典型例子是前苏联的集体农庄(Kolkhoz)。
按照森( 1966)术语,我们称式(6)所代表的分配机制为按劳分配。在按劳分配的机制中,单个成员的劳动投入量的个人边际收益为:
dy[,i]
R(L)
───=η[,i]R′(L)+(1-η[,i])─── (7)
dl[,i] L
式(7)中,η[,i]=(dL/dl[,i])(l[,i]/L)表示总劳动量增量对单个成员劳动投入量来说的弹性。假定每个成员都有一种古奈-纳斯行为,式(7)则变为式(8):
dy[,i] l[,i]l[,i]
R(L)
───=───R′(L)+(1-───)─── (8)
dl[,i]L L
L
第三,如果0<α<1,S[,i]=α/N+(1-α)(l[,i]/L),
α
l[,i]
y[,i]=[─+(1-α)───]R(L)
(9)(注:
N L
这一分配机制的典型例子是七八年前中国公社制度下的生产队。)
从而,
dy[,i]α
l[,i] dL
───=[─+(1-α)───]R′(L )───+(1-α )
dl[,i] N Ldl[,i]
R
(1-η[,i])─(10)
L
给定上述三种分配机制,进一步的问题是,哪一种分配机制更适合描述行政控制经济古典模式的运行实际?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其著名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预见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上,劳动还不能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换句话说,劳动仍然是一种非享受。在此情况下,如果生产者联合体的每个成员都是自我利益的追求者,按需要分配机制从劳动投入激励上来看显然是次优的(我们将在下面的分析中证明这一判断)。因此,马克思预见到,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上,应实行按劳分配。然而,困难在于,如何度量每个成员的实际劳动投入量?
1.3 单个成员的劳动投入量的测度问题
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劳动投入量为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劳动时间,一是劳动强度。把劳动投入量分解为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后,我们会进一步理清度量每个成员的劳动投入量问题上的难点。一般来说,劳动时间是容易度量的。但劳动强度常常却不是如此。如果把劳动理解为在生产某种产品和劳务时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extertion), 我们可以把劳动强度转换为工作努力(程度)e[,i]。因为, 不管一个劳动者在其工作时间的努力是他自愿付出的,还是由工作的性质和机器的速率所强制引起的,或者是在监督者的命令下所强迫作出的,或者出于其它任何原因,我们均可把劳动强度看成是工作努力的结果。如果我们把劳动强度转换为努力水平,我们可以写出:
l[,i]=f(z[,i],e[,i])=z[,i]e[,i] (11)
(注:到目前为止,在研究劳动者管理厂商内部工作激励方面,大多数西方经济学家把工作努力、劳动时间和劳动投入量这三个概念混淆在一起。这里,我把劳动投入量界定为工作努力程度和劳动时间的积。)
这里, 我们必须意识到,即使我们把劳动强度转换为工作努力,并未从理论上完全解决劳动投入的测度问题。因为,在实践中,单个成员努力水平的可观察度(observability )仍然常常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第三节详细讨论这个问题)。然而如果把劳动投入量界定为劳动时间和努力水平的积,并且在理论上假定努力水平的值在0 到1的区间之内,我们至少可以继续理论探讨。在以下的分析中, 我们假定,如果成员i在其工作时间Z[,i]内总是付出充分努力,即他没有任何偷懒(shirking),我们假定他的努力水平为e[,i]=1,进而,l[,i]=Z[,i]。如果所有成员均诚实地工作,即没有人偷懒,结果会是
。
从而,在式(9)所界定的分配机制中, 单个成员的劳动时间追加量的边际报酬率则变为:
dy[,i]
αZ[,i]dZ
───=[─+(1-α)───]R′( Z)───+( 1-α )
dz[,i]
N
Zdz[,i]
R
(1-η[,i])─ (12)
Z
给定式(13)这样一种个人收入分配的决定机制, 即假定生产者联合体内部的所有成员没有任何偷懒行为,在下一节的分析中,我们探讨单个成员的劳动时间供给决定。然后,在第三和第四节,我们再来探讨成员的偷懒问题。
二、单个成员的劳动时间的供给行为
2.1 单个成员的效用函数和生产者联合体劳动时间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经典学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单个劳动者是自由参加一个劳动者联合体的,因而他不受雇于任何人。从这一点上来说,产权非个人化的生产联合体中的劳动者和资本主义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尽管如此,在两种经济中的劳动者应该有相同的效用函数,这就是:
U=U(y,l)(13)
U[,y]>0,U[,yy]<0,U[,l]<0,U[,u]>0,U[,yl]=U[,ly]=0
这里,U表示个人的效用;y收入;l劳动量。假定:e[,i ]=1,因而:l[,i]=Z[,i],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每个成员在劳动投入上都有一种古奈—纳斯行为(即dZ/dz[,i]=1), 并且假定一个成员的效用可迭加的社会福利函数,相对于联合体全部成员的整体福利来说,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要求成员的劳动时间供给满足下述条件:
U[,z]
MRS≡───=R′(Z)(14)
U[,y]
式(14)中,MRS≡-U[,l]/U[,y] 可以理解为单位劳动时间的机会成本;R′(Z)则表示单位劳动时间的边际收益。很显然,式(14)是现代经济学中人们所熟知的劳动的边际产品等于劳动的机会成本这一条件(参见Vanek,1970,pp.234—238,Ireland & Law,1982,pp.58—68)。在式(14)中所隐涵的一个假定是,如果R′(Z )>0和 R″(Z)<0,必定存在一个总劳动时间值Z[*]而满足R′(Z[*])=R( Z[*])/Z[*]这一条件。这也意味着对所有Z<Z[*]来说,R′(Z )>R(Z )/Z;而对所有Z>Z[*]来说,R′(Z)<R(Z)/Z。
然而,在式(9)所界定的收入分配机制下,对单个成员来说, 其收入的最大化须满足下述条件:
α
MRS[,i]=(─+( 1-α )η[,i])R′( Z )+( 1- α )
N
R(Z)
(1-η[,i])───(15)
Z
这里,MRS[,i]表成员i的收入和消闲(不劳动)的边际替代率。给定式(15)所界定的对联合体来说的劳动时间供给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和式(15)所界定的对单个成员来说的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条件,在下一小节的分析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生产者联合体成员在劳动时间供给决定方面的行为。
2.2 单个成员劳动时间供给的决定
在社会主义经济的理想模式中,社会成员在理论上应该能够自由决定向社会总劳动中投入多少个人的劳动量(但在实践中却往往不是如此)。如果是这样的话,每个成员将向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提供多少自己的个人劳动时间?
首先,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在实行按需分配机制下的社会成员的劳动时间供给行为。如上所述,在按需要分配的机制中,α=1。因而, 式(15)变成式(16):
1
MRS[,i]=─R′(Z)(16)
N
给定式(16)的条件,如果进一步假定每个成员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另一方面,每个成员在劳动时间供给上都采取古奈—纳斯行为,即dZ/dz=1,只要N>1,就必然MRS>MRS[,i]。结果, 按需分配的机制会必然导致社会总劳动时间低于其最优量Z[*]。按照阿兰德和劳(Ireland & Law,1982)的说法,在按需分配的机制中, 如果每个社会成员在自己的劳动供给上都采取一种古奈—纳斯行为,结果将是懒惰的普遍化。因此,从社会合理性(social rationality)的角度来看,在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机制中,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将必然导致生产者联合体整体福利的帕累托次优(Pareto-inferior)结果, 即陷入人们所熟知的博奕论中的“囚犯困境”。
其次,让我们考察按劳分配机制中的社会成员的劳动时间的供给行为。在完全的按劳分配机制中,α=0。因此,式(15)变成式(17):
R(Z)
MRS[,i]=ηR′(Z)+(1-η)───(17)
Z
从式(17),可以看出,如果假定1/N≤η≤1,除非η= 1 进而MRS=MRS[,i],式(14)代表的帕累托最优均衡条件是不可能满足的。然而,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追求自己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在劳动时间供给上均采取古奈—纳斯行为,即η=z/Z=1/N,那么,在N>1的情况下, 单个成员的劳动时间的供给激励从理论上说则完全取决于是R′(Z)>R(Z )/Z,还是R′(Z)=R(Z/Z),或者是R′(Z)<R(Z )/Z。如果R′(Z)>R(Z)/Z,-U[,t]/U[,y]>R′(Z),每个成员则倾向于尽量少投入劳动时间。相反,如果R′(Z)<R(Z)/Z,-U[,l]/U[,y]<R′(Z), 每个成员则倾向于尽可能多投入劳动时间。只有恰好在R′(Z)=R(Z)/Z情况下,即恰好Z=Z[*],式 ( 13)的均衡条件方能满足。 因此, 美国经济学家鲍宁和布特曼(Bonin & Putterman,1993)发现,在完全的按劳分配机制中,每个社会成员理论上会有一种所谓“正反馈”的行为模式: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低于其最优值(即Z<Z[*])的情况下, 每个社会成员会尽量少投入自己的劳动时间。并且,Z与Z[*]值的差距愈大, 每个社会成员愈不愿提供自己的劳动时间。相反,在Z>Z[*]的情况下, 每个社会成员则倾向于多投入自己的劳动时间。并且,Z的值大于Z[*]的值愈多, 每个成员有愈强的激励多投入自己的劳动时间。结果,除非所有成员合作地共同确定每个人的劳动时间投入量,按劳分配的激励机制很可能导致生产联合体成员劳动时间供给上的次优选择。
最后,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0<α<1的情形。依照森(Sen,1966,p.369)的说法,这一机制可以被称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混合形式。把式(14)代入式(15),我们可以得出α值的最优解α[*]:
R′(Z)Z
α[*]=1-──────(18)
R(Z)
尽管在这种混合分配机制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最优值α[*], 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在成员内部征得大家的同意?正如布罗英(Browing ,1982)所指出,由于每个成员的收入与闲暇的边际替代率不同,各人对总劳动时间均衡值z[*]的评估亦会有差别。因此,α[*] 的值可能对某一成员来讲其收入与闲暇的边际替代率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即dy[,i]/dz[,i]=R′(Z),但是,对另一个成员来说,二者可能并不相等,即dy[,j]/dz[,j]≠R′(Z),(i≠j)。进而,布罗英发现,要找出一个能满足所有成员的dy[,i]/dz[,i]=R′(Z)(i=1,2,…,n)这一条件的“需要比例”, 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布朗大学的布特曼(Putterman,1993,p.152)提出,α[*] 的值可以经由大伙选举通过来确定。而中国七八年农村经济改革前的人民公社—生产队体制的实践证明,α[*]的确定似乎并不是一个多大的问题。然而, 这一体制的低效率是无法置否的事实。这里的问题并不是出在生产者联合体成员最优劳动时间的决定上,而是出在成员的努力程度的供给上。我们将会在本文后两节探讨这一问题。
2.3
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时间配置上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产权非个人化的生产者联合体中,如果每个成员一方面追求自己效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劳动时间投入上都采取古奈—纳斯行为,无论实行按劳分配,还是实行按需分配,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时间的配置上的帕累托次优都是难以避免的。甚至在实行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混合机制中,如果没有所有成员的合作,劳动时间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亚厂商内部劳动时间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或者要求废除各个成员自愿决定投入多少劳动时间的制度;或者如森所提出的那样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完全的社会觉悟(social consciousness)。前一种选择蕴涵着经济运行的行政控制的最深层的微观发生机制;而后一种情形只有在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出现。
现在,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第二种必要条件。根据森(Sen,1966)的那篇富有开拓性的论文,我们假定具有某些社会觉悟的单个成员i 会选择Z[,i]来最大化:
W[,i]=U[i](y[,i],Z[,i])+β[,i](N- 1)U[j](y[,j ],
Z[,j])(i≠j,j=1,2,…,N-1)(19)
这里,W[,i]表示成员i具有某些社会觉悟后的效用函数;U[i ] (·)=U[,i ]代表i的不考虑他人的自我效用;β[,i]∈(0,1 )是度量i的社会觉悟的一个系数;U[j](·)=U[,j]表示除i外所有他人j的效用。很显然,(N-1)U[,j]是联合体内部除i外所有其他成员的效用总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从式(20)中推导出W=U[,i]+(N-1)U[,j],而
表示全部联合体成员的效用总和。
给定式(19),并假定每个成员在劳动时间的供给上仍采取古奈—纳斯行为,在按需分配的社会机制中,具有一定社会觉悟的成员i 的劳动时间供给的最优问题则成了:
1 1
MRS[,i]=─R′(Z)+β[,i](1-─)R′(Z) (20)
N N
而在完全的按劳分配机制中,这一最优化问题则变成:
1 1
R(Z) 1
MRS[,i ]=─R′( Z)+( 1-─)───+β[,i ]( 1-─)
N N Z N
R(Z)
[R′(Z)-───] (21)
Z
如果β[,i]=1,式(21)和式(22)均会导致MRS[,i]=R′(Z),因而MRS[,i]=MRS,即式(14)所界定的生产者联合体内部劳动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得以满足。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完全”的社会觉悟,无论实行按劳分配,还是实行按需分配,劳动配置上的帕累托最优均可达到。然而,如果相反β[,i]=0,即每个成员都是只顾自己眼前利益的自私者,式(20)和式(21)会分别变成式(16)和式(17)。如前所述,这两种分配机制都难能达到成员劳动时间供给上的帕累托最优。
现在,让我们再回过头来探讨第一种选择,即联合体成员共同商定每个人向总劳动量中提供多少劳动时间。假如所有成员都互相信任,并且集体决定Z[*]值,从理论上来说,他们可以制定出一个有约束性的协定,如通过集体决定,让η=1, 即如果一个成员在劳动时间供给上增加一个百分点,同时社会总劳动时间也会增加一个百分点(即大家一起增加劳动时间)。如果是这样的话,即使在式(16)和式(17)这样所谓的“自私模型”中,仍然能达到MRS[,i]=MRS,即取得劳动时间供给上的帕累托最优。然而,如果采用这一选择,会出现两个问题:其一,这必然会导致废止每个成员自己决定向总劳动时间中提供多少个人的劳动时间的制度;其二,这亦要求所有成员的相互合作和诚实。进一步的问题是:谁来保证所有人都会总是遵守大伙所定的协定(即没有旷工、迟到和早退)?一种可能的选择是,大伙共同推选出一个人来,让其专门监督所有其他成员的劳动时间供给行为。这就会产生监督成本。更重要的是,这也要求监督人有高度的社会觉悟。否则的话,阿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1972)所提出的“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一著名的问题,就成了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因为,在产权非个人化的条件下,监督者本人并不是生产者联合体的资产收益剩余的索取者(aresidual claim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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