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世纪的新刑法--17年来“刑法”实施的科学总结_刑法论文

跨世纪的新刑法--17年来“刑法”实施的科学总结_刑法论文

一部跨世纪的新刑法典——《刑法》施行十七年的科学总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法典论文,刑法论文,跨世纪论文,科学论文,十七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编者按: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 日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的研究,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义不容辞的责任。鉴此,本刊约请了部分刑法理论工作者以及国家最高立法、司法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对新刑法典进行笔谈,刊载于本期,以飨读者。本刊热诚欢迎研究新刑法典方面有分量、有深度的来稿。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 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典,在完善刑事法律制度、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向前跨进了一大步。修订后的这部刑法,既立足于本国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又充分考虑当代世界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注意吸取人类社会在刑事法制方面的某些文明进步成果,使规定的内容具有时代性和科学性。它必将在未来同犯罪作斗争的岁月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修订的新刑法,是对1979年《刑法》施行17 年的经验总结。 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看来,1979年《刑法》的体系结构和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其功不可没。但是,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立法经验的不足,也反映出这部刑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有些犯罪行为分析研究不够,规定得不够具体,不好操作,容易造成执行时的随意性;二是有些犯罪行为后来发展得很严重,回头看原来的法定刑已不能适应,需要提高、加重;三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生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原来的刑法缺乏规定。为此,就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1981年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先后通过了二十几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九十多个非刑事的法律中设置刑事责任条款,对刑法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解决了当时急需解决的不少问题。但是,通过零散修补的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给司法机关掌握运用带来不少困难。加之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如证券犯罪、计算机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洗钱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等,在现行刑法中还欠缺规定,这说明现行刑法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备。刑法的修订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进行的。

从总结经验的角度来看,刑法内容的修订,大体上采取了这样一些作法:一是科学地概括了刑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出文明的、进步的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二是将《刑法》实施17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刑法的决定和补充规定,经过研究修改后编入刑法有关部分;三是将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或者“比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改写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四是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中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条例(草案)编入刑法,在分则中列为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五是对于新出现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经过研究认为比较成熟、比较有把握的,尽量增加规定;六是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包括文字表述和量刑幅度在内,只要原则上没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以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七是对刑法原来规定得比较笼统、含糊,甚至像“口袋”式的一些犯罪,尽量把犯罪行为分析研究清楚,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增加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八是对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上的一些规定,如酌情减轻、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等,重新进行审视,使制度上更加严格,程序上更加完备,宽严界限掌握上更加适当。通过上述这些作法,科学地总结和丰富了17年的经验。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至452条,是一部名符其实的迎接世纪之交的社会主义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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