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直接关系诉讼目的的实现,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变成一纸空文。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权力的行使具有监督的职责,但现行法律对执行监督并未明确,司法上也存在缺位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思考
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开展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1、现行的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立法不完善。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没有专门的规定,导致了直接性、衔接性法律依据的缺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这个批复排斥和规避了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检察权,检察监督无法再实施。
2、法院和检察院执行监督人员配合问题。一些审判和执行人员认为,检察院只能监督审判活动,不应参与执行活动,执行活动是法院独立行使的职权,不需要检察机关插手,故产生抵触情绪。但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内部监督不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随意性大的问题,出现执行乱的现象,对法律的尊严不能有效的维护,检察机关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
3、检察机关缺乏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人才。检察机关虽然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并不是所有法律监督的机制都十分健全,在民事执行监督方面的规定就很不充分,对这方面的人才培养也不到位,重视程度较刑事检察方面相差很大,单位内部配备此类人员偏少,针对大量的民事执行案件常出现管不过来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综上,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存在诸多困难。但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应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不开展或开展不好都可能导致民事执行权力被滥用,甚至产生司法腐败。单纯依靠法院的内部监督,民事执行极易出现监督不到位而显失公正的现象发生。因此,检察机关在促进民事执行监督立法的同时,急需加大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力度,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权作为一种运用国家强制力,一种通过对义务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进行干预,强制义务的权力,具有主动性、单向性等特征。由于执行活动中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执行权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呈现相当的灵活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制衡执行权,防止其被滥用和失控则成为必然。但是,当事人占有的信息资源及其力量是无法对法院的执行权进行制约的,在当事人的权利无法抗衡权力的情况下,权力制约权力就成为唯一选项。受执行权主动性和灵活性的影响,这种制约应当是经常的、及时的、透明的、程序化的。其中选择专业化程度较高,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检察监督进行制约应当是最合理的选择。
二、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意义
1、法院民事执行权需要接受外部监督。执行权是公权力,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现代社会对公权力的运行都设立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以防出现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而在民事执行权力的运行中,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哪个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实现有效监督,按照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必然发生在对等的国家机关之间,权力制约权力方能实现。为此完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是社会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
2、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其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合理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针对法院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哪个方面的都有权监督、制约,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分内之责。如果法院将执行监督排除在检察监督之外,就违背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就算不上全面、完整的监督了,也会使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更不能真正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失去了法律监督的现实意义。
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助于克服“执行乱”问题,解决民众意见大的执行活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规范法官执法行为,促进法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加深理解认识,可避免法官想怎么执行就怎么执行的个人主观思想产生,进而有所顾虑;可排除民众疑虑,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执法办案的严肃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思考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检察机关对执行监督有时于法无据,难以操作,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度,因此确立民事执行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1、在实践中探索。近几年来,一些地区正在尝试检法联合,共同处理执行难问题,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机关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他们好的经验和做法都是宝贵的财富,可以作为完善立法的依据。
2、在制度上予以确立。要从立法上确立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根据检法两院各自特点,在防止出现一方说了算或对哪一方不利现象出现的同时,总结经验,广泛借鉴,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性化执行监督制度。
3、在队伍上予以保障。要选拔和培养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专门人才,从队伍上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要加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人员的教育管理,从各环节规范和约束检察人员的行为,使每一名执行监督人员都能遵章执法,从而推动执行监督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四、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想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用科学的监督理念,完善的监督机制,保障民事执行活动不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现象,增强执行活动的说服力、公信力和强制力。执行监督过程中仍然以当事人意见为主,以当事人提出申诉为前提和基础。若出现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由检察机关介入其中,行使调卷权、取证权等职权,对案件进行复查,同时审查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有渎职行为。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需要,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组织调取证据,询问证人以及其他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对法院提出执行难的案件,检察机关可协调法院共同执行,共同分析当事人情况和执行能力,选择一条切实可行的人性化的执行之路,使当事双方心悦诚服的接受,最终达成和解的目的。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业务来抓,同时明确监督不是目的,监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抗诉,监督也不等于互相干涉,宗旨是会同法院将民事执行活动做得更扎实、更规范,防微杜渐,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条件,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论文作者:李戈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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