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论文,新闻公报论文,全体会议论文,第七次论文,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于1996年12月12日在深圳举行。王汉斌副主任委员主持了会议。钱其琛主任委员作了重要讲话。
这次会议召开前,在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持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香港选举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会议听取了筹委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鲁平受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过程的报告。会议认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得到了香港社会的普遍欢迎。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报请国务院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报告》。
会议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是香港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开端。会议指出,随着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会议期间召开的主任委员会议对报名参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人进行了资格审查,确认其中130 人符合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候选人。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问题的决定》。会议认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制定。前不久港英当局单方面宣布修改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的第Ⅰ部和第Ⅱ部。会议指出,港英当局这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行为,明显违反基本法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该决定指出,如果港英当局强行通过上述修订,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宣布港英当局对《刑事罪行条例》第Ⅰ部和第Ⅱ部的修订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相抵触,自1997年7月1日起无效,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于1997年1月31日至2月1日在北京举行。
(新华社深圳12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