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税收支持支持科技跨越式发展_税收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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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8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都十分重视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对科技的发展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扶持政策,而在各种政策取向中,用税收引导科技投入、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其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十分重视科技发展的税收扶持,尤其是1994年我国税制重大改革后,取消了许多行业的税收优惠,但是促进和支持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但没有取消,反而有所加强;在创造实现科技跨越式发展的环境中,还需要调整和完善。

我国科技进步税收扶持有哪些主要政策

在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对科技方面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流转税方面的科技税收扶持政策

——对大专院校和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进口科学教育用品,包括科技教学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表)及配套设备和附件;科研、教学试验用的医疗仪器、化学试剂、试验用动物;教学专用的电影片、图表、讲课稿、讲座稿及科技交流资料、标本模型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为技术改造而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按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随附的仪器设备,其价值在引进技术价值50%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关税。

——对为技术改造,生产制造新设备、新产品所必须引进的关键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增值税和关税。

——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农业技术服务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方面的科技税收扶持政策

(1)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以后年度减半征收。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新办的科技咨询业、信息业、 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如果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盈利企业,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外商投资的生产性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若减免税期满,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若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者若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

(7)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 农林畜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分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免征所得税。

(8)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务院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一万元的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

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科研单位实施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的建设投资;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发性实验室;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用房等方面的投资,适用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

其他税种的科技税收扶持政策对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学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上取得的收入免征农业税;对科研教学单位专门供作试验用的牲畜免征牧业税。

需要调整完善现行科技税收政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成效,但从总体来看还显得不足——

科技税收优惠范围较小,优惠对象不科学,同一范围政策有差异,造成享受优惠利益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对科技优惠政策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优惠上,并且主要是对科技成果的优惠,而忽视对科技研究开发的优惠,从而有可能割裂科技研究→开发→应用的有机链条,影响企业对科技研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在1996年4 月《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及9 月《补充通知》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达10%以上的,可在税前扣除150%,但此规定仅限于盈利企业, 而对非盈利企业则产生税收歧视。

科技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我国对科技税收优惠形式主要是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而没有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加大费用扣除、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的税基式优惠。

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与税基式优惠,两者在效果上并不相同,前者偏重于事后调节,缺乏调节的针对性,调节力度较小,因其属于直接优惠,即对应纳税额进行免除,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也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如纳税人刻意将企业设在税率较低的特区、开发区等地区,引起逃避税行为;而后者偏重于事前调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十分明显,有的放矢,因其属于间接优惠,即对税基进行免除,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但国家保留今后对企业征税的权力,而对科技企业则延迟了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得到了一笔无偿的科技研究开发贷款,起到了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刺激企业投资使用高新设备的作用。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不规范,致使企业不能很好地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除在各税法或条例及细则中原则上规定的外,大多数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各种通知、规定之中,缺乏规范性、整体性和透明性,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则,加之在实施中解释不一、弹性起伏,使得科技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不能用足用够,甚至出现无所适从的现象。

现行增值税制难以适应国内外市场技术竞争的要求。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当期为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增值税税金,而不允许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的货物的已纳税金。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的重要内容,它基本适应了当时我国经济形势的需要,促进了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使我国税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改造迫在眉睫,技术进步要求不断提高,而生产型增值税显得不适应国内外市场技术竞争的要求。

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技术的升级换代,使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增加,这样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所含的税金也随之增大,而现行增值税规定这些投入的所含税金不能得到抵扣,必然产生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是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税负,使所投入资金不能得到回报。据对河南省郑州、洛阳、漯河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税负的初步考察,增值税的实际负担率由1994年税改前的5%左右,上升到8%以上,尤其是民营科技企业反映较大。这样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用于科技研究开发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产业结构的调整进程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从国外科技发展税收扶持政策借鉴什么

从国内外科技税收扶持政策的比较来看,尽管不同国家的情况和具体做法不尽相同,但值得我们借鉴思考的有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建立起以市场为依托的科技税收政策机制。政府通过制定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向市场发出“信号”;企业根据市场“信号”来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科技投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从而形成“政府—市场—企业”的内在机制。

注重科技税式支出的管理与考核。为确保科技税收政策发挥最佳效应,防止优惠支出及其方向的失控,发达国家将因科技税收优惠减少的税收收入转化为税式支出来加强管理,设立科技税式支出统一账目,规范税式支出预算,对资助的科研成果就其经济与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和考核。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十分明确。发达国家和地区多按国家产业发展序列来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确定税收优惠的力度,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国家急需发展的部门和领域。这样,既促进产业部门的结构优化,又提高了税收优惠资金的使用效益。

多选择法人税或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工具。从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来看,偏重于所得税的多,而流转税的少。如增值税大都不在此列,因为发达国家的增值税多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即对企业购买的所有物质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作为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这相对于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不允许扣除)来说,则有利于企业加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客观上对企业技术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

科技税收优惠操作形式多样化。对科技税收优惠,许多国家比较普遍的做法有两大类:一是实行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定期减免所得税、运用低税率、税额扣除、投资再退税等;二是实行间接优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现为投资抵扣即对科研资本投资按其投入额依照规定比例计算的金额抵扣当期应缴的所得税额、加速折旧、亏损结转、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在客观效果上是不同的。直接优惠方式的特点是对税收直接免除,虽然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纳双方容易操作,但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的,主要适用于盈利企业,而对大多数投入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科技企业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并且优惠又从获得年度起开始计算,企业可以通过人为推迟获得年度,利用“接力优惠期”、实行假合资、假新办等手段,钻税收政策空子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而间接优惠的主要特点是对税收的间接减免,表现为延迟纳税行为,即对资金使用在一定时期内的让渡,虽然允许企业在规定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期缴纳税款,但国家税收主权并没有放弃,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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