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种基础设施的施工建设活动对管道造成交叉影响及占压问题的事件频发。这些施工建设活动给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后果难以想像。
关键词: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控制范围
引言:
世界燃气行业燃气事故多年的统计结果和我国运行实践证实,第三方活动行为对燃气设施安全的危害占燃气事故原因的比例超过30%,是燃气事故的主要原因。在燃气设施周边建设道路桥梁、敷设管道、修建房屋和构筑物、挖掘、取土、钻探、深坑作业、打桩、顶进等已成为燃气设施损坏及事故的主要原因。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保护的环境,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可见合理划定城市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1、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定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给出了燃气设施的定义:“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即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中给出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解释“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同时,进一步说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所要保护的客体是燃气设施,所要防范的是由任何单位和个人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活动。现行行业标准CJJ51—20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4.2.3条、第4.2.4条提到了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概念,但未明确具体值。
关于城镇燃气设施的控制范围,CJJ51—2016第4.2.5条提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这个概念,条文说明中也做了解释:“安全控制范围要比保护范围更大一些,在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一些行为和活动,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在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并指出“其中安全控制范围给出的数值是一个范围,建议有条件时尽量选择上限值。”从规划和执行层面应趋向于将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分为两种层次:第一层是保护范围,第二层是控制范围。从目的和作用层面讲,控制范围主要是燃气设施建成投运后为保证安全运行而设立的范围,与规划阶段用地控制作用一致。因此,燃气厂站设施的黄线与其控制范围相对应;燃气管道设施的黄线应与其保护范围相对应,控制范围大于黄线范围。
本文认为,控制范围可理解为保护范围的扩展和补充,控制范围划定的目的、对象、考虑因素均与保护范围一致。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爆破、取土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控制范围内,在保证燃气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有条件地建设建构筑物,进行施工、钻探等活动。
2、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依据
燃气设施保护的实施技术内容繁杂、安全要求高、涉及相关行业众多,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燃气管理部门必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技术监督、水利堤防、电力电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方案,以取得在燃气设施保护过程中的协调一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指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划定要综合以下因素:《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当地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燃气发展规划和现行的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当地社会、环境、气候、地形、地貌、生产生活习惯等具体条件;可能危害燃气设施的第三方行为活动的种类和影响程度。
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与当地的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工程建设施工活动、地下管线设施和建(构)筑物的分布现状等有密切关系,不同城市的燃气管道压力级制、管网布置等燃气系统也有所不同。因此,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相关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为参考,以确保有效保护燃气设施的建设和安全、高效运行,同时也不影响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
2.1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城镇燃气法律体系的核心文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出了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要针对长输油气管道的保护,条文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分别提出了以“管道线路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5m、5~50m、200m、500m、1000m,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m、500m几个值及范围,并规定在这些相应区域内禁止的行为活动,但未明确表述这些值划定的区域是保护范围还是控制范围。笔者认为,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概念及要求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出的,是针对城镇燃气设施而言,而长输油气管道并不涉及这些概念,也就没有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之分。只是由于长输油气管道发展较早,城镇燃气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很多是参考长输油气管道制定的,比如有些城市针对高压燃气管道提出5m的保护范围就是以此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长输油气管道通常敷设在野外人口稀少地区,周围建(构)筑物分布较少,管道压力高,危险性高,划定的保护范围比较大,也容易实现。而城镇燃气管道输送压力有不同的级制,主要敷设于人口稠密地区,周边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复杂,空间有限且施工活动频繁,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考虑因素较多,若划定范围过大,现场条件可能无法做到;划定范围过小,又不能达到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目的。
2.2相关研究成果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是为了防止各种行为活动对燃气设施的影响及破坏,这些行为活动主要有第三方工程施工、占压、爆破、燃烧、种植深根植物、杂散电流腐蚀等。因此,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分析不同因素对燃气设施的影响规律及范围,对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了第三方施工与在役燃气管道的关系,整理了国内外关于第三方施工中管道沉降变形量的研究成果。对长距离管道周围最佳安全范围的确定方法展开了研究,以射流火灾的热辐射阈值为基础,给出了安全距离的定义和计算公式。针对各种植物对川渝地区埋地天然气管道石油沥青覆盖层的危害,进行了大量的现场调查和树种的统计,分析了不同树种对管道的影响程度并提出了相应措施。通过分析城市地铁与地下管线在设计、施工及运营阶段的影响关系,提出了解决措施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阐述了电气化铁路对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的交流干扰影响及其主要危害,提出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交流干扰的判断指标及其防护措施。
3、结束语
合理划定城镇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应充分考虑当地燃气及其他市政规划、建设和施工的实际情况,以相关标准规范和研究成果为参考,并经过各方面专家充分论证后才能得出最贴近城市实际特点的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确保在保障燃气设施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应建国,黄彦华.《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解读[J].上海煤气,2005(3):1-2,7.
[2]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武汉市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问题解答[EB/OL].[2017-07-22].
[3]朱汉生.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3:38.
论文作者:王树群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20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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