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同时对于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下,我国环境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和群众百姓们积极参与已成为对环境管理重要的辅助方式。在改革方面,深圳起到了先锋带头作用,同样的,深圳市立足城市之先,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展开了系列性的实践工作,从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及一定的教训。在目前深圳市环境方面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管理情况上面,与实践工作中焦点和难点问题相结合,把增加公众环境知情权及参与权的实际水平作为工作目标,在观念层面、立法层面技术指导层面以及参与方式层面提出政策性的建议,从而使得深圳市环境方面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管理的实践提供了比较好的相关理论及实践探索。
关键词:深圳市;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
环境方面的信息公开以及公众参与工作,是我国结合实际探索出的一种环境管理方面的新举措,这是一条能行之有效的促进环境保护和相关建设工作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这个途径中,怎样可以规范的、完善的、科学的建立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制度,这既是新时代对于环境管理部门的新要求,也是对于环境管理部门的一种新机遇。在深圳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经施行了多年,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促进深证市政府科学环境决策管理以及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深圳市在环境问题上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正参与环保工作的立法层面及执行层面展开了系列性的实践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及教训,本文在其基础上,立足实际提出一些有效改善环境问题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策的相关可行性建议。
一、现阶段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主体范围和信息范围比较窄
现阶段,环境管理部门对于环境问题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相对来说比较窄。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指出的,信息公开的主体仅仅指的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是结合实际来说,实行环境保护这项职责的还有多个非环境主管部门,其中包括:水务、城市管理、海洋等行政部门,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限制的主体仅为环保部门,没有体现出环境信息资源广泛性的分布特点,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效果产生了一定影响。除此之外,在级别之上,仅明确了市、区级,没有精细化到街道和社区级别;除上述所说其主体范围窄之外,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着公开范围比较小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之中,规定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情况、重大环境治理的相关措施以及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等等,其中环境要素主要以大气,水、噪音、固废为主,但是立足实际来说,现行条文对于影响环境质量状况的其他不良因素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尤其是重大开发利用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行为的影响程度和缓解措施等非环境要素的环境信息,缺乏公开机制。简单地说,不仅仅要公开环境直接问题,更要公开影响环境要素的存在行为。
(二)评估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信息公开的评估是一个过程性的活动,而不是单一指标就可以代表的,目前存在着两种主流的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标准体系,分别是公众环境开发研究中心和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会共同探索开发的污染源监控信息公开指数以及省环保厅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但是这两种体系看上去比较科学合理,但是在工作实践的过程中都没有很好的满足环境信息公开水平方面的评估需要。除此之外,现阶段环境的信息公开工作没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中,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追责也不十分严厉,不能体现法律的预防、控制以及制裁的作用。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限
虽然现阶段来说,对于深圳市在强制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范围界定上有一定的创新突破性,但在实际中,除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所进行规定的必须公开环境信息的“双超企业”和规定的环保管理部门认定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者以外,例如化工企业等特殊行业与民生关系更加紧密,但是在公众角度来说,公众难以在正常渠道取得这类行业相关的环境信息。除此之外,在实际中,虽然规定中强制了企业对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但是往往存在着监管不力,执行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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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缺乏指引
就现阶段来说,虽然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在实际中有关公众参与的相关条文,大多数都是宣言性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公众难以对其中内容理解,从而导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中的具体参与方式以及技术规范等技术性指引和意见反馈程序没有得到完善,进而公众参与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尚未实现全程参与
在目前现行法律的基础上,有关公众参与这方面的规定,大多数都是属于末端参与,也就是说,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参与的是对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行为的检举、控告行为,至于中间的调查以及处理过程得不到有效参与;事后责任分析,环境信访中,很多问题都是在规划及决策中便已存在,而环境评价和政策环境评价至今都没有对公众参与做出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公众得不到全程参与,既会让公众觉得参与感不强,也会让公众失去积极性,问题得不到预期的解决效果,从而使公众参与性偏低。
(三)公众缺乏主动性和客观性
近些年来公民的思想意识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以及媒体多元化的发展逐步提升,但是公民的环保意识、相关知识和环保行为仍差距很大,再加上欠缺有效的激励机制,公民关注的多于自身利益相关的权利,对于外部环境信息和参与诉求不强烈。
三、合理的政策建议
(一)环境信息公开逐步由政府主导转变为公众参与为主
第一,要建立环境信息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满意度评价的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以多种形式了解市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以及需求,并且针对调查结果,结合实际予以不断改善;第二,建立环境信息公开评估机制,制定可以体现出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企业在环境公开领域的执行水准以及反映本市环境信息透明公开度的评估指标,把制定的指标和建设任务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中去,把它作为深圳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的硬性指标。
(二)研究制定深圳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及流程和责任
充分利用深圳作为改革特区的立法权。立足实际,研究制定出深圳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立系统、完整、规范的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首先,要把环境信息公开的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肩负环境监察、保护、建设职责的行政机关都是环境信息公开主体,与此同时,把信息公开范围扩大,由现有的市、区扩大为街道、社区;其实增加环境公开信息的内容,将与民生相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信息以及开发利用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等相关问题信息列入公开内容。最后要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考核和追责机制,在法律范围内保证环境信息公开顺利开展。
(三)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积极性
现阶段是信息爆炸的时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自媒体平台充斥人们的生活,对人们思想意识心态产生了一定影响,我们应该利用新媒体对于公众影响性,宣传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调动人们的积极性。
总结: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好相关的工作不仅仅有利于我市生态文明的建设,更有利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使深圳这座充满生机的城市成为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
[2]王华,曹东,王金南等.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6.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5年度)[R].深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6.
论文作者:轩红杰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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