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有效补充,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中小企业融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桂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如何更好地做好担保体系的建设,建立更为多元化的担保模式仍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主要从互助性担保模式对担保体系的补充作用出发,探讨建立更为有效控制、分散、化解风险的信用担保体系。
一、互助性担保的含义
互助性担保,即由中小企业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一般以民间出资为主,只为入会会员提供担保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实质上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在会员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情况下,通过该信用担保的介入,可以分担交易风险,提升信用等级。从实践情况看,互助性担保机构一般由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或私营企业等自发组建,以商会、行业协会的方式出现。
二、互助性担保的定位及优势
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规模一般较小,只局限于为会员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处于补充地位。与政策性担保相比,互助性担保具有以下几方面优势:
(一)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互助性担保最大的特色在于拥有信息上的优势,能够有效弱化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问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定区域或行业的互助性担保机构成员之间往往联系密切,相互熟悉,信息来源较为真实,能够对申请企业作出较合实际的评价。
(二)可以降低交易成本
一方面因互助性担保无须建立复杂的运行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其获取会员信息的成本低,可以降低企业的评估成本,另一方面担保机构可以在借贷时为借款人争取更为有利的贷款条件,从而降低其贷款成本,同时,其非盈利的性质也决定担保费率相对较低。
(三)运作效率较高
互助性担保机构成员信息的传递和透明度较高,存在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的人际关系网络,因此,企业之间、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更容易建立信任关系,其运作效率自然较高。
(四)风险相对较低
互助性担保机构可以有效地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手段对会员的无形资产进行控制,同时企业地域的“根植性”也将大大增加企业违约的风险,企业一旦违约,将被排除在这个协会之外,从而失去行业内的商业机会。
三、互助性担保机构成立的前提条件
(一)行业协会民间化
包括组建的民间化和协会管理人的民间化,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工商联在组建民间行业协会中的作用,弱化组建中的行政色彩,主要通过会员民主选举,选出企业会员的法人代表担任协会领导人,以利于协会职能的发挥和协会的自我发展。
(二)赋予民间协会足够的职权职能
从理论上讲,民间行业协会应该具有行业自律、行业沟通、行业合作、行业维护的四大职能。而职权是职能的前提和保障,民间协会的这些职权的获得,必须依赖于政府的放权还权。从政府转变职能这个角度看,体现政府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职权要放权或还权于民营企业,而把管理重点转向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和监督上。
(三)工商联能主动为各行业协会提供服务
工商联作为一种特殊的民间团体,要强化工商联服务个体私营经济的职能,其应在组建和完善行业协会中起主角作用,并且成为民间行业协会与政府进行沟通的重要渠道。
四、互助性担保机构的运作模式
(一)机构性质及原则。
性质:互助性担保宜采用完全由民间出资组建的模式,由当地的工商联为发起人,金融机构积极协助,会员企业互助联合、小额入股,其机构的法律形式应该为社团法人,而不是企业法人,名称一般为“XX担保协会”或“XX担保商会”。
经营原则:自我服务、自担风险、自我管理。
服务对象:协会或商会内有融资需求的成员。
经营范围:为会员提供融资担保,包括向银行担保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等业务。
资本金筹措:互助性担保基金完全来自于民间资金,主要是通过会员入股的方式募集。各会员可根据经济实力入股金额为10至200万元不等,会员担保费应存入合作的银行。
管理模式:主要采取“会员制”的管理模式。会员企业必须出资交纳会员基金,并通过担保机构联保小组的资格审查成为担保公司会员,然后才能得到与出资额相应倍率的担保。每家会员企业加入担保机构的同时,要出资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根据出资额的不同,会员企业在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时,担保机构将提供最高5倍于出资额的担保。为防范风险,提供担保前,会员都要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以自己相应可变现的资产作为抵押,企业主在贷款时还要以土地或房屋等来抵押,并且规定会员之间互相担保。
(二)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模式。
1.确立主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于互助性担保机构往往资本金较少、规模较小,内部企业多为小企业,因此在与银行合作时,最好选择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同时确立主办银行制度,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会员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其所有的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此账户完成,以便银行及担保机构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同时会员企业将其代发工资、信用卡业务、职工住房基金、项目评估咨询和其他银行的委托代理等金融业务,交由主办银行办理;而银行则将会员企业作为重要的基本客户群体,优先向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如优先提供全面、高效的信贷服务,创新担保的方式等。
2.确定合作基本原则。机构与银行在合作中实行“一票否决、三项担保、六月代偿、全额分担”的原则。
“一票否决”即担保机构与银行都有权否定项目。
“三项担保”即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限于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不对罚息和追偿费用进行担保。
“六月代偿”即担保机构按最有利于债务追偿原则,可以在项目发生逾期的六个月内择时代偿。
“全额分担”即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对未受偿部分担保机构实行全额分担。由于在担保机构成立之初,银行对其成立的目的、风险控制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代偿能力心存疑虑,银行一般要求100%的保证。但在信用逐步积累的同时,与银行的战略伙伴关系的形成,可以合理调整这一比例,实行多方共赢,双方按照8∶2或9∶1的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受益。
(三)机构业务操作流程。
其基本操作流程是:客户提出申请后,担保机构首先采集资料,对客户进行项目调查、资信评估,审核通过后与客户签订反担保合同,向银行出具担保函,银行即可对客户发放贷款。当贷款发生问题时,担保公司将承担相应责任,使银行风险得到相应控制(见下图)。
五、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由于互助性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较高,担保机构承担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不愿意或不能够承受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极大地增强了债务人的信用,降低了债权人的信用风险。因此要促进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要解决。
(一)政策方面
1.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快中小企业信贷和贷款担保的立法,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前提。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务的发展,要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贷和贷款担保的法律法规,使专业担保业务运作有法可依。虽然目前国家发改委对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作了规定,但对一般担保机构的设立与退出机制,担保机构的财务和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2.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担保机构扩大了税源,增加了就业,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政府应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制度,适当补偿担保机构代偿的风险,使担保机构实现正向良性循环。一是建立奖励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性强,社会效益突出,建议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特别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支持奖励资金,研究制定担保机构奖励机制等政策,对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二是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风险高,收入低,需要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建议在已对按照国家政策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政策支持(目前新成立的担保机构第一年免所得税,第二、三年要重新申请后再定),同时对其风险准备金计入成本,在税前提取。
(二)担保机构方面
1.要切实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互助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呈多样性,包括贷款主体风险、反担保方的风险、银行的风险和自身的调查风险、评审风险、保后风险等过程风险。现在互助性担保机构一般一个项目收取的担保费在6%以内,但是失误率如果达到6%,那么就会给担保机构带来经营风险。目前,可利用入会条件审查,设立风险准备金,对贷款数量进行控制,严格担保审批制度,要求提供反担保以及贷后跟踪、监督被担保项目等手段对风险进行控制。
2.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一是要建立起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一方面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以及时预测、评估和管理各种风险,提高自身的抵御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健全债务追偿制度,加大追索权的力度,将可能发生代偿的损失降至最低。二是要有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规范基本操作流程,在企业入会时,要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作全面了解,把风险控制在源头。
3.要完善用人机制,加强队伍建设。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的服务业,在日常的担保业务活动中,需要运用经济、法律、金融、财务、技术、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有对人、对企业、对市场敏锐的观察力和分析力,要有很强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而这种能力取决于担保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和经验,因此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担保人员队伍,才能满足信用担保业发展的需要。
4.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转移机制。建议建立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再担保机构通过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则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据调查,再担保收费一般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其中50%返还给被担保机构,另50%用于建立再担保体系。通过建立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风险,当担保机构出现破产时,债务清偿后仍不足以补偿贷款银行的部分由再担保中心代偿。
(三)银行方面
1.要调整工作思路,改变服务态度。银行的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银行和担保地位的不平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主办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主办银行则要求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因此,银行应调整优势心理,把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作为自身发展的新的契机,不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抵押品的各种替代形势,创新担保方式,实现双赢局面。
2.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信贷品种。银行要利用其较为系统的金融理论知识,引导担保机构不断向专业化、系统化方向发展,同时对于其会员企业更是要转变贷款营销策略,大胆创新信贷品种,积极对目标企业进行联系和走访,深入调查,认真听取和研究企业的金融需求,在符合授信条件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或指导性建议,尽最大可能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同时开通会员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优化贷款审批程序,解决企业紧急情况下的融资困难。
(四)企业方面
1.要强化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基础上的。只有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人信用体系,既衡量相应的风险,又有效地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经营者实行社会监督,才能减少欺诈行为等道德风险,要充分运用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对有良好诚信记录和良好合作基础记录的企业,给予适当的便利或优惠。同时,只有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强,认真研究企业征信记录,给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信心,讲诚信,按时还款,担保机构才能做大,才能降低成本,支持更多的中小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2.中小企业自身要做大做强。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具有诚信的优良传统品质。然而,良好的还款愿望并不总能转化为实际的还款能力或行动。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属于简单的加工、制造和服务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处于产业链的下端,自身抗风险能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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