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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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社会关系的和谐。“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1]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建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的完善和发展基础之上。

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则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成一句话,即消灭私有制;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基础的社会。恩格斯描绘了这个新社会的大致轮廓:“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个体生存斗争停止了。于是,人在一定意义上才最终地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了,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2]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但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这一理想,则需要共产党人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20世纪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特定环境中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以“苏联模式”为蓝本,形成了“全民所有制”(“国有国营”)和“集体所有制”(集体农庄或人民公社)两种公有制形式,在这个基础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是,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单一的公有制结构,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不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而且这种模式的“高度集中”特征,也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中国社会主义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并且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客观上要求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与之相适应。按照这个要求,经济体制改革所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是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导致了经济成分的多样性。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经济成分如何相处的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在实现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人们的利益关系发生变化,使社会各种矛盾进一步表现出来。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实现不同经济成分的和谐相处。

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放弃了这个主体地位,就意味着放弃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位美国学者客观地指出,一旦中国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鉴于历史经验的证实,我们能够有把握地预测到:稳步攀升的失业率;不断扩大的地区差距和不断升级的地区紧张;大规模的人口迁移和伴随而来的社会动荡;生活在永久性贫困和绝境中的人口数量的激增;不断加剧的生态灾难;一个非政治化的公民,瞬间就成了种族或宗教煽情下的牺牲品,变得放浪形骸、麻木不仁。[3]但是,如果继续实行单一的公有制模式,也会使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生产率下降、官僚主义盛行、体制僵化的弊端重演。为了发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实现不同经济成分的和谐相处,具体的途径就是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思路和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尊重多样性,实现不同经济成分的均衡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一个统一于”改革思路就充分反映了这个要求,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这个基础上把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战略重组,使包括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各种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最佳位置,在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中相互适应、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均衡状态,推动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这个思路的政策体现就是,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为此,要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并要求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通过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只有放弃偏见,对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一视同仁,才能实现它们之间的真正和谐。

各种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必然带来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新变化。“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4]在这个条件下,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体现。但是问题在于,一方面,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现阶段人们的社会关系仍然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关系也是竞争的关系。因此,现实的情况是,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差异在增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这个关系。

应该看到,现实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社会差别,而不是阶级差别。在中国,阶级差别已经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而消灭了。但社会差别仍将长期存在。过去,人们习惯于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看待社会结构。如果仍然用这样的眼光看待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得出某个新的社会阶层是新生的资产阶级的结论。而这个结论并不符合当今中国的实际。现在之所以还有“工人阶级”的称谓,一是习惯造成的,二是说无产阶级在“世界历史”意义上仍然存在。但由于已经消灭了社会上一个集团占有另一个集团劳动的制度,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阶级”已经不复存在了。如果改革开放确实形成了新的资产阶级,就证明改革失败了,因为这决不是改革的初衷。所以,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改革向两极分化和阶级对立的方向演化。但是,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则是改革开放的必然。市场经济的前提,一是分工的存在和发展,二是生产资料具有不同的归属。分工的存在必然导致职业的多样化,现实的生产力水平还难以消除旧有的社会分工。生产资料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不同归属,必然导致社会分层。既然如此,不同职业和阶层之间差异的存在也就是客观和必然的。消灭旧有的社会分工,是社会主义者的理想,但也是一个历史难题。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把诸如屠宰一类的劳动交给奴隶去干,这使他的理想社会大为逊色;在傅立叶那里,脏活成了小孩子的营生。“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5]但是在现实的历史条件下,这个理想难以实现。阶级差别可以消灭,消灭社会差别只能是一厢情愿。生产资料的不同归属必然导致阶级的分野。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决定了中国社会不存在着阶级差别,而只有社会差别。因此,过去试图缩小或消灭“三大差别”的实践,严重地脱离了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程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要求人们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眼光看待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实际情况是,阶级的分野已经逐渐为社会分层所代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主要是社会分工和职业的差别;每种职业都是分工协作社会化大生产的组成部分;每个公民都应该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当家作主的权利;人与人之间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交往中相互尊重、和谐相处;他们之间矛盾的解决要转移到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来。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途径处理人们的关系,才能避免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

以所有制和人与人之间关系为转移的产品分配,也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变的进程中,社会各阶层、各地区的利益趋于多元化,人与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和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也出现失衡的倾向。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各种社会矛盾以及潜在的社会冲突,直接来源于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依法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

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社会上是否存在“剩余价值”是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与此相关的又有中国现阶段是否存在“剥削”和“两极分化”等问题。实际上,这些专有名词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都是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本质地联系在一起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确立,也就铲除了产生剩余价值、剥削、两极分化的制度基础。虽然劳动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不能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还要从中做必要的扣除,但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已使这些“扣除”由于归全社会所有而失去了“剩余价值”的属性。因为消费资料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多数剩余产品或者被资本家以“剩余价值”的形式“巧取”,或者被地主以“超经济”强制的方式“豪夺”,总之是落入了少数人即剥削阶级的腰包。这就是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经济根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共同占有,分配方式也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旧社会“痕迹”的影响,在分配问题上只能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制度,到了高级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增长有可能达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理想境界。只要实行按劳分配,必然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

实行按劳分配,涉及到怎样衡量“劳”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或政府制定分配政策和标准,八级工资制、记工分等体制和手段就成了分配的主要方式,这种主观性极强的模式在实践中演变成按等级的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因此失去了按劳分配的本意。更有甚者,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按劳分配”又被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结果不是广大劳动者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普遍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而是懒汉习气的滋长蔓延和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因此,中国农村自发兴起的改革实践一开始就是在“分配”问题上做文章的,用农民的话说,就是“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对“自己的”这部分剩余产品,农民当然愿意在市场上卖个好价,获得回报。因此,经济体制改革有了市场导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人们又进一步认识到,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分配机制是单一公有制结构的必然产物。因此,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逐步消除由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导致分配方式的变革,使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和生产要素在分配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所以,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和正确选择。

人们在分配问题上的理想是,既要适当拉开距离,承认按劳分配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又不能使差距过大,危及社会稳定。这就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度”。改革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要在分配问题上寻找这样的“度”。但是确立这个“度”的基础性工程,不应该是政府的指令,而应该是市场调节和竞争。说到底要靠供求双方的利益磨合,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育、成熟和完善。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初,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必然会加剧。但是从长远的观点以及当代发达国家的实际看,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有助于差距的缩小。现在收入差距继续拉大、社会分化呈加剧趋势,并引发了许多矛盾和冲突,除了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原因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加剧了分化:一是被传统的习惯势力用平均主义的“眼镜”把问题放大了。在中国,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文化传统根深蒂固。这就导致人们不愿意把着眼点放在如何调动积极性去发展生产,而总是在如何分配的问题上打转转。因此,社会上的正常差别在这个视野内也很容易被说成是“两极分化”。二是被党内消极腐败现象助长了。这些现象渗透到市场经济体制中,严重干扰了市场调节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也妨碍了人们对市场经济本身的正确认识,对收入差距的扩大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市场机制本身对此无能为力。同时,法治不健全,诚信意识淡薄,政府与生产界限不清,加之计划经济的惯性,也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按照邓小平的想法,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高一些,生活先富起来。但是后来情况的发展并非都尽如人意。人们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差别,随着思想观念的更新会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但对非法致富的行为,对由此而产生的“两极分化”现象则感到强烈不满。市场经济本身对此无能为力;即使可以调节的话,也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引发了激烈的阶级冲突,资产阶级政府也不得不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和调节。在社会主义国家,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也会使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资矛盾演变成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官民”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因此,正是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为执政党通过完善分配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宽广的活动舞台。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不在于确立什么样的“公平与效率”关系,而主要在于培育和完善有助于形成二者之间正确关系的要素。这些“要素”无非就是市场、政府和党。所以,党的十六大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党和政府的作用就是要依法治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体地说,应该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致富行为,通过税收政策等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差距,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执政党在这个问题上更应该发挥政治优势和特色。作为执政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引导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党的各级组织,应该充分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作为党员个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该自觉地、模范带头地遵守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是要清醒地认识到,即使市场机制以外的因素导致的“分化”现象解决了,由自然、历史条件以及人们自身禀赋差异、社会分工产生的社会差别仍然会长期存在,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如果人为地消除社会差别,社会将会重新回到“普遍贫穷”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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