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庄的社会控制机制_社会控制论文

论村庄的社会控制机制_社会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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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是我国农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它包括自然村落和行政村落两种(本文所说的村落主要指行政村落)。村落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地区以至整个国家的稳定,而村落的稳定与否则取决于村落社会秩序的好坏,村落社会秩序的好坏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落社会控制机制的健全与否。由于改革以来农村社会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剧烈变迁,村落一级的社会控制软化和失控现象尤为严重,致使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多,社会秩序恶化,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强化农村社会秩序,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必须在村落一级建立系统的社会控制机制。

新的控制机制不是对过去的简单重复和强化,而是要根据改革后村落一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胆地进行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是要搞超强控制或过度控制,用行政命令的手段限制村民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而是要进行积极的适度控制,使村民在规范的引导下,解放思想,解放生产力。机制和规范的建立,应反映绝大多数村民的意志,体现在农村基层实行直接民主的精神,让村民自己来管理自己。因此,建立村落社会控制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农村基层党政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以村落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规范建设为依托,以内在控制,软性控制为主要内容,以指导、说服、教育、批评为主要手段,以防范和化解矛盾冲突,达到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新的村落社会控制机制建设应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机制、“安全阀”机制、制度约束机制和组织保障机制四个部分。

一、宣传教育机制

只有通过有意义的宣传和教育,使村民们更多地了解接受社会的各种正当规范,懂得为什么和怎样遵守这些规范,并自觉地抵制背离规范的行为,村落的社会控制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村落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教育。

在农村基层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维护和促进农村人心的稳定,而人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只有对广大村民普遍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认清各种错误思想的实质,才能使他们真正树立和不断增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观念,为农村创造出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打下牢固的思想基础。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农民的价值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一种多元混杂状态。特别是一些青年农民在新观念与旧观念、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正确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冲突中,感到无所适从,从而走上越轨之路。因此,通过宣传教育,在农村基层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势在必行。 这种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原则上可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勤劳节俭、尊老敬贤、勇于进取等;(2 )社会主义的新道德,如大公无私、集体主义、助人为乐,以及“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3 )商品经济活动中的一些道德和价值观,如讲效率、讲竞争、遵纪守法、重视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等。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改革前相比已相当完善,全国范围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近10年,但在广大农村基层,在普通村民及部分村落领导干部中,法盲、法制观念淡薄和对法律知之甚少者仍为数众多。法律的作用仍然未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力。这种情况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村落尤为严重。这与建设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直接影响到农村社区的稳定。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对村民的法制教育。各村落应当把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对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当作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来抓,并花大力气抓紧抓好,使村民真正成为知法、守法、并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现代公民。

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之外,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所制订的村规民约,特别是其中有关如何维护村落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也应当被纳入村落法制教育的内容。村规民约是根据国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村落实际情况制订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在村落的具体法和延伸,是直接制约村民思想和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因而在村落一级具有准法律的性质。要在广大村民中广泛进行宣传,使之成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使村规民约真正起到维护村落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平均文化教育水平不高的国家,而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盲和半文盲都在农村。文化教育水平落后、精神文化生活贫乏,不仅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对农村社会稳定构成了直接或潜在的威胁。研究表明,文化教育水平低下与越规和犯罪虽没有必然联系,却有着统计上的正相关关系。落后的文化水平一方面造成封建迷信和封建习俗的抬头,成为一些农村社会问题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民对法律的漠视和无知以及容易接受外来不健康文化的心态,从而走上越规和犯罪道路。因此,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乃是强化农村社会控制、稳定农村社会秩序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安全阀”机制

在村落一级建立社会“安全阀”机制,广开沟通渠道,协调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不同的利益要求,使少量、分散、短暂的冲突因素不致转化为大量、集中和持久的冲突因素,使个人和群体的不满情绪及时得到疏导,从而避免或消除反社会的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减少杜会冲突事件的发生,维护和促进农村社区的稳定。村落的社会“安全阀”机制可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表达的内容包括村民在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民迫切要求对上述利益和要求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村里甚至更广范围内的各项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是实现村民自身利益、保证村民自己真正当家做主的第一步。为此,应在村落建立利益表达机制,让村民有权利、有地方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和不满,做到下情上达。实践表明,过去那种实行思想禁锢、高压控制、不让群众说话的做法,虽然在表面上能够暂时维持住高度稳定的局面,但实际上是将矛盾和冲突的种子强迫压制下去、埋藏起来。“积之愈久则发之愈烈”,当群众的意见和不满积聚到一定程度,便会突然爆发出来,造成难于收拾甚至不可收拾的局面。这从根本上说是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的。

利益表达的形式有多种。村民既可以直接找村干部表达,也可以通过中间人(如村民小组的负责人)表达,通过各种会议让村民充分发表意见是利益表达的一种好形式。因此,各村落应建立和完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根据群众意见建立各种评议组织。其它村级服务组织也要经常召开会议,鼓励村民在会议上畅所欲言,将自己的意见或不满当众表达出来。除了这种“下情上达”外,利益表达还包括“上情下达”,即村干部应通过会议、广播等及时将自己的想法或上级党政组织的指示传达给村民,并定期向村民汇报工作,让村民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将他们蒙在鼓里,避免和消除误解。

利益吸纳机制。表达利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如果村民的意见或不满表达出来以后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或采纳,甚至无人理睬或遭到打击报复,这不仅会打击村民表达意见,参与村务的积极性,而且会加剧他们的不满情绪。因此,村干部应该本着为村民排忧解难的精神,注意听取和主动征求村民的呼声和要求,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村民。应尽力满足或采纳村民的合理要求或建议,以免使村民产生“说了白说,不如不说”的想法。在真正需要由村民自己拿主意的事情上(如村委会干部选举、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应尊重大多数村民的选择,而不应将自己或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多数村民,使农村基层直接民主流于形式,成为一句空话。

利益协调机制。改革开放启动和增强了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在这些要求中,有些是合理的、现实的、可以给予采纳或满足,有些则是不合理、不现实、不应给予采纳或满足。同时,由于利益的多元性,不同的个人和群体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它们有时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容忍的,有时则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当人们采用一切手段盲目追求实现这些不合理、不现实或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利益时,为了避免人欲横流的混乱和无政府局面,理顺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关系,保障村民的合理要求尽可能得到实现,必须在村落一级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的作用在于既能使不同个人和群体明确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并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而进行有目标的努力,又能使不同个人和群体了解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同他人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和要求的关系,避免只顾本人和本群体的利益和要求而不顾他人和全体村民的利益和要求的倾向,增加村民的聚合力和向心力,减少相互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和危险。为此,当村民的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同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村级利益协调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经济协调委员会及其它群众性评议仲裁组织)应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当合理要求与不合理要求发生冲突时,应坚定维护村民的合理要求,坚持扶正压邪的原则。当合理但相互矛盾的利益和要求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利益兼顾的原则,使双方的合理要求都能得到一定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对不同的利益和要求进行协议时,应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以说服教育为主,使心怀不满的群众心悦诚服,消除不满情绪,从而消除发生冲突的可能。

三、制度约束机制

从理论上说,用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村民的行为是外在控制的一种形式。在各种外在控制工具中,由各个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组织纪律)甚至比法律的作用来得更为直接和更为重要。这一点在我国农村社会尤为明显。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各种村级组织普遍建立和强化,绝大多数村民重又回到组织之内,都成为这些村级组织的成员,组织的规章制度直接制约着他们的行为。各种规章制度作为一种强大的外在控制工具,有效地维持着组织内部的秩序和帮助维持着整个农村社会的秩序。因此,建立并完善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是强化村落社会控制,维护村落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根据各地的经验,在村级制度约束机制的建设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上重视。对于这一点,首先是村里的党员干部要认识到, 其次还要教育村民认识到:改革开放、村民自治并不是不要一切规章制度,或者可以置规章制度于不顾,随心所欲、各行其是,而是要有条理、有秩序地从事一切活动。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村民自觉遵守,在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村干部在调解村民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发扬民主。制定规章制度,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 尊重群众的意愿,发动全体村民或某一组织的全体成员自己讨论制定。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使规章制度真正体现全体村民或全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只有这样,群众才会真心拥护和自觉接受规章制度,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受这些规章制度的约束。这既是使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约束力的需要,也是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需要。

3、以政策、法律为指导。 村落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绝不能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相违背。如果违背了,搞“土政策”,不但会使制度本身缺乏约束力和生命力,而且容易引起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随着农村普法教育的逐渐深入,越来越多的村民对法律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当他们发现本村的“土政策”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有违背之处,特别是当他们的自身利益受到严重侵犯时,他们便会对这种“土政策”及其执行者产生不满。从农村的现实来看,许多上访、上告事件及越轨和犯罪行为都是由这些“土政策”引起的。这样的“规章制度”不但不利于规范村民的行为,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反而加剧和增多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加以预防和纠正。

4、从实际出发。 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从本村或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要根据本村落的地理环境、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村民或组织成员的文化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制定出具有本村或本组织特色的规章制度来。在具体要求上,既不能定得过低,从而降低或实际取消制度的约束力,也不能搞那些不合实际的禁令,提过高的要求。如果大部分村民或大部分组织成员都不能遵守,那只能说明这些规章制度本身就不成熟,不合理。

5、连续性与变通性相结合。 规章制度是对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和村民行为的规定或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而不能朝定夕改或随意取消。如果这样,村民就会感到无所适从,从“失范”走向越规。另一方面,规章制度又是在一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要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

6、坚决执行,注意形式。 规章制度在全体村民或组织成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后,就应在村委会或有关组织的监督下严格执行。在对违规者处理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激化或扩大矛盾。根据各地的实践,处理的形式一般有批评教育、检讨悔过、赔偿损失、罚款、移交政府司法机关等。

四、组织保障机制

组织控制历来是社会对其成员进行控制的主要形式。动员和组织社会成员加入一个或多个社会组织,一方面可以使其生产经营和其它社会行为获得组织依托,提高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使村民的一言一行都受到组织目标和组织纪律的约束,提高行为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使根本价值取向趋于一致,减少相互间的矛盾和冲突。从我国农村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村落尚存在干群关系和村民之间关系紧张,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增多,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的问题。这主要是,社会控制还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因此,加强村落的调解、治保和村民联防等组织建设,是强化村落社会控制、维护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

加强村落组织建设必须注意配套,扩大覆盖面,把每一个村民都纳入组织之中。因为从组织控制的角度看,村民一旦正式加入了某一组织,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组织纪律的约束。同样,村民加入的组织越多,就会受到越多的约束,其行为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各村落应当在注重“传统的”党、政、青、妇组织建设的同时,根据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村民积极地投入组织创新工作。大力兴办村级经济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和村民生活服务组织,壮大村级经济实力,为村民办实事。同时,还要根据村民的需要,兴办群众性的娱乐、教育组织,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丰富村民的精神生活。不同的组织是为了满足村民不同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指导或帮助其它组织制定组织目标和组织纪律时,应坚持一致性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以不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并维护和帮助实现集体利益为前提,把遵守村规民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村落秩序稳定等内容写入组织规章,要求每个组织成员坚决执行。

在加强村落正式组织建设的同时,要密切注意那些可能与正式组织或全体村民的利益发生冲突的非正式组织(如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和帮会组织)的动向。和其它组织不同,这些非正式组织往往把维护本组织成员的利益放在首位,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它们虽然组织松散,但有很强的聚合力,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与村落党政组织相抗衡。近年来,因家族组织和帮会组织的存在和活动而引发的农村民事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不断上升,严重影响了农村社区的稳定。因此,村落组织、特别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密切注意这些非正式组织的动向,并采取措施严厉阻止其自由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对各专业性、行业性协会和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防止其演变、沦落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帮会组织。

农村党支部是村级组织和村落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这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村党支部要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指导和协助村民委员会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各类村级组织和村民自觉执行。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调解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是公安机关联系农村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得力助手,是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捍卫者。由于治保会是基层群众组织,治保人员也是由本村村民推选组成,他们人熟、地熟、情况熟,能够及时地预防、发现和处理问题,因此能够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在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紧紧依靠广大村民群众,协助维护本村落的社会治安,使村民群众有一个较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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