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国家技术投资浅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亚论文,国家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亚五国地处亚洲大陆腹地,幅员辽阔,资源丰富,对新疆而言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人文等合作优势。为便于新疆和内地省区与中亚地区各国在遵循国际经贸规则的基础上,广泛、平等、持久地参与国际分工,分享国际市场,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达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本文拟就中亚地区各国投资法及相关法律中涉及技术投资的问题作一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中亚国家投资法的有关规定
中亚地区各国关于技术投资问题的规定多分散于他们的《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外国投资法》、《自由经济区法》及与此相关的所有制法和各种税收法律之中。在这些法律的宗旨、投资形式中都提及了“知识产权”或“先进技术或者工艺”。这些法律在技术投资问题上所反映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对外国投资,包括外国技术投资规定有较强的法律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主要涉及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和对外资不实行国有化、国家机关不得违法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正当活动,等等。例如:哈萨克斯坦《关于外国投资参与的企业和组织的建立与经营条例》第五条专门规定了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该国的《对外经济活动基本法》、《外国投资法》和《直接投资保护法》均规定了对“对外经济活动主体的财产”、“外国投资”、“外国人合营的企业财产”的保障问题。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保障体制,涉及提供对投资活动的法律担保;制定优惠、特惠体系条款;只设一个全权代表该国的国家机关管理投资者。2.保障范围,涉及对该国政府为一方,外国投资企业为一方签订的合同保障;法律和政局变更的保障;外国投资不被征用的保障以及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和其他非正常情况导致的损失保障等。3.保障方式,针对上述不同情形,规定了几种具体措施。其一,国家用国库资金承担由该国政府签订的以及由该国政府担保执行的合同的违约责任。其二,由于该国法律条款变更而导致外国投资者处境恶化的,则在十年内对外国投资者仍然适用当初进行投资时实行的法律;对于那些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履行期在十年以上的合同,则适用进行投资时的法律,直到合同期满为止。其三,在发生任何政治局势变动的情形下,包括发生战争、政府改组或国家体制变更等,该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依旧保持所承担的责任。其四,若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依法定程序对外国投资采取“国有化”、“剥夺”或“征用”措施时,这些措施首先应当是非歧视性的,其次应对采取措施项下的外国投资“毫不拖延”的以外汇形式进行等值的有效赔偿。若是因为“发生战争或武装冲突、革命、非常情况,国内骚乱及其他类似事件”,或者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各级负责人“发布的违法命令及决议和采取的违法行为“导致外国投资遭受损失的,则给予外国投资者的赔偿应当高于其本国法人和自然人获得的赔偿。各种赔偿金还包括相应的利息在内。体现在吉尔吉斯斯坦《外国投资法》中的对外国投资的保障措施大体上与哈萨克斯坦的相同,只是在有些问题上吉尔吉斯斯坦规定的更为具体和明确。如有关非歧视性原则,吉尔吉斯斯坦的法律规定是“不得以国籍、居住地、宗教信仰、从事经济活动的地点不同以及投资者或投资国别不同而对其进行任何歧视”。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法》还专设一条规定,用于承认和保护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包括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中亚地区其他两个国家对外资的保护措施均未超出上述范围。这些法律规定足以表明中亚国家对外资的重视和保障程度。
第二,对外国投资,尤其是对技术投资给予较多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对在他们的自由经济区内的投资,给予的优惠待遇更多。这些法定的优惠待遇主要体现有:1.外资企业在关税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中亚国家基本上都给予外资企业以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例如,哈萨克斯坦的《外国投资法》不但给予外资企业作为法定基金(即注册资本)投入的财物以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而且还将这一优惠扩大适用到外资企业为满足本企业生产所需而运入的财物和本企业职工为生活所需而运入的个人财物方面。在当外资企业依法将法定基金中的财物运出该国时,同样免缴出口关税。这种法律规定在中亚地区其他国家并不多见。当然,中亚地区其他国家在自己的《外国投资法》、《税收法》等法律中也有适合自己引资需要的优惠规定。2.外资企业在税收的其他方面享受的优惠待遇。主要涉及企业的所得税,当然也包括企业的增值税、财产税、营业税等。在此方面,中亚国家除给予外资企业以一定的普遍优惠外,还根据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投资领域、投资回收率及投资期间投资者的责任的不同,另外附加给予特殊的优惠或其他便利。例如,哈萨克斯坦的《直接投资保护法》中就规定了“特惠”的概念以及核准、办理特惠的程序。总括来讲,该国的特惠是在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土地税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再向投资者提供“专项优先权”。又如,乌兹别克斯坦的《企业、 公司及组织纳税法》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8%,但外资在法定基金中超过30%的联营企业、外国企业及其分公司、代办处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则为10%;如果外资企业属于该法律第九条规定的14种企业之一时,还可以享受免纳所得税的优惠;如果外资企业属于该法律第十条所列企业或者是从事该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生产项目者,还可以享受减税或临时免税待遇。中亚地区其他国家的税法和外资法中也有类似的优惠规定。3.自由经济区内的优惠。我们以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为例来看,前者除在其《自由经济区法》内规定了外资企业可以免纳劳动资源税和按投资领域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纳所得税外,还在其《外商投资法》中规定:在自由经济区内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自由购买土地和自由出入自由经济区等优惠。后者在其《自由经济法》中规定:自由经济区包括自由关税区、出口生产区和吸引外资区,整个自由经济区内实行优惠的征税和关税政策,期限为自由经济区参加者的整个经营期间。4.其他便利。中亚地区各国为了引进外国资金和先进技术,还在他们的法律中为外国投资者规定了其他的一些诸如劳务的使用、生产物品的自由进出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矿产开采权的获得、商品的自行定价等便利。例如,哈萨克斯坦《关于外商投资参与的企业和组织的建立与经营条例》和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法》均规定:外资企业可自行决定其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其价格;有外资投入达其法定基金30%以上的法人,可以不经许可程序而出口其产品,包括工作和服务。
第三,如前所述,在中亚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虽然都规定有可以用“知识产权”或“先进技术和工艺”进行投资,但他们的法律对技术投资的要求措词简单,比较概括。换言之,从他们的有关法律中很难找到对技术投资专项的、明细的规定,进而使得与技术投资相关的诸多重要问题呈现法律空白,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譬如,在已经看到的各该国相关法律中均未见规定作为投资的技术的保密问题,也未见涉及作为投资的技术的使用期限、再许可、后续研究与成果享受以及经营期满后技术的处理等问题的规定。
第四,对技术投资缺乏相应的评估、估价规定或根本没有这方面的配套法律。因此之故,导致对作为投资的技术难以准确地确定其新颖性、先进性和适合性,也难以科学地评估技术在“法定基金”中的比例或比重,进而也就不能真实地评价技术的性能和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难免出现技术投资中的质优低价或劣质高价的不公正现象或人为的歧视。
以上各点虽不能说已全面、准确地勾勒出了中亚国家在引进技术投资方面的法律要旨和特点,但仍然可以看出:他们在引进技术投资方面的法律保障和优惠待遇还是较为充分的。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他们在这方面的法律也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以优惠待遇为依托的“超国民待遇”,能够维持多久或者在现实中能够实现多少,都与各该国的政策导向和发展速度密切关联。因而,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思的。就技术投资环境比较而言,乌兹别克斯坦是较为理想的。该国政局稳定,法律较为健全,社会风气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势态。其次是土库曼斯坦,其自有资金相对充裕,加工业和工业基础设施本国投入较大,特别是油气领域具有吸引外国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良好条件,但在其他经济领域内,法律透明度不强,投资风险较大。其他三国投资环境正在营造、调整之中,相关法律的执行状况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研究。
二、从中亚国家的引资领域看我们的技术投资举措
按照英国著名跨国公司专家邓宁的投资发展周期理论来讲,一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双向流程应当是依次经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尚未起步或数量很少;
第二,吸收外资开始起步,净外来投资逐渐上升,并初具规模;
第三,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同期增长,各具一定的规模和效益;
第四,净对外投资出现,即对外投资的数额开始超过引进的外资数额,综合实力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一般看法普遍认为,我国目前正处在上述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的过渡期间。就新疆整体而言,应当是处在第二阶段内的。但由于我区同样存在着不同地区和行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因而一些地区和行业也已步入了第三阶段的门槛。那么,我区在对中亚国家的技术投资中能发挥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中亚国家的技术需求
从已有的资料和贸易商提供的信息来看,中亚主要是缺乏加工技术、日用消费品生产技术和发展高新产业所需的技术。但各该国的技术需求又有差异。
哈萨克斯坦以出口矿产品和农牧产品见长,煤、黑色和有色金属、建材亦有少量出口。但其加工工业不发达,日用品不能自给,50%左右的日用品依赖进口。机械制造业和无线电电子工业技术陈旧,家用电器、设备维修能力低下,高新技术产业尤其落后。即使在可供出口的煤等矿产品的开采中,像矿灯、长腰橡胶鞋等劳动用品也不能自给。其进口产品主要有:日用品、家电产品等十余种。有鉴于此,该国的法律为引进资金和技术大开绿灯。首先,该国的《外国投资法》和《自由经济区法》都规定:除法令禁止的项目或领域外,任何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外商均可投资。其次,从该国公布的《2000年前吸引国内外直接投资重点项目目录》上看,有5个引资的重点方面,它们分别是基础设施, 包含铁路、公路及航空港等9个子项目;加工工业,包含日用消费品、 电子工业产品及糖果点心食品等20个生产行业;住宅与公共旅游设施,包含两个子项目;阿克莫拉市的工程项目,即与该国中央机关迁往该市有关的工程项目;农业,包含栽培、育种等4个子项目。最后, 根据该国《1996年~1998年深化改革的政府工作纲要》的有关安排来看,该国近期优先吸引外国投资的产业部门是:动力工业、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石化工业及冶金、交通和农业综合领域。同时,该国政府已多次强调愿在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同中国等国家的经贸联系。所有这些规定和表态透露给我们的信息是:该国在很多领域急需外国资金。但如果没有或缺乏先进技术和工艺的支持,投资者们所期望的投资回报将不可能实现。其实,该国早在90年代初期即已提出了“两面联系”的方针,在加强与西方国家联系的同时,强调“面向东方”,加强与中国、韩国、土耳其等国的经济技术联系。时至今日,该国再次强调“面向东方”,这无疑地给了我们一个国际性的机会。
乌兹别克斯坦在资源开发、机械制造和经济作物种植方面与其他中亚国家相比有着独特的优势。该国出口产品种类较多,近年来经济发展势头看好。1997年1月至8月份,其GDP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9%。但是,该国消费品生产不足,粮食生产尚未达到自给自足。原料生产比重较大, 而且对原料产品的深加工能力较低, 出口总额中原料性产品占87%。其进口产品主要有:粮食、服装、纺织品和药品等。因此之故,该国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在该国境内从事任何形式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是该国法律所禁止的即可。此外,还规定:“对于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和地区的外国投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将规定额外的优惠。”那么,外国投资究竟在哪些领域可以享受到法定的优惠待遇呢?根据该国《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外国人可以在以下行业或领域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并享受优惠:生产和加工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农产品、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农用机械与设备、轻工和其他工业设备、收购和加工二等原料和生活废品以及家用设备维修等。
吉尔吉斯斯坦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产值约占该国GDP的50 %左右。该国矿产资源较为丰富,出口产品主要有棉花、蜂蜜、锑、汞、药材和一些工业制品。进口以食品工业、轻工业、建材工业和机械制造业等的技术设备为主。此外,该国的山地旅游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纵观其《外国投资法》可知,该国对外国投资领域放得较宽。从法律规定上看,外国国家、法人和公民可以向其本国法人和自然人从事活动的各个领域投资。而且对投资合同保护力度较强,甚至规定该国:“任何恶化本法中关于外国投资者权利的法律文书均属无效。”此外,从其税收规定上看,在下列行业或领域投资将特别地受到鼓励:粮食生产与食品加工;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农业、交通和邮电行业;贸易、旅游、银行和保险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用于出口的行业;半导体和无线电器材工业等。不难看出,这些法定的扶持行业都是需要以技术投资为先导的。因此,在吉尔吉斯斯坦应当说有广泛的技术需求市场。
塔吉克斯坦由于93 %以上的领土是山地, 约有一半地区海拔在3000米以上,其经济以植棉业、畜牧业、轻工业和食品工业等为重心,出口产品主要有棉花、植物油、土特产品等。从总体上看,其农村面积和农业劳动人口在中亚地区是偏高的。因而,经济比较落后,技术人才匮乏,对外依赖性较强。其进口产品主要有粮食及生产精密仪器、家用电器、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技术和成套设备。根据1997年该国杜尚别市政府代表团参加新疆97’乌洽会期间正式公布的消息来看,该国与外国人优先合作的领域包括农产品的深加工、日用品生产及有色金属开采等11个方面。另外,该国政府还表示,愿意在科技、教育、医疗、环保等领域开展国际性合作与交流。除此之外,该国事实上也还需要为其培养大批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土库曼斯坦已经由原来单一的半农业、半牧业经济转变为现在的工、农、牧协调发展的经济。其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加工、植棉业、畜牧业、食品工业等发展前景看好。该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有棉花、皮毛、地毯、天然气和原油等。进口产品主要有粮食、纺织品、药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和机械设备、化工设备等。尤其需要棉纺织品和丝织品的生产技术和设备。从该国的《外国投资法》规定来看,未对外国人的投资领域作特别限制。在该法的外国投资形式中虽提及了“知识产权”,但也看不出鼓励的投资领域。从其经济现状和发展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与上述进口产品相伴的技术和成套设备均应是该国的技术需求。
众所周知,由于受苏联时期经济分工的影响,独联体国家从整体上讲并不十分地缺乏先进技术和工艺,而只是技术和工艺实力分布不匀。因而,中亚国家的技术需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可以在独联体国家内部获得满足的。另外,就全球技术贸易市场而言,中亚国家获取技术和工艺的渠道也不仅限于一个地区。换言之,我们要开拓和利用中亚技术市场并不是没有竞争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中亚国家从我国获得所需技术的成本较低,而且我们之间的发展水平大致相近,技术使用周期也大致相同,通过技术的使用所要解决的生产问题也大致相仿。所以,他们从中国获得所需技术无论是从费用支出来看,还是从持续发展来看,应当说都是可行的、便利的和有利可图的。那么,新疆作为国家向西开放的前沿又应当如何去做呢?
(二)新疆进行技术投资的条件
就新疆目前科技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言,谈这个问题似乎为时尚早。但是,为了加快实施“沿边沿桥,外引内联,东联西出,全方位开放”(注:《新疆日报》1996年4月8日。)的战略,落实西北五省区党政主要领导第六次联席会议的主题构想(注:《新疆日报》1998年8月31 日。),促使新疆的“西出”由以货物贸易为主转变为以实体落户为主,逐步实现资源优势转化战略,显示新疆作为国家下个世纪经济增长支点的重点作用。我们理应从现在开始就积极地关注、探索新疆的技术投资问题,组建技术投资队伍,培育技术投资市场。而在这项工程启动之际,由于地缘、人文和经济的互补性等优势的客观存在,自然地使我们不约而同的将目光优先投向了悄然崛起的中亚市场。然而,中亚地区并不是一个各行各业技术水平都十分落后的空间。这个地区的技术投资市场同样充满了竞争的气息。
从技术投资的的优势上来看,新疆除了具有客观上成就的地缘、人文方面的良好条件外,还有以下几点有利因素可资利用。第一,近年来,通过外引内联,新疆在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在一些行业或领域内已逐渐形成了自由的技术优势。在这些优势技术中,有些就是中亚国家需要的。例如,钻井、炼油、铺设输油管道等石油开发技术、炼铁炼钢技术、轻纺工业技术和食品加工技术、育种技术等都是中亚有关国家正在寻求的。第二,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科技工作者辛勤钻研、精心探索,使得一些科技领域内的研究成果已经位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为开展国际性的技术合作提供了现实基础。例如,由于新疆同中亚国家在地质构造、生态环境、生活需要等方面或基本相同、或联系密切,进而使得某些科技成果对他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或者至少可以成为进行双边或多边交流的对象。如新疆在地震预测、防止沙漠化、治理盐碱地、改良土壤等方面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实力就深受该地区有关国家的青睐。第三,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先导作用的不断揭示,科学研究应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的意识得以强化,科技开发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市场的比重增大,懂技术、懂市场的人才比过去已有增加。这就为技术输出奠定了初步的、良好的意识和人才基础。第四,由于“一白一黑”发展战略的定型和实施,我区粮、棉等农产品连年丰收,畜牧业也已进入历史性的转型发展过程之中。石油等能力资源和矿物资源市场的发展前景是“前途光明,道路曲折”。而这一切都是新疆进行科技研究和发展的颇具潜力的后备条件,也是我们进行技术输出的物质保证。第五,由于国家加大实施向西倾斜发展战略的力度,中央高度重视新疆向西开放的前沿地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定位及时、准确,使得东南沿海省市和内地其他发达省区都有可能成为我们开拓、进入中亚技术市场中的得力伙伴和强有力的支持者,成为我们寻求新技术、新工艺和携手走“西口”的巩固的大后方。
从竞争方面来看,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挑战。第一,中亚国家虽然都面临着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近年来,教育、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技术人才外流较多或本身就极为缺乏,基础性技术水平较为落后。但是,其中的有些国家在某些科技领域内还具有相当的实力。例如,哈萨克斯坦在数理化和生物技术等方面仍居世界先进水平。此外,该国在90年代中期还组建了四个优先发展的国家科学中心,将核技术和冶炼、电子及医学、生物技术等列为优先研究和发展的技术项目。换言之,这些国家由于苏联时期遗留的基础设施较为齐备,加之自身资源也较为丰富,经过一个时期艰苦的改革和调整后,有可能在民用生产技术领域和高新科技领域内逐渐解决自己所需的技术问题,而不再需要较大规模的技术引进。第二,中亚国家间相互合作的势头有增无减。1994年7月,哈萨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签署了三国经济一体化协议,合作领域较为广泛,已经涵盖到了技术方面。前述三国元首加上塔吉克斯坦国家元首,1998年3月又联合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地区一体化的声明》。 该声明欢迎塔吉克斯坦加入三国关于建立统一经济空间条约,并同样欢迎土库曼斯坦以它可以接受的形式加入这一条约。从四国元首确认的合作领域上看,同样包括了技术方面。中亚地区的一体化进程表明:他们正在通过区域性国际合作谋求经济、技术的协调发展,并借以解决自身的资金、技术需求问题。应当承认,中亚国家间经济、技术的互补性更为直接和便利。他们应当可以通过相互合作,解决困扰各自的技术和工艺问题。第三,中亚国家正在积极寻求区域外的合作机会,并已在某些方面初见成效。他们的这种努力大致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通过与独联体内其他国家的合作来改善自身技术落后的现状。例如,1996年3月, 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四国领导人签署了《关于加深经济和人文领域一体化条约》。条约规定,在遵守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之下,加深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社会领域内的一体化。表明了中亚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一个姿态。此外,中亚国家自独立以来,在许多领域内从未间断的与俄罗斯、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进行着广泛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另一个是加强与西欧、美国、日本、韩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科技合作,在从这些地区、国家和国际组织引进资金、管理方法的同时,引进各自所需的技术和设备。例如,哈萨克斯坦从双边和多边的技术合作中,每年可以得到6000~8000万美元的无偿技术援助。最大的援助国和国际组织是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与西欧、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中亚其他四国在这方面虽比不上哈萨克斯坦,但努力的方向却是一致的。
比较、分析上述情况不难看出,新疆在对中亚国家的技术投资上有交通便利,运输距离短,技术成本和价格较低以及技术本身较为符合各该国需要的优势。但是,这些优势在中亚国家相互之间、乃至于在他们与独联体其他国家之间显现的又比新疆更为明显。对于美国、西欧诸国和日本、韩国来说,虽然不具有这些优势,但他们具有经济实力强、技术开发和投产周期短以及技术水平相对先进的优势,而这些优势又是我们在短期内难以具备的。所以,面对着中亚地区技术市场的激烈竞争,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坐等机会,也不能无所作为,任其发展,更不能盲目出击,劳命伤财。而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比较,找准中亚国家的技术薄弱环节,拟定符合新疆自身发展水平的以我之长补其之短,采其之长为我所用,技术有出有进的整体运行方案,以期在相互交流与合作中达成共同发展的目的。
(三)新疆进行技术投资的途径
就对中亚国家进行技术投资而言,我们认为至少有两个途径可以利用。
其一是充分利用本地区的技术优势,积极与中亚国家进行技术交流,以合作的方式,投资的形式输出成熟技术。即在充分论证中亚国家投资环境,尤其是明确了解各该国在对外国工业产权法律保障程度的前提下,鼓励新疆的石油企业、钢铁冶炼企业、轻纺和针织企业、食品生产企业等去中亚国家投资办实体,在资金、管理方法输出的同时,输出技术;在参与该地区经济改革、调整的同时,开拓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对新疆而言,这种适度的跨国交流与合作,既能使新疆的成熟技术有更为广阔的用武之地,加大新疆参与国际分工的份量,也能刺激、拉动其他行业的技术革新和技术发展,为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注入新的动力,从一个侧面使“科技兴边”的要求落在实处。
其二是积极探索技术“东联西出”的模式,有效地进行技术的内联外出。以交易、联营、参股、中介等协作方式在电子产品、机械制造、制药和医疗器械生产等方面买断内地省区先进、成熟的技术,进行直接输出,或以本地区为桥梁使这些方面的技术和技术产品得以输出。为此,应当扶持、鼓励本地区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国内技术市场分工,在将本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同时,充分重视和发挥科学技术的先导作用。在继续挖掘本地区技术潜力的同时,盯住、盯紧两个市场,以便使国内国外两个开放的技术市场都能为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这种技术上的内联外出,一方面可以增强本地区的经济活力,提高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促进地方经济由内向型转变成外向型,增强地方综合实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内地省区的技术和技术产品寻找到新的国际市场。显示国家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实力,扩大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国际空间,带动本地区加速发展,实现东西部共同发展的既定国策。
纵观我国的立法,从发展角度来讲,要实现资本、技术较大规模的输出,使我国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应有的份额和处于适当的地位,就应当加大对外投资法的立法力度,使向海外投资的中国法人、自然人能够得到法定的鼓励和保护。为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对外投资保障法》,建立对外投资的特殊保险制度、税收制度等,以便使我国加入的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在内的几个相关的国际条约中设定的权利能够尽早的在中国对外投资者们的投资活动中得以全面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