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图法”第四版的模仿点及加入“0”(I)的问题_中图法论文

论“中图法”第四版的模仿点及加入“0”(I)的问题_中图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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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254.11

《中图法》类目复分仿分及其加"0"问题一直是分类标引工作中比较复杂、难以掌握、在实际工作中出错较多、大家经常争论的一个问题。《中图法》第四版复分仿分的类型和数量都比第三版增加很多,如专类复分表由原来的59个增加到68个,同时在自然科学各类还列出供其他类仿分用的“一般性问题”80多个,这些“一般性问题”在实际上也相当于80多个专类复分表,许多类目都规定要依照复分。此外,大约有440多条类目注明要仿邻近或有关类目复分。据笔者粗略统计,第四版复分仿分(包括除总论复分表外的依其他通用复分表分)的地方达1050处之多,这其中不仅是一次复分或仿分,有的连续二次、三次甚至四次复分或仿分。这其中类型还多种多样,交叉难辨,所以使复分仿分的难度大大增加,掌握起来更不容易。这将给实际分类标引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各种类型的复分仿分规则和方法,对分类标引的规范、标准和统一将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故本文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论述。

所谓复分仿分实质上是一回事,都是仿照复分,但本文为论述方便起见,拟将其分别论述。首先谈复分,这里所说的复分主要是指用专类复分表或通用复分表进行复分。

1 马列、哲学、社会科学各类用专类复分表分时:

在马列、哲学、社会科学(以下简称“社会科学”)各类中,列出专类复分表(以下简称“专类表”)共39个,这些专类表的标记符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0-9"直接编号,号码前没有再冠"0",所以社会科学各类上、下位类使用专类表复分时,就存在一个加"0"或不加"0"的问题。

1.1 在社会科学类中如果上、下位类号码采用层累制编号,那么上位类复分时应先加"0",再加专类复分号(下简称“复分号”),以避免与下位类重号,而且可以汇集上位类复分的文献,起到系统分类的作用。

如《中国民法学习研究》一书(以下为方便均省去“一书”二字),“中国民法”为D923,有关“学习研究”的内容就需用该类的专类表复分,又因D923为上位类,所以应先加"0",再加“学习研究”的复分号"4",得D923.04。如不加"0"得D923.4,就成为“中国知识产权法”了。如果下位类复分就不用加"0",直接加复分号即可,如《中国著作权法学习研究》,即为"D923.41"+"4",得D923.414。

同理,《道家哲学研究》为B223.05,《论中国合成军的作战战术》为E270.04,《小学语文教学大纲》为G623.201,《中国吹奏器乐曲教科书》为J648.101等等。

对个别类目上、下位类的号码不是采用层累制编号,而是采用顺序制编号,这时上位类复分时直接加复分号即可。如“K877.2金石文”,其下位类“金文”、“石刻”用顺序制编号,即为“K877.3金文”、“K877.4石刻”,所以当上位类K877.2复分时不用加"0"也不会与下位类重号,因此这种情况下无须加"0"。例:《中国金石文考订研究》为K877.24。再如《中学历史教学大纲》为G633.511,《中学地理教学法》为G633.552,等等。

1.2 某些类先用世界地区表分,然后再用专类表分,这时凡属上位类地区号再复分时要先加"0",然后再加复分号。

如《东欧各国对外经济政策》,F13/17是“各国经济”,之下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依下表分”,“下表”,即该类的专类表。东欧的地区号为"51",之下有许多下位类,所以"51"后先加"0"再加复分号。专类表上“对外经济政策“为"51",即"F1"+"51"+"0"+"51",得F151.051。如不加"0"得F151.51,就成为“匈牙利社会经济结构与体制”了。

同理,《朝鲜半岛的历史地理》为K931.206(不能取为K931.26),《中东国家政治概况》为D737.00,《东南亚教育制度概况》为G533.02,《非洲民间文学作品集》为1407,等等。

在社会科学各类的专类表中,号码"0"都有一定的实际意义,有的代表“理论”、有的代表“方针、政策”,有的代表“政治概况、”或“通史”等,它们与自然科学各类专类表上号码前的"0"不同,后者的"0"无意义,专门是为了防止重号加上的,二者不能混淆。社科类上位类加复分号前必须加"0",不能因复分号是"0"或前边带有"0"就省略。如《西欧外交预策》为D856.00,《东南亚文学评论和研究》为I330.06。

1.3 某些类依中国地区表分后再用专类表分

这时凡上位类地区号后要先加"0",再加复分号。如“K872(中国)地区文物考古”这个类目,下注“依中国地区表分”同时该类又包括在K87/879.49范围之中,而K87/879.49又规定可依专类表分,所以K872自然就可依专类表分了。如《华北地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报告》,即是K872+华北地号"2"+"0"+“调查发掘报告”的复分号"5",得K872.205。因为“华北地区”是上位类,所以要先知"0",如不加"0",得 K872.25,则成为“山西省文物考古”了。

再如《华北地区地方法制的学习和研究》为DF127.204(用法律类第2表),如不加"0",得DF127.24,就成为“察哈尔省地方法制”了。

这里象“华北地区”这类地区号是上位类比较好判别,因为其下有“21天津市”、“22河北省”等明显的下位类。那么象《山东省文物考古目录》又应如何标引呢?一般应为K872+山东省地区号"52"+“文物目录”的复分号"1",得K872.521,这个号对不对呢?暂且不论。再看《山东省济南市文物考古情况》又是取什么号?也应是K872+山东省地区号"52"+省会级城市号"1",得K872.521。显然,这里两种书重号了。再如《北京市地方法制的学习与研究》,一般应为DF127+北京市地区号"1"+“学习与研究”的复分号"4"得DF127.14。那么《北京市通县地方法制资料》呢?也应是DF127+北京市地区号"1"+县级号"4"得DF127.14。显然,这两种书又重号了。

为什么会发生这类异书同号的现象呢?这类问题怎么能解决呢?这里主要存在一个省、直辖市一级的地区号码后再用其他标准细分是否需要加"0"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将它们看作上位类地区号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它们看作上位类地区号,因为它们再用中国地区表上的专类表的“市、县、乡”等内容复分时便复分出一些下位类,所以应将其看作上位类,其后再复分应先加"0"。据此,《山东省文物考古目录》应为K872.520.1,《北京市地方法制的学习与研究》应为DF127.104。

此外,象K872、DF127等等类目在取了中国地区表上“华北地区”、“东北地区”等六大区(下简称“六大区”)的号码后再复分时还会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按着中国地区表第3条使用规则去标引有关图书也会出现异书同号的问题。该规则(按1999年第 2期《中图法》简报修改后的规则)说:“在本表所列的中国各地区,如再采用其他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在地区号码后加"0",以便与本地区所属的省、市、县区别开来。例:东北地区各县史志号码为K293.04”。从规则举出的例子可以看出,“东北地区”号"3"后加"0"又加了县级号"4",也就是说,可以允许“六大区”这类地区号还可以再用中国地区表上的专类表(以下简称“地专表”)的内容再复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科学,不正确,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异书同号的现象。因为按照这种规定的取号方法,象《华北地区各乡镇文物考古情况》就应是K872+华北地区号"2"+"0"+乡镇级地区号"5",得K872.205。这样一来,就与《华北地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报告》(K872.205)相重号了。同理,《东北地区地方法制的学习研究》(DF127.304)也会和《东北地区各县地方法制》(DF127.304)相重号。

为什么会发生上述这种异书同号现象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规定“六大区”号码可以用“地专表”复分引起的,如果规定“六大区”号码本身不能用“地专表”再复分就不会出现这—问题。象《东北地区各县史志》取为K293、《华北地区各乡镇文物考古情况》取为K872.2、《东北地区各县地方法制》取为DF127.3就可以了,不必再进一步取出“县、乡”等内容。(有关这一问题笔者的详细论述请参见《图书馆建设》1999年第5期。)

1.4 某些类依中国时代表分后再用专类表分的问题:

用中国时代表分后再用专类表分的类目在A-K大类中只有“I12/217各时代作品集”一个类目,该类下注:“依中国时代表分,再依下表分”、“下表”即该类的专类表,其内容是“1总集”、“2别集”。尽管中国时代表上有上位类时代号和下位类时代号,但I212/217这个类在用了上位类时代号后再复分也不用加"0",直接加复分号即可。如《隋唐文学作品选》为I214.1,《隋代文学作品选》为I214.11,《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为I217.1,《建国初期文学作品选》为I217.11,《巴金文集》为I217.2,等等。

对于此处用了上位类时代号再复分不用加"0"的问题,以前曾有人提出相反的意见,认为应加"0"再加复分号,如《隋唐文学作品选》应为I214.01,如不加"0",标为I214.1,就成为《隋代文学作品选》,因为隋代的时代号为"41"。乍一看,好象此说有道理,但实际上是错误的。产生错误的原因,一是对专类表的涵义末弄清楚,二是没有按统一的标准去复分。“I212/217各时代作品集”是指收集我国某一时代两种或两种以上体裁的文学作品集。这样的作品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收集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家的作品集,另一种情况是收集一个作家的作品集。为了区分这两种情况,《中图法》在这个类下设了“总集”与“别集”两个内容的专类表,前者为“总集”,后者为“别集”。"I212/217"之下的注释明确规定“依中国时代表分,再依下表分”,这是个标引的原则和标准,这就是说,取了中国时代号后,必须再用专类表分,而且这个类的所有书必须都按照这个统—的标准去标引才行。决不能有的书只用中国时代表分,不用专类表分,而有的书就不仅用中国时代表分,而且还用专类表分。只要按统—的标准去复分,上位类时代号后不用加"0",也不会出现异书重号的现象。

1.5 某些类依中国民族表分后再依专类表分时,由于中国民族表本身无上、下位类,所以再复分也不用加"0",例:《苗族当代诗歌选》为I291.627,《壮族散文选》为I291.86,等。

2 自然科学各类用专类表复分时:

2.1 在N-X大类,《中图法》四版列出专类表29个,比《中图法》三版增加了10个,但这些专类表的编制仍同三版一样,在复分号"1-9"前都一律加了"0",这个"0"无实际意义,完全是为了防止复分时重号和对上位类复分起系统分类作用而加的。所以自然科学各类不管上位类还是下位类,用专类表复分时一律不再加"0",直接加复分号即可。例:《有色金属矿床的地质构造》为P618.4+复分号"02"为P618.402,《铜矿床地质构造》为P618.41+复分号"02",为P618.410.2。同理,《小麦的良种繁育》为S512.103.8,《叶片式泵的结构》为TH310.3,《公共汽车的动力装置》为U469.130.3,《双层公共汽车的动力装置》为U469.131.03,等等。

2.2 对于某些类目先用世界地区表分再用专类表分时也是一样,不论上位类地区号还是下位类地区号,直接加复分号即可,也不需要加"0"。例:《东南亚气候累年报资料》为P468+东南亚地区号"33"+气候累年报复分号"04",为P468.330.4,《老挝气候累年报资料》为P468+老挝地区号"334"+气候累年报复分号"04",为P468.334.04。同理,《东欧国家生态环境规划》为X321.510.13,《俄罗斯生态环境规划》为 X321.512.013。

2.3 对于某些类目用了中国地区表分再用专类表分时,也同用了世界地区表后再用专类表分的情况一样,上下位类地区号均不用加"0",直接加复分号即可。如《中国东北地区气候累年报资料》为P468+中国国家地区号"2"+东北地区号"3"+气候累年报复分号"04",为P468.230.4,《辽宁省气候累年报资料》为P468.231.04。

但是,此处如果按中国地区表第3条使用规则规定的取号方法去标引某些图书时,也会发生异书同号的现象。如《中国东北地区各县气候资料》,则为P468+中国国家地区号"2"+东北地区号"3",再按第3条规则在地区号后+"0",再+县级号"4",得 P468.230.4。这样,同上例《中国东北地区气候累年报资料》(P468.230.4)相重号了。这里的问题仍是第3条使用规则规定“六大区”再用中国地区表的“地专表”复分引起的。笔者认为“六大区”不能用“地专表”复分,《中国东北地区各县气候资料》取为P468.23,《中国华北地区部分城市气候资料》取为P468.22即可。

2.4 有些类目笼统规定用专类表复分,但在这些类目中有的类目不具备用专类表复分的条件,或有的子目已列有专类号,这样的类目就不要再用专类表复分了。例如:"R5/8"各类规定用“临床各科”专类表分,这个专类表的内容主要是供各种疾病再复分而设的,不属于“疾病”内容的类目就不要用此表复分。象“R61外科手术学、”“R62整形外科学”、“R713妇科手术”、“R719产科手术”、“R768气管与食管镜学”等类目就不用专类表分。有的类目,象“R540.4心脏病诊断学”、“R602外科病理学”、“R781.05口腔治疗学”等等,其专类号实际上也是按照以上专类表的类号及内容列出的,所以这样的类目也不要再用专类表分了。

收稿日期:200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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