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兼评我国劳动价值论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生产资料论文,之争论文,试论论文,作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谷书堂教授在1989年出版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理论新见解。他与刘欣教授在1993年对此又做了论证。钱伯海教授在《经济学家》1994年2期和《人民日报》1995年4月5 日版上论述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吴易风教授在《当代经济研究》1995年4 期上撰长文对之进行了辨析。这一时期有关价值论的“新见解”很多,但绝大部分都没有超过谷教授和钱教授的观点。
本人的观点当然不同于谷教授和钱教授,但对吴教授的观点也不完全同意。吴教授的辨析给人一种感觉,好象谷教授与钱教授的观点与萨伊的观点没什么不同。吴教授在分析谷、钱两教授“乱了思路”的原因时说,“老学者遇到了新问题,这个新问题就是市场经济问题”,他们同斯密一样,“被市场经济的这种表面现象所困扰”(注:吴易风:《价值理论“新见解”辨析》,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1995年7期第65页。)。
笔者认为,斯密被市场经济的表面现象困扰,马克思已拨开了迷雾,谷、钱两教授精通马克思的理论,难道吴教授叙述的那些理论,谷、钱教授不知道?问题的症结到底何在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我们对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理解还不深入,许多人分不清劳动量与劳动能力量、劳动时间量、劳动者支出量的关系。经济学的工具箱中缺少这几种工具,从而不能正确认识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结果,争论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本文拟在区分这几个概念的基础上,谈谈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并对争论双方观点做一简要评论。
一、劳动能力量、劳动量、劳动时间量与劳动者支出量
马克思区分了劳动与劳动力、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使经济学发生了一场革命。但他没有对劳动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稍一深入就不难发现,抽象劳动可以具体化为劳动能力量、劳动量、劳动时间量与劳动者支出量。
劳动能力量,顾名思义指劳动能力的数量化。可以这样理解:人一产生就面对自然,自然构成了人存在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有人类。但人不能自动从自然中获取物质资料生存。人类要生存,必须且只有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也就是说,人凭之生存并能支配的只有自己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考察。从质上说,人能制造的物品种类越多,表示能力越大。从量上说,在一定时间内人制造的物品数量越多,表示能力越大。质和量可以互化,劳动能力的质和量的统一的数量化表述就是劳动能力量。
劳动能力量是劳动技术水平、劳动的自然时间、劳动者的基质和数量的函数。
劳动技术水平指劳动者自身和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技术状况及其结合状况。劳动的自然时间指纯粹的劳动时间延续,不考虑时间延续中的劳动技术和劳动者基质状况。劳动者基质指劳动者的天生素质,不包括技术方面,如劳动者体质的强弱,就劳动资料方面说,如同年代技术水平的40马力机器比8马力机器劳动基质大。
劳动能力量是个理论量,指假定这些劳动者所需的条件都具备时,劳动者所能发挥的最大能力量,它是一个相对量,在不同的限定条件下,同一个人的劳动能力量是不同的。但只要条件一定,劳动能力量也一定,这时它又是一个绝对量。
劳动能力量是一种待发量。它的运用过程就是劳动过程。在劳动过程中实际发挥出来的劳动能力量就是劳动量。劳动能力量是内在的、本质的范畴,劳动量是外在的现实生产中的范畴,劳动能力量是劳动量的本质,劳动量是劳动能力量的表现。劳动能力量是劳动量的最大量。
劳动能力量是概念性的,不需要也不能计量,劳动量必须是能计量的。通常用劳动时间量来计量劳动量。
劳动时间量是用劳动时间表示的劳动量,由于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分,所以,劳动时间量分为自然劳动时间量和基本劳动时间量或者劳动自然时间量和劳动基本时间量。自然劳动时间量是按劳动的自然时间计量的,如甲和乙各劳动1小时,不管甲乙的劳动多么不同, 两人都劳动了1小时。这一小时就是自然劳动时间量。 设甲为复杂劳动或生产率特别高的劳动,乙为简单劳动,再设甲的劳动能力量比乙的大一倍,则甲的1小时自然劳动时间量等于乙2小时自然劳动时间量。这种以简单劳动为基础的劳动时间量就是基本劳动时间量。劳动自然时间量和劳动基本时间量的关系如图Ⅰ所示。
劳动自然时间量劳动基本时间量
甲
1小时 2小时
乙
1小时 1小时
图Ⅰ
劳动量本质上应用劳动基本时间量表示,但劳动基本时间量的计量是以知道甲比乙劳动复杂程度为前提的,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甲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乙的2倍,尽管我们知道甲是复杂劳动,乙是简单劳动。 因此,计算劳动量只能用劳动自然时间量。
劳动自然时间量总量不能表示劳动的复杂程度,但在设定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单位物品的自然劳动时间量可以表示劳动的复杂程度,如图Ⅱ所示。
劳动自然时间总量 单位物品劳动
自然时间量
甲 1小时 0.5小时
乙 1小时 1小时
图Ⅱ
设甲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乙的2倍,尽管我们不知道这一点, 但我们知道他们各劳动了1小时,我们还知道甲生产了2单位的物品,乙生产了1单位物品,尽管我们不知道甲生产这2单位使用价值包含多少劳动基本时间量,但我们可以肯定,劳动能力大的人单位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必多,形成的劳动能力量或劳动基本时间量也必多。如果我们假定他们的劳动总量相等,用劳动自然时间量代替基本劳动时间量,则劳动能力大的人,每单位使用价值必然包含较小的劳动自然时间量。这样,我们通过每单位物品耗费较少的劳动自然时间量表示了较大的劳动基本时间量或劳动能力量。
在图Ⅱ中甲生产每单位物品耗费0.5小时劳动自然时间量, 这没有考虑劳动的复杂程度,如果考虑到甲的劳动复杂程度是乙的2倍, 则甲每单位物品耗费的这0.5小时劳动自然时间量是相当于1小时劳动基本时间量,那么,甲生产2单位物品耗费的劳动基本时间量仍然是2小时。这样,通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互化,图Ⅱ还原为图Ⅰ,图Ⅰ是图Ⅱ的实质,图Ⅱ是图Ⅰ的表现。
不管是劳动能力量还是劳动量,都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不分离为前提的。劳动者支出量则不然,他是仅从劳动者方面看的劳动耗费量。我们通常说,使用的工具越先进,劳动者越省劲,这里的省劲就是指劳动者支出量少,但劳动工具越先进,劳动者能力量越大。这是劳动能力量与劳动者支出量的重要区别。
二、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
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不是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而是通过它决定劳动能力量而体现的。证明这一点的关键是确认形成价值的劳动本质上是劳动能力量,而不是劳动者支出量。
形成价值的劳动是抽象劳动,抽象劳动是从劳动耗费角度看的劳动,它仅仅与劳动的具体形式相区别,但耗费的是劳动能力量,还是劳动者支出量,抽象劳动并未指明。这两者都是抽象的。那么,价值到底是由劳动能力量决定,还是由劳动者支出量决定呢!我们认为价值是由劳动能力量决定的。
人类是用自己的能力满足自己需要的。我们说谁有多大劳动能力时,暗含的前提是如果给他需要的标准条件。劳动能力不能离开生产资料来空谈,劳动能力量是劳动能力的数量化表述。按照我们对价值的理解,决定价值的只能是劳动能力量。
我在拙作《论价值决定与价值规律》一文中谈到,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在一定体制条件下,人类可支配的劳动总量是一定的。这些可支配的劳动总量决定了当期人们的需求结构和水平。生产满足合理需求的商品而耗费的劳动即价值。(注:付廷臣:《论价值决定与价值规律》,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理论经济学》1995年4期。 )那里生产力水平实际上指一定的技术水平的劳动者、生产资料及其结合状况,一定数量的某种基质劳动者、生产条件及其结合状况,一定体制或制度及其决定的法定的劳动自然时间。人们可支配的社会劳动总量即社会劳动能力量。按照我们定义的价值,价值当然是由耗费的劳动能力量决定的。
即使按照传统的理解,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Ⅰ决定,那么,决定价值的也仍然是劳动能力量,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与平均生产条件相联系的。
如果正面说明价值由劳动能力量决定还不太有力的话,那么,从反面说大家更易明白。如果把形成价值的劳动看作劳动者支出量,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支出量大大减少了,价值形态的财富应该减少。假定劳动者数量不变,劳动自然时间不变,则劳动生产率越高,国民收入越少,经济越衰退。这是多少地荒谬呀!
只要确定了决定价值的抽象劳动不是劳动者支出量而是劳动能力量,那么,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就很清楚了。同一个劳动者使用不同的生产资料,其劳动能力量是非常不同的。由此可见,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具有多么重要的作用。
但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也仅此而已,决不能把生产资料的作用夸大到能创造价值的程度,生产资料是不可能创造价值的,它同自然物一样构成劳动的前提。如果它本身是劳动产品,至多不过把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如一台机器作为产品时价值为10万元,一个人不用这台机器而用旧机器时,创造1万元价值。现在用了这台机器能创造2万元价值,这不过表明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量因使用新机器而增大了,但机器本身的价值10万元只能转移过来,不可能转移11万元。使用这台机器多生产的1万元价值不是机器的生产力,而是人的生产力, 机器不过是人的能力的表现。
有一种说法认为,机器不过是人的能力的表现,设计、生产机器的劳动是复杂劳动。这又如何呢?设计、生产机器的劳动复杂不过决定了机器本身价值大,并不能决定机器能创造价值。
钱教授认为,“从企业看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恒等于从社会看的活劳动创造价值”(注: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2期。)。这一观点缺乏时期概念。 生产机器的劳动是上一次的,在本次生产中,物化劳动也只是转移价值而已,不可能使自身价值增大。
生产资料和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必然导致“三位一体公式”的复活,否定剥削,否定剩余价值论。谷书堂教授的“按贡献分配”论(注: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2页。), 与钱教授的“按资分配……不存在剥削问题”的看法(注:钱伯海:《社会劳动创造价值之我见》,《经济学家》1994年2期。),确实值得商榷。
实际上,我们一再强调,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与生产资料不能分离的。由于产权的存在,统一的劳动生产力构成要素被分离了。现在劳动生产力的存在,需要通过资本中介,劳动者如果不把他的劳动能力量的一部分分给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就不能生存,于是,不劳动仅凭物的所有权而占有别人的劳动能力量的剥削就产生了。不谈产权谈分配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理论根源就是认为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
传统劳动价值论忽视甚至否定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把劳动生产力仅仅看作与使用价值有关,而与价值无关。原因在于不了解劳动能力量、劳动量、劳动时间与劳动者支出量的区别。一开始把形成价值的劳动就看作劳动量,接着把劳动量归结为劳动自然时间量。在劳动自然时间量中很难看到劳动差别的作用,更不要说生产资料的作用,于是又把劳动自然时间量看作劳动者支出量。这样,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再也看不到了。
新见解看到了传统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的矛盾。在现实中使用先进生产资料的人创造的价值大大高于使用落后生产资料的人。这决不仅仅是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人比不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人的个人劳动复杂或技术水平高,显然与生产资料有关。新见解不受教条的束缚,大胆探索,提出一些新看法,值得肯定。但新见解同样没有对劳动进行深入研究,结果误认为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由此又得出了一些其他的错误结论。
综上可见,从劳动能力量与其它几个概念的区分不难看出,价值的实体是劳动能力量,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生产资料本身并不形成价值,它的作用是通过决定劳动能力量而体现的。不承认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中起重要作用的传统观点与认为生产资料或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
收稿日期:1998-10-16
标签:劳动价值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