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和发展我国供销合作事业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供销论文,事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下达以后,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供销合作社系统围绕着贯彻《决定》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改革措施,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但是,据我们从基层供销社和农村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人们对发展与改革我国供销合作社仍存在着某些疑虑和担忧。归纳起来大致有三个方面:1.发展市场经济要求减少流通环节,实行产销见面,但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商品经济的中间环节,横隔在农民的产—销之间,这是否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实行产销见面?2.供销合作社如果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与农产品的收购实行联购联销,这实际上就是要把农村的商品流通变成供销社的一统天下,这是否会扼杀市场竞争、形成垄断经营从而伤害农民利益?3.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如何才能坚持它的集体经济性质,使它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本文将就以上问题发表一些个人意见,以和关心这些问题的同志讨论。
一、减少流通环节不等于取消流通环节,产销见面也不等于物物交换
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一切生产要素都要经过市场实行优化配置,而现代市场经济与简单商品经济以及自然经济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商品的流通也必须是社会化的。因此,它不同于简单商品经济的物物交换,也更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那种“种棉是为了御寒、养鸡是为了换盐、养猪是为了过年”的封闭经济。换句话说,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当前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会化大生产与社会化大流通必须同时并存的经济。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当前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时期。为了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这种迅猛发展的需要,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化的商品流通组织和服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而我们认为,供销合作社正是一种可以担此重任的农村流通经济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可是,为什么现在有人担心供销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将会不利于减少农村的商品流通环节和实行农业生产资料与农产品的产销见面呢?这恐怕是由于人们认识上存在着误区所引起的偏见。发展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尽量减少流通环节和流通费用当然是必要的,这也是一切市场经济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共同规律。但是,减少流通环节决不是不要流通环节;产销见面也决不等于只能实行物物交换,或者是由一家一户的农民(生产者)去各自向消费者直接推销自己的产品。相反,把农民当前这种独立分散的个别交换活动由供销合作社统一起来,这才是真正减少农村商品流通环节的一项有效办法,这也才是真正建立农村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的根本出路。
马克思在分析商业资本时,曾经指出了商业资本独立化对产业资本的三大作用:1.可以缩短产业资本循环的流通过程;2.可以节省产业资本家的货币准备金;3.可以节约产业资本家的流通费用。根据马克思的这种分析,再来考察我国农村经济中流通职能独立化即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农村商品流通问题,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大力发展供销社可以节省农产品的流通时间,保证农业再生产资金能够及时归流。因为农民可以把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大批地卖给供销社,这和他自己经营商品销售相比,会使出卖商品的时间大大缩短;2.大力发展供销社可以减少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由于供销社是专门从事农产品买卖的经济组织,和单个的农户相比,供销社更加熟悉市场情况,熟悉消费者的需要,懂得各种复杂的销售条件并拥有各种先进的销售手段,因此由供销社统一组织农产品的流通,比各个农户自己销售产品风险要小得多。同时,由于供销社为农民承担了流通风险,从而可以为农民节省大量的再生产准备金;3.大力发展供销社可以为农民节约流通和交易费用。在流通领域,也是存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假如农民需要的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都由农民自己到生产厂家去购买,生产的产品也都由自己去推销,那么其流通费用和公关交易费用将是惊人的,这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相反,如果由供销社统一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供销活动,那么由于规模经济效益的作用,就将会为农民节约大量的流通费用与交易费用。
二、实行规模流通并不排斥竞争,联购联销不一定伤害农民利益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性,也是市场得以繁荣发展的原动力。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保护竞争,鼓励竞争,支持竞争。可是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实行规模经营容易扼杀竞争,而联购联销又容易导致垄断经营、伤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持这种观点同志的一个直接理论依据,是列宁曾经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即“竞争导致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反过来排斥竞争。”因此这些同志认为,为了保护竞争,生产和流通都应尽量采取小规模的分散方式,而不一定要通过供销社实行大规模的集中经营。
如何看待以上问题呢?首先,我们不同意用列宁的有关论述来否认发展我国供销售合作社的意义。诚然,列宁曾经的确讲过,生产集中容易造成垄断。但是生产集中决不就是垄断,或者说任何生产集中都会造成垄断。列宁只是说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生产集中向垄断过渡是一种必然趋势,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集中和规模经营却未必一定会形成垄断,这已经是一个被我国城市工业大规模发展所反复证明了的不辩事实。
当然,要真正讨论清楚为什么由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农村商品流通不会排斥竞争,我们认为这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现行的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经济利益的共同体。也就是说,供销售合作社并不是一个全国垄断性的托拉斯组织,而是由各地农民自己投资入股共同创办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而且由于这种经济实体(即供销社)都是独立核算、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是各个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因此这种集体所有的供销社的存在是不会排斥竞争的,即使在供销社系统内部,这种竞争也将会十分激烈。人们之所以会把供销社看作是一个垄断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商业组织,往往是由于这些同志对我国供销合作社的性质缺乏深入的了解造成的。
至于联购联销是否会伤害农民利益,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作笼统的判断。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要看供销社以什么样的价格收购农民的农产品,而又以什么样的价格向农民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如果供销合作社能够以正当的市场价格向农民联购联销,那么,是不会伤害农民的利益的,假如情况不是这样,供销社是以高价向农民销售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而同时又以低价收购农产品,这自然就会伤害到农民的利益。看来农民的利益是否会受到伤害,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实行联购联销,而是在于是否有一套合理而公平的购销价格。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供销社对各种农产品的联购价格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联销价格已基本接近国际市场的水平,可见,联购联销也是可以充分尊重价值规律、充分维护农民的利益。说到维护农民利益,现在社会上有一种观念特别需要澄清。这就是有人认为供销社在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时,收购价格越高,就越是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其实,我们所要维护的农民利益,并不只是维护某些特定农户个体的利益,而是要维护农民作为一个群体的整体利益。农民既是农产品的生产者,又同时是农产品的最大消费者。所谓“谷贱伤农,谷贵亦伤农”就是这个道理。另一方面,作为工业原料的农产品价格提高,那么工业品的价格也必然会水涨船高,这样到头来农民的利益还是得不到维护。所以我们认为,维护农民的利益,并不是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提的越高越好,而更重要的是要合理地把握好农产品的市场价位。
三、供销合作社必须合作,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必须让农民受益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充分体现集体合作的原则。我们必须吸取过去办供销社的经验教训,既要防止把供销社办成政府机构的附属物、或者是把集体变成国营;又要防止过去某些地方出现的供销社名存实亡、或者把集体变成个体的现象。那么如何才能坚持供销合作社的集体经济性质,使供销社这个农民利益共同体真正让农民受益呢?
首先,在供销社特别是基层供销社的产权构造方面,我认为应该采取全员所有制的架构方式。即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大力吸收农民和职工社员个人入股,使供销社在经济利益上与农民紧密联系起来,实行民有共营,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供销社作为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力不会受到侵犯。同时,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供销社应立即退出政府系列,这样,今后任何政府部门或单位都无权平调、挪用、摊派和私分供销社的集体财产。所以,我认为,用全员所有制的方式改造现行供销社的产权结构,是坚持供销社集体经济性质长期不变的一个根本途径。
其次,在当前条件下,我认为供销社为农民服务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应该有所作为;第一、帮助入社农民增产增收。供销社在业务经营中,应坚持对本社社员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原则,通过合同制、联营制、代理制、利润返还制等,与入社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帮助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第二,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供销社应从传统的单纯购销组织向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组织转变,发展与农村专业大户、乡镇企业、工业企业以及商贸科技企业的联合,大力发展以加工、销售企业为龙头的科工农贸一体化,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经营。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服务网络。办好县级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一级的庄稼医院、配肥配药站,充实科技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开展技术咨询,指导农民科学施肥用药,开展病虫害测报等服务,走“科技兴农”的路子。第三、开展与农民群众更广泛的联合与合作。在稳定现行购销合作的基础上,还应逐步发展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生产合作、运输合作,住宅合作,医疗合作等等,凡是农民需要出售的产品和需要供应的生产、生活资料,供销社都应积极依法经营,或实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加工。总之,供销社应该本着为农民服务的宗旨,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产前产后服务。
当然,要充分发挥供销社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稳定物价,巩固工农联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深化供销社的改革,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整体配合。供销合作社作为一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是其它任何经济组织不可替代的,其地位和作用也将是不可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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