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俗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关系百姓健康与社会稳定,食品安全问题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二者的同步修订并迅速出台施行说明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个环节,其重要意义显而易见。当前我国已经在基本上建立了食品召回法律制度,不过其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才出台,立法起步比较晚,许多方面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在实施中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叙述其缺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召回;实施现状;制度完善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一)食品召回机制不健全
食品本身繁多复杂,食品生产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又比较低,生产者规模参差不齐,食品市场鱼龙混杂,黑作坊屡见不鲜;而且食品生产从农田再加工再到餐桌生产环节也比较长,出现食品问题时进行食品召回难度就比较大;食品市场非常宽阔,很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在偏远农村的违规假冒的黑作坊非常猖獗。而且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性具有“潜在性”,只有极小部分的具有极其严重危害性的问题食品才会较快的产生危害,而大部分的问题食品都是具有较小的危害性直到食用达到一定量或者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才会产生危害,所经过的时间越长进行食品召回的难度系数就越大。企业不愿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召回并处理的原因在是由于召回问题食品会给企业带来高额的成本费用,而此时设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就非常有必要了。除了食品召回保险制度以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在食品溯源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诸多食品召回制度的配套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二)食品召回监管不力
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食品召回的规定大多都着重于规定企业主动召回的相关程序、条件以及措施等等,而对于责令召回的执法者则留给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大多时候这种执行权还会回到企业的手中。在厂家主动召回面临着巨大成本的现状,依靠其主动召回并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而我们现在恰恰机制不健全不能降低其召回成本,又不重视责令召回的重要性,淡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法律也在将监管部门的职责大部分地推向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监管部门也很乐意地迎合这种现象以推卸责任,而且这样的不作为也并没有相应的监督者监督并对其实行严重的实质性的惩罚措施,就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在实践中食品召回往往难以顺利进行。除此之外,在问题食品被召回之后的后续处理也存在有监管漏洞。
(三)食品安全标准不完善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四级标准,这些标准之中有许多规定不一致甚至矛盾的地方,而且有的食品根本没有关于它的安全标准等种种问题导致市场中的企业和执法机构没有确定的标准依据,这也直接影响了食品召回的实施,所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迫在眉睫。另外,随着国际交往的愈发密切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进口和出口贸易也越来越频繁,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势在必行,而在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这样一来,国内出口食品和国外进口食品的召回标准不一致,势必出现检测结果不同的情况并影响食品召回的效率,由此看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体系并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接轨。
二、国外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现状
(一)美国
美国是实行食品安全机构联合监管制度进行食品召回监管的,而且是多角度全面地监管食品召回。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食品召回分别由食品药品管理局(简称FDA)与食品安全检验局(简称FSIS)这两个不同的机构进行。食品药品管理局是处理对人类健康有影响的食物的召回相关工作,食品安全检验局则是负责动物类和蛋类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低一级的部门即召回管理工作室则配合食品安全机构的食品召回相关工作,遵守执行其下达的指令,按照规定处理相关工作。在食品召回流程方面,美国特意制定了食品召回指南;关于肉、禽和蛋类的食品召回,相关负责方食品安全检验局也制定了专门对口的召回指南。全面详细地制定各种指南的目的在于要求相关机构执行食品召回一定要严格依据召回指南,务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被公认为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其先进的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二)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简称CFIA)这一单独部门进行食品召回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于1999年下设了食品安全与召回办公室(简称OFSR),食品安全与召回办公室是对全国的食品召回工作进行管理的,其主要负责协调整个国家的食品召回事件并做出相关工作决策,同时担负着监管全国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加拿大食品安全与召回办公室的结构包含有主任一名,主管食品召回工作;全国召回经理两名和食品安全官员七名;还有事件管理系统官员一名,除此之外,还有许多的调查员隶属其下配合相关工作。加拿大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成熟并且能够符合其本国国情和其经济社会发展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时,能够按照食品召回的相关规定迅速及时地从市场上召回不安全的食品,从而能够把食品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较小的程度进而相当及时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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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健全相关食品召回机制
健全相关食品召回机制,首先必须在法律中体现出来,给食品生产者和监管执法部门以确定的法律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但是配套法律法规并不明确,针对不同食品类别或者环节以特别法的形式进行约束,建立配套法律法规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势在必行。
在设置食品溯源制度上,设立完善的涵盖由生产的源头到加工过程再到销售的一系列环节的食品溯源制度是高效便捷准确地召回不安全食品,快速查找到不安全食品的确定范围的有力保障,而且其也有利于我国食品出口。设置食品溯源要包含生产销售全过程,并且能够正向溯源又能够反向溯源,由生产到销售或者由销售到生产都能够准确地溯源到详细的范围,促进召回工作高效顺利进行。
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食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也应当尽快建立起来,而且它不应当是孤立地建立的,必须与其他相关制度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国家有权机关应当建立一个统一权威的信息公开系统,并由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和国家药监总局共同来维护,使全国的食品召回信息都能够对公众公开透明地开放,使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食品召回信息。而且为了是消费者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召回信息,有权机关应当利用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等比较普及的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准确的食品召回信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
在设立食品召回保险制度上,为了鼓励企业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降低或者转移食品召回的成本,及时地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我国应当大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食品召回保险。由于许多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在一些非常重要的特殊食品领域,有必要强制相关企业参加食品召回保险,建立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以分散生产者的经营风险,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又可以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机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减轻政府的救助压力,有利于经济稳定与社会和谐。
(二)完善监管制度
完善食品责令召回的方式,首先应当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解决食品监管机关职能的交叉与缺位并存问题,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改革监管机制,改多头并进为统一机构主导,并赋予监管机构监管职权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一套由中央到地方的职责分明、完美配合的监管体系。至于不安全食品召回的后续处理的监管中,可以成立专门的食品召回后续处理监管机构,严格监管不安全食品的后续处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坚决避免不安全食品有重新回到人们餐桌的可能。
另外,为了强化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严格依法监管的责任,避免监管不作为或责任不明确而互相推脱责任的情形发生,首先应当明确监管者的职责,同时可以设立监管者监督信用系统,全程记录监管者在其监管职责内的监管行为。而且这个系统应当是对外公开的,监管行为是否依法合理,有无失职渎职行为都处在群众的视野之中,在监管不力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的舆论压力。除此之外,也应该明确规定其监管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任惩罚,这种惩罚可以是经济上的也或者是政治上的,罚款或者是降职等相关惩罚,有惩罚就会使监管者更有合法合理地监管食品召回的动力。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在健全法规体系,加强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必须也要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定食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建立一整套的层次分明又能够涵盖所有食品类别的并且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整理并适当清除矛盾的冲突的不适用的各类安全标准,为实践中执行者提供确定的权威的统一的执行标准。这就需要完善食品标准的分类,明确各类食品的标准执行,补充完善重要标准,提升认证标准参考水平,强化国际标准采用力度。目前根据笔者所查阅文献看来,在世界各国或者国际上层面的统一的关于食品召回的协议或标准,对如今的很多大型跨国公司来说,由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不统一,很容易产生不协调的地方,影响食品召回的效率。所以我们可以主动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关于食品召回的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制定,由国际立法反向促进国内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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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少蕾(1996.04-),女,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论文作者:赵少蕾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标签:食品论文; 制度论文; 食品安全论文; 安全标准论文; 我国论文; 标准论文; 加拿大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