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解释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伽达默尔解释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_黑格尔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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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达默尔诠释学与海德格尔存在哲学及胡塞尔现象学的关系常为学界注目,但有关其诠释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学界却鲜有讨论。事实上,伽达默尔诠释学与黑格尔辩证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他自己就曾说,哲学诠释学的任务具有这样的特征:它必须返回到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道路上(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86页。)。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一书中, 他又说:“辩证法必须在诠释学中获得新生”(注: Hans -Georg Gadamer,Hegel's Dialectic,Translated by P.Christopher Smith,Printedby The Alpine Press,Stoughton,Mass,1976,Pp.7.)。在其《真理与方法》中,伽达默尔实践了自己的这一认识。他一方面将诠释学理论置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又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了诠释学改造。正是通过诠释学的辩证法化以及辩证法的诠释学化,伽达默尔走出了传统诠释学中历史主义与虚无主义的困境,并使辩证法在当代哲学中重现生机。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入手,详细探讨伽达默尔诠释学与黑格尔辩证法的关系。

一、诠释学的辩证法化

诠释学的辩证法化有两层含义:一是说伽达默尔以前的诠释学是非辩证法的;二是说伽达默尔把辩证法引入了诠释学理论。

在阐明这两点之前,有必要先回顾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

黑格尔是哲学史上公认的辩证法大师。他的辩证法意在解决传统哲学中遗留下来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近代哲学中,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受知性思维所囿,把思维与存在人为地割裂开来。结果,要么导致不可知论,要么走向天赋观念论。尽管康德对两者做了调和,但思维与存在仍处在二元对立的关系当中。因为他一方面把自在之物对感官的刺激视为经验的来源和基础,一方面又认为自在之物不可知。与康德不同,黑格尔明确提出一切自在之物均是为我之物,也就是说,思维与存在是统一的:没有脱离于精神或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也没有脱离对象及客体的纯粹意识;对象返回自身成自在之物与意识返回自身成为我之物,实质上是同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认识、真理或概念时而被作为意识的东西、时而被作为对象的东西;随着意识与对象这种相互转换、颠倒、交替的辨证过程的不断进行,认识、真理或概念就逐渐克服自身的片面性,并最终使意谓与被意谓的东西即思维与存在、意识与对象达到统一。黑格尔说实体即主体就表述了这种思想:实体是真理属于事物的一面、对象的一面,主体是真理属于精神的一面、意识的一面;但两者实际上是同一的真理或绝对精神的自我分化(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页。)。伽达默尔认为,正是学会认识一切异己的事物为一种自己的事物,或把一切自在之物认作为我之物这一点,构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精髓(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台湾时报1993年版,第592、586、499、591、592、571页。)。

既然黑格尔辩证法最根本的出发点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那么,伽达默尔必须遇到与黑格尔相同的问题,他才有可能以辩证法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对于伽达默尔而言,诠释学的根本任务是要阐明解释活动是如何可能的。这就意谓着他必须解决解释者与历史文本、过去与现在、语言与存在、理解与实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从属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

在伽达默尔之前,传统的解释学对解释者与历史文本的关系问题的解决有两种方式:一种认为文本都有其自在的意义,故而,解释就是对文本自在意义的把握;另一种认为文本只是空洞的形式,是各种解释的单纯聚拢点,因此,人们对它的解释可以随心所欲。前一种见解是历史主义的,后一种见解是虚无主义的。以艺术作品为例,历史主义者认为,在理解当中必须对艺术作品所属的原来世界及艺术家所“意指”的原来状况进行重建,或以作品原来的风格进行表演。施莱尔马赫就持这种见解。与之相反,虚无主义者认为,对同一件艺术作品,不同的读者在不同的时刻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解释,也就是说,文本的意义完全受解释者的主观意志支配。奥斯卡·贝克尔就是这样的虚无主义者。他说:“从时间上看,作品只属瞬间存在:它现在是这部作品,它现在已不是这部作品”(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这两种见解的共同之处在于看不到艺术作品与欣赏者之间的辩证统一性——要么无视欣赏者与艺术作品之间的差别,让欣赏者完全同一于艺术作品自身的世界;要么把艺术作品的存在主观化、任意化,使艺术作品在欣赏者的主观性中彻底地瓦解自身,究其根源,都是由于把主体与客体加以二元对立的知性思维在作怪。伽达默尔指出,要摆脱诠释学中这种历史主义与虚无主义的困境,只有把辩证法引入诠释学。

伽达默尔首先批判了诠释学中的历史主义。其代表人物狄尔泰认为,历史实在是生命的客观化物及其表现;全部历史流传物对于历史意识来说,只不过是人类精神的自我照面。理解的可能性在于:理解主体作为生命,与历史实在原本是同质的;理解主体可以通过体验设身处地地进入历史实在的真正存在。职是之故,要达于对历史实在的客观认识,就必须消除或超出我们时代的偏见,克服我们作为历史观察者的时空局限性。伽达默尔称狄尔泰的这种作法实际上是给有限的历史个人赋予了超历史的无限理解的统治权。这实际上是一种充满诗意的乌托邦。因为,此在作为有限的、历史的存在,他始终是自己的传统、自己的时代造就的,他不可能摆脱自己在历史进程中获得并被历史所规定的效果历史意识即自己的前见去“客观地”解释历史流传物;相反,只要对历史流传物作出解释,他本身的前见总已参与其中。所以,解释活动是解释者的视域与历史流传物的视域融为一体的过程。这里,解释者与历史流传物的关系是一种存在关系而不是认识关系,也即历史流传物只有通过人的理解与诠释,才能“死”而复“生”,达到自身的真实存在,实现自身对真理的要求。伽达默尔在此采纳了海德格尔的观点,认为真理并非主观符合客观,而是存在的敞开与到场。文本的存在是通过解释者到场的。由于时代的变迁或解释者的不同,同一历史流传物就会经历一种“在”的扩充,因为它在每一时代都是当下化的,并受时代视域的制约。

由此可见,历史主义之不可能的原因在于:历史文本与解释者之间存在有时间间距,即两者有其各自的历史性。但是,倘若历史流传物的视域与解释者的视域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它们相互融合的前提条件又何在呢?事实上,诚如意识始终是对象的意识,对象始终是意识的对象一样,这两种视域也是同一的:一方面它们都具有语言性,另一方面又都从属于同一个连续的传统。历史流传物是从事解释的人类自身生产、创造与保存的。这种生产与保存由于解释活动的不断进行而持续地对它的以后发生影响,并争取、形成和造就了自身的传统与效果历史意识。这种传统与效果历史意识反过来又为新的诠释活动奠定了基础,从而又使“枯朽”的历史流传物获得新的生命。伽达默尔指出,过去视域与现在视域并没有独立自为的存在,它们其实是一个不断运动着的唯一视域;在这唯一的视域中,所存在的两种视域的划分,其实是同一中的差异。这种差异即时间间距一方面是不可克服的,也即解释者不可能完全置自身的视域于不顾而进入历史文本的视域;另一方面又不是一个张着大口的鸿沟,而是由习俗和传统的连续性所填满。正是时间间距的这种差异性与连续性,构成了人类创造性的源泉,因为每一次的视域融合,都意谓着崭新存在的涌现。故此,对历史文本真正意义的汲取是永无止境的。

伽达默尔诠释学的这种效果历史意识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历史性、有限性;它不象历史主义那样去寻求对历史文本的客观认识,而是学会在对历史文本的解释中认出自身、学会把历史文体认作它自己的它者,并在这种认识中建立两种视域的统一关系。这一点正是黑格尔辩证法的精神实质之所在。因此,伽达默尔说:“我们的诠释学理论想要承认事件与理解的相互交织,那它就不仅要回溯到黑格尔,而且也应该一直回溯到巴门尼德”(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台湾时报1993年版,第592、586、499、591、592、571页。)。

既然解释者的前见始终要参与到解释活动中去,那么怎样克服解释活动中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呢?对黑格尔而言,概念自身在达到绝对精神的每个阶段上都是片面的、相对的,但概念的这种片面性和相对性是从此前概念中必然发展出来的,故概念的辩证运动过程绝非偶然的、任意的,而是有其自身的逻辑轨迹。对于这一点,伽达默尔体会颇深:“在任何情况下,辩证法都必须担保,思想过程的发展不是任意的,不是思维者的主观参与完成的;它也并非人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出发不得要领地随意从一点向另一点的过渡。相反,从一种思想到另一种思想,从知识的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进步,一定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注:Hans- Georg Gadamer,Hegel's Dialectic, Translated by P.Christopher Smith,Printed by The Alpine Press,Stoughton,Mass,1976,Pp.99.)。以此为依据,伽达默尔对诠释学中的虚无主义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在解释活动中,解释者一方面要受到传统的限制,也即他的意识是被效果历史所规定的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受到历史文本视域的限制,因为历史文本始终有一种实现自身真理的要求。正是这双重限制,规定了解释活动绝非主观任意的过程,也表明诠释学中的虚无主义根本不能成立。不过,他又不得不承认:这双重限制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虚假的成见和真实的成见之间区分毕竟存在。

对此,伽达默尔提出:在理解流传物时,我们首先必须承认自己的无知,尽量放弃自己的成见,去认真倾听历史流传物的呼声;其次又要给予自己的成见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余地,并在文本中检验自己成见的虚妄与真实,从而使我们进入一个更为广阔的视域当中。这种看似悖论的解决办法,在伽达默尔看来,其实是问答辩证法,即解释者与历史文本之间的一问一答的反复过程。伽达默尔把解释活动比喻为谈话,以此说明它象谈话一样并非主观任意,而是具有自己的精神。因为谈话本身就是一场降临的事件,谁也不知道在谈话中会产生出什么结果。不过,与谈话不同,在解释活动中,解释者是主动的提问者,文本只是被动的应答者。真正的解释活动应当这样进行:当解释者向历史文本不断提问时,问题和答案必须由文本引出,但同时也是解释者自己的意见和猜测。在此意义上,解释活动也是一种冒险行动。不过,只有通过这种冒险行动,解释者才能不断扬弃自己的片面性,文本才能不断实现自己的真理要求。由此可见,文本的意义是解释者和文本的共同功劳,它既不能归功于解释者的主观臆测,又不是文本的“自在意义”。伽达默尔说:“在这种谈话中得到表述的事情既非仅仅是我的意见或我的作者的意见,而是一件共同的事情”(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台湾时报1993年版,第592、586、499、591、592、571页。)。他还说:“在诠释学经验中也会发现类似辩证法的东西,即一种事物自身的运动。这种行动乃是一种遭受,一种作为事件的理解”。

不管是诠释学中的历史主义还是虚无主义,都以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的二元对立作为其理论基础。通过把辩证法引入诠释学,伽达默尔在解释者与历史文本之间建立了辩证统一的关系。由此,他也把解释者与历史文本的认识论关系转化成了存在论关系,也即,解释活动并非是把握文本“自在意义”的过程或解释者的主观活动,而是解释者与历史文本在进行视界融合中共同“在起来”的辩证过程。

二、辩证法的诠释学化

尽管伽达默尔把黑格尔的辩证法引入了诠释学,但他仍称自己的辩证法为诠释学辩证法,以与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相区别。这说明他并非毫无保留地照搬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而是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了诠释学改造。

当然,它们之间的一致性是首要的,否则就不会共在辩证法的名下。这种一致性表现在两者都是思辩的。所谓思辩意谓着一种反映关系,即某物在它物中得到表现,从而某物即是它的表现。换言之,思辩性就意谓着把自在之物认作为我之物,把为我之物认作自在之物。思辩的思想并不把它的陈述单义地认作某个主体的性质,也不单义地认作某个客体的特性,而是把它看作一种反映关系。在这种反映关系当中,反映本身是被反映事物的纯粹表现,从而,一即是它者的一,它者即是一的它者。在黑格尔那里,则是力和力的表现达到统一;在伽达默尔那里,则是历史实在和历史理解的实在达到统一。

由于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和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辩证法在其出发点上是根本不同的,所以两者之间仍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在黑格尔那里,意识相对于其对象具有先行性——因为一切对象都是意识的对象;在伽达默尔这里,我们世界经验的语言性则相对于被作为存在物所认识和看待的一切具有先行性——因为一切认识和陈述的对象总是已被语言世界视域所包围。也就是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从意识出发的,而伽达默尔的辩证法则是以语言为中心的。伽达默尔说:“我们试图从语言中心思考的诠释学经验显然不像自称同语言力量完全脱离的概念辩证法那样”(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台湾时报1993年版,第592、586、499、591、592、571页。)。

具体地讲,黑格尔的哲学是意识哲学,对他而言,意识或反映的意识是最为本源的现象。一方面,一切客体都是意识的客体,一切对象都是意识的对象;另一方面,由于他的理性主义立场,意识就其本身而言,又是通过现象认识本质,最后达于绝对知识的力量。由于现象的本质即是概念,是先于语言被给予的东西,这样,在他那里,语言就被置于概念的统辖之下:相对于精神、意识,语言只占据次要的席位,并且语言只有作为概念的载体才是辩证的。因为在他那里,辩证法就是概念自身的必然运动以及在此运动过程中对立的两极经过扬弃所达到的不断统一。关于语言,黑格尔认为,诚如工具是劳动经验的储存与保持一样,语言也是感觉经验的储存与保持;正因如此,语言才具有了可传达的客观意义。由此可见,语言在黑格尔的哲学中只具有保持经验或事后命名的功能。针对黑格尔的这种观点,伽达默尔指出:与意识相比,语言更为根本,因为它包容了人类的一切世界经验。一方面,人只有通过语言才能理解存在并获得世界;另一方面,世界只有进入语言才能成为我们的世界。所以,能理解的存在就是语言;语言就是我们的世界观,就是人的世界经验本身。由于拥有共同的语言,人们也就拥有共同的世界。这种共同的世界把相互说话的人联结在一起,也把过去与现在联系在一起。一切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的形式都是语言共同体的形式。由于存在不同种类的语言,也就存在不同的世界。把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就已经是解释活动,就已经进行着视域融合,就已经让自己的世界观得以扩展和提升。同样,在历史过程中相互分离的历史世界以及当今世界,乃是人类共同的在语言中得到表述的世界。因此,每一个这样的世界都能从自身出发而对一切可能的观点从而对其自己世界观的扩展保持开放并相应地向其它世界开放。既然人的世界经验原始就具有语言性,所以人也就不可能超出语言去抵达所谓的“自在世界”。伽达默尔认为,谁若这样做,那他就必须或者是神学地思考——这时“自在存在”就不是对他而言,而是对上帝而言;或者撒旦式地思维,即像那个妄想整个世界都必须服从他来证明他自己的神性的魔鬼一样。只有如此,“自在世界”才能像他所想的那样,成为一个全能的限制(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台湾时报1993年版,第592、586、499、591、 592、571页。)。

由此可见,语言在人类存在中具有一种本体论的地位,而不仅仅是储存经验或给事物命名的工具。语言的这种本体论地位与理解即解释在人类存在中的本体论地位是密不可分的。理解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模式。语言与理解的关系在于:一方面,语言规定了理解的对象;另一方面,一切理解都只能在语言中进行。正是在此意义上,伽达默尔指出,语言是一切哲学思想的基础及一切概念的起源(注:Hans-Georg Gadamer,Hegel's Dialectic,Translated by P.Christopher Smith,Printedby The Alpine Press,Stoughton,Mass,1976,Pp.83.)。既然如此,即使黑格尔的意识哲学也必定是以语言为基础的。伽达默尔正是通过对黑格尔意识哲学之语言基础的分析,对黑格尔展开了釜底抽薪般的批判。在《黑格尔与古希腊哲学家的辩证法》一文中,伽达默尔利用他丰富的古代哲学知识并从他的诠释学理论出发,追问道:为什么黑格尔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不断做出曲解?为什么黑格尔又能够从他们的哲学中开启出前人所未曾达到的维度?针对第一个问题,他指出,这是由于黑格尔是带着现代哲学的成见,特别是笛卡儿的主体性原则解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针对第二个问题,他回答说,这是因为黑格尔能突破十八世纪僵硬的形而上学语言之限制并从其本土语言即日常德语中挖掘出自己的所思所想。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两种语言(希腊语和德语)视域、两种哲学(古希腊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视域相融合的产物。他实际上是通过对日常语言哲学意义的敏锐把握而建构自己的哲学的, 尽管他自己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注:参见 Hans - GeorgGadamer,Hegel's Dialectic,Translated by P.Christopher Smith,Printed by The Alpine Press,Stoughton,Mass,1976,Pp.5-34.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能对伽达默尔的观点做详细的说明。)。 由于黑格尔的意识哲学也是植根于其民族语言的土壤之中的,所以,从根本上讲,辩证法是语言的辩证法、解释的辩证法,而不是意识的辩证法、精神的辩证法。

基于上述这种根本的分歧,两人对辩证法的理解就出现了一些具体的差别。其一,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概念自身的必然运动,某一特定的概念只能出现在该运动过程中的特定阶段。这样,它就限制了概念自身意义无限开放的可能。伽达默尔认为,从诠释学的角度看,概念是在以语言为中介的解释活动中不断构成的;通过人的解释活动,概念能以自身的有限性赢得无限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语词或概念在特定的语境下都有特定的内涵,但随着解释活动的不断深入,它的意义又具有无限开放性。同样,历史流传物也并非象某个概念那样只出现在辩证运动的某个阶段,而是面对一切时代都是同时性的。正是凭借历史流传物这种不断的同时性,人类的传统才得以形成,人类的创造性才有了自身的源泉。历史流传物的意义总是未完成的,它的意义随着解释活动的不断进行而经历着无限的可能实现。其二,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绝对精神实现自身的运动。绝对精神的运动是必然的合理性过程,它严格按照自身的轨迹发展,并最终实现自身的目的,即绝对精神从自我分离走向自我统一。至此,辩证法也就被终结。伽达默尔则指出,理解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倘若它从根本上服从于诠释学辩证法,那么理解的辩证运动就是人类历史的命运,而不是某个作为大全的绝对精神自身的运动。历史流传物滋养着人类的未来;只要人类有一个无限的未来,理解的辩证运动就没有止境。

伽达默尔给其诠释学著作取名《真理与方法》,其意图是要表明他在该书中只谈真理,不谈方法。不过,这与他把黑格尔的辩证法通过自己的改造引入诠释学并不矛盾。诚如他所谈的真理是海德格尔哲学意义上的存在的真理,而不是认识的真理,他所反对的方法也只是科学认识的方法,而不是所有的方法,尤其是现象学方法。现象学方法是要对被给予的实事或直观到的本质进行如实的描述。诠释学辩证法正是他运用现象学方法对直观到的解释现象之本质所作的描述。这种描述表明:一方面,人类并没有自在的或唯一有效的解释标准,也就是说,解释并无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在特定的传统中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之分;另一方面,由于解释者和历史文本都有自己的历史性,都受各自所处的传统与效果历史意识支配,所以,解释活动又不是人的主观活动,而是解释者的视域与历史文本的视域相互遭遇并不断融合从而达到统一的辩证过程。可见,伽达默尔的诠释学辩证法只是从本体论上对解释现象进行说明——说明人类的解释活动是处在辩证运动的过程当中,而不是可操作的、为我们怎样进行正确的解释所提供的方法。因为所谓自在“正确”的解释根本就不存在。不过,这并非一个悲观的结论,而是表现了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正如伽达默尔所说:“问题不是我们做什么,也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什么东西超过我们的愿望和行动与我们一起发生”(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当我们明白了人类解释活动的实质, 就会为我们更好地去进行解释奠定基础,而这正是伽达默尔诠释学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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