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门中敬[1](2022)在《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文中认为不抵触宪法原则是我国宪法上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该原则对于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以及确定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根据宪法第5条第3款、第67条第7项第8项、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而根据《立法法》第72条第1款第2款、第87条、第97条第2项、第99条第1款第2款、第10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还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出发,宪法之所以将部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因为它们存在着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情形。而《立法法》将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法律规范,遵循的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其所谓的"不抵触",不应当被解释为不抵触宪法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大"。
王圭宇[2](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研究表明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彭军[3](2021)在《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的现象,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是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重要参与主体。通过考察相关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在时间上经历了动态转变过程,在对象上呈现出不同的评述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过程中,借助制度规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等基本方式,通过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等策略选择,总体上维护了法制统一原则。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具体实践在权力基础、制度规范和程序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等理论逻辑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谭小勇,周建军[4](2021)在《《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梳理》文中指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修改背景下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进行梳理。从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我国体育仲裁立法主要有直接立法、授权立法和修改法律3种立法路径,而对比分析后,发现《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为我国初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最优选择;并以此为前提,结合《体育法》的地位是体育基本法,认为作为《体育法》的内在组成部分之一的体育仲裁章,其地位是体育仲裁基本章;进而梳理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的立法思路,包括体育仲裁立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与路径、立法衔接、立法内容等,并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初期设计,以建设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提出(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宋烁[6](2021)在《《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赋予自治州地方立法权,自治州由此兼具自治立法权和一般地方立法权。《立法法》赋权六年来,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活动显现出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立法权限不清、整体立法进度滞后等诸多问题。可通过由上级立法机关提供上位法依据,厘清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和自治立法权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加强对自治州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规范自治州立法活动,促进自治州立法实践良性发展。
郑贤君[7](2021)在《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文中指出合宪推定起源于美国特定的宪法时刻,是最高法院脆弱时期的一种司法退守,也是司法立宪主义之司法克制的体现。依托三权分立,通过推定经济和社会立法合宪,法院承认民主的立法机关享有干预市场的立法形成自由与裁量权。我国合宪性审查不同于合宪推定,民主集中制之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宪法监督服膺于"自我革命","民主集中制"不同于分权,"自律"不同于制衡之"他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性审查并非基于怀疑和不信任,而是出于"自我完善"的需要,目的是实现"良法善治";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不同于法院的诉讼程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判断经济社会立法符合宪法是"自我肯定",而非"合宪推定"。我国没有区分政治与经济社会立法的宪法传统,合宪推定之合理性基准不适用于对经济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适合的审查方法是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秩序统一为鹄的,遵守"积极法律保留",通过适用政治审查、严格合理性审查基准区别对待,分类审查,在正当化立法裁量与限制基本权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兼顾民主主义与个人自由双重价值。
石东坡,王昕扬[8](2021)在《改革与法治相衔接中的立法条件及其类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与法治相衔接、相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断。在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对接中,应立足不同立法条件的情形,采取和运用不同立法行为方式。常态立法、授权(国务院)立法、(地方)先行立法、(授权)特区(变通)立法和法典立法分别与改革的不同分布、不同阶段相适应。之所以在我国通过立法法、授权法(决定)等构设阶梯式的立法条件及其对应的立法类型,在改革、发展的社会情势所成就的现实立法条件与法定立法条件相契合之际,科学选择立法类型,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根本上,是改革与法治两轮驱动、紧密结合的必然要求。但是,非常态条件下各个立法类型应强化建构性而并非停留在试验性。试验性立法是一种错误的归纳。现实立法条件与法定立法条件的吻合度,即现实立法条件的成熟度,是检验、评价立法行为是否"适时""及时",进而认定未做出立法决策是否构成立法过程中怠于履行职责、乃至立法不作为的要件之一。
叶新火[9](2021)在《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文中研究说明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是一种常见的文件形式,但在实践中对其效力有不同的认识。政府同意是基于政府内部的监督管理关系,政府同意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过程性行为;而文件发布属于要式行政行为,文件的署名、盖章都表明了文件的地位和等级。因此,基于行政行为基本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的文件,应当属于部门文件。
程琥[10](2021)在《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文中研究表明党政机构合设合署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这一前提下处理好党政关系,打破所谓的党政界限,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产生重要影响,对行政组织、行政职能、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信息公开、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十个方面提出新课题。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要围绕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重大课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行政组织、行政法渊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和救济等方面加强理论研究,为机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宪法中的不抵触宪法原则及可能解释 |
三、《立法法》中的不抵触宪法原则及可能解释 |
四、宪法和《立法法》对待不抵触宪法原则的不同制度逻辑 |
(一)宪法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符合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理论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立法法》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一并纳入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遵循的是宽泛意义上的制度逻辑 |
结语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五、结语 |
(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不同态度 |
二、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一)制度规则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二)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司法案例是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基本方式 |
三、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策略选择 |
(一)激活选择适用权明确权力基础 |
(二)创制裁判规则强化供给 |
(三)运用多元化司法技术应对审判压力和风险 |
四、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实践反思 |
(一)权力基础不清晰引发诸多新问题 |
(二)制度规范不健全导致的民意基础和运行效果等问题 |
(三)程序运作不合理产生的治理效率问题 |
五、最高法院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的理论逻辑 |
(一)在能动主义与自我克制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二)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三)在立法监督与司法审查之间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 |
六、结语 |
(4)《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梳理(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体育仲裁立法路径的选择 |
1.1 体育仲裁直接立法:全国人大就体育仲裁事项专门立法 |
1.2 体育仲裁授权立法: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就体育仲裁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
1.3 体育仲裁修改法律:《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 |
1.4 中国初建体育仲裁制度的最优选择:体育仲裁修改法律 |
1.4.1 体育仲裁直接立法:缺少必要性和可行性 |
1.4.2 体育仲裁授权立法:存在诸多授权限制 |
1.4.3 体育仲裁修改法律:最优选择 |
2《体育法》体育仲裁章的地位 |
2.1《体育法》的地位是体育基本法已是共识 |
2.2《体育法》体育仲裁章的地位:体育基本法之体育仲裁基本章 |
3《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 |
3.1 在指导思想上:依法治体与独立仲裁相结合 |
3.2 在目标与路径上:聚焦于建设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 |
3.3 在立法衔接上:体育仲裁应有效衔接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
3.4 在内容制定上:应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可操作性规定为辅 |
3.5 在规则适用上:应灵活采用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
4 独立体育仲裁制度的设计 |
4.1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优势 |
4.2 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
4.3 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 |
4.4 体育仲裁制度的运行 |
5 结束语 |
(6)《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的立法现状 |
(一)自治州立法形式分析 |
(二)自治州立法内容分析 |
二、自治州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进度滞后 |
(二)存在越权立法现象 |
(三)重复立法问题突出 |
(四)立法权限不清 |
三、自治州立法权行使的规范路径 |
(一)上级立法机关立法填补自治州上位法依据空缺 |
(二)明晰自治州一般地方立法权和民族自治立法权的行使标准 |
(三)厘清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划分 |
(四)加强对自治州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审查 |
结语 |
(7)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宪推定与合宪性审查之差异 |
二、民主集中制之“自我监督”不同于三权分立之合宪推定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合宪性审查属于自我监督 |
(二)自我监督不同于基于怀疑和不信任的对抗模式 |
(三)宪法监督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之合宪推定 |
(四)中国不存在宽松审查的立法现实 |
三、合理性基准不能完全适用我国社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 |
(一)积极法律保留 |
(二)严格合理性基准 |
(三)区别对待、分类审查 |
1. 政治标准。 |
2. 积极法律保留之立法裁量论。 |
3. 法律保留。 |
4. 比例原则之禁止过当。 |
5. 其他基准。 |
四、结语:民主集中制之自我肯定 |
(8)改革与法治相衔接中的立法条件及其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条件、时机问题的研究述评 |
二、立法条件的界定、类型与依据 |
(一)立法条件的意涵及其法源特点 |
(二)法定立法条件的类型及其差异 |
1.常态立法条件 |
2.授权立法条件 |
(1)授权国务院立法的条件。 |
(2)授权经济特区(变通)立法的条件。 |
3.先行立法条件 |
(1)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的条件。 |
(2)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的条件。 |
4.法典立法条件 |
三、非常态条件下立法对“试验性”的扬弃 |
(一)“试验性立法”对非常态条件的误读 |
(二)非常态条件下立法类型的位次与互补 |
(9)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府同意部门发文的工作实践 |
(一)同时下发到下级政府和与发文部门同级的其他部门 |
(二)只下发到下级政府 |
(三)只下发到发文部门的下级部门 |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
1. 文件的形式方面。 |
2. 文件的效力方面。 |
(二)《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
(三)《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三、基于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 |
(一)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
(三)过程性行政行为和过程性信息 |
(四)对其他类似行为之分析 |
四、余论 |
(10)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政机构合并合署的基本内涵 |
二、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课题 |
(一)行政组织 |
(二)行政职能 |
(三)行政决策 |
(四)行政立法 |
(五)行政执法 |
(六)行政程序 |
(七)信息公开 |
(八)行政监督 |
(九)行政责任 |
(十)行政救济 |
三、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与行政法理论创新发展 |
(一)关于行政组织理论 |
(二)关于行政法渊源理论 |
(三)关于行政行为理论 |
(四)关于行政程序理论 |
(五)关于行政监督和救济理论 |
四、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不抵触宪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规范差异与制度逻辑[J]. 门中敬. 法学论坛, 2022(01)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地方立法适用冲突[J]. 彭军. 法学, 2021(11)
- [4]《体育法》新增体育仲裁章的立法思路梳理[J]. 谭小勇,周建军. 体育科研, 2021(06)
- [5]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3)
- [6]《立法法》赋权后自治州立法的问题与完善——基于我国107部自治州立法的规范分析[J]. 宋烁. 青海民族研究, 2021(03)
- [7]论合宪推定不适用于我国合宪性审查[J]. 郑贤君.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1(05)
- [8]改革与法治相衔接中的立法条件及其类型[J]. 石东坡,王昕扬.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9]政府同意后部门发布文件之效力探讨[J]. 叶新火.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1(03)
- [10]党政机构合并合署改革的行政法回应[J]. 程琥. 治理研究, 20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