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与新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_tpp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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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推动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下称TPP)谈判已进入尾声。按照2013年TPP领导人声明的计划,TPP力争在2013年年底结束所有谈判,正式宣告成立。①尽管谈判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特别是奥巴马缺席巴厘岛会议,使TPP谈判在最终时刻出现不稳定的征兆,其最终达成的协议也与美国的初衷存在更大的出入,更难以符合美国所宣称的“全面的高水平的自贸区”的标准。但是,TPP正在成为现实。TPP不仅对于亚太地区的经济合作,而且对现有的以WTO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及其他区域的经济合作形成的冲击都是不可低估的。国际贸易体制和规则由此可能正在发生深刻改变。

那么,TPP谈判反映出美国何种战略诉求?美国怎样把自身利益投射到TPP的规则制定中去?TPP规则转化为全球贸易规则的可能性及其路径是什么?本文就以上问题作些分析。

一、从“P4协定”到TPP

TPP的前身是2005年签订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SEP),由于该协定的初始成员国为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和文莱四国,故称为“P4协定”。

1.“P4协定”的由来

“P4协定”的设想早在1998年就已经出现。当初为五国,即美国与新加坡、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智利协商共同提出以加速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为目的“太平洋五国协定”(Pacific 5 agreement,简称“P5”)构想。但是,随即因“9·11事件”发生,布什政府重点转向反恐,无暇他顾,最后仅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国继续推动这一贸易自由化进程。2002年10月,新西兰、智利和新加坡三国在墨西哥洛斯卡沃斯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正式发起相关谈判。2005年5月28日,文莱也宣布加入谈判。2005年6月,在韩国济州APEC贸易部长会议期间,新西兰、新加坡、智利三国宣布正式完成首个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协定的TPSEP谈判。不久,文莱也完成相关谈判并正式签署加入TPSEP,“P4协定”正式形成。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之间彼此承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投资等领域相互给予优惠并加强合作。协议采取开放的态度,既欢迎APEC成员参与,也欢迎任何非APEC成员参与,宣称“P4协定”的最终目的是在亚太地区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区。

2.TPP的谈判开始

由于“P4协定”的创始成员均是中小国家,对亚太地区和世界经贸发展的影响不大。2009年11月1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其“亚洲之行”中正式宣布美国支持“P4协定”所提出的亚太自由贸易区构想,并表示将以“P4协定”为基础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谈判。自此,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SEP)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开始进入美国主导的阶段。美国一再强调TPP与TPSEP不同,是一个高标准、体现创新思想、涵盖多领域和范围的、以贸易自由化为先导的亚太经济一体化合作协定。②在美国的推动下,秘鲁和澳大利亚当年宣布加入TPP谈判,越南与马来西亚也在2010年加入TPP谈判。2011年11月12日,美国公布《TPP协定纲要文件》。2012年10月,加拿大、墨西哥宣布加入谈判。2013年4月,日本经过长时间的犹豫和动摇以后正式宣布加入TPP谈判,成为TPP的第12个成员。此外,菲律宾、韩国等APEC成员以及我国的台湾也先后表达过加入TPP的愿望。按照美国的计划,TPP最快将于2013年年底结束谈判,达成初步框架协定。

3.“P4协定”与TPP的比较

由于新加坡、智利等国均是热衷于自由贸易的开放经济体,因此“P4协定”一开始就体现出谈判的广泛性和全面性。根据2005年7月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达成的谈判协议文本,“P4协定”是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安排,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通关程序、贸易救济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服务贸易、临时入境、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战略伙伴关系、管理与制度条款、总则、一般例外等。“P4协定”也是个有一定约束力的自由贸易协定。如在市场准入方面,“P4协定”要求成员国90%的货物关税立刻免除,所有产品关税将在10年内免除;在服务贸易领域采取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式高水平的开放。

当时谈判的文本正文分为20章,还有4个附件,即:关税减让表、特定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和投资、两个补充协议,即:《环境合作协定》和《劳工合作备忘录》以及其他附函等(详见表1)。

与“P4协定”不同,TPP目前仍处于谈判之中,尚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文本。加之TPP采取闭门磋商的谈判方式,每轮谈判结束后只发表一个简要声明,不公布具体的技术细节,因此无法知晓TPP的具体内容。尽管如此,从目前已公布的《TPP协定纲要》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谈判文本已从原来P4的20章扩大到29章,涉及到农业、商务流动、能力建设、竞争政策、国有企业、海关、电子商务、环境、金融服务、政府采购、工业品、知识产权、投资、劳工、法律制度、原产地规则、服务贸易、卫生检验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电信、纺织品、贸易救济以及跨领域议题(竞争力、发展、监管一致性、中小企业)等领域。其中,国有企业、监管一致性、供应链竞争力等议题在各国各地区关于自由贸易区谈判中开创了先河。为此,TPP谈判共设21个领域工作小组,分别探讨草案中的29个议题。根据美国提出的谈判草案,除了继承“P4协定”的20个章节以外,TPP还把环境和劳工两个补充协定变为正文内容,并增设了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纺织品和服装、电信等领域的专门条款,从而具备了全面、高水平准入、跨领域议题、创新等特征。

从已经透露出来的文本中可以看出,美国特别强调对自己优势领域的保护和发展,如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等,并提出了一系列对自己有利的提案,赤裸裸地为美国的强势产业和企业进军亚太市场服务。最典型的是“美国关于医疗设备、医药产品和化妆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说明”和“透明度——有关医疗技术透明度和程序公平的附件”,这些文件直接要求亚太国家加强药品的市场准入,从而使美国大的制药公司能够更方便地进入TPP国家市场。又如,美国提出的知识产权草案已完全不同于“P4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新加入了包括药品专利、覆盖新数字经济的版权、著作权限制及例外(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P4协定”与TPP虽然有继承关系,在谈判目标、基本架构和推进方式等方面非常相似,但两者也有许多根本的不同。

首先,影响不同。“P4协定”毕竟只是由少数几个中小开放经济体构成,影响有限。TPP则不同,就目前参与TPP谈判的12国而言,该协定涉及的GDP总额将达到27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40%,贸易额占全球总额的近1/3。在经济总量、整合程度等方面均超过现有的以东盟为中心的五个“10+1”自贸区。从地区层面看,TPP的成员国数量已经超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21个成员的半数。可以预见,TPP将成为亚太地区最重要的经贸合作协定。

其次,谈判目的不同。新加坡、智利等国一再强调他们签订“P4协定”的主要原因在于自身的对外依存度比较高,希望通过较为广泛的贸易自由来增进本国的经济福利④。美国在TPP谈判伊始就明确指出,谈判的目的不仅是“促进美国的就业和经济繁荣”,还将致力于设定“21世纪贸易协定的标准”。⑤

总之,从“P4协定”到TPP,其意义不仅仅是内容的增改或是成员国的扩大,而是在于谈判指向和意图的根本转变。

二、从TPP看新一轮全球贸易规则的特点

对美国而言,TPP是其全球贸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纵向看,TPP延续和发展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称NAFTA)等已签自贸协定的基本内容,是“美版自贸协定”的扩展;从横向看,TPP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美国当前力推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下称TTIP)、诸边谈判服务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下称PTA)以及其他双边投资协定等谈判密切相关。这些谈判的对象各有侧重,但是议题大体一致,谈判指向也十分明确,反映出美国在双边、诸边、区域和全球多边的各层次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战略布局。有人形象地指出,美国已经摆出了以NAFTA为后盾,以TPP为先锋,TTIP为主攻,诸边服务贸易协定谈判以及其他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副攻的全面进攻的架势,反映出美国急于重掌新一轮全球贸易规则制定主导权的急切心情和主要战略考虑。2012年9月5日,美国国会研究局发表的题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谈判及议题》研究报告就直言不讳地说:“TPP能调节其与其他合作国缔结的多个协定,吸引更多国家参与其中,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建立新的区域贸易规则,推动未来世贸组织成员国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从而影响整个亚太地区的经济结构。”⑥

如果以TPP与NAFTA、TTIP和PTA加以对照,可看出以下三个方面是美国的优先考虑。

1.货物贸易将进一步与环境标准、劳工标准等发达国家占优势的国内事务挂钩

随着在制造业等领域比较优势的削弱,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逐渐向新兴市场转移,货物贸易成为发达国家贸易逆差的主要来源。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以后,美国迫切希望扭转货物贸易长期赤字的不利局面,解决国内就业不足、产业空心化等痼疾。为此,美国试图通过新贸易规则的制定,来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生产优势,提升本国在制成品贸易上的地位。

首先,将严格的环保、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在环境问题上美国加大要价。2009年出台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与美国缔结国际协定的国家应符合美国标准的碳减排政策,并且该国际协定包含的缔约国减排义务至少与美国一致。”这预示着满足美国的碳排放标准成为美国同TPP谈判参加者最终达成协议的前提之一。其实,环境条款最初在NAFTA谈判中只是作为美国承担义务的单边保证。但是,在2010年5月10日制定的TPP非正式协议中,根据美国的提议,增加了各国必须积极遵守多边环境协定(下称MEA)的义务,并要求按照该协定中争议解决条款及其他条款执行的谈判内容。2011年9月,在美国芝加哥召开TPP谈判会谈时,美国又提出一项新的环境建议。该建议包括三项内容:保护、核心承诺、公众参与。保护,是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和责任作出新的解释,增加了禁止非法伐木、海洋渔业和濒危物种相关的特定条款,以及履行国内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义务。核心承诺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履行其已经在MEA中所做的承诺。公众参与,则是允许利益相关方对伙伴国在遵守条款上所做努力提出质疑,包括跨领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可能性。⑦这意味着任何一个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团体甚至是居民都可以对与之有利益相关的国家的环境问题提出质疑或采取法律措施。

至于劳工标准,2011年11月制定的TPP大纲把劳工相关条款单列一章,而最初的“P4协定”并未专门对劳工权利作出规定。和环境标准一样,美国关于劳工权利条款也在不断扩大、深化。⑧

NAFTA谈判中,美国只是把劳工条款纳入到其单边保证函中,只要求缔约国参照其中所定标准。2007年在国内劳工组织的压力下,民主、共和两党共同宣布,美国日后达成的任何贸易协议都必须包含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八项核心公约的内容,承诺使贸易伙伴国的劳工获得与美国劳工同等的权益和待遇。⑨在随后签订的与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DR-CAFTA)中,美国开始把劳工条款列入了协定主体中,并且规定,一旦违反这些条款,对方就可能会遭到贸易制裁。在美国与秘鲁、巴拿马、哥伦比亚以及韩国四国签订的FTA中,对劳工标准又添加了新的内容,要求各缔约国采用并维持ILO宣言中包含的五项劳工权利。这五项权利是:自由结社权、劳资双方谈判的有效识别权、取消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权、有效废除童工权以及消除雇佣和就业方面的歧视权。2011年11月下旬,美国向TPP各谈判参与国提出了一个关于劳工问题的建议。该建议不仅重申了必须遵循ILO核心原则的内容,还进一步要求各国制定最低工资要求、工作时长、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相关法律。同时还将要求TPP缔约国对以强制劳动方式或使用童工生产出的出口产品采取措施,或削减其贸易量,或要求相关国家在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推行劳工法。⑩美国国会研究局的相关报告中指出劳工标准的实质在于:“若与这种低成本、低劳工待遇竞争,美国工人将处在一个不利地位”。

2.服务贸易与投资是新一轮贸易规则制定的核心和焦点

与货物贸易相反,服务贸易则是美国最大的优势,是其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从全球发布详细的服务贸易统计至今,美国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顺差以及对GDP的贡献率方面都远超其他国家,一直保持世界最大和最具竞争力的服务出口国地位。尽管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曾严重冲击美国经济,但当年的美国服务贸易却逆势取得1614亿美元的顺差额,同上年相比增长16.2%。2012年,美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10693亿美元,贸易顺差1953亿美元,同比增长9.4%,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势头(详见表2)。

在美国总统奥巴马2010年提出的“五年出口倍增计划”中,扩大服务出口是实现倍增目标的主要手段。其中,实现会计咨询、软件设计、金融保险、影视娱乐、医疗药品等高端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是TPP、TTIP、诸边服务贸易协定等谈判的优先考虑,这些行业在以往的自贸协定中通常不会被列为开放部门。作为美国主要逆差来源的亚太地区,美国目前对该地区的服务出口额为2050亿美元,占美国服务出口总和的39%。(12)如果TPP谈判能成功消除亚太地区的跨境服务准入壁垒,提高各国服务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对解决长期困扰美国的贸易赤字问题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在TPP谈判中,投资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关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对象国境内建立企业的权利。其焦点集中在: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者的非差别待遇问题、国民待遇最低标准问题、外国投资没收及补偿问题、外国投资者向国外汇款问题、国家与国家以及投资者与所在国政府的争议解决问题、禁止对外资企业课以强制性出口义务、国产化比率等业绩要求问题等。美国对投资者与所在国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尤其高度关心。即,是否应为投资者与所在国政府之间的争议解决制定一项条款,以使外国私人投资者能获得国际仲裁的帮助,从而防止东道国政府滥用外国投资法律向投资者提出各种要求或赔偿。美国坚持认为,这是旨在保护外国投资者免受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内司法系统非寻常行为的侵害。与投资密切相关的是,美国在TPP谈判中对资本自由流动的立场,美国强烈反对所在国对资本外流的管控。在TPP谈判中,美国一再要求谈判对象国把保证资本自由流动条款纳入谈判文本。美国谈判人员直言不讳地说。这样以防止谈判对象国在面临危机的时候,为了避免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亏空,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对外资流动采取强制性管控。

服务贸易和投资的开放与货物贸易开放的方式截然不同。货物贸易的开放主要依靠关税的减让,然而投资和服务贸易的开放主要是取决于对相应法律、法令以及政府管理规则的调整。在重点提升服务和投资自由化水平的目标指引下,TPP谈判中还加入了竞争政策、贸易救济措施等内容。《TPP谈判纲要》表明,美国要求TPP谈判国就制定竞争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讨论,希望通过这些条款“来创建一个竞争型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TPP缔约国公平竞争。”

监管一致性问题已成为TPP谈判的重要议题。监管一致性旨在为TPP成员国间的贸易活动创设条件,减小贸易成本。把监管一致性列入谈判内容的原因在于,美国对贸易和投资伙伴国的监管而产生的非关税壁垒。美国认为,非关税壁垒已成为企业进驻外国市场的主要障碍。据美国国会研究局的报告透露,有一份未经证实的建议草案建议TPP缔约国应努力制定一个国内管理体制,而且该体制要与美国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下的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的体制相似。该建议还在公开和透明度的名义下要求,对外国的政府管理开展评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保证规则制定过程透明、公开。该草案还建议TPP缔约国应建立一个跨国的监管一致性委员会。如果该草案确实存在,并可能在最终谈判文本中得到反映的话,TPP的触角已经远远超出经贸领域,深入了各国政治体制、政府管理方式之中。

国有企业在广义上来讲,指直接或间接为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鉴于此,政府可能会给这些企业提供一些优势,如补贴、利率贷款、在政府采购中享有优先权和贸易保护,而这些其他同类私营企业却不能享有,从而阻碍了公平竞争。政府还可能会给非国有但受其重点照顾或支持的企业提供优势。正是因为对这种潜在的反竞争行为及限制性贸易怀有忧虑,美国在TPP中针对国有企业提出了竞争中立的理念。所谓竞争中立,是要求政府不能向本国国有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保护与优惠,以确保国有企业在任何领域内与国内外其他性质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美国企业界再三声明,在处理国有企业相关事项中,为防止所在国政府向国有企业提供非公平性竞争优势,强化竞争政策条款尤为关键。(13)

此外,TPP还引入“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条款),设计出一套独立于WTO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新程序。根据ISDS条款,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争议时,私人投资者可获得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而非当地法院裁定的权利。由于目前世界上只有一个名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相关仲裁机构,这意味着ISDS条款实际是把东道国的经济主权转移给这个总部位于华盛顿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4)

3.否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美国式的“市场至上主义”将重新抬头,并有可能成为影响新一轮全球经贸规则的理念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也称差别待遇、优惠待遇,是战后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内容。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其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称GATT)建立之初。在WTO取代GATT以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作为一种国际制度正式确立。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的形式,从便利的市场准入、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特殊权力逐步演化为以给与发展中国家适应WTO各种规则的过渡期和提供技术援助为主要的规则体系。其实质在于从提供贸易发展机会的机制延伸为促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履行义务的手段。

美国式的“市场至上主义”相信市场能够独自实现资源最优配置,主张尽可能地降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降低公共和福利开支;在国际贸易问题上,“市场至上主义”主张实现货物、资本和服务的无限制跨境自由流动。冷战结束以后,“市场至上主义”一度被奉为圭臬,有人将其包装成“华盛顿共识”,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进行推销。虽然全球性金融危机引起国际社会对美国模式的怀疑,然而,美国国内却没有因此改变“市场至上”的基本信条。美国各界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反省只限于金融监管体制的加强和完善,在其他问题上,尤其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政府和民间普遍认为以市场竞争为基础的自由贸易理论并没有问题,反而一再指责中国等新兴国家利用优惠税收、政府补贴、货币低估等政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最终导致了世界经济失衡。(15)为此,美国政府和商界人物一再强调在所有新的贸易谈判中将超越原有的旨在消除关税、其他壁垒以及反倾销等“交换市场准入”模式,实现谈判对象国在开放管理上的规则管理的深度一体化,并要求所有谈判对象国以“对等的”(reciprocal)部门开放为前提。由于美国的经济基数的强势,以及不少国家对美国市场的高度依赖,所谓的对等开放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方国家遵循美国理念、美国标准、美国方式来重塑他们同美国的贸易关系。这样既可把美国式“市场至上主义”强加给对方,同时又从根本上否定了多边贸易体系中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

三、TPP影响全球贸易规则制定的路径

从多边贸易体系的历史进程来看,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一直与双边、区域贸易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把国内法律转为区域贸易规则、再通过区域贸易规则撬动多边贸易谈判是美国沿用至今的手法。TPP谈判更是如此。

从1930年开始,美国就开始从国内贸易法向国际贸易规则转变,构建起以美国为核心的关税区;并设置“无差别对待”条款,规定美国与任何国家签订的关税减让协定,均自动地适用于其他已与美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的国家。这就是“最惠国待遇”的起源。当时,英国“帝国特惠制”是美国实现全球霸权的最大挑战。美国通过与英国开展双边贸易谈判,拆散“帝国特惠制”,构建国际自由贸易体系。英美双边贸易谈判使英国作出了逐步降低和取消特惠关税的承诺,为美国实现以削减壁垒和最惠国待遇为核心的多边自由贸易计划打下坚实基础。最终美国等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宣告由美国主导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正式形成。

在GATT转变为WTO的过程中,美国以NAFTA谈判影响乌拉圭回合谈判。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贸易准入两大战略诉求被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所确认,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

由此演变而来的WTO框架下《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第一个全球性的涉及金融服务的贸易协定,同时也是继美加自由贸易协定、NAFTA以后第三个金融服务协定文本,由此可见NAFTA和GATS规则的紧密联系。具体来说,二者存在五点相似性:一是最惠国和国民待遇的相似性,NAFTA第14章第五节和GATS第二条均规定各成员国采取措施,为境内其他成员国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二是市场准入的相似性,二者均采取列表准入形式,所不同的是NAFTA采用负面列表,而GATS采用的是正面列表;三是透明度标准的相似性,NAFTA的第14章第11节和GATS的第三条均要求任何成员国计划采取所有影响金融服务贸易的监管措施前必须公开;四是投资规则的相似性,二者都规定成员国不得以在本地建立商业存在作为提供跨境服务的先决条件;五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相似性,NAFTA设置了由内阁级代表或其指派者组成的自由贸易委员会(FTC),WTO则设置由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的争端解决机构(DSB),两个机构都拥有关于争端解决的判定解释、监督执行、授权报复等权利。(16)不可否认,GATS规则的深度和广度均不及NAFTA,在服务贸易开放程度上并未达到美国的期望值。

从2001年发起谈判至今,多哈回合一直缺乏实质性突破,有人甚至发出“多哈已死”的言论。(17)多哈回合谈判之所以陷入长时间僵持,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美国力主的议题被发展中国家否决;二是谈判和表决的方式不利于少数发达国家。有鉴于此,美国开始重走“区域撬动多边”的迂回路径。2001年,时任美国贸易谈判代表罗伯特·佐利克(Robert B.Zoellick)率先提出“竞争性自由化”(competitive liberalism)政策。(18)此后,美国陆续与韩国、哥伦比亚等国签署双边自贸协定,并于2009年和2013年分别启动TPP、TTIP等跨区域贸易谈判。

总结起来,美国之所以选择“区域撬动多边”的路径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集团优势。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区域内部的成员较少,美国的谈判优势相对明显,美国更容易向谈判伙伴推销符合本国利益的规则和法律。二是示范效应。在多边谈判难以取得突破的情况下,选择在一定范围内对新的贸易规则进行“试点”,既有利于美国修正和完善自身的规则制定,又可以向其他国家展示新规则的优势,促进其他国家进行学习和仿效。三是实力政策。众所周知,一国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与其实力成正比。对美国来说,构建区域贸易集团是一种次优选择,能够作为其在多边谈判的有力筹码;对于抵制美国规则的国家来说,置身于区域贸易集团以外通常将面临一定的贸易转移效应,并可能在多边谈判中陷入被孤立的风险,最终不得不接受新的规则。

综上所述,把国内法律转为区域贸易规则、再通过区域贸易规则撬动多边贸易谈判是美国的一贯手法。美国发起TPP谈判固然有打开亚洲市场,重获亚太经济合作主导权的意图,然而更深层次而言,TPP绝不仅仅是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配套措施”,而更多承载了美国重新主导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战略意图。

在TPP谈判结束以后,美国还将继续进行TTIP、FTAAP、FTAA(美洲自贸区)等谈判,促进美式规则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使之最终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规则。TPP以及TTIP确立的新标准、新规则很可能会极大地影响多边贸易体系的演变。从2013年下半年起,美国经济明显回升,在全球治理中的意愿和能力明显再度增强。不能排除美国在其经济完全恢复时,或强行在WTO框架中,或另开炉灶,对现存的多边贸易规则作重大修改的可能。

①"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Leaders Statement," The White House,October 8,2013.http://www.whitehouse.gov/thepress-office/2013/10/08/trans-pacific-partnership-leaders-statement.

②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 Ron Kirk Remarks on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gotiations,"November 15,2009.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09/december/ustr-ron-kirk-remarks-trans-pacific-partnership-n.

③New Zealand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 and Trade:"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http://www.mfat.govt.nz/downloads/trade-agreement/transpacific/main-agreement.pdf.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西兰、新加坡、智利签署自由贸易计划”,2002年11月18日,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l/200211/20021100048750.html。

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Kirk Comments on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ovember 19,2009.

⑥Ian F.Fergusson,William H.Cooper,Remy Jurenas and Brock R.Williams:"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nd Issues for Congres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September 5,2012.

⑦USTR:"USTR Green Paper on Conservation and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December 5,2011,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1/december.

⑧更多信息请参见Mary Jane Bolle,“Overview of Labor Enforcement Issues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7-5700,January 31,2013。

⑨杨鹏飞:“美国重树劳工标准壁垒的背后”,光明网,2007年8月29日,http://guancha.gmw.cn/2007-08/29/content_662778.htm。

⑩"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a New Model Labour & Dispute Resolution Chapter for the Asia Pacific Region",September 4,2011,http://www.ituc-csi.org/IMG/pdf/Final-Official_ITUC_TransPacific_Partnership_Labor_Chapter.pdf.

(11)Bemard Hoekman,"Free Trade and Deep Integration:Antidumping and Antitrust in Regional Agreements,"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1950,1998,pp.3~4,http://papers.ssm.com/so13/papers.cfm?abstract_id=620582.

(12)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The United States in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June 2012,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fact-sheets/2012/june/ustpp-increasing-american-exports-supporting-american-jobs.

(13)United State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US-CIB Global Trade and Investment Agenda 2013," January 28,2013,p.3.

(14)值得注意的是,TPP自身将设立一套与NAFIA类似的、独立于WTO框架以外的、独立的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机制的基础仍是政府间的协调,创新意义有限;不过,由于ISDS条款威胁国家经济主权,且部分国家尚未加入接受国际仲裁的《纽约公约》,故该议题成为TPP当前谈判的主要困境之一。参见新华网:“TPP谈判再生分歧——马越反对引入美国一提案条款”,2013年8月27日,http://www.chinanews.com/gj/201308-27/5210640.shtml。

(15)人民网:“央行驳所谓中国责任论称金融危机根源在美国”,2009年1月17日。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037/8689986.html。

(16)参见张若思:“评世贸组织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9期,第54~58页;[韩]李揆哲、喻洁:“NAFTA争端解决机制述评——兼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比较”,《国际经济法论丛》2002年第1期,第255~273页;曲如晓:“NAFTA的金融服务协议分析”,《国际经济合作》1996年第2期,第51~52页。

(17)Pascal Lamy,"Is Doha Dead?",The Economist Online,September 5,2012.http://www.economist.com/blogs/freeexchange/2012/09/pascal-lamy-world-trade.

(18)“竞争性自由化”宣称美国应在全球、地区及双边三个层次推进FTA谈判,刺激别国为避免贸易损失,转而积极寻求与美国或其他国家建立新的自由贸易协定,从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Robert.B.Zoellick,“Free Trade and Hemispheric Hope,” Remark before the Council of the America,Washington,DC,May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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