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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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今后社会发展战略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公平正义、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这将是未来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也使得目前我国日益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现象更加凸显,成为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焦点问题。

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如何解决社会产品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困扰人类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天赋、机遇、出生不同,社会生产的初次分配肯定会有差别,往往在一代人之间就会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而且这种贫富差距会随着时间而具有积累效应。在三代、四代后,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就会积累得越来越大,以至于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所以,自国家诞生以来,政府都会对社会产品进行二次分配。但从历史上看,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以及早期资本主义国家都未能成功地解决这个问题,直到以公共财政为特点的现代国家兴起后,才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贫富差距扩大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对待收入分配问题上都表现出同样的特点,即在消灭特权、保证公民在市场领域的初次分配中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运用税收手段和财政支出手段对社会产品进行二次分配,以保证社会贫富差距不至于过大。一项对英国进行的调查表明,1994年~1995年,在英国家庭年平均初次收入中,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和收入最低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差距是19.8倍,通过税收调节,最终收入差距下降到3.7倍。①著名经济学家Branko Milanovic运用LIS数据库研究了近79个国家和地区20世纪四个阶段初次分配基尼系数与再分配后的基尼系数,结果是:所有样本国初次分配基尼系数的平均值为0.463,而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平均值则下降到0.322,基尼系数缩小了0.141。这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政府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调节。其中,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差距缩小的贡献为减少基尼系数0.063,发达国家为0.078。②

因此,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手段已成为普遍的学界共识。而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的现实情况来看,现有个人所得税制的这项职能显然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那么在中央政府提出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治国理念的今天,怎样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更好地适应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这一需要,就成了摆在经济学者面前的一个日益重要的课题。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由上我们知道,即使是在一个能充分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的理想社会里,为避免造成严重的贫富差距从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也需要政府运用税收和社会保障支出等手段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而由于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再加上垄断和政府的行政干预等原因,在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我国现在并不能完全做到市场竞争的公平,这就使得目前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现象在我国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当然,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贫富差距拉大的深层原因,并非仅仅由于个人所得税制的不适,最根本的恰恰是由于非市场政府权力对经济事务介入过多造成的。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政府部门在管理经济的时候越俎代庖造成利益格局扭曲,从而形成经济主体参与竞争的起点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在不同领域的缺位和越位,导致经济主体参与竞争的过程不公平。这种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的非公平性,通过市场这一“客观”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自我加强的效果,从而进一步造成经济主体竞争起点和竞争过程更加不公平,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便不可避免。只是不能否认的是,当下不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制对这一收入分配扩大的过程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加剧作用。因此,根据当前现实情况,我们可以考虑尽快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而恢复它应有的功用,从而缓解当前收入分配不断扩大、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而不利于经济增长要求的压力。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大部分来自于工薪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部分省(市)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户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从1994年~2000年的七年间,上述四项所得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93.70%,而来自于工薪项目的收入又占到50%左右。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在其报告《税收如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中发现,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41%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量的10%不到。工薪阶层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③也就是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过大的作用,反而起了相反的逆向调节作用。笔者认为,造成这种不正常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对高收入者实行累进税率征收。我国在1994年实行这种按11类收入分类征收的税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当时我国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低,信息化程度不高,采用分类征收、单位代扣代缴的征管办法成本最低;二是当时人们的收入渠道单一,按11类收入分类征收基本上不会出现由于同时具有几类收入,即收入渠道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公的问题。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也趋于多元化,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越来越不能起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越来越不公平。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宋晓梧撰文指出,在劳动、土地和资本全部生产要素中,资本收益过分压低了劳动报酬。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太低了,在整个“十五”期间一直徘徊在12%~12.5%之间。④现行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只对工资薪金和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等来自资本的收益,以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来自财产的所得却实行的是比率税率,并且在11类收入中,除了利息收入和偶然所得外其余都可以税前扣除,这对拥有多种收入来源、尤其是大部分收入来自于资本和财产收益的高收入者来说,很难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可见,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当前两种不宜选择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模式

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综合税制模式;二是单一税制模式;三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那么,针对目前我国国情应选择哪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模式呢?笔者将对以上三种模式逐一评述,并提出自己的选择观点。

首先,单一税制模式不可取。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制模式是指对个人所得只按固定的比例税率征收,不设累进税率。单一税制模式具有简化税制、税收征纳成本低的优点,自2000年俄罗斯初次实施后到目前为止获得了良好的效果,达到了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简化税制、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目的,因此国内外有关学者对其评价很高。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一税制模式在俄罗斯取得阶段性的成功是有其特殊原因的。因为资源丰富以及计划经济的遗留影响,使一部分俄罗斯人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之俄罗斯人口稀少,因此劳动力短缺的现象一直在俄罗斯存在,增加劳动供给和提高工作效率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而俄罗斯的单一税制模式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大幅降低,起到了增加劳动供给和提高工作效率的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大幅增加。但是中国的国情和俄罗斯完全不一样,中国不存在劳动力短缺的问题,恰恰相反,中国存在劳动力过剩;所面对的问题也不一样,目前中国所面对的最大问题和主要矛盾是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我国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单一税制模式也许会带来税收增加的好处,但只会恶化而不是改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

其次,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也不宜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是指对个人收入按不同的收入类别分别实行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对部分所得进行分类,按比例税率征收分类所得税;对部分所得综合汇总,按累进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胡怡建和刘丽坚等学者主张,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经常性所得列为综合征税项目,而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列为分类征税的项目,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转向综合税制。⑤笔者认为,这样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似乎不妥,因为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表现为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这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影响到应该长期稳定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也是我们改革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出发点。而造成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恰恰是因为资本收益过分压低了劳动收益。诸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又恰恰都是资本收益,如果把这些资本收益列为分类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那么这种混合税制个人所得税改革也仍然不能解决我国目前基尼系数过高、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不符合我们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初衷和目的。

三、采用综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模式才是当前改革目标下的最佳选择

我们知道,目前中国政府提出的要建立和谐社会重大治国理念的转变,使我们所面临的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问题凸显为重大的社会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在税制设计理念上,只有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才能有效解决当前这一突出社会矛盾,显然采用具有此特点的综合税制模式最有助于解决此问题,从而有助于满足国家经济秩序长治久安的需要。

综合税制模式指按年综合计算个人的全年各类所得,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规定个人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额及对纳税人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等支出免征,统筹确定税负水平和调节力度,从税制设计上看,这种税制模式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最好模式,应尽快实行。

在关于改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观点中,很多学者都认为由于综合税制模式要求的征管水平非常高,而且征、纳税成本高,现在不宜实行。还有的学者认为改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不宜操之过急,应先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但笔者认为,实行综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不会造成过高的征税成本,现在改革正当其时,而且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一步到位,不宜过渡。

首先,实行综合税制模式不会对税收总收入造成太大冲击。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收入也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05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从1993年的1.33%上升至2004年的6.8%,⑥但在整个税收中占的比重还很小。而我国在2004年和2005年,每年的税收总收入的增量都超过5000亿元,所以即使在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初期因为征、纳税成本高而造成部分税收流失,对税收总收入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

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经济的迅猛增长,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程度都在提高,为全面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奠定了基础。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登记系统,覆盖了4.88亿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和82%的企业信贷总额。公安部正在建设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八大基础性、共享性信息资源库。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面建设“金税”三期工程,以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监控。同时,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积极推进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础信息共享,这项工作经杭州、济南等城市试点后,正在全国逐步推广。到目前为止,全国27个省区市已经建立了有领导、有组织的推进机制。⑦全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必将大幅降低税务部门的征税成本,实行综合税制模式的基础条件已经初步具备。

再次,实行综合税制模式,不会带来征收成本的大幅增加。一方面,根据郑杭生教授主持并于2000年完成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城市社会结构变迁”的调查数据,在全部4694个有效样本中,年收入6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层占45.6%,年收入在6000~12000元的次低收入层占37.9%,年收入在12000~24000元的中下收入层占12.3%,年收入在24000~60000元的中中收入层占3.6%,年收入在60000~120000元的中上收入层占0.3%,年收入在120000元以上的高收入层仅占0.2%。⑧也就是说,年收入低于12000元的低收入者占到了全部人群的83.6%。可见,我国基尼系数高、收入差距大的原因并非是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太高,而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太低。在目前的国情下,只要对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作适当的设计,如规定一定的基本生活支出免征额及对纳税人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支出等免征,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并不会对我国的大部分民众生活产生太大的影响,反而会促使他们在年终积极申报,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而税务当局只需把注意力集中在不到全部人口20%的高收入阶层上,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监管稽查就可以了。而且由于垄断和特权的存在,在收入初次分配领域中市场竞争不公平,中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经济租。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对这种经济租即使实行很高的累进税率也不会造成大量的税收转嫁和流失。另一方面,从实施综合税制国家的经验看,在实际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仍然是采取源泉扣税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式,个人收入均先依法预缴个税(包括源泉扣税和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然后在每年年末,个人或家庭再到税务局进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样,实行综合税制的个人所得税与现行的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源泉扣税方式上是一致的、可衔接的,这能使政府及时取得个税收入,不同的是,综合税制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要作年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05年12月28日颁布国税发[2005]207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这样看来,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只是从原来的分类计算全年收入并适用不同的税率,改为综合计算全年收入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不会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造成更大的征、纳税成本。所以,从两方面来看,在我国目前的征管条件下,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制模式并不会带来征收成本的大幅增加。

综上所述,在和谐社会治国理念方略指导下,个人所得税今后的改革目标将不仅仅是积聚财政收入,其主要功能将转变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缓解社会矛盾。而只有在实行对所有收入按年综合申报、税率超额累进的综合所得征税的情况下,才可以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调节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从而缓解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趋势。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信息化技术不断成熟,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使税收不再仅仅成为保证财政收入手段的今天,采用综合税制征收模式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然发展方向。

注释:

①张培元.加快税制改革步伐 促进实现社会公平[N].中国税务报,2006-06-08.

②陈卫东.现行税收政策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改进思路[J].税务研究,2006,(8).

③中国税务学会课题组.税收如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J].税务研究,2003,(10).

④宋晓梧.基尼系数变动与政府职能转变[J].中国改革,2006,(1).

⑤胡怡建.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 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1).

⑥何辉.对“改进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探讨[J].特区经济,2006,(7).

⑦孟华,聂云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初见成效[N].经济日报,2006-09-14.

⑧郑杭生,李路路,等.当代中国城市社会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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